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金融运行体制需要再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十一五”期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建议和要求,就金融机构改革、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宏观金融调控机制改革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笔者以为,它是在分析现阶段金融体制矛盾和问题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正确选择,联系当前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宏观金融运行体制确实需要进行再改革。要通过改革,构建起一个央行与监管相统一,金融各业监管统分结合的大、合、综体制。中央银行自身运行矛盾呼唤再改革
我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建立有一个过程,从过去的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到建立中央银行和经营性金融机构的二元金融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化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集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于一身。此后,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分别单设,成为专业化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宏观金融调控、金融服务职能外,常规金融监管职能被剥离,取而代之的是金融稳定功能要求加强。从外围看,这种一行三会的分业体制似无运作困难。
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本身,其自身运行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就是建立了跨省市区的中央银行大区行体制。以后由于上下左右之间的矛盾不断被修正,但拆东墙补西墙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情况相当随意,以致仍然存在较大矛盾。
从中央银行自身组织体系看,有近10种性质的机构形式很难实施统一管理,总行——总部——分行、营业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单列市中心支行、一般市(地)中心支行、中心县支行(片支行)、县(市)支行(分设金库和不设金库);而从理论上说,我国的中央银行组织体系只有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四层,其余六种形式都要用临时性授权来解决。因此,随意性、重复和脱节情况是显而易见的。况且,中央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分,实际上也具有行政管理组织性质,它的分支机构与地方行政体系不对应,甚至出现“辈分”混乱,并致使地方政府无法适应。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管人与管事脱节,人、财、物、事权相分离情况也非常严重,影响了央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中央银行履行职责角度看,经典解释中央银行主要有三大职能,即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国内国际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安全稳定被摆到了重要位置,金融稳定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责。为了履行好金融稳定职能,中央银行必须了解金融业经营和金融市场运作的全面情况,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目前这种银证保监管分离,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体制上完全分设的状态,信息交流难以充分实现,特别是碰到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困难,既不利于宏观金融调控、不利于金融服务的拓展和金融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金融稳定目标的实现。由此导致被监管对象和政府运作成本的增大,更是难以估量。从有利于中央银行宏观金融稳定目标实现要求和更好地实施金融调控和改善金融服务要求看,中央银行迫切需要实现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统一。
金融分业监管运行直面挑战
我国自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有了金融宏观调控概念,逐渐形成金融监管概念。1993年,中国证监会成立,证券业监管从央行分离;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保险业监管再次从央行分离;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至此分业监管体制和一行三会格局正式形成。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来看,它也是适应了不同阶段和不同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而作出的适时选择,有些虽乃被动之举,但在当时来看也具有必然性,对此,应予以客观认可。但从中国银监会单设的选择来看,似乎已经明显地具有潜在和表面的大量矛盾。尽管它对实现监管专业化起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而且银监会成立后一直致力于监管理念更新,成效也是十分明显的,但从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看,矛盾是客观实在的。
三大监管机构力量不匀且协调困难。考虑到历史因素和金融业的监管成本等实际情况,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从一开始就将机构延伸到县级,尽管银监会主要领导曾强调县办事处不是一级机构,但它实际照样在运行,而保监会、证监会的机构仅设置到省级,且人数极少,初始只有10多人,现在也只不过30-40人,这与我国蓬勃发展且秩序相当混乱的保险业状况,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复杂局面显然极不适应,履行职能难以到位。
维系金融秩序难有统一权威组织。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在金融运行秩序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地区民间金融十分活跃且不规范,不法洗钱活动也大量存在;应该由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系来落实责任、切实解决,但由于政出多门,始终难以很好解决,特别是到了地区及以下,事实上存在人民银行和银监局两驾马车,人民银行有传统地位,更具宏观性,银监局有实际地位,更具现实性,难以很好协作解决问题。
金融综合经营趋势直面分业监管体制。“积极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已写入“十一五”规划《建议》,事实上,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营中的混业情况也相当普遍,银保、银证、证保之间的业务交叉、业务联盟已开始形成,跨行业经营的子公司等经营实体也已经开始出现,金融控股公司性质的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随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时代的到来,综合经营、混业交叉将更加广泛。如果监管体制仍停留在分业状态,仍寄望于一行三会的协调上,其成本的增大、效率的低下先不去说,决策观点的不同和行动上的相互推诿所引起的后果都让人难以预料。
宏观金融体制再改革十分必要
自1979年以来,按照小平同志提出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成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思想,我国金融体制一直在按照市场化、国际化要求不断推进改革,成效十分明显。微观金融主体逐渐多样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宏观金融体制则也在不断变革、变动之中。但从当前运行情况看,宏观金融体制再改革十分必要,对此,笔者的观点是:
1.中央银行自身体制的改革与省分行的恢复。如前所述,我国的中央银行体制从总行到县支行10种组织形式,职责难以法定化、规范化,纵向关系经常处在调整变革中,谁也说不清楚。其核心的是:层级相当不清晰,人权、财权、事权严重脱节。改革的要求是适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分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与国家行政体制等级划分相一致的分支机构管理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思想就是要对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所谓大区行体制进行矫改。虽然1998年曾经以此作为中央银行体制的标志性改革,但由于其不符合我国国情和现行体制,运行不到一年就被进行微调,乃至年年都在调整。改革的核心是:鉴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省分行职责的事实,为理顺关系,名正言顺,应大胆将其恢复,这也符合有错必究和体制需要不断改革完善的精神。此举既使我国中央银行分支行体系与行政管理体制相对应,又有利于减轻地市中心支行负担,减少其工作麻烦,也符合管理能级原理。按照这种设想,人民银行大区行也将基本消失。总行——省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体制将重新恢复运行。
2.建立与中央银行相联系的统分结合的监管体制。我国现阶段宏观金融体制运行中表现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脱节重复的矛盾,也表现出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趋势的矛盾,还表现出金融各业监管力量均衡问题,事实上也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发展,极易产生政出多门的状况。为此,有必要下决心,就宏观金融调控与监管体制进行再改革,即在梳理中央银行自身体制的同时,梳理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自身的关系。第一,明确金融调控、金融监管、金融服务、金融稳定相统一的思想,组建国家金融委员会(对外又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分,作为金融主管机构,全面行使金融行业管理、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督管理等职责。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除保留现有司局外,设置高规格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外汇和综合监管局,(其中综合监管局行使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交叉混业经营和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协调监管事宜)。第三,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局分别按照垂直领导体制实施管理,分别在省级设置分行(分局)、在地市设置中心支行(中心支局)、在县(市)设置支行(支局)、在分支行(分支局),实施条块相结合管理体制,以减少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
3.理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在我国,国有资产的概念曾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这与当时大一统的体制是相联系的。随着所有制的多样化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资产的概念开始呈现,继而国有金融资产的概念也开始摆上日程。而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则经历了财政部、国资局又到国资委的过程,金融资产的管理则更为复杂,财政部金融司、国资委、审计署们都有管理职权;国有银行注资后,汇金公司作为大股东也有职权,从监管角度看,中央金融工委成立后曾经委派过监事会;现在又慢慢调整到内设监事会、谁都可以管、谁又管不深、不到位、不落实,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矛盾也十分突出。对此,必须作为宏观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加以解决,建议在国家金融委员会下设国有金融产权管理司(或产权管理司),统筹落实金融企业产权和国有金融产权保值增值问题,至于财政部和国资委则从宏观上进行统计计量和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