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发展中的三大矛盾及其对策_党内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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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党内民主理论与现实的矛盾,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比单纯强调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具有实际意义。从理论的应然设计出发,无论是“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还是党内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在党内享有诸多民主权利等,无不体现着党自身的民主性。但从运作过程来看,具体实践却与理论的设定有很大的差距。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三个方面的矛盾不容忽视。

一、党政高度“统合”与党的集体领导原则的矛盾

与西方政党通过选举成为执政党不同,中国共产党是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成为执政党的,因此,在创建新的国家制度时不可避免地沿袭了不少战争年代党领导军事斗争的方式和方法,并形成了党与国家政权高度融合的体制。相应地,作为中国共产党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也扩展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成为治理国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根据党建学的观点,既然党政系统同构,党政关系中党又居于领导地位,那么党内如果能实现高度的民主,就意味着国家体制普遍具有了民主性特征,因此,党内民主对国家民主具有决定意义。但问题是,在党政高度“统合”的条件下,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延伸至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公共权力的行使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组织内权力架构的矛盾和冲突。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内,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决定,而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相应地,决策的责任也由集体承担,书记就是一个召集人、协调人和主持人的角色,他个人对重大问题没有决定权。但是,在治理国家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中,必须责任明确、决策快捷,因而需要设立人格化、具体化的最高权力职位,并明确其最高责任和最后责任。因此,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各级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两种不同的领导体制统合在一起必然产生如下矛盾:到底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还是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如果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那么党的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如果是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那么谁对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后果负总责?

从党的章程来看,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的确立,表明党的委员会所有成员人人平等,党的最高权力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分享,而不能由一人独占。因此,党内个人独断专权是没有法理基础的。但是,党的执政方式的重要特点是党政权力的高度统合,党对政府行政过程施加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入的,特别是近年来腐败造成政府功能弱化,使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成为对社会加强控制的主要手段,并出现了实行更彻底的一元权威主义治国方式的倾向。这种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必然引发组织最高权力的人格化、权威化,并因国家政治体制横向分权不足和监督体系失效,而使掌握组织最高权力的个人有可能以专权的形式凸显出来,导致邓小平所批评的“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1]的情况出现。

二、组织本位、领导本位与党员本位、党员主体的矛盾

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而“民主意味着平等”[2]。因此,发展党内民主,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主体地位,使党员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离开了这一点,党内民主便无从谈起。但是,党内事实上存在的组织本位和领导本位,这种状况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各种复杂的历史条件使然。

首先,中国革命是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展开的,实行一元化领导是我们党在战争环境下形成的动员和组织党内资源、社会力量的行之有效的领导方式。同时,军事化的组织和战斗化的行动,又内在地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因此在这种体制下难以包容民主原则,党迫切需要的是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以便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地推翻专制统治,夺取民主革命的胜利。建国后,这种政党治理方式又因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国家振兴和社会快速发展中发挥了近乎决定性的作用而得以沿袭下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领导的个人权威和党员的服从意识。

其次,在党章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义务是置于权利之先的,这与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规定的逻辑顺序恰好相反。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权力行使必须以维护公民法定权利为价值取向不同,中国共产党党员只有承诺和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由此可见,党员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义务本位的核心要求是个人对组织的服从,虽然服从并不意味着对党员权利的否定和剥夺,但既然党员享有、行使权力要以义务的履行为先决条件和基本准则,那么党的组织偏重于强调党员履行义务,而将党员行使权力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以至于不太注意宣传和鼓励党员积极行使权力,又是合乎逻辑的。

再次,党内权力结构的集中统一和自上而下的权威授予方式,意味着党内组织结构具有单一的纵向性质。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在“四个服从”中,虽然少数服从多数表明了党内权力来源的民主属性,但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社会条件,党内的权力又是自上而下形成的,且全党服从中央是“四个服从”的核心和归属,因而最终强化了党内权力单向式的集中统一。显然,“服从”作为贯穿于党内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关系的主线,领导与被领导作为党内组织与个人、上级与下级关系的惟一模式,在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党内权威结构相对稳定性的同时,也极易模糊甚至完全颠倒党内权力的委托和受托关系,使党内民主发展的资源和动力匮乏。

最后,中国共产党特定的政治目标和政治纲领,决定了党要用整体的、一致的政党意识形态统一成员中每个个体的政治意识,以保持党员队伍中个体之间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从而为党的团结统一奠定思想基础。相应地,党内也“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然而,扩大党内民主,必然会出现不同的思想派别,也会存在思想分歧和思想斗争,那么怎样才能不一律简单化地视持不同思想观点的人为宗派之间的权力斗争呢?这在党内民主的具体实践中又是很难严格划分清楚的。于是,许多党组织往往把党员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权利割裂开来,强调党员要保持统一的政治意识比较多,而对党员的政治权利思考和落实得比较少。

三、党内各种利益倾向与传统党建理论对先进性认识的矛盾

在传统的党建理论中,党建的内在精神主要体现为这样一种政治逻辑,即党是由先进的意识形态武装起来的,党员是由阶级的和民族的先进分子组成的,他们不谋私利,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然而,这种关于先进性的理论与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越来越多地出现的利益化倾向是有矛盾的。

首先,党建原理内在地规定了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没有除人民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他们在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但是,作为社会人、经济人,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实际上又有自己的利益。这种利益既有可能是制度和政策规定的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也有可能是违反党纪国法,以权谋私攫取的各种非法利益。比如,在渐进式体制转型、双轨并存的情况下,谁直接参与到“官商经济”、“审批经济”的运作过程中,谁直接掌握资源的配置权和“租金”的发放权,谁就有可能能获得侵吞国有资产或“抽租”、“分利”的条件和机会。出于这样一种动机,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组织负责人在改革旧体制的过程中,不甘“实权”旁落,要直接置身于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指挥”中心。于是,经济活动中大量的“党政不分”现象的背后,时常隐含着划分“肥水油田”的归属和分配“抽租”、“分利”机会的斗争。可见,中国共产党作为惟一并长期执政的党,其掌握公共权力的党员干部的利益是有可能在权力缺乏制约的情况下膨胀为特权利益或非法利益的,因此必须通过改革国家和党内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其进行制约。但是,由于党建理论没有正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出现的种种利益倾向问题,理论仍然停滞在“党员、党的领导干部没有除人民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的应然结论上,因此,改革和完善党内的权力关系,把干部升迁去留的决定权交给党员和群众以制约少数人的特权利益,实际上缺乏理论的支撑和价值的依托。在党内,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制度建设之所以缺乏有效的内在呼应,在干部制度改革中进一步扩大民主这一重大问题上党内共识之所以不那么强烈、行动不那么自觉,民主选举面临的观念上体制上的障碍之所以不容易突破,实质上是与传统党建理论对党员的先进性的认定过于抽象分不开的。

其次,民主与利益密切相关,正是因为利益的驱动才使民主的发展具有了持久的动力。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表现得最为明显。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利益出现了分化,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出于维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的需要,各利益阶层必然会产生利益驱动型的政治诉求,并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加深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同时,市场经济的自主特性,也使民众在自主参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变成具有自主性、独立性的人格主体。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自主性、独立性的人格主体的形成并不主要依靠意识形态的灌输,它的主要动力来自对自我权益的保护。很显然,一些经济发展较快、且由经济发展引发的利益分化比较充分的地区,人民群众运用现有的民主制度及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自觉性也比较高。如开全国先河的第一例“民告官”、第一例“罢免‘村官’”等事件,均发生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温州。[3]所以,建立在利益驱动基础上的公民政治参与,有比较坚实的基础和比较持久的动力源泉。

与建立在利益驱动基础上的公民政治参与不同,党内民主的推进主要取决于党的领导干部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政治修养和认识水平,而党内领导者的支持又无异于一次“自我革命”。按照传统的党建理论逻辑,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理所当然地具有政治上的先进性,在这一应然的理论前提下,我们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认识不足,这就使党内民主缺乏动力源泉的理论基础。事实上,对于长期执政的大党来说,党内一些人是容易滥用职权产生既得利益倾向的,而既得利益倾向是和党内民主格格不入的。从本质上讲,党内民主的任何发展和突破都是不利于既得利益的,因而不可避免要遇到无数阻力。同时,由于党的组织及其领导者掌控着利益的分配权,因此,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特别是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往往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甚至会危及自身的利益安全,因此权衡利弊选择放弃也很自然。对此,简单地指责或批评党员觉悟不高、党性不强,并无多大实际意义。

四、在应然与实然的矛盾运动中改革和调整

党内民主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使其可操作性、可实现性遭到了挑战。当然,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政治过程,党内民主的理想状态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要从理想与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与实然的抗拒中作出动态调整以求得适度均衡。

1.理顺权力关系需要党政关系的配套改革。

在既定的政治体制下,尤其是党政关系约束条件不变的条件下,要改变党政高度统合的政治体制必然会困难重重。历史和现实都表明,靠党的委员会成员集体领导这种方式来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国家组织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由于最高权力由集体共同分享而无法落实最高责任人,因此实际情况往往是一方面强调集体领导,另一方面又强调书记负全责,结果是党内领导者既独占委员会的最高权力,又因集体领导原则的掩盖而使最高责任虚化。历史经验表明,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因此,解决高度集权问题,试图回避或绕开党政关系的改革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党政关系与党的领导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很难想像,没有科学、合理的党政关系,会有健全和完善的党的集体领导。但问题是如何在确保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条件下取得党政关系改革的突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已经把党政关系问题放在了执政党、国家公共权力和社会这样一个大的系统中加以考量,并进而从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这样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考察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这些认识高度概括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而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指明了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加大党政关系改革的力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党政关系的改革,关键不在于党政之间的“分”与“合”,而在于党政关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科学界定党和政各自的职能范围,确定二者的权力关系,并使之法制化和制度化。党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来行使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以完备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来规范党和政之间联系的机制、党在政府工作中的运作模式等;要在变革党政关系体制、扭转党政关系错位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党和政的权力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降低执政成本,减少党务官僚与政务官僚的竞争,减少权钱交易与腐败,提高和实现党政体系决策的科学性。科学、规范的党政关系,不仅能够优化权力的运作,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而且能够促进国家政治发展与党的建设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这不只是在“应然”意义上是如此,在“实然”状态下也肯定是如此。

2.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离不开民主授权机制的建立和权力关系的合理化。

长期以来,集权型、单向度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广大党员缺乏完整而全面的权利义务意识,相当一部分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百依百顺,一味服从。这种驯服工具意识与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中关于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的基本规定格格不入。如果说高度集权的政党运作机制适应了革命战争和计划经济的需要,那么在市场经济下生成和发展的主动型参与趋势从各种领域、各个层面反映并渗透到党内来,对党员的党内政治参与形式和内容提出新的要求的情况下,建立党员主体权利规范,就成为党避免出现功能失效和陷入危机的必然选择。

党员主体权利规范的确立,一个关键的环节就是确认并保障党的权力来自党员的委托。这就需要有刚性的制度和程序来确保党员“授权者”和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代理人”的角色定位。

第一,要通过公正、科学、合理的候选人提名及产生方式、预备人选基本情况介绍、表决及投票方式等程序规制,使党员和党代表行使选举权的过程真正成为党内权力委托代理的过程,成为充分体现选举人(权力委托人)意志的过程。同时,对于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影响、控制、改变、推翻选举人意志的行为,要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具体的惩戒措施以及查处的主体和程序,要从根本上改变选举中的长官意志和领导干部产生、更换的随意性,维护党员和党代表民主选举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第二,要以体现党员和党代表意志的实质性选举制度为基点,按照“由谁产生、向谁负责”的民主原则理顺党内权力关系。党员虽然是党内权力的所有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党员都直接地行使权力,间接的方式主要是由党员民主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即把自己的权利委托于代表),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方式来决定党内重大问题。因此,党员代表的产生就必须充分、真实地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也就是说,既然每一级领导机关中的全委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那么全委会就应该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检查,常委会就应该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检查;既然地方党委书记、副书记是由全委会选举产生,那么书记与副书记就应该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检查,而不是全委会中的委员的权力由书记授予;既然党的各级纪委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那么它与全委会一样应该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应该按照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同级党的全委会实施专门的监督,而不是被置于党的全委会的领导之下。只有切实解决党内权力结构的倒置问题,才能真正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3.重视党内利益倾向问题的研究。

从理论上或“应然”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能够反映和代表中国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的,而党员、党员干部接受的党性教育和道德教化,也内在地要求其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但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作为社会生态中的人,其对个人利益的合法追求,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尽管我们党主观上努力追求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但由于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个人利益分化的影响,以及思想认识等方面的局限,党员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有时也会出现矛盾,而且在各种未经有效控制的因素作用下,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时完全有可能以“经济人”的心态进行抉择和取舍,甚至造成对人民利益的侵害。所以,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天生固有的属性,也不是仅仅笼统地强调党的性质和宗旨就能够做到的,而是需要建立制度化的利益整合机制和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但是,如果我们连党员的个人利益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看成是自己的既得利益,并有可能想方设法地维护和扩大这种利益都不能正视和承认的话,那么党内建立制度化的利益整合机制和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也就无从谈起。

实际上,随着利益分化逐步明显,各种利益群体的需求也趋向多样化,而党员就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之中,他们对不同群体的利益愿望也有着同样的感受。在党员个人的利益意识已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力图通过教育达到统一,这本身就带有理想化色彩。因此,正视并承认党员的个人利益,才有可能发挥政党利益凝聚与表达功能,才能为整合党内不同的政策取向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对话平台和矛盾缓冲机制,才能使各种意见在沟通中有效实现利益综合,从而保证党的决策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提高人民群众对党的认同感,保证党的决策的顺利执行。同样,只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正视党内存在的既得利益问题,不囿于理想化的道德期待,才能从立党为公的基本立场出发,对某些掌权者维护既得利益的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予以批驳,并以改革的精神解决权力过分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和各种特权问题,才能以符合现代政党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理念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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