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被动回应还是积极嵌入_企业价值论文

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被动回应还是主动嵌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治理论文,主动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内容日趋丰富、社会影响不断扩大,获得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理论界、政府监管部门、企业自身等都对社会责任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在此宏观背景下,社会责任向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渗透融合已经成为一个必然趋势,而企业的管理系统中,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作为一种基础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企业内部责权利分配的基本规则,因此,要把社会责任这样一种具有一定抽象性的外部约束落实到企业内部的话,只有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刘连煜,2001),例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社会责任委员会,通过董事会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蒋大兴,2009),在实践中,交通银行、中化集团、百度等企业都已设立了社会责任委员会,央企中也有近50家成立了社会责任委员会(钟宏武、张唐槟,2010)。在看到公司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予以积极回应的同时,也不可否认在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中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比例仍然偏低,即使在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其质量水平也参差不齐,最荒唐的是双汇发展(000895)在2008年、2009年、2010年三份社会责任报告中,除具体事件和数字有所变动以外,其他表述均未作调整全部套用照搬,被称为“克隆社会责任报告”,而且对于轰动一时的“瘦肉精事件”只字不提。对于实践中暴露的不足,迫切需要通过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予以厘清,特别是对于已有相对完整独立理论体系的公司治理,在其传统经典理论框架中原本并没有社会责任的内容,现在为什么需要加入社会责任,如何将社会责任融合进公司治理结构中去,对于目前的融合方式应作如何评价等,针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如果不加以深入研究,就无法为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的融合奠定坚实基础,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实践指导。

本文拟通过对公司治理理论框架的透视与重构,对原有以委托代理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框架进行拓展,构建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梳理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逻辑关系,对二者之间是“被动回应”还是“主动嵌入”关系进行辨析,力图为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的融合提供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现有研究基础

随着实践中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融合趋势的日益凸显,理论界也对二者相互融合的理论根源展开了研究,目前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二是社会期待与社会回应理论,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首先,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不仅为企业社会责任找到了明确的责任主体,正如Wood & Jones(1995)指出,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为谁承担责任”,利益相关者即为其答案,同时利益相关者理论也为公司治理突破“股东至上”逻辑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了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相融合的重要理论基础。Freeman(1984)认为,企业应该为全体利益相关者而不是只为股东的利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曾小青、张恭杰(2009)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扩大了公司委托者的范围,而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就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和责任关系的体现。

其次,社会回应与社会期待理论也为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提供了理论支持。该理论认为公司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必将受到社会的影响,打上社会烙印(Granovetter,1985),因此将研究的视角聚焦在了公司与社会的关系上,从社会对公司的期待以及公司对社会的回应这一互动过程来论证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该理论认为由于社会责任是社会对企业形成的一种期待,因此企业必须对社会期待予以积极回应才能更好地生存发展。陈仕华、李维安(2011)指出公司治理具有社会嵌入性,并从主体认知(认知嵌入)嵌入于联结企业情景(关系嵌入)、企业网情景(结构嵌入)、国家情景(宏观嵌入)以及各情景间交互影响方面剖析了公司治理的嵌入机制。佐藤孝弘(2008a,2008b)分别研究了德国、日本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社会期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影响以及由此造成的公司治理模式上的差异。

梳理归纳现有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理论界主要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社会回应理论,作为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融合的理论基础。然而这两个理论并未涉及到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框架,从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来看,依然存在诸如社会责任履行比例低、方式单一、“克隆社会责任报告”等乱象,反映了研究工作尚未完全解决公司治理中嵌入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因此,需要对公司治理的核心理论框架进行深入分析,才能为公司治理嵌入社会责任奠定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被动回应:委托代理导向下的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

现有的公司治理实践中,虽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内容,但仍然有很多不足,最突出的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表现出明显的“被动回应”特征,这是由于传统委托代理导向的公司治理体系所局限,是一种不彻底的社会责任履行方式。

(一)“被动回应”的实践表现

“被动回应”式的履行方式,实质上与社会责任本质要求有明显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责任履行主要表现为行为层面,较少深入到制度层面。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对相关社会责任行为的重视,而对较少关注将社会责任落实到公司治理的责权利分配机制、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例如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主要内容往往集中在对利益相关方的贡献、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对环境的改善等内容方面,而较少涉及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系统的制度安排;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很多企业会高调宣告自己的捐赠金额,而极少有企业披露在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方面系统化、常态化的管理制度。重视行为而忽视制度安排,会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仅停留在行为层面,表现为一系列零散的行为,而无法找到支撑这些行为持续发生的制度力量,因此,这样的社会责任履行体现出的是一种对社会压力的“被动回应”,而非发自企业内在需要的长期行为。

2.面临社会压力大的企业或行业对社会责任回应较多,而面临压力小的回应较少。“被动回应”的另一个主要特征是,回应的程度视企业所受到的外界压力而定,如果社会压力大就更多的履行社会责任,如果社会压力小则较少的履行。沈洪涛(2007)研究了公司特征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出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是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显著因素,而公司规模越大其承受的政治成本越大,因此倾向于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马连福、赵颖(2007)也做了类似的研究,发现除公司规模和绩效以外,行业也是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因为不同的行业受到的来自社会责任方面的压力不同。

3.在社会责任履行上出现矛盾现象。“被动回应”式的社会责任履行,由于其被动性,会导致其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零散无系统,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但同时又发生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例如2010年玉树地震后,富士康捐赠3000万人民币用于抗震救灾,这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典型表现,然而与此同时,自2010年1月23日至2010年11月5日,富士康一共发生了14起员工跳楼事件,引起了社会对富士康在员工管理上是否尽到社会责任产生质疑。再如发布“克隆社会责任报告”的双汇发展,2011年3月曝出“瘦肉精”事件,反映其在产品质量上的社会责任意识极度淡漠。类似于此类矛盾现象,只能让人们推测其慈善捐赠行为、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行为只是对社会责任的被动应付,而在其日常经营管理中,社会责任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被动回应”的理论根源

“被动回应”式的社会责任履行,理论根源在于委托代理框架的局限。众所周知,公司治理问题起源于上个世纪初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诞生,伯利和米恩斯(1932)指出现代企业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两权分离给企业带来了深刻影响,由此产生了公司中的两大主体:以所有者为代表的委托方和以管理者为代表的代理方,围绕如何更好地激励不掌握所有权的职业经理人更努力的工作,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不掌握管理权的股东的利益这一对核心问题,逐渐形成了以委托代理问题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理论体系(Jensen & Meckling,1976)。

委托代理导向下的公司治理理论,以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方(以股东为代表的投资者)和代理方(以职业经理为代表的管理者)两大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围绕如何激励约束代理人、保护股东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核心问题,以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责权利安排为核心内容。这样一种以委托代理为核心的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体系中,在研究对象、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方面都没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位置。但是,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社会责任运动的压力与日俱增,公司治理无法对此视而不见,因此,只能通过对公司治理理论体系进行细节上的“修补”来提供理论基础。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拓展了公司治理中的委托方,认为除股东之外,员工、债权人、消费者乃至社区等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均应参与公司治理,而社会责任就落实为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王阳,2009;张兆国等,2008;许叶枚,2009);社会回应理论则认为公司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对社会期待做出有效的回应(陈仕华、李维安,2011)。但是对于公司治理理论细节的“修补”并未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真正嵌入核心的责权利安排机制中去,即使是实施了社会责任的相关行为,也表现出很强的“被动回应”的特点,因此,委托代理导向的公司治理框架是造成“被动回应”的理论根源。

(三)被动回应:不彻底的社会责任履行

“被动回应”方式下,虽然企业确实承担起了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被动回应”的特点导致了在社会责任履行中出现缺乏制度支撑、零散无系统、互相矛盾等现象,因此这种社会责任履行方式只能是一种不彻底的方式,会对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并不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终形式。

“被动回应”式的社会责任履行,从理论体系来看,是将社会责任从外部强加于公司治理中,缺乏内在逻辑联系。利益相关者理论拓宽了公司治理的主体,将员工、客户、政府、社区等主体纳入利益相关者体系,而社会责任就具体表现为了对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但是如果缺乏对利益相关方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作贡献的论证,那么新增的利益相关者就很容易被企业理解为一种强加的额外负担;而社会期待与社会回应理论则是着眼于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必须对此作出的回应来分析社会责任,因此更可能被企业理解为一种外生负担。所以,“被动回应”式的社会责任履行方式,由于理论基础的局限,在实践中很可能导致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抵制,难以真正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被动回应”式的社会责任履行,从实践效果看,会导致社会责任流于形式。“被动回应”的特点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上缺乏主动性,以能够应付外界压力为目标,因此社会责任的履行将会集中体现在部分社会特别关注的行为上,例如慈善捐赠、公益事业、环境保护等,而对于外界难以观察到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产品是否有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劳动环境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则很可能被忽视。因此,“被动回应”式的社会责任履行方式,主要停留在行为层面,难以深入制度层面,是一种不彻底的社会责任履行方式。

四、主动嵌入: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

“被动回应”式的社会责任履行方式,是一种不彻底的履行方式,难以实现社会责任的真正落实,若要改变“被动回应”的方式,必须要对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融合的理论基础进行重新梳理,突破“被动回应”模式中企业社会责任外生强加的局限,首先必须要对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进行重新审视,只有在公司治理理论体系中为企业社会责任找到相应的位置,才能真正实现社会责任在公司治理中的“内生嵌入”。

(一)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理论

进入新世纪以来,企业所处的宏微观经济环境以及进行价值创造活动的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Amiram Gill(2008)指出,在安然事件之前公司治理的重点在委托代理问题,而在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公司治理丑闻发生以后,会计信息披露、公司透明度、商业道德伦理等成了公司治理关注的重点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已经是委托代理框架无法涵盖的,因此如何重新审视公司治理理论成为了一个迫切的理论课题。

重新审视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明确构建理论框架的起点,以目标作为理论构建的逻辑起点是规范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①。尽管经济学、管理学、财务学等学科对于公司这一组织的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公司经营的终极目标是进行价值创造这一点基本上都是公认的。在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从亚当·斯密,到李嘉图、马歇尔、萨缪尔森,都将企业界定为生产组织,抽象为生产函数,认为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财务学理论中,财务目标几经变迁,从产值最大化,到利润最大化,到股东财富最大化,再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目标已经得到了理论界的基本公认(罗福凯,2003)。价值创造作为企业的根本目标,可以指导企业全面的经营管理活动,以价值创造为导向重构公司治理机制,具有广泛的涵盏性与较强的针对性,可以与企业目标保持内在逻辑一致性。因此,突破委托代理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框架,应该以价值创造作为新的公司治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建立在价值创造目标这一逻辑起点上,公司治理应被明确界定为服务于企业价值创造目标的针对企业内部责、权、利所做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高汉祥,2009),也就是说,应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协调企业价值创造活动,激励有利于价值创造的要素,限制不利于价值创造的行为,保证公司价值创造活动的顺利进行。具体来看,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主要研究对象、核心问题、研究内容等都应与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应基于企业价值创造流程构建公司治理理论体系。分析企业价值创造流程,首先可以分为价值生产与价值实现两大阶段,联系两大阶段的关键环节就是马克思所称“惊险的一跃”,而在价值生产领域,则可分解为生产要素的提供与生产要素的结合两大阶段。具体来看,企业价值创造活动首先必须由生产要素提供者供给各种生产要素,如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管理才能等,然后在企业中各种生产要素通过生产技术以及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从而创造出产品(或服务),最后必须在市场中完成销售才能真正实现价值创造目标,在价值实现环节并不仅仅是市场规则在起作用,社会规则也不应忽视。

在这一价值创造流程中,公司治理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价值创造目标,其研究对象应是所有价值创造要素的提供者,应保护和激励各种要素提供者为价值创造提供充足的生产要素;其核心问题应是如何通过责、权、利的制度设计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安排来协调价值创造以及价值实现过程,使公司治理机制与企业价值创造模式协调一致,激励各种有利于价值创造的活动并同时约束不利于价值创造的行为②。

(二)价值创造导向下公司治理理论的继承与超越

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机制,既不是对传统委托代理导向下公司治理理论的否定,也不是对其的重述,而是一种继承和超越,可以涵盖委托代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

一方面,价值创造导向下公司治理体系可以涵盖委托代理问题。因为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诞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司价值创造中最重要的两种生产要素就是资本和管理能力,而劳动力、环境、消费者等因素则显得相对次要,因此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就是协调股东和管理者的关系,只有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才能更好地实现价值创造目标,具体如图1所示。这一以股东和经理人员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理论体系,符合企业价值创造目标,与企业价值创造流程一致。因此,委托代理导向下的公司治理框架,可以作为在资本稀缺时代价值创造模式下公司治理的一种典型表现。

图1 委托代理导向下的公司治理

另一方面,价值创造导向下公司治理体系是对委托代理体系的超越。与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把研究对象作为构建理论的逻辑起点不同,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理论是基于企业终极目标作为逻辑起点,直接针对这一目标,能够将对价值创造起作用的要素全部包含进来,也能适应价值创造模式的不断变化。

首先,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能够全面涵盖价值创造要素,股东与职业经理人是价值创造的重要要素,但是并不是唯一的要素,以委托代理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框架,忽视了公司治理机制对于其他价值创造要素的关注,因而是一种不完整的制度安排,当除股东和经理人以外的价值创造要素日益重要时,委托代理导向的公司治理就难以实现价值创造目标。而价值创造导向的公司治理机制则以价值创造模式为中心,要求将有助于企业价值创造的各种要素纳入公司治理理论体系,是一种全面的制度安排,具体如图2所示。其次,价值创造导向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适应价值创造模式的变化。如前文所述,委托代理导向下的公司治理框架可以视作是在资本稀缺时代的价值创造模式的典型表现,然而当企业的价值创造模式发生变化时,委托代理导向的公司治理机制仍然固守于股东和经理人两大主体,显然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当前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除了股东和经理人以外,诸如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从企业外部的社会结构来看,各阶层(消费者、员工、社区)权利意识日益觉醒,以及环境承载能力日益减弱,以上种种变化都导致了公司价值创造中的重要因素远远不是资本和管理才能所能概括,因此,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安排,既能涵盖委托代理的内容,又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应该是公司治理理论发展的方向。

图2 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

(三)价值创造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既然公司治理是一种服从和服务于价值创造目标的制度安排,那么是否应在公司治理中嵌入社会责任的内容,就取决于企业社会责任在价值创造中是否发挥作用。

首先,从实证研究的结论来看,支持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创造正相关的研究文献日益增加。据Roman、 Ronald等1999年对20世纪80-90年代38份实证研究的统计,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的研究有23份,认为无关或没有结论的有10份,认为负相关的有5份,虽然结论未能完全统一,但是证明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的结论占多数(沈洪涛、沈艺峰,2007)。在基于国内企业数据的实证研究中,温素彬、方苑(2008)利用我国46家上市公司2003-2007年的面板数据,检验了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大多数企业的社会责任变量对当期财务绩效的影响为负,但长期看,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为正。王新宇、余明阳(2010)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员工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声誉、员工企业认同和员工忠诚的关系模型,发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构建更高的社会声誉,进而强化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带来对组织更高的承诺和忠诚。

然而,仅有实证研究所发现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价值创造之间显著正相关性,还不能从逻辑关系上证明企业社会责任是价值创造的重要要素,只有进行深入的规范研究才能厘清企业社会责任在价值创造中的位置和作用。同时,仅从捐赠、环保、职工福利等具体活动层面,也难以将其作为价值创造要素纳入公司治理机制考察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抓住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来理解,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具体活动,如慈善捐赠、环境保护、职工福利等,然而在这一系列活动背后,是一种行为方式在支撑,这种行为方式是与诚信、合作、互利、共赢等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基于行为方式层面才能抓住社会责任的本质,也才能将其置于价值创造过程中进行分析。从行为方式层面来看,基于前文所归纳的价值创造模式,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将主要影响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以及通过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影响价值实现环节。

第一,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结合过程中,除了技术条件之外,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也是生产要素结合的重要内容。互利合作、对各方负责任的行为方式,可以在生产要素的结合中促进信任的形成与扩散。信任在价值创造活动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在促进社会繁荣进步中的作用,已经被理论界所公认(福山,2001),因此,如何促进信任的形成和扩散成了一个对价值创造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从信任的产生基础来看,有学者提出诸如亲缘、血缘等关系是信任的基础,称为亲缘信任(涂尔干,2000;赵立新,2005;徐志刚等,2011),然而在从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亲缘、血缘所能覆盖的范围已经无法满足经济活动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从更为广泛的基础中去寻找信任的来源。Zucker(1986)归纳出信任产生的三种模式,指出信任可以分为来源于过程的信任、来源于特征的信任和来源于制度的信任,在Zucker的框架中,亲缘、血缘信任实际可以归纳到第二种“来源于特征的信任”除了这一类信任来源之外,在现代社会中,来源于过程的信任和来源于制度的信任应当成为信任的主要来源。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可以作为“来源于过程的信任”的重要基础,因为来源于过程的信任强调通过多次的交往形成稳定的关系,并在这种互惠合作的互动关系中培养出信任,而这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方式的要求完全一致,因此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方式可以为“来源于过程的信任”提供广泛而坚实基础,并成为现代社会信任的主要来源。

第二,从价值实现环节来看,社会责任行为方式可以为企业经营提供稳定健康的内外部关系网络与社会环境。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世界里,为了运用数理模型进行理论研究的方便,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分析中抽象掉了社会环境、关系网络、历史文化等对其的影响,但正如福山所指出的那样,尽管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在大部分场合仍然有效,但它仍然存在不能解释的“百分之二十”的缺憾,这需要通过社会文化作为补充。其实在此之前,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道德情操论》中就指出经济活动是基于社会习惯和道德之上的,如果离开这些习惯和道德,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就会受到重大的影响,交易的基础就会动摇,然而斯密的这一观点却远没有其“看不见的手”那样得到经济理论的重视。尽管主流经济理论没有给予社会环境、关系网络、道德习俗等以足够的重视,但是这些因素并不会因为理论的忽略就不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事实上,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可能在真空中发生,而是必须建立在一定社会环境与关系网络的基础上,能否有一个稳定健康的关系网络和社会环境,对企业经营行为影响重大。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网络环境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强调的是合作、诚信、利他、互利等特质,这样的特质在“一还一报”(tit for tat)式的博弈过程中,可以促进合作方式的形成与巩固(刘友金等,2007),Axelrod在《合作的进化》中,通过计算机重复模拟博弈过程,在62种博弈策略中,最终占优势的是“一还一报”(tit for tat)式策略,tit for tat是善良的,但并不缺少报复性,但报复亦是有限的,并不是为了报复而放弃合作的收益,这种行为策略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方式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方式有助于形成经济主体间健康良好的关系网络,如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债权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构建起良好的关系网络,同时一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也可以促进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这些网络环境为企业在其中开展价值创造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总的来看,越来越多的研究文献支持慈善捐赠、环境保护、关心职工福利等社会责任活动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在一系列社会责任行为背后的是一种互利共赢、负责任、合作的社会责任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能够作用于生产要素的结合以及价值实现环节,并能导致具体社会责任行为的发生,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应作为一种不可忽视且日益重要的价值创造要素来看待。

(四)价值创造导向下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内生嵌入

在价值创造导向下,公司治理是服务于价值创造目标的一种制度安排,应定位于激励各种有利于价值创造的要素和活动,限制各种不利于价值创造的行为,而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而在价值创造的导向下,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就具有了严格的内生逻辑关系,公司治理应当将社会责任这样一种在价值创造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要素纳入到自己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活动中去,此时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是一种“内生嵌入”的关系,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有了一种“内在动力”,而不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外生负担强加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导致公司治理对社会责任的“被动回应”。

将企业社会责任“主动嵌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企业价值创造的终极目标。首先,能充分调动各种价值创造要素。委托代理导向下的公司治理,忽视了除股东和经理人之外的其他价值创造要素,当价值创造模式发生变化,特别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日益重要的背景下,就难以通过公司治理机制的安排更好地实现价值创造目标。而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机制,通过嵌入社会责任,能够实现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工、供应商等各种价值创造要素的有效结合,促成各要素供应者之间形成合作互信的良性关系,促进价值创造目标的达成。其次,在公司治理机制中“主动嵌入”社会责任有助于社会责任的系统全面的履行。将企业社会责任嵌入公司治理机制设计中,要求企业从制度安排层面,构建起一个互利合作、共生共赢的行为方式,并进而促进各种具体社会责任行为的发生。具体来看,将企业社会责任嵌入到公司治理机制中就要求企业建立关于社会责任的专职机构,制定履行、检查、评估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管理制度,构建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将会有系统的制度保障,也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促进价值创造的目标。

“内生嵌入”式的社会责任,是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在价值创造目标下的统一,在理论上为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的深入融合奠定了坚实基础,实现了二者内在的逻辑统一,拓展了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同时也为社会责任的真正落实找到了有效切入点,能够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更好地实现价值创造的目标。

五、简短的结论

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体系的局限,无法在其理论体系中找到社会责任的位置,导致实践中表现为公司治理对来自于外界的社会责任压力进行“被动回应”,难以有效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价值创造导向下重新审视公司治理理论体系,可以突破原有以委托代理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理论体系的局限,构建一个涵盖各种价值创造要素的公司治理机制,在这一治理机制中,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有利于价值创造的要素就自然“内生嵌入”于公司治理,这不仅为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同时也有助于价值创造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构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可以包括环境起点论、假设起点论、本质起点论、目标起点论等,尽管各种起点论之间存在争议,然而不可否认都是构建理论体系的可行方案之一(吴联生,1998;杨淑娥,2000)。

②限于篇幅,本文所讨论的内容主要针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标签:;  ;  ;  ;  ;  ;  ;  ;  ;  ;  

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被动回应还是积极嵌入_企业价值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