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国内区域市场是否趋于分割或整合--计量方法的探讨与改进_价格法论文

再议国内区域市场是趋于分割还是整合——对测度方法的探讨与改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议论文,区域论文,方法论文,国内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国内贸易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逐渐得到认识(原小能,2013)。对中国而言,这在当前外需萎缩、内需不振的宏观背景下尤其具有特殊意义。作为其基础,中国的国内市场是趋于统一还是分割的问题曾引起过一番争论(Naughton,1999; Young,2000; Poncet,2005;白重恩等,2004;桂琦寒等,2006)。根据多种衡量方法得出的结论,一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市场的总体趋势是不断整合的。但时至今日,讨论市场分割问题的背景应当有所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的情况下,不能仅仅满足于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的大趋势、大方向,而要采用更加准确的衡量方法捕捉细微变化,为研究如何健全市场机制、统一竞争秩序提供支持依据乃至政策工具。现实中的诸多现象也表明,虽然市场分割程度总体呈降低趋势,但统一市场建设不完善、地方保护抬头的“隐忧”仍然存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内市场在承接外向型产能等方面所达到的效果并不理想,地区间重复投入形成的过剩产能依然难以化解,并且,接下来的改革仍然把“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作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①

       准确衡量市场统一度,是促进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推动各级政府职能转变所必需的。现在,深入研究度量方法本身的文献十分缺乏,更多的注意力被放在市场分割的成因及影响上。那么,是不是现有的方法已经十分完善了呢?目前,桂琦寒等(2006)的“价格法”在经验研究中被普遍采用。该方法根据我国价格指数数据比实际价格更易取得的现实情况,设计了对价格指数进行对数差分变换的方法,提高了可操作性。但本文将要说明,这种变换实际上使测度原理发生了变化,并且会在市场统一度较高的情况下产生偏差。采用包含更多信息的实际价格数据,以及综合运用多种测度方法,是可行的改进方向。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将焦点重新放回衡量方法本身,考察如何更加准确、合理地测度市场分割程度。后文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现有文献中主要采用的生产法、价格法进行分析,重点归纳其理论基础与应用方式,说明其中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以“生产法”为基础改进而成的“产需法”,论述其基本理念与构建思路,并以现实数据测算分析我国目前的市场分割程度及区域特征;第四部分以“价格法”的测度结果作为比较印证,同时说明实际价格与价格指数对数差分两种计算结果的差别;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回顾与评价:生产法、价格法的理论基础与现有应用

       现有文献中出现了多种市场分割测度方法,余东华、刘运(2009)将其归纳为生产法、贸易法、价格法、经济周期法以及问卷法五类,本文关注的是使用较为广泛的生产法和价格法,这两种方法都能够基于现有数据连续测度市场分割情况。

       生产法的基本理念是:如果商品在地区间是可以自由流动的,那么各地的产业结构应当体现其自身的要素禀赋优势,进而表现出差异性。所以,如果各地间的产业结构趋同,则表明市场分割程度较高;如果地区专业化程度提高,则说明市场的统一度提高(Young,2000;白重恩等,2004)。生产法在提出以后,受到了许多批评,Naughton(1999)的观点具有代表性:对产业结构的变化趋势进行评价,实际上缺乏好与坏的理论标准,因为各地同时进行的快速工业化过程也会造成产业结构趋同。这一批评针对的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产业结构动态调整。进一步地,本文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各地产业结构逐渐稳定的情况下,生产法又有了新的问题。因为要使地区间的产业结构差异反映要素配置优化的结果,其隐含的假定是地区间要素禀赋不同而产品需求结构相同,否则,即便各地区是封闭经济,也会因为当地的消费结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产业结构;动态地,如果各地区的产业结构趋同,也有可能是欠发达地区消费结构发生追赶式升级,并延伸至生产环节所致。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平衡的中国来说,地区间的需求结构差异显然存在且无法忽略。

       再来看价格法,其理论基础是“一价定律”,即统一市场下的竞争将消除可套利价差,使商品价格趋于一致(Parsley和Wei,1996;桂琦寒等,2006)。但是,由于存在运输、保管等费用,地区差价本身无法消除,因而价格法着眼的是这种价差能否收敛。一般的做法是计算相邻省份市场分割系数(如陆铭、陈钊,2006;陈敏等,2007;陈刚、李树,2013):选取多种商品,先计算相邻省份间各自的价差,再剔除商品自身的属性特征,此时带来两地间价差的主要因素就在于运输产生的“冰山成本”;考虑到相邻省份只需跨越省界,这一成本是基本一样的,所以这种经过调整处理后的商品间价差的一致性程度能够衡量市场统一度。也有文献以所有省份配对的办法计算分割指数(如范爱军等,2007;付强、乔岳,2011)。这一计算结果对于经验分析并无大碍,因为其收敛条件比市场统一更为苛刻,即还要求各省份间的运输费用趋同。

       但是,这些运用“价格法”的文献都没能使用实际价格来计算价差,而是采用了价格指数数据,因为后者容易取得。桂琦寒等(2006)专门设计了对价格指数进行对数差分的变换方法(其中k代表商品种类,i、j代表两个省区,t代表年份,P为价格):

      

       从经济含义上看,对数差分之后的结果实际上反映了两地间商品价格变动的同步性。也就是说,这种变换对价格法的测度原理做了一定的改变。必须承认的是,价格波动的同步性本身也是衡量市场分割程度的重要方面,即在统一的市场环境下,各地区的经济活动应表现出波动的同周期性,反映在商品价格上应具有联动性。但随着市场统一度的提高,市场分割不再是地区间“诸侯经济”、互不影响的问题,而是商品或要素能否在各地之间实现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的问题,这一点不是价格波动的同步性能够完全反映的。因为,一旦某些涉及多类商品生产销售的要素价格发生趋势性变化,比如房地产价格普遍上升,就会使各地区的商品价格出现相同的变化方向,这种同步性并不是要素从相对宽裕地区流向相对稀缺地区所带来的。进一步地,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商品和要素在地区间此进彼出,在价格上应体现为此消彼长或同涨同跌但涨跌幅度不同。价格同比率上升反而说明要素或商品较稀缺地区的价格涨幅更大,因为其基数不同。

       总之,要衡量市场机制对于要素配置的有效性,所应关注的重点不再是宏观因素带来的价格波动的同步性,而是要以地区间实际价差的变化来体现资源与商品自由流动的情况,即回归价格法的原始理念。采用价格指数测度市场分割的根本问题也就在于,这些数据只能反映各地区内的商品价格变化,从中无法取得地区间商品价差变化的信息。

       可见,现有文献中采用的生产法、价格法都并不完善。假设前提、数据来源等问题,均有可能影响到度量结果的可靠性。由此,对方法及数据的改进,在准确认识市场分割程度的过程中就显得尤为必要。进一步地,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单一的测度指标总是难以避免其片面性,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不同方法所得出的结论进行相互印证,是全面反映问题本身的重要途径。由此,后文将从改进生产法的估算原理和价格法的数据来源这两方面入手,重新估计市场分割程度,并对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三、“产需法”测度市场分割程度

       (一)基本原理与指标构建

       在现有生产法(Young,2000)的基础上,改进用于比较产业结构的标准,能够使这一测度变得更为合理。在难以得到“资源应当如何配置”这一生产环节的效率标准时,可以考虑使用消费结构这一需求环节的特征作为标准。将产业结构与消费结构进行比较,这种差异越大,则说明该地区的消费对本地生产的依赖性或相关性越低,进而更加接近于开放经济的情形,在全国层面就表现为国内市场的统一。这一理念将产业生产和消费需求相联系,可以称为“产需法”。其中也间接反映了“贸易法”的思想,因为地区内商品生产量与消费量的差是由贸易活动带来的。

       接下来考虑在数据可得的基础上构建计算指标。要比较商品产销环节的差异,最佳的数据显然是商品数量,但现有的统计数据大多是基于一定分类的价值指标。因而,这里需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将生产与消费两个环节的不同分类相对应,二是消除产销之间价值增值变化以及用于中间投入的耗费所带来的影响。将各环节不同分类进行对应,这种做法已经被许多文献所采用(如Redmond,1993;谢莉娟,2013)。本文在生产环节采用行业标准分类,以实现较高的细分程度;在消费环节以零售额指标代表,并使用商品销售类值的分类。后者之所以没有使用行业分类,在于销售环节的特殊性:大量的商品是通过“综合零售业”销售的,若采用行业分类,则这一细分行业的数据无法分解。在实际操作上,以零售环节的商品分类为基准,对制造业行业进行归并或扣减,最终实现产销环节的分类对应。

      

       然后,利用区位商来构建衡量市场统一度的指标。区位商可以反映某类产品在特定省份生产、消费的对比关系,比值越大,说明本地生产满足当地消费后剩余的商品越多,这部分商品应当销往外地;反之,比值越小,则说明该类商品消费中来自外地的越多。由此可知,如果一个地区各种商品的区位商比值越离散,则该地区的商品进、出总量越大,进而经济开放度越大。所以,对于特定省份j,可以通过计算t年度中各类商品区位商的标准差(

)与基尼系数②(

)两大指标来衡量其开放程度;进而,求取该结果的全国平均值,以反映全国市场分割程度(分别记作

)。

       上述思路与Hoover系数基本一致(路江涌、陶志刚,2006),但由于计算基尼系数的对象是产销间的对比关系,这样的考虑并不完整。因为,假如一个地区的区位优势明显,吸引了多个产业部门,那么相应商品类别的区位商都会偏大。如此,则前述区位商的离散度偏小可能是省际形成了涉及更多产业的“大分工”所致,即某些省份专门“进口”,另一些省份专门“出口”③。也就是说,平均离散度(

)增大反映了不同产业在各地区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统一度提升的充分条件;但平均离散度减小有可能是多数产业共同的区位转移所致,并不必然代表市场分割度上升。所以,需要进一步构建指标来体现各省区商品进出情况的差异程度。这里先计算j省份各类商品区位商的平均值(

),反映j省份总体上是商品流入型还是流出型;然后计算该平均值在各省间的离散度(仍然以标准差和基尼系数衡量,分别记作

),由此体现是否形成了多数产业的地区间布局。在判断时,应该对上述指标进行综合考虑。根据前述思路,可以得到不同情况下全国或特定省份的开放度变化,如表1所示。

      

       (二)数据及计算

       在生产环节,销售额可以由“销售产值”扣除“出口交货值”得到。本文从“中宏产业数据库”获取能够满足计算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3~4位分类代码的数据,年限为2001-2010年。经检验,该数据库中细分行业指标加总的结果与《中国统计年鉴》等具有较好的一致性。零售环节的销售额从《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中国市场统计年鉴》中批零销售类值中获得。除去最终需求较少的生产资料类商品,并结合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使用7个大类、6个小类(之间无包含关系)的分类对应关系计算“产需法”市场分割系数④(见表2)。

      

      

      

      

       图1

的计算结果

      

       图2

的计算结果

      

       图3

的计算结果(分地区均值)

       注:按省区结果计算的均值绘制。其中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华东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华中地区包括河南、湖北、湖南;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下同,

      

       四、与价格法计算结果的比较印证:基于实际价格数据

       (一)数据来源的改进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前已述及,价格法的数据来源及相应的处理方法直接关系到测度结果的精确性。价格指数数据缺少地区间实际商品价差的信息,因而也就无法反映这种价差是扩大还是缩小。但不难发现,只要获取一个年度中具有代表性的商品实际价格,就可以得到价差信息,进而,结合价格指数和标准化处理,就能够得到历年的价差情况。本文从“塔塔统计数据库”取得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依照《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统计的2011年1~11月间全国123个城市、88种商品实际价格的旬数据(12月数据可忽略),去掉存在缺失值的商品,并对照计算价格指数时采用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录》,将这些商品进行对应和归类,最终选择了50个品种、11个大类⑤。将这些实际价格数据与2002-2012年的价格指数数据相结合,可按照如下过程,计算基于实际价格的价格法分割系数。

       第1步,根据各地区样本商品的实际价格,计算当地大类商品在特定年度的相对价格水平。首先由城市旬价格数据计算2011年i商品在j省的实际平均价格

。由于不同商品的价格绝对水平差别较大,直接计算均值没有意义,需要先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各种商品的相对价格(

):

      

      

       (二)基于实际价格的价格法计算结果与比较印证

       根据前述过程计算得到的市场分割系数见图4。可以看到,市场分割程度以2005年为低点,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变化趋势。这与前述“产需法”的计算结果基本形成印证。作为对比,本文还按照目前文献通常采用的价格指数差分变换方法计算了市场分割系数。从图中可以看到,不论是采用与本文相同的11类商品,还是更加完整的31类商品(互相间无包含关系),其结果都呈现出波动后趋于平稳的态势。可见,本文对数据进行改进后的测量结论与现有文献中常用做法的结果并不一致,这也说明价格波动的同步性与价差本身的缩小是不同的。

      

       图4 价格法计算的市场分割系数

       注:为便于显示,其中以价格指数对数差分计算的结果均扩大了100倍。

       再来看分地区的结果(图5),可以发现,华北、华中两地的市场分割度呈上升趋势,这与前述“产需法”的主要结论相一致。对于西北地区的判断结果则有所不同,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这些省份的主要贸易对象没有邻近效应,而是更多地与东南沿海地区进行商品交易(于洋,2013),从而影响了价格法以相邻省份配对计算的结果。就其他地区的结果而言,两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同样没有明显矛盾,表4进行了汇总。

      

      

       图5 基于实际价格计算的价格法市场分割系数(分地区)

       五、简短总结与启示

       要衡量抽象的市场分割程度,必须将合理的方法与完备的数据相结合。本文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需求结构,由此构建了“产需法”的测度指标,并估计了2001年以来国内市场统一度的变化。结果表明,需要对当前地区分割有可能加剧的情况加以注意,尤其是华中、华北、西南三大地区。同时,本文采用包含地区价差信息的实际价格数据,基于价格法的原始理念估计了市场分割程度,得出的结果与前者基本一致,形成了印证。以价格指数的对数差分为基础计算市场分割程度的办法较为普遍,并且为大量经验研究文献所采用。本文指出,这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并不可靠。原因在于,价格指数数据只反映地区间价格变化的同步性,无法反映地区间的商品价差变化,即改变了“价格法”的测度原理。在市场统一度已经有所提高的情况下,各地区的价格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宏观层面的经济波动,但由此产生的同步性无法反映价格机制在引导地区间商品及要素流动中的作用。鉴于采用实际价格计算的结果与之有明显差异,以价格指数对数差分计算市场分割系数并得出的经验研究结论值得进一步推敲。

       本文采用的方法也有不完善之处。“产需法”的构建是一种尝试,在生产与消费环节相对应、细分行业数据、综合结论判断等方面还有改进空间。以实际价格计算价格法分割系数,是方法论的必然要求。但本文以2011年的实际价格得出地区间相对价格水平,并在商品归类的基础上借助价格指数推算其他年份的价差情况,也是受数据条件所限而做的折中。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于,这里选择的商品品种未能与产需法的测算做到一致,并且与食品相关的类别占了较大比例。未来,改进估测方法与获取充分的数据,仍将是提高市场分割度估计水平的必然方向。

       本文对市场分割度估计方法的启示在于,既要重视单一方法的突破与创新,也要关注多种方法的比较、印证,即强调测度结果的“稳健性”。这一点在现有方法并不完备的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前文构建的“产需法”无法在所有条件下得出判断结论,基于相邻省份实际价差计算的“价格法”分割指数也会在跨地域贸易比邻省间贸易更为活跃的情况下出现偏差,但不同测度结果间的比较印证有助于弥补单一方法的缺陷。另外,建立更加丰富、完善的统计数据发布途径,也是将来改进统计制度、提高数据质量与应用价值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见习近平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②这里略去基尼系数的定义及解释。本文采用STATA的“rspread命令”完成基尼系数的计算。

       ③实际计算中,这一点会表现为选择了哪些商品类别作为“样本”,因而,考虑到这一问题而做的改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计算过程中因为商品类别有限而产生的偏差。

       ④其中,造成无法得到类别总体数据而被舍去的具体原因有:分类行业变化造成不连续,如“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的商品销售类值分类口径发生了变化;细分程度有限带来的对应困难,如“制帽业”在2011年版分类中归入了“服饰制造”;部分行业整体数据缺失,如“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鉴于有一部分行业可以在旧版分类中完成对应,笔者尝试使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按行业汇总值进行替代,但仍有部分行业得到的数据并不完整。

       ⑤限于篇幅未列出完整对应表,去除的原因包括:难以在价格指数分类中找到对应,如旬价格数据中的调味品、其他食品等;因样本缺失无法计算部分省区价格均值的,如籼米、菜籽油、活鸡等;还有一些在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包含的商品在“塔塔数据库”中未能获取(如洗涤用品)。需要说明的是,实际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时的商品种类要更多一些,这里的样本只是在测算地区间价差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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