自由软件的版权保护及其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启示_软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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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软件及“自由”的含义

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是相对于商业软件( commercialsoftware)和共享软件(Shareware)而言的。 自由软件的开发者(包括修改者)将源代码全部公开,并且赋予用户运行、拷贝、扩散、修改完善等权利。

自由软件的概念首先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的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于八十年代中后期提出,他认为自由软件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应该自由传播。此后,成立了第一个自由软件组织——自由软件基金会(GNU), 并拟订了一份公用版权法律文本《通用公共许可证》,对自由软件进行了界定。与享有传统版权的商业软件和共享软件相比,自由软件有如下特点:

1.提供源代码,允许修改完善;2.可以散发,并且散发对象享有的权利不受限制;3.不提供担保。

自由软件可以通过免费的途径得到,但是,同时应该指出自由软件“指的是自由而不是价格”(注:引自《通用公共许可证》, 第二版.)。只要不排除GPL的自由原则,自由软件并不反对你赚钱, 你可以靠出卖自由软件的拷贝(软件本身不能定价出卖),对此项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来赚取利润。 举例说, 目前流行的一种Linux 的CD —ROM “大餐”就包含了三家商业软件公司即 Redhat 、Slackware和Caldera所包装的Linux扩散版本,售价为150美元,内容却非常丰富。与直接从Internet上下载数百兆字节相比,CD—ROM 则版本其实更为便宜,而且安装起来也更为方便快捷(注:引自《Linux —自由奔放的黑马》文山.《国际电子报》1998.7.27.)。 自由软件也需要经费的支持,并且引入商业的一些运作方式更利于软件的传播。因此,收费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和传播自由软件。

在自由软件的发展过程中,GPL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它明确定义了自由软件的概念,制订了自由软件的发布、修改、复制的条件和条款,它成了自由软件的一般性规则。首先,GPL 规定了你的软件成为自由软件的方式。你可以自愿捐献,但是作为继受者,如果修改了程序,则表示你接受了这一许可证。其次,GPL 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继受者的相应权利,使自由软件真正“自由”成为可能。GPL 从理论上说是一种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普通许可证中的从属许可证,按照这种许可证,版权人在许可受方使用其技术的同时,自己保留了使用该技术和向第三方发出许可证的权利,也允许受方自己以许可人的身份向第三方发出许可证(注: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GPL是一类格式合同,接受GPL的软件具有特殊的版权含义,成为一类特殊的版权, 姑且称为GPL版权。

GPL的存在使得自由软件的存在有了发展的根基, 使得自由软件的概念明晰化。事实上,还是GPL的存在和GNU的成功运作,使得自由软件事业蓬勃发展,成为软件世界中的奇葩,最突出的例子就是自由的操作系统Linux。这些自由软件的使用和普及, 已对享有传统版权的商业软件和共享软件提出了挑战,同时,也对有关软件版权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挑战。

自由软件的规则与传统版权法的冲突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把“计算机软件”列为“另行规定”的保护方式的特殊作品,但1992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均要求把它视为文字作品,给予保护。所以在实务中,包括在司法及行政执法中,尤其在中国加人WTO之际, 将计算机软件视为文字作品还是特殊对待,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自由软件,在版权保护问题上,与传统版权法有明显的冲突。

一、专有性的特殊性

由于利益的着眼点不同,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不同,自由软件从一开始就进入了公有领域。GPL 有这样的条款:“任何专利必须以允许每个人自由使用为前提,否则就不允许有专利。”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又是相对的,否则,自由软件将缺失专有性,也就谈不上版权保护。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加入GNU 放弃的只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还有其他权能的存在;另外,根据民法的权利法的性质及权利的特点,著作权人有处置这些权利的自由。还有一点,为了防止道德沦丧,尊重事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持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没有期限限制,其他各国的相关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因此,不能因为自由软件的版权人放弃某些权利而否认其知识产权保护。

自由软件的开放是相对于全人类的,而不是在一地域内的开放。但是,如果由于专利或者由于有版权的接口问题使程序在某些国家的发布和使用受到限制,那么,原始版权拥有者可以增加限制发布地区的条款,将这些国家明确排除在外。

二、版权之取得

在多数建立了版权制度的国家,版权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或(外国人或并非同一公约成员之人)随着作品出版以及其他形式的发表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形式之手续,也无须有任何特殊表示“享有版权”的形式。而对自由软件来说,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自由软件的发布者就有可能以个人名义获取专利许可证,即在事实上将自由软件变为私有。因此,GPL 明确了任何专利都必须以每个人的自由使用为前提,否则就不允许有专利,而版权所有者在声明中将明确说明程序和作品可以在GPL条款的约束下发布,GPL不适用于复制、发布和修改以外的活动。

三、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即指著作权人通过作品所应享受的人身权利,包括应得的名望声誉等。为了强调自由软件的自由属性及谋求群策群力的发展,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有其特殊性,例如,它明示地授予他人修改权。

1.自由软件版权人的发表权

根据GPL,“你没有在许可证上签字, 因而你没有必要一定要接受这一许可证”(注:引自《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二版), 即软件的所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表(发表的形式、时间等)。但是,一旦接受GPL成为自由软件, 将不得再更改软件的“自由”属性。如果软件的使用者,将自由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则必须要以自由软件的方式发表,公开源代码,遵守GPL 的相关规定。而且所有权人决定将自己的程序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表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此许可证适用于任何包含版权所有者声明的程序和其他作品,版权所有者在声明中明确说明程序和作品可以在GPL 条款的约束下发布”(注:引自《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二版)。

2.自由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与其他著作权一样,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同样在被修改完善的作品里也有同等的权利,署名权往往与人的名誉权息息相关,承认署名权是对著作权人劳动的褒扬和认同。在GPL 中有条款“如果由于其他某个人修改了软件,并继续加以传播。我们需要它的接受者明白:他们所得到的并不是原来的自由软件。由其他人引入的任何问题,不应损害原作者的声誉”(注:引自《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二版)。 由于自由软件的特殊性,修改者不仅有署名的权利还有署名的义务,在发布经过修改的自由软件时有义务署名,确保不损害原始权利者的名誉。

3.自由软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示赋予他人修改软件的权利,将程序的源代码公开(GPL规定必须公开,包括程序的修改者的源代码), 允许他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和完善软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作品的完整权。但是,除了应注意修改软件不应损害原始权利者的名誉,注明相关的修改信息以及如果适用者愿意将程序的一部分结合到其他自由程序中,而它们的发布条件不同,则可以写信给作者,要求准予使用(如果是自由软件基金会加以版权保护的软件,写信给自由软件基金会,作为例外的情况处理)外,自由版权人“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在此实际上已经转化为一种强制的义务。

四、经济权利

传统版权法上的经济权利一般是指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适用作品的权利,以及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其中最重要的也就是复制、发行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自由软件的经济权利,GNU成立的重要理念就是要着眼于全人类的利益, 强调共享,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免费的途径得到运行它,并且可以随意的拷贝和扩散,甚至根据其宗旨,它还鼓励你去扩散,使更多的人能够分享。这就是说,只要使将软件捐献给GUN, 就意味着放弃了版权中的重要的权利——复制权,也就是著作权人不能因他人的复制行为收取版权费,也就没有侵权可言,有人戏称在GPL条款下的软件产品, 不怕你“盗版”,就怕你将“正版”据为己有(这算侵犯了GPI版权)。

GNU的创始人Richard Stallman曾说“自由的思想, 但不是免费的午餐”,加入一定的商业运作方式只能促进自由软件的发展。首先,秉承自由软件自由的本质,你既然可以免费得到,也可以以捐助的方式,高价购买,以支持自由软件的发展。另外,根据GPL, 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取费用:1.你决定对你的某些服务收费, 象前述LINUX 的CD —ROM大全的例子; 2.根据自由软件的特点, 自由软件是没有担保(NoWarranty)的(下面将论述),但是,可以明示提供担保来收取费用。很明显,这些收费与传统版权中的版权费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纳入版权费的范畴。

五、没有担保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 著作权人对程序没有担保(NOWarranty),“除非适用法或书面协议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版权所有者或任何按许可证条款修改和发布程序的人们都不对你的损失负有任何责任。”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善意的发布程序,否则,以GPL 的条款为自己免责是法律所禁止的。例如以自由软件的名义发布病毒程序和黑客程序, 若以GPL为自己免责,是不允许的。2.根据GPL 第一条:“……在每一副本上明显和恰当地出版版权声明和不承担担保的声明,保持此许可证的声明和没有担保的声明完整无损,……”(注:引自《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二版)因此,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表明没有担保。3.明示以担保换取费用的除外。

再有一点就是,在商家以服务等换取费用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免责,例如,介质(光盘等)的质量问题商家是不能免责的,但这不属于版权法的问题,而属于消法或者是产品质量法的问题。

GPL引出的几个问题

第一,GPL给我们带来的机遇

我国软件业的现状不容乐观,不仅被欧美等强国落在了后边,连印度这样的不发达国家都不如。不用赘述,这意味着我们在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不仅有再次落伍的可能,还有差距拉大的危险。自由软件的出现,是我们面前的新的机遇。自由软件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例如,中国自由软件库己存放了120G的自由软件,正计划升级至300G最终达到500G,内容包括操作系统、语言系统、窗口系统、网络支持、编辑器、软件工程工具、文字处理和科学计算等各类应用软件。对中国来说,充分应用自由软件不仅可以节省大批的技术转让的费用,更为重要的是,经济要起飞,掌握现代化的软件科技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购买技术绝非长远之计,只会受纵于人,因此,自由软件的存在,源代码的存在,为中国软件业的腾飞提供了机遇。所以说,应该弄清GPL 版权的相关问题,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指引作用,对我们开发和利用自由软件资源是不无裨益的。

第二,自由软件的风险

说到自由软件的使用,不提及风险是不客观的。自由软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厂商提供软件之后仅对载体负责,而不对内容负责,如果用户造成损失,法律救济也缺乏依据。由于“黑客文化”的特殊理念,以目前自由软件的发展状况来看,在目前并没有大的纠纷出现,但是,没有法律的支持,仅靠GPL 这样一个作用力甚小的自由软件基金会的一般规则的存在,是很难对付自由软件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风险的存在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备。

第三,GPL给我们的启示

1.GPL所反应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的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的加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避免,但是,自由软件的特殊利益着眼点,GPL 的存在,让我们从另一个侧面看到了这种一体化的趋势。

2.自由软件的发展与互联网络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与传统知识产权不同,网络上知识产权往往体现出公开、公知、公用的特性,在传播上体现出“无国界”的特点(注:郑成思.《知识产权领域1988 年的动态与评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因此说,自由软件的发展正是体现网络的这一特点。解决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矛盾,除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以外,还应该重新诠释知识产权侵权的含义。在网络中,很容易就可以得到你想要的软件(包括商业软件),并且很容易得到它的注册器或注册码,并且即使引起侵权诉讼,也很难调查取证。因此,我们可以借鉴GPL的经验, 来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之更符合网络的特点。

3.自由软件的良好口碑,更在于其产品本身的强大的性能、卓越的稳定性和众多的功能,而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源代码的公开,使他人可以完善修改,这一点对于我国的立法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第六条已经有了进行反向工程的条款,我国亦应借鉴,这对于我们提高软件业水平,对抗美国软件业的垄断有重要意义。

小结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IT业界人士就此达成共识,并且于1999年7 月17日在北京举行了一场题为“Linux与中国软件产业”的高峰论坛会议, 推举Linux这种代表了开放、平等、 自由和体现互联网精神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形态。可以预见,中国的自由软件即将步入春天,中国的软件业也将开始新的腾飞。此刻,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应当看清科技发展、经济发展的趋势,使法律更好地为科技经济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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