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主义历史观研究:问题、观点与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观论文,唯物主义论文,思路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创立使哲学以至整个社会科学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它像一个巨大的引力 场,吸引着一代又一代学者进行不懈的研究,各种论著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唯物主义历史 观研究又是一个问题的王国。面对各种折磨人的耐心的问题,学者们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 智 ,各种观点不很一致甚至很不一致。本文就1980—2000年国内唯物主义历史观中的几个重要 问题,即社会的本质、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历史发展规律及其决定性与选择性的关系,物 质生产、人本身生产、精神生产的关系及其历史地位,历史发展进程研究中的观点作一考察 和审视,以期深化我们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研究。
一、关于社会的本质、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
关于社会的本质问题,是唯物主义历史观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问题是 社会本质问题的深化和展开。
客观性是社会的本质,这是国内哲学界长期以来的共识。的确,社会是客观的,唯心主义 历史观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否定社会的客观性。但由此认为客观性是社会的本质,却未必 正确。这是因为:(1)自然界也是客观的,客观性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共性,客观 性 是社会本质的观点没有揭示出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2)否定社会的客观性当然是唯心主 义历史观,但承认社会的客观性却未必就是唯物主义历史观,自然主义历史观就承认社会的 客观性,而且从客观的自然规律推导出所谓客观的历史规律。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哲学界重新认识并进一步探讨了社会的本质问题,取得了较大的 进展和突破。这种进展和突破集中体现在确认社会本质上是实践的。实际上,确认实践是社 会的本质,这并非发现“新大陆”,而是“重归”马克思。不是别人,正是马克思在《关于 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提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准 确而深刻地揭示了社会的本质,表明实践的观点不仅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而且是马克思 主义历史观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
第一,从人类社会的起源来看,社会本质上是实践的。劳动是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分开来 的第一个历史行动”,也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79页。)这就是说,劳动是使人类社会从 自然界独立出来的基础,又是人类社会区别于自然界的特殊本质的标志。正如马克思所说, “一当人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人本身就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第二,从人类社会的基本内容来看,社会本质上是实践的。无疑,人是社会的主体,有生 命的个人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第一个前提。但是,社会并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而是人们之 间 各种关系的综合,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内容。实践 是全部社会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具体地说,实践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 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 中,人和人之间也要结成一定的关系才能实现这种“物质变换”。实践不仅生产人们生存和 生活所必需的物质产品,而且也生产着人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不仅建立了人和自然界之 间的现实关系,而且建立了同这种关系相适应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生 命的 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 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同时,实践还是人 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 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 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 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这就是说,实践不仅包含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还包 含着人与其意识的关系,实际上,它以萌芽的形式包含着一切社会关系,或者说,实践以浓 缩的形式包含着全部社会关系。实践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发源地。
第三,从人类社会变化和发展的基础来看,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发展规律不是存 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之外或凌驾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上,而是形成、存在并实现于人的实践活动 之中。在实践活动中,人不仅同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人和人之间进行活动互换,而且人们 还同自然界进行观念和物质的转换,即物质存在反映到人的头脑中转换成观念存在和由观念 转变为现实的客观存在。正是这种“物质变换”、“活动互换”以及“物质和观念转换”的 交织运动,构成了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表现为一种最终决定人类行为结局的力量,即 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或者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就 是人们社会行动的规律。
肯定社会的本质是实践并不是对社会客观性的否定。这是因为,实践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的 对象化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肯定 社会本质是实践的,实际上是在肯定客观性是自然和社会的共性的基础上,深入到社会领域 的特殊矛盾,找出其特殊本质或根本性质,从而揭示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本质区别,是对 社会认识的深化。
从直接形态来看,社会就是由相互联系的人们所构成的总体,但是,把社会仅仅归结为人 与人之间的关系又是不全面的,这只是对社会的“狭义”理解。实际上,人与人之间的只是 社会主体内部的关系,而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不仅包括社会活动的主体,同时也包括社会活 动的客体。即人类每天都面对着并对之进行改造的自然界。因此,对社会的“广义”的理解 ,应把社会看作是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双重关系的统一。唯物主义历史观首先从静态 的角度把社会理解为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双重关系的统一,然后又着眼于动态,进一 步把这双重关系理解为活动,从实践的角度去观察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关系和过程,确认 实践是人类社会的本质。社会同人的实践具有直接的同一性,对社会中的一切存在物和关系 ,只有从实践的角度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社会结构的改变和人本身发展的一致,只能被合 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对于社会的发展,也只有从实践的角度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一切 历史发展都根源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过是物质生产实践 的两个方面。生产力是人们的实践能力,而生产关系则“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 以实现的必然形式”。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第2页。)
与社会的本质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历史的主体或主体性问题。历史的主体或社会的主体性问 题是当代哲学争论的中心问题之一。为了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唯物主义历史观,近年来,国内 哲学界对历史的主体性问题的探讨不断深入,并由此引发出关于历史创造者的讨论。
什么是历史主体?在批判唯心主义和一切旧唯物主义的过程中,马克思提出了“现实的人是 历史主体”的科学命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人类历史不过是 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人,既“是生活在社会、世界和自然界中 有眼睛、耳朵等等的属人的自然的主体”,也是“可以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之主体的自为 的存在”。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认为,“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 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就不可能理解现实的历史。正像人是历史的人一样,历史是人的历 史,离开了人及其活动,我们无法理解历史,并可能走向唯心史观。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 纲》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一切旧唯物主义陷入唯心史观的主要原因就是,“只是从客体 的形式”,而“不是从主体的方面”,即“感性的人的活动”去理解“事物、现实、感性”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人是人类历史的前 提,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 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事实的搜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 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的活动。”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再次指 出,“主体是人”,“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而作为它的主体出现的只 是个人,不过是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人是“劳动的主体”,从而也是“社会联系的主 体”。正像社会本身创造着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创造着社会历史。
可见,肯定现实的人是历史的主体,确认历史无非是人类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这是 马克思的一贯思想。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反映了马克思关于历史 主体理论的前后一致性和一贯性。
“回到马克思”,确认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是历史的主体,这已成为国内哲学界的共 识。与此相关的是如何理解历史过程的主体性或唯物史观的主体性原则。在我们看来,主体 性即人的特性,它是历史主体在改造客观的对象性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特性,表现为人总是从 自 己出发,即从自己的内在需要、利益、爱好、愿望出发,但主体性的实现形式却是客观的, 表现为占有和把握“物的形式”,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主体性的本质特征就是实践性。与此 相应,主体性原则的特定含义是指人类是主体性存在物,而主体存在物把一切都当作人类的 有用物,总是从自己的内在尺度出发来把握物的尺度,并以此改造和占有物。把这一特点贯 穿一切领域、一切方面,就是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对于历史观的重大意义就在于:不再把 社会历史看作是某种脱离人、外在于人的运动过程,而是把它看作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对人生 成的,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唯物史观的主体性原则也就是实践原则,在其 展开形式上,实践原则集中地体现了主体性原则。
但是,在对历史主体性的理解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为 ,主体性原则就是主观能动性原则,在唯物主义历史观中,客观性原则是首要原则,人的 内在尺度有其客观物质根据并受外在尺度的制约。马克思既批评了只从客体出发把握事物的 旧唯物主义,同时也批评了只从主体角度把握事物,否定客体对主体的制约性的唯心主义。 实践原则既不是片面的主体性,也不是片面的客体性,而是以扬弃的形式包括这二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历史的主体性表现在四个方面:(1)历史运动的合目的性,即在实践中, 目的这一主观的环节插入了客观的因果链条,作为客观运动的现实原因发挥着作用,构成了 主体运动特有的合目的性联系,合目的性是历史的主体性的主要表现;(2)作为历史主体的 人对历史发展多种可能的选择性,以及由这种能动选择所带来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 合理性;(3)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对现实社会的改造和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追求而造成的对历史 的不断超越性;(4)历史规律具有自为性,是主体运动的规律和组织规律,这就是说,历史 规律具有主体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的主体性即人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本质属性,它包括三个方面:(1)能 动性,这种能动性实质上是对现实的选择;(2)创造性,这种创造性实质上是对现实的超越 ;(3)自主性,即自己支配自己的权力和可能。
第四种观点认为,历史的主体是人,人的主体性不同于主观性,也并非与客观性离异,其 真正坐标位于自然性和神性之间。自然性即自在性、给定性,绝对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其存在 的基本形式;神性即绝对自由、创造性和目的性的化身,它是理想化人性的对外投射,是人 对永恒、完善的内在渴望的外化。从自然性角度看,人的历史活动是自由的,具有目的性和 创造性,类似神的特征;从神性角度看,人在历史中永远受外物的束缚,这就决定人的悲剧 命运,即人是有限的、不完善的,却渴求无限和完善,从而处于一种自我分裂中。这种双重 导向,在具体历史过程中显示了主体性的双重内涵:一方面是人对自然控制增强,人与自然 分化,人的本质力量不断拓展;另一方面是人的自我分裂,人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关系的固定 化、异己化,人的本质力量的弱化、丧失。
在对历史主体的研究中又引发出历史创造者的问题。国内所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都 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提法,并认为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或动力,其论据 是:(1)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2)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3)人 民群众是社会制度变革的决定力量。与此同时,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又认为,伟大 人物或历史人物是历史事件的当事人,是历史任务的发起者,是历史活动的组织者,是历史 进程的影响者。由此产生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作为历史事件的“当事人”、历史任务 的“发起者”、历史活动的“组织者”和历史进程的“影响者”的伟人人物是否是历史的创 造者?如果是,那就不能说“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如果不是,那么,“ 当事人”、“发起者”、“组织者”、“影响者”与创造历史是什么关系?这是需要深入探 讨和阐明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自1979年起,有的学者开始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命题提出质疑 。1983年,有的学者明确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这种提法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 著 作里是没有根据的”。1984年,有的学者开始全面考察“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人 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这两个命题的来龙去脉,认为这两个命题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既缺 乏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依据,也不符合历史事实。按照这种观点,(1)人民群众创造历史 的说法,起源于苏联哲学家对《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某些观点的引伸和附会,在马克思 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找不到这样的观点,它是苏联哲学家尤金的首创。“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 者”的观点值得怀疑。历史不是哪一部分人创造的,而是一切参与历史活动的人创造的。 所有的人都参与了历史的创造活动,每一个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 ”。只讲英雄创造历史固然不对,只讲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也是片面的。(2)尤金的这种提法 传到我国,表述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这一命题是在史学著作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 。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历史都由人民群众唱主角,因而这种提法与历史事实不符,容易 引起误解,似乎自古以来劳动人民就是主人了,就能够主宰自己的历史命运。在历史上,人 民群众是作为被剥削者和被压迫者从事活动的,他们的历史作用经常以曲折的、不显著的、 有时甚至是被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在大规模地反对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斗争高涨时,劳动 群 众才可能成为历史舞台上的主角。
这一观点如巨石投水,在国内哲学界、史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广泛的讨论。在讨论中 大致形成了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不仅有“转述”中产生的错误,而且这 个命题本身的逻辑推论也是错误的。这种错误表现在三方面:其一,这种观点把物质条件创 造者和历史创造者完全等同起来。其二,“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是与“英雄是历史创造 者”相对立而产生的命题,二者各执一端,都有片面性。如果把人民群众当作历史的唯一创 造 者,实际上否定了英雄即个人的历史作用。其三,“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不符合事实。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人民群众在黑暗中徘徊,无法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道路,不知道怎么 去创造历史,他们的许多活动往往以失败告终。
第二种观点认为,创造历史的“人民群众”不是一个历史的或政治的范畴。马克思主义经 典著作谈到历史创造者的问题时,没有用“人民”一词,而是用“人们”、“人们自己”等 概念,此外还提出过“每一个人”这一概念。历史是社会的所有成员自己创造的,应该把“ 人民群众”这个概念作为“全社会全体成员”来解释,而不能理解为历史范畴和政治概念。 如果把许多相互冲突的意志进行归类,就可以分出统治者、剥削者的意志和被统治者、被剥 削 者的意志。如果只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就只能肯定人民的意志共同汇集成“合力 ”推动历史发展,而把统治阶级的意志排除了。实际上,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等于零,也包 含在总的历史“合力”之中,对创造历史起一定的作用。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仍是应该 坚持的正确命题,问题在于要对此作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这种观点认为,讲人民群众创造历 史并不排斥个人作用,无论是英雄还是普通个人,都不能抹杀其创造历史的事实。在这个意 义上说,所有的人,包括英雄都是历史的创造者。但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创造者”主要是指 历史进步的推动者,那些妨碍或延缓历史进程的阶级、集团和个人,尽管他们也参加历史活 动,甚至活动得很积极,给历史留下了很深的印记,但是,只要他们对历史进程没有起到推 动作用,就不能赋予他们“历史的创造者”、“历史的主人”的美名。从总体上看,只有作 为生产力的物质承担者的人民群众始终对历史起推动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只能说人民 群 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而不能说所有的人都是历史的创造者。
第四种观点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这一命题是在承认“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 史”这个命题的前提下,从另一个角度即“谁是历史的真正决定性力量”来回答人类创造历 史的问题,它反映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肯定的是人民群众决定了历史发展的大趋 势、大方向,并没有包括历史的全部内容。
二、关于历史发展的规律及其实现机制
唯物主义历史观就是关于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因此历史规律问题一直是唯物主 义历史观研究的重点。但长期以来,研究一直停留在决定作用与反作用这个层次上,未有大 的进展和深入。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历史规律的研究才获得了较大的进展和突 破,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共识上,即历史规律并不是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或凌驾于人的活动之 上的“绝对计划”,历史规律就形成、存在并实现于人的活动之中,表现为一种最终决定人 类行为结局的力量,历史规律就是人的行动规律;历史规律参与并制约着人的活动,决定着 历史发展的趋势,从而使人的活动具有历史的性质,同时,人在其实践活动中能够认识、运 用和驾驭历史规律。在我们看来,历史规律形成并存在于人的活动之中,这是本体论意义的 统一;人在实践活动中对历史规律的认知,这是认识论意义的统一。当然,在研究和讨论过 程中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关于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历史规律的实现机制,以及 历史发展的决定性与选择性关系这三个问题上。
一种观点认为,历史规律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其主要论据是:历史规律是主体和客 体、主观和客观辩证统一的规律,由人的需要、目的、意志和活动构成的历史规律内在地包 含着主体的目的、意志和自觉性因素。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历史规律的客观性的涵义只能是 :相对于构成历史规律的条件来说,历史规律是在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如这些条件不发生任 何变化,历史规律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没有人们的需要及反映需要的意识、目的 ,就没有历史规律,历史规律的变化性决定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人类的需要、目的和意志 就是重要的“主观”社会条件,它通过实践发挥作用必然导致客观社会条件的变化。因此, 在一定程度上,历史规律的变化性取决于人的需要、目的,意志和活动的变化。同时,由于 社会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历史规律也有多种可能性,人们对于历史规律不仅有认 识和遵循的义务,而且有选择、设计的权利。因此,应放弃“凡规律都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历史规律是主体运动的规律,这是因为:(1)历史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形成 历史规律,主客观关系是历史规律的本质和核心,即全部历史规律都渗透着主客观关系;(2 )历史规律既不是机械的因果规律,也不能归结为统计规律,而是一种自为的规律,正是这 种自为性,表明历史规律是主体的自由运动的规律,是主体的自组织规律,或者说,自为性 是历史规律的集中体现。
这两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即看到了历史规律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人的活动,人是社会历 史的主体,社会生活的确具有主体性,但我们不能由此认为历史规律具有主观性。这是因为 :历史规律的形成和实现离不开人的活动,不等于说人的活动就是历史规律,人的活动可以 符合规律,也可以违背规律,历史规律是社会结构和各要素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并 以 社会结构及其要素为载体,如价值规律产生于人的经济活动之中,但其载体却不是人而是“ 物”,即商品,只要有商品生产就存在价值规律,这不以任何人或集团的意志为转移。我们 应把活动本身和活动的规律区别开来,不能把构成活动的要素当成了构成规律的要素。这是 其一。其二,应正确把握历史规律与人的自觉性的关系。历史规律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 由人的意志的决定还是相反,在这一层意义上,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没有区别,都不以人的 意志,包括自觉性为转移;历史规律是自觉还是自发的实现,是在人的活动意志与活动结果 的一致性中实现和起作用,还是相反,在这一层意义上,历史规律是否以人的意志或自觉性 为转移,是由人们的实践水平决定的。
这就涉及到历史规律实现机制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历史规律实现机制就是历史活动的 主体、客体、目的、手段、环境、结果等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关系 、功能、具体形式的体系,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1)客观机制,即历史规律通过社会环境 对直接主体的影响,以及直接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和发展自己而进行的适应环境的行为方式 ;(2)主观机制,即主体依据其对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价值选择,主观地设 计出来的一套关于社会发展目标和道路、社会成员的地位和利益关系等规范化的法律、规章 、政策、条例、惯例,以及为制定、实施具体法规而设立的机构,采用的控制手段等相互制 约 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制度体系。两种机制在社会运行中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
实际上,探讨历史规律的实现机制,不应泛泛而论,关键要首先探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 盾运动规律的内在机制。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 只是指出:(1)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即生产力的性质与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形式,生 产力发展的要求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2)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即当生产关系同 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合时,它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时,它就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近年来,国内哲学界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研究 开始深入到其内在机制。
有一种观点认为,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中介。任何一种现实的生产方 式必然是两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作为技术结构,作为人与人之间以物为中介的 技术结合,它是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结果;另一方面,作为经济结构,作为人与人之间以物为 中介的经济结合,它是生产关系,尤其是所有制作用的结果。所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 的决定作用与反作用就是通过生产方式这个中介实现的。
问题在于,生产方式的实质是分工。如果对生产方式进一步剖析,就可以看出,分工才真 正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中介。这是因为:(1)分工与生产力直接相联,具有生产 力属性。分工使统一的生产分解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结的部分,各种不同形式的分工就是 物质生产的各种不同过程的组合方式。分工标志着生产的技术构成,同时又以生产工具的发 展为前提,是生产工具水平的表现,实际上是劳动工具和劳动者的具体结合方式,是劳动工 具水平和劳动者水平的综合表现,即生产力水平的表现。(2)分工同生产关系直接相联,包 含着生产关系的属性。分工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分离,但同时又是一种组合,是“并 存劳动”。分工不仅是生产过程中人与工具的结合方式,而且也是人与人的结合方式。生产 力决定分工状况,分工状况意味着生产关系的状况,生产关系又通过分工反作用于生产力。 一般说来,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以及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是通过分工实现的 。
探讨历史规律的实现机制必然涉及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和选择性的关系。所谓历史发展的 决定性,是指历史运动具有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具体地说,历史领域中具有普遍 的因果关系,历史活动的每一个结果以及实际发生的历史事件都有其内在原因,历史中的主 要因果关系形成历史必然性的序列,并使历史运动过程呈现出一定的轨迹、趋势。唯物主义 历史观确认历史运动的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并认为历史发展具有“终极原 因”,即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因而是一种历史决定论。
就人类总体历史而言,唯物主义历史观确认历史发展是一个决定过程,表现为“五种社会 形态”依次更替;就具体民族历史而论,历史运行并不是严格地按照“五种社会形态”的 序列演进的。这里,历史选择性表现出重要作用。
所谓历史选择,是指历史主体以一定的方式在可能性空间中,有意识、有目的地指向确定 对象的活动。当一个民族的历史处在一个转折点时,历史发展往往显示出多种可能的途径, 这多种可能性中的哪一种能够实现,则取决于这个民族的选择,取决于这个民族内部不同阶 级或集团实践力量的对比。历史选择可以使用一个民族跨越一种甚至几种社会形态,通过不 同的道路走向较高级的形态。一个民族之所以作出这种或那种选择,有其特定的原因:(1) 民族利益。民族的利益是一个民族进行历史选择的直接动机,从根本上规定着该民族历史选 择的方向。(2)国际交往。国际交往常常为一个民族的历史选择提供“历史的启示”。正如 马克思所说,“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的和外部的交往 的发展程度”。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3)对历史必然性以及本民族特点把握的程度。一般说来,一个民族对历 史必然性以及本民族特点的把握程度,直接制约着该民族历史选择的内容和方向。
在我们看来,历史的选择性并不是对历史决定性的否定,相反,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首先,历史选择的前提或对象——可能性空间是由人们不能自由选择的生产力所决定的;其 次,人们通过历史选择而实现的“跨越”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决 定的,而且“跨越”只是在所有制和政治制度上超越某种社会形态,而不可能跨越这种社会 形态内所存在现实的生产力。例如,日耳曼人在征服了罗马帝国之后越过了奴隶制而直接走 向封建制,但这种“跨越”归根到底,还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封建制度 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征服者在进行征服时的军队的战时组织,而且这种组 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在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成为真正的封建制度的 。 ”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
在关于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和选择性关系的讨论还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值得注意:
一是认为,唯物主义历史观既是历史决定论,又是历史选择论。唯物史观的历史决定论是 基于实践的自我决定论或曰实践决定论。从实践观点出发,既可以引伸出历史决定论,又可 以推导出历史选择论,二者在唯物主义历史观中达到有机统一。按照这种观点,社会物质条 件和物质的社会关系,虽然不是人们随心所欲的产物,却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人们的能 动性受着社会物质条件和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制约,但并非是它们从属的附带的产品。生产力 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冲突和解决,归根到底,只能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和意志的矛盾、冲突和 解决。整个人类历史是合乎规律的过程,也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进行选择、创造的 过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是人们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利益对社会关系进 行 选择的结果。如果仅仅停留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抽象的“决定作 用”和“反作用”的层次上,把社会的物质条件、物质关系当作“主词”,把人类自身活动 当作“宾词”,那在根本上就没有超出机械决定论的范围,实际上是类似自然决定论的东西 。
二是认为,历史主体的任何活动都是选择性和非选择性的统一。这是因为:选择性普遍在 于一切生命活动中,其特点在于自觉性,它是主观能动性的体现;非选择性即主体活动具有 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性质,即客观必然性,表明主体活动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 。选择性与必然性虽为一对现实矛盾,但主体活动却是二者的统一,这种统一体现在人类能 动活动的自我制约上,其客观依据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发展趋势,其主观根据则是主体自身 的状况。
三是认为,唯物史观的历史决定论是以人的主体活动为基础的能动决定论。对历史规律的 认识和揭示,正是为了使人们能以日益合乎规律的活动,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按照这种 观点,历史规律不一定是单值对应的线性因果关系,而往往是多值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因此 ,历史规律给人的活动所提供的并不是一种唯一的现实可能性,而往往是多种现实可能性, 这多种可能性中哪一种能够实现,则决定于人的历史选择,而人们活动的历史环境以及认识 或意识上的差异,又使一种可能性的实现具有多样的具体形式。同时,历史规律是非直接的 、统计性的,只是作为一般趋势、一种平均数而存在,历史规律即历史必然性以偶然性为其 表现形式。
有的学者则对历史必然性和偶然性这对范畴和理论的科学性提出怀疑,认为这种理论实际 上强调历史运动的自发性,否认人的自主创造性,把历史发展等同于自然过程,历史的发展 路线成了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最后不能不导致宿命论,并给历史研究带来了 极大 的混乱。历史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划分本身就是不科学的。
三、关于物质生产、人本身生产、精神生产的关系及其历史地位
物质生产、人本身生产、精神生产的关系及其历史地位的问题,本来与历史发展的规律问 题密切相关,但由于这一问题在我国哲学界引起了较长时间的讨论,而且在讨论过程中出现 了大起大落的现象,因此,我们把这一问题单独加以介绍。
从总体上看,国内哲学界对物质生产、人本身生产、精神生产的关系及其历史地位的研究 与讨论,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50—60年代,这一阶段的研究和讨论受 到苏联哲学界的影响,基本上否定了“两种生产”理论,即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生产是历史发 展中的决定性因素的观点,并认为把物质生产和人本身生产同等看待,是犯了“二元论”的 错误;第二个阶段是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研究和讨论则基本上肯定了“两种生 产”理论,认为人类历史就是物质资料生产和人本身生产的历史,因而“两种生产”理论不 是“二元论”,而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元论,即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包括人本身生产) 是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第三个阶段是1982年至今,这一阶段的研究和讨论充分肯定并深化 了“两种生产”理论,同时提出了精神生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展开了对“三种生产” ——物质生产、人本身生产和精神生产之间关系的研究。问题的探讨还在不断地深入。
从历史上看,关于“两种生产”理论的争论始来自对恩格斯一个著名论断的理解不同。在 《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指出:“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 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 、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 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 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首先指责恩格斯这一观点的是“第 二国际”的理论家亨利希·库诺夫,认为恩格斯的这一观点是“把性交同经济方式等量齐观 ” ,否定了“社会制度和社会观点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唯物主义一元论,“完全破坏了唯 物主义历史观的统一性”。(注:亨利希·库诺夫《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第2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第128、142页。)继而非难恩格斯这一观点的是俄国的米海洛夫斯基。在他看 来,恩格斯“改变了最初的观点”,不得不承认在物质资料生产之旁还有“同等意义”的因 素。苏联哲学界一度认为“两种生产”理论是不精确的提法,犯了“二元论”的错误。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深入考察使我们得知,“两种生产”理论从它形成的第一天起,就 并非恩格斯个人的“独创”,而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的思想结晶,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一 贯的和基本的思想。具体地说,“两种生产”理论的制定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德 意 志意识形态》时期。正是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首次提出“两种生产”理论, 即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和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这两种 生 产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决定着人类一切“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第二阶段是《资 本论》时期。马克思从社会有机体再生产的角度探讨了“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和历史地位 ,研究了人类自身再生产和社会机体总生产的关系,从而使“两种生产”理论获得了丰富性 和具体性;第三阶段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期。这一时期,恩格斯根据马克思 的人类史研究新成果和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研究新成果,从总体上对“两种生产”作了高度的 理论概括。
可见,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固然凝结着恩格斯个人的智慧,但决不是对马克思思想 的背离或改变了自己最初的观点。相反,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马克思 和 恩格斯共同创立的“两种生产”理论在原始社会研究中的具体化,是马克思多年研究成果的 理论概括和再现,用恩格斯自己的话来说,是对马克思“遗言”的完成。库诺夫、米海洛夫 斯基对恩格斯的非难,充分显示出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惊人的无知。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生产物质生活本身”,需要的满足和“新的需要的产生”,人自身 的生产,即“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这三者是不可分割 的统一体,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并构成了人类的基本的历史活动。马克思特别指出:“ 不应该把社会活动的这三个方面看作是三个不同的阶段,而只应看作是三个方面,或者…… 把它们看作是三个‘因素’。从历史的初时期起,从第一批人出现时,三者就同时存在着, 而且现在也还在历史上起着作用”。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人类自身再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还是他人生 命的生产,首先取决于物质生产的性质和水平,取决于物质生产所创造的“生活资料、享受 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性质和水平,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离开了人类自身再生产,物质生 产也就失去了能动的主体。从历史上看,人类最初的物质生产就是由人类自身生产的需要引 起的,“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而且人们社会结合的最初动因也与人类自 身再生产有关。因此,只有在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生产的统一中,才有社会和历史。
物质生产和人本身生产不仅紧密相关,具有互补性,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地 位和功能。物质生产对社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主要的决定作用,这主要是指私有制产生之 后;在原始社会,社会制度的性质主要不是直接取决于物质生产,而是取决于人类自身再生 产,因为当时物质生产刚刚萌芽,它还不能完全地支配整个社会生活。正如马克思所说,家 庭首先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组织形式,“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然而,当需要的增长 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这种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 ”。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实际上,“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 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恩格斯因此断言:“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 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第25页。)
换言之,随着文明史的诞生,亲属制度才退居次要地 位,物质生产才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决定因素。
当然,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不能否定原始社会也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理由是: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用“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划分了“史前各文化 阶段”,阐明了“家庭的发展是与此并行的”;恩格斯不仅阐明了亲属关系对氏族制度的决 定 作用,而且同时研究了它的“经济基础”。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反映的是人类历史 发展的普遍规律,而不是某一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
成熟的社会机体的发展不仅仅是物质生产运动的结果,而是多种生产运动的结果。这多种 生 产,在人类历史的野蛮时期,可以归结为两种生产,即物质生产和人本身生产;在人类历史 的文明时期,可以归结为三种生产,即物质生产、人本身生产和精神生产。物质生产、人本 身生产和精神生产相互适应、协调发展,社会才能得到正常发展,这是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 。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国内哲学界从“两种生产”的研究又上升到并展开为“三种生产” 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
严格意义上的精神生产始自奴隶社会,始自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从起源讲,精神 生产是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生产的产物;从历史过程和社会的“全面生产”来看,精神生产又 是物质生产和人本身得以继续和提高的前提。这是一个只能在思维中而不能在实际中分开的 过程。
就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关系而言,物质生产是精神生产的基础,精神生产起初是物质生 产的“直接产物”,继而是其“必然升华物”,“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 并受物质生产的内在规律而支配。从总体上看,精神生产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与物质生产的 具体历史形式是相适应的。同时,精神生产一旦从物质生活生产中分化出来,便具有相对独 立性,有其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与物质生产保持同步,而是表现 出某种不平衡。马克思指出:艺术等精神生产的“一定的繁盛时期决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 成比例的,因而也决不是同仿佛是社会组织的骨骼的物质基础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 这是因为,艺术等意识形态的发展一般与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有关。社会矛盾越激化,社会 生活 越动荡,社会心理越起伏,对社会意识变革的要求也就越强烈,社会意识的发展速度因而也 就越快。许多震撼人心、影响历史的精神产品正是在此时脱颖而出,并出现了“经济上落后 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提琴”的情况。
从精神生产与人本身生产的关系来看,人类自身生产是精神生产的自然前提,没有具有一 定社会阅历和文化水平的人,也就没有精神生产及其主体;自精神生产相对独立化以后,人 类 自身生产也就直接或间接地处在精神生产的影响之下,人的肉体生产仅仅是人本身生产的自 然基础,人类自身生产的实质,尤其是一代又一代新人的产生,不仅是肉体再生产,而且是 智力和能力的再生产。在现代,要实现人的体力再生产,需要医学、优生学、遗传学等精神 生产为它服务;要实现人的智力再生产,就需要系统的文化教育;要实现人的能力再生产, 需要广泛的社会交往和各种智能的训练。人类本身再生产的性质和水平不仅取决于当时的物 质生产状况,而且取决于当时的精神生产的性质和水平,离开了精神生产的一定发展,也就 不可能有较高水平的人类本身生产。
关于“三种生产”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在人类社会中,人类自身生产是前提,物质生 产是基础,精神生产是条件,三者相互适应,协调发展构成社会生产发展的基本规律。有的 学者指出,在原始社会,人本身生产占主导地位;在阶级社会,物质生产占主导地位;未来 社会,精神生产将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因素。还有的学者指出,从宏观上说,精神生产在整 个社会生产中处于枢纽的地位,它受制于物质生产和人本身生产,同时又影响和驾驭物质生 产和人本身生产,其功能具有全面性和辐射性,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生活和社会机体再生产的 控制系统。
总之,人类的生产是全面的生产,除了物质生产之外,还包括人本身生产和精神生产,这 三种生产构成了社会生产系统和社会本身的整体活动。只有理解与把握这种生产系统和整体 活动的内在结构及其运动规律,即把握“三种生产”的内在的、本质的关系,才能全面把握 历 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四、关于历史发展的进程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 一种自然历史过程。”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认为这一观点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石和总纲 ,并把这一观点理解为,社会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其含义是:(1)社会有机体尽管有其特 殊性 ,但它和自然界一样,本质上是客观的物质体系;(2)人类社会由其内部固有的矛盾所推动 ,同自然历史一样,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辩证发展过程;(3)人们有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用 精确性的眼光来考察、研究人类社会。“自然历史过程”集中体现了人类历史的本质——客 观性。现在看来,这种理解显然有片面性。当然,仍有一些学者坚持这一理解,并认为马克 思的这一观点是在追寻人的活动动机、目的、意识背后的物质根源后而得出的,它与恩格斯 的“合力论”是一致的。
就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而言,社会发展无疑具有客观性。近代唯物主义和 现代历史哲学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制造“物质的自然”和“精神的历史”对立的神话,把 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绝对对立起来,仿佛只有前者具有客观规律,而后者则以人的主观意志 为转移。针对这种情况,强调社会发展的客观性以及社会过程和自然过程的共同性,本身无 可非议。但是,仅仅看到或片面强调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并把它看作是人类历史的本 质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总纲与基石,却失之偏颇。因为这种理解,只看到人类历史和自然历 史的共性,而没有真正理解人类历史的本质和特殊性,即全部社会历史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就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而论,历史规 律又具有特殊性,渗透着主体的作用,社会发展又是人的自觉创造过程,“历史不过是追求 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
为了进一步理解问题,我们需要深入而全面考察“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 这一命题的来龙去脉及其真正涵义。
根据马克思本人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可以看出,马克思并没有在等同的含义上用“自 然历史过程”表述社会发展。马克思的本义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同自然的进程和自 然的历史相似的。”(注: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本人修订的法文版第1卷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版,第4页。)然而,相似不等于相同,社会经济形态也不等于社会形态。这是其 一。
其二,马克思当时所理解的“自然历史过程”指的是“自然界联系形式多样化的过程”, 即马克思是在达尔文进化论的含义上理解这一过程的,而不是泛指自然必然性。在马克思看 来 ,自然历史过程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内在规律性,但这种规律性存在于 动植物自组织活动中,并通过动植物本身“器官”的多样化体现出来。换言之,马克思当 时所理解的自然规律性或必然性是指动植物自组织活动中多样化的必然趋势。
其三,马克思是在两种意义上把社会经济规律看作自然规律的:(1)指资本主义社会(包括 一切阶级社会)使经济规律采取与人对立的特殊形式出现,即当生产者丧失了对他们自己社 会关系和自主活动的支配权时,“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社会性反过来反对生产者本身,周期性 地突破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并且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性地和破坏性地为自 己开辟道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9页。)(2)指在“使用价值”的创造意义上,经济规律是一种体现人与物之间 “物质变换”的自然规律,但是,这种“物质变换”既然是一切社会运动的基础,它就不能 不具有“社会形式”。
其四,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同自然历史过程“相似”是指,社会经济形态 的发展是立足于“社会人的生产器官”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正如动植物的发展是立足于其 自然器官的形成和发展一样。马克思并没有把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理解为超历史的必然 性,理解为全人类都走同样的道路,而是把社会发展看作是人类自组织的过程,并认为它的 具体道路是多样的。然而,当我们把目光转注于“社会人的生产器官”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社会工艺”过程时,就可看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确实存在着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 转移的由低级到高级的有序过程。在这一意义上,社会历史过程确实同自然历史过程具有“ 相似”性。
由此可见,马克思所理解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同自然的进程和自然的历史是相似的” 与通常所说的“社会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这两种提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如果从所有制性质,进而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划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那么,人类 历史可分为五个基本阶段,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 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其低级阶段);如果从历史活动的主体——人的发展或人的关系的角度 来划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那么,人类历史可分为三个基本阶段,这就是以人对人的 直接依赖关系为特征的最初社会形态、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第二大社 会形态和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特征并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的第三大社会形态。马克思在《资 本论》的手稿中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 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 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 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 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 。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
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及其意义已得到我国哲学界的认同,但对于“三形态”与 “五形态”之间关系的理解,却有很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五种社会形态”或“五种生产方式”理论不是真正的历史唯物主义理 论,而是斯大林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附加和曲解,这一理论是从斯大林开始正式形成,并作 为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进程的模式固定化的。实际上,“五种社会形态”并不是人类历史发展 的一般进程。纵观人类历史,看不到任何一个地区像上楼梯那样依次经历“五种社会形态” 。亚细亚社会、西方古代的奴隶社会、农奴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各地区因流动、征服战 争形成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这种观点认为,“三大社会形态” 才是一般进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对“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依据和“三大社会形态”演 变的制约因素作了论证。按照这种观点,生产劳动的二重性形成生产关系的二重结构:(1) 在 各个经济单位内部参与具体劳动过程的人们所发生的生产关系;(2)在全社会范围内从事不 同具体劳动、个别劳动的人们建立的生产关系。正是后者构成了划分“三大社会形态”的 依据。正是因为“三大社会形态”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因而具有客观必然性,构成 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
有的学者提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思想只是揭示了西欧的特殊发展道路,马克 思研究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进程的最后成就或最高成果就是在致查苏利奇的信中所作出的概括 ,人类历史发展是从古代公社所有制的“原生”形态,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次生”形态, 再到仿佛回归“古代”类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再生”形态。这一理论才真正地揭示了人 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或普遍规律。
有的学者认为,“五种生产方式”理论有三大失误:(1)忽视了各民族、国家的横向的联系 、影响、斗争对人类历史发展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人类历史既是在各个民族、国家纵向的 生 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也是在各个民族、国家横向的联系、影响、斗争 中发展起来的。(2)忽视了在生产力基本相同的状况下可以形成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 度,忽视了商品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如果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也“与此 相 适应而变更和发展”,并由此产生五种生产方式,那么,就应存在着五种不同的生产力。然 而,在人类历史上却很难找出这五种不同的生产力。实际上,在同一水平的生产力基础上, 可以形成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注意到二者基本上是在同一种生产力水平上滋生出来的两种相近 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3)忽视了在一定条件下自然条件对社会发展可以起决定作用,斯 大林对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的解释是片面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确是马克思提出的,是马克思用社会生活条件 分析历史得出的结果,但是,马克思到了晚年却对这一理论感到“困惑”和“动摇”了。理 由是:(1)按照马克思先前的“世界历史”思想,一切民族和国家都将突破封闭状态,程度 不同地卷入到世界历史之中,这就形成了一元化的历史观。而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却 认为,人类世界从古至今就分为东方和西方两个世界,二者的具体历史特点不同,向新社会 过渡的根据和途径也不同,东方社会自“原生”形态以来,没有明显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 的区别,还可能跳过资本主义阶段。在晚年马克思的心目中,“五种社会形态”只对西方才 适用。这样,一元化的历史观被突破,多元化的历史观被提出来了。(2)按照“五种社会 形态”理论,历史发展的机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这是 衡量历史的根本尺度。然而,当马克思晚年断言东方社会可能超越“卡夫丁峡谷”时,人道 主义却成了规划历史的尺度和出发点。这样,历史尺度由一元变成了多元。(3)按照“五种 社会形态”理论,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延伸,它的使命和性质是被资本主义内在矛盾严格 规定了的。可是在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中,社会主义却不是发端于资本主义固有的矛 盾,而是在前资本主义或资本主义没有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提出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形态”理论与“五形态”理论并不矛盾,相反,二者具有内在的一 致性。有的学者指出,“三大社会形态”理论是在“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 的,或者说,前者是对后者进一步的抽象。这是因为:(1)“三大社会形态”中第一阶段包 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第二阶段主要指资本主义社会;第三阶段则是指严 格意义上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2)“社会经济形态”与“社会形态”不是同一概念,“五 种社会经济形态”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进而从经济结构或生产方式上进行划分的,而 “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则趋向综合指标——人的发展或人的关系,从整体以及更高的层次、 更广阔的视角来划分的,它包含着经济形态理论,又不等于经济形态理论,是对“五种社会 经济形态”的进一步抽象。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晚年有关东方社会可以跨越资本主义阶段的理论与他早先的“五种 社会形态”理论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反映了马克思的某些“理论困惑”。但这里所说的“困 惑”与第二种观点所理解“困惑”在内涵上有所不同:后者倾向于肯定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 会理论,前者则倾向于否定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按照这种观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 马克思对西方社会的“冷静解剖”的结果,而东方社会理论则是马克思的一种“主观情绪的 直接产物”。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就认真研究过东方社会,提出了东方社会的出路在于西 方文明的输入,在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建构的理论断想。到了晚年,由于被对西方资本主义 世 界的忧心如焚的情绪所困扰,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迫切的社会使命感的牵累,马克思放弃 了早先的理论,而对东方社会的所谓原始生命力发生了兴趣,试图找到一条迥异于西方而又 能将人类引向光明未来的大道,即“东方跨越说”。历史已经证明,这一理论在许多地方是 不完善的,是马克思一种“主观情绪的直接产物”。
在我们看来,上述见解的确深化了马克思的历史进程理论,但“三大社会形态”与“五种 社会形态”的关系却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更重要的是,不能以“三大社会形态”理解否定“ 五种社会形态”理解。我们以为,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正确的,难以否定的。 这是因为:尽管可以发现某种社会形态的“变种”,或两种社会形态扭曲的结合,但没有一 种社会形态超出“五种社会形态”。这是其一。
其二,尽管不是每一个民族或国家都严格按照“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但它的发展方 向同人类总体历史总的顺序是一致的。从人类总体历史看,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生晚于资本主 义社会,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没有也不可能早于封建制度,而封建制度正是在奴隶制度的基 础上形成的,原始社会则是所有民族在“人猿揖别”之后首先进入的“原生”社会形态。从 奴隶社会“发展”到原始社会或封建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母胎”中孕育成熟,这类事情既 不可设想,也从来没有发生过。历史发展是曲折的,甚至会出现暂时的倒退,但发展的进程 是定向的,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可以超越某种社会形态,但其历史运行的线路,不可能是 同人类总体历史相反的逆向运动。
其三,“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揭示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以及由 于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导致一种社会形态过渡到另一种社会形态。某一民族或国家由于内外条 件包括民族之间的交往越过某种社会形态,实际上是以一种特殊方式实现这一规律。某种社 会形态可以被超越,但它所达到的生产力是不可超越的。不能设想在分散的手工劳动,即封 建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能建立起巩固的社会主义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力的发展 是社会主义社会“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那就 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 ,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社会主义的实践已完全证明了马克思这一观点 的真理性及其巨大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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