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招标投标活动具有极高的法律严肃性和程序规范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行为严重损害了这一原则。笔者结合多年的通信行业招标代理工作经验,从串标、围标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良影响到如何采用电子招投标手段有效防范串标、围标行为谈了几点自己的看法,依据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从电子招投标的技术细节上探讨行之有效的辨别、认定手段,使串标、围标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通信工程;串通投标;围标行为
前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得到有效的规范,但部分投标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来规避公平竞争的市场行为,在招投标市场表现的日趋突出,在不正当利益观的驱动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围标行为随之而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笔者结合通信行业招标代理实际工作经验,从如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手段有效防范串标、围标行为谈几点看法。
1.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1.1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串标、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串标,甚至投标人与监督人员串通,个别监督人员丧失原则、监守自盗,通过打招呼、偏袒等手段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帮助投标人中标。
围标是串标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主要由一个投标人发起,其他投标人作为“陪标人”私下达成协议,通过抬高或降低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等手段使发起人中标,从而各自获得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串标、围标的危害性
串标、围标行为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使招标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以及滋生和助长腐败问题的发生。
2.采用电子招投标手段对串标、围标的防范措施
2.1发标阶段
采用电子招标的一大优势就是受众面更广,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时,可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同时,可通过延长招标文件售卖时间,来增加社会受知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进行参与。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购买环节,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报名和支付标书费,所需证明材料可通过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形式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潜在投标人可自行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的下载,省去现场购买招标文件的繁琐程序,降低参与投标的相关成本,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报名投标,增加投标人数量,提高投标竞争性,加大串标、围标的难度和成本,降低串标、围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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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电子交易平台可根据具体情况,根据招标程序分阶段地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权限设置。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核心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律无法通过平台了解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2.2项目澄清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项目进行澄清,可实现一键发送澄清材料给各潜在投标人,极大减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因误操作而导致的潜在投标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降低各潜在投标人之间串标的可能性。同时,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澄清回复,发送电子回执,极大提高澄清回复的效率。
2.3开标阶段
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电子开评标的流程大致如下:
①投标人通过电子平台报名通过后,通过平台下载结构化电子招标文件;
②投标人离线编辑制作投标文件,编辑报价信息;
③投标人通过CA证书(u-KEY,iPASS)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④招标人通过平台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进行开标,对投标人电子文件进行解密并唱价。
通过对电子招标的流程梳理不难发现,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参与,必须用到CA证书,这本身增加了串标、围标行为的难度和相关成本。其次,在开标环节,可针对电子招投标的原理和流程,设置程序或算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组成横向比较分析,如发现有雷同报价或异常规律的情况系统自动提示,通过相关信息化手段,有助于发现疑似串标、围标的行为。
2.4评标阶段
2.4.1异常报价分析
进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可以针对报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包括是否存在异常高价或异常低价以左右平均分的情形;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异常规律的报价情况;可通过报价规律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经过模型测算协同报价的情况。
2.4.2电子文档技术比对
通过对投标人上传到系统的电子文档进行比对,投标人上传的WORD文档、PDF文档是否存在作者为同一人的情况,是否通过同一台计算机编辑,或者是否通过复制同一WORD文档到另一台计算机编辑的情况。
2.4.3投标人操作行为分析
通过对投标人CA证书的登录情况进行分析,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多个CA证书通过同一台计算机进行加密上传等相关操作,系统后台可查看CA证书登录记录,各投标人的CA证书有无通过同一个IP地址,或物理地址登录的情况,以此辅助判定各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标行为。本阶段相关分析工作可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别,也在开标后,评标人员通过系统下载投标人递交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人工识别。
2.5建立履约监督机制、后评估及相应诚信体系
串标、围标行为长期广泛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大环境诚信体系建设缺失,部分企业或者说大部分企业已形成不串标、围标就不可能中标的意识,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和考评制度,将企业的诚信情况量化打分、定级,建立“黑名单”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直接与企业的投标、资质升级、评先评优挂钩,从而使企业不想,也不敢串标、围标。还有就是要建立严格和行之有效的惩戒措施,要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以及追究法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检察部门必须硬起手腕,克服畏难情绪和纵容态度,对串标、围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3.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近年来工程建设和大额物资采购行为的增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问题越来越突出。通过上述的分析,旨在给我们参与各方主体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一些帮助,以促使招投标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4年第27号)
[3]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令2013年第20号)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2000年第3号)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
论文作者:吕正茂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8
标签:投标人论文; 招标投标论文; 电子论文; 标的论文; 招投标论文; 投标文件论文; 手段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