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和美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均等论文,加拿大论文,美国论文,公共服务论文,情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加拿大和美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概况
加拿大和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做得较好的国家。两个国家的国情比较相似,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具有种族和文化的多样性,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设有三级政府。两国在教育、失业、看病、养老和住房等方面已经实现均等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每个5-18岁的孩子可以享受义务教育
加拿大和美国采用12年制的义务教育,但实际上是13年。孩子从5岁学前班教育开始,一直到18岁都可以享有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公立学校的学生不用交纳学费,学生的课本文具等都由国家供给。对边远和农村地区的孩子,政府提供专车接送服务。对于有先天生理缺陷的孩子,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或通过函授教育完成义务教育课程。孩子们从学前班到12年级都是就近上学,有免费校车接送,不要交学费,也不要交课本费。在加拿大,魁北克省是最富有的省,学生的文具纸本都可以免费。在美国,中小学课本由学校统一购买,借给学生使用,暑期放假前还给学校,学校再借给下一学年的学生用,学生只需要购买上课所需要的文具纸本。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免费早餐和午餐。
(二)每位失业人员可以维持基本生活标准
加拿大和美国对失业者有多种保障方式。为了在失业时及时给予保障,两国对工薪阶层实行强制保险,加拿大称之为就业保险(Employment Insurance,EI),美国称之为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UI)。对非自身原因被辞退的工薪人员,在加拿大可以申请领取普通失业保险金(Regular Benefits),基本能得到本人工资的55%,但每周不得超过413加元。如果申请人有抚养孩子的负担,并且家庭年收入低于25921加元,还可以申请国家儿童税收补助(the Canada Child Tax Benefit,CCTB),两项合计有可能超过本人工资的55%。在美国可以申请失业救济金,领取数额根据公式计算,美国的失业救济金一般也为工资的一半左右。对身体原因辞职的工薪人员,在加拿大可以申请领取特别失业保险金(Special Benefits),在美国只要患病在1年以上便可以申请领取伤残福利金。对长期失业者,加拿大非常“包容”,不仅可以申请社会福利金(Social Welfare),单身人士每月可以获得500至700加元的生活补助,三口之家可以获得1100至1300加元左右补助,如果申请人一直没有工作且生活始终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社会福利金还可以被无限期地领用。
而美国更“现实”一些,失业者申请失业救济金原则上不超过39个星期,补助金额一般每周不超过100美元。在加拿大温哥华市流浪汉聚集的街道,这里有很多无家可归者,他们三五成群在街上或坐或站,悠闲的晒着太阳聊着天,这个街道上有个教会,每天提供免费的午餐。不远处,还有一个政府设立的免费毒品供应站,给吸毒者定量供应毒品,同时帮助他们戒毒。当地居民认为,这些举措对稳定当地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每个公民可以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加拿大和美国具有比较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加拿大在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Medical Service Plan,MSP),各省(地区)加入保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完全免费,另一种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费,费用多少视申请人(家庭)的经济情况而定,经济困难可申请保费补助。加入计划的公民和永久居民会获得一张带有照片并可以在全国使用的医疗磁卡,享受免费的公共医疗服务。公共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家庭医生的初级医疗服务和专科医生的进一步诊治服务,门诊和住院时看病、护理、化验、放射和其他诊断过程。但是,住院期间药物、手术费、麻醉以及必要的设备供应和住院期间的饮食;医院内必需的牙科手术(如创伤)。高于普通病房的医院服务费、电话费、私人护理费、出院时带回家的处方药物、整容外科、针灸、心理试验、非正统的医疗服务以及牙科服务等,不在公共医疗服务范围之内。对老年人、儿童、申领救济金者等特殊人群,各省(地区)仍会提供处方药、牙科保健、眼睛护理、医疗用具及器械(假肢、轮椅等),以及康复服务(职业病的治疗、语言校正、听力校正等)补充医疗服务。美国主要依靠雇主或自行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服务。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针对贫困者和老年人分别设立了医疗保险(Medicare)项目和医疗补贴(Medicaid)项目,以及各种扶持弱势群体的医疗补助计划,以保障他们也能享受到免费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2005年美国共有2.47亿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84.1%。
(四)每位老人可以享有比较稳定的基本经济来源
加拿大和美国为老人提供最基本的经济保障。加拿大为老人设立的社会福利项目较多,根据不同的条件可以分别选择申请退休金、老人保障金(Old Age Security)、保证收入补助金(Guaranteed Income Supplement)、配偶津贴(Spouse's Allowance)、鳏寡津贴(Widowed Spouse's Allowance)以及各省针对老人的援助计划。在工作期间,只要曾经参加过“加拿大退休计划”(Canadian Pension Plan,CPP),到65岁退休时或60-65岁之间部分或全部停止工作,就可以申请领取退休金。退休金额根据供款数额、时间以及供款人的退休年龄而定。老人保障金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年龄在65岁或以上、在加拿大至少居住了10年的加拿大公民或合法居民。保障金金额根据申请人在18岁以后在加拿大居住的年限而定,每住满1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金额的1/40。保证收入补助金是针对正在领取老人保障金、少有其他收入的老人,补助金的金额每3个月会按照消费价格指数的变换而调整。配偶津贴和鳏寡津贴是给予居住在加拿大的低收入老人的一种生活补贴,其对象必须是年龄在60至64岁之间、以成年人身份居住在加拿大超过10年的加拿大公民或合法移民。申请配偶津贴的老人,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正在领取老人保障金及保证收入补助金。申请鳏寡津贴的老人,其偶或同居伴侣已经去世,且没有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生活。以上补助和津贴都是加拿大联邦政府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项目,各省还有自己的老人援助计划。
例如安大略省,对省内居住的领取联邦老人保障金和保证收入补助金而无其他收入的65岁或65岁以上老人,无须申请,会给予相应的省政府补助金。65岁以上不符合老人保障金申请条件的低收入老人,以及60岁至64岁的单身、寡妇或离婚的生活窘困的妇女可以申请省政府家庭补助金;对65岁或65岁以上的居民,省政府会提供数百元的津贴来补偿房主和租户所付的税金,同时还发给每个老年人一定的金额补贴零售购物税金。在省内住满1年的65岁或65岁以上的公民或合法移民,还可以申请一张印有号码的高龄市民药物福利卡,凭卡可以从各药房免费得到有医生开方的药物,也可获得许多健身设备的减价优惠。
美国老人也主要依靠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基本的养老来源。美国实行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只要交纳社会保险税,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养老退休金,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通过各种现金、补助金、养老院和住房补助以及食物券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提供帮助。
(五)每个公民可以享有基本住房保障
加拿大和美国实行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在加拿大,除了少数富人家庭,很少能一次付清房款,通常按房价25%支付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和放款协会寻求贷款。为了让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然后优惠供给受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对买不起房屋的低收入家庭,政府会为其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对收入不及当地中等收入80%的家庭,政府会为其提供房租补贴。例如,温哥华市所在的哥伦比亚省政府每月会为无家可归的流浪汉补助375元的房租补贴。目前加拿大大约有2/3的家庭为自有住房,1/3的家庭为租赁住房。
在美国,中低收入居民购买中低价位的自住用房,可申请一种为低收入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按揭保险,这项保险大大降低购房首付,最低可达房款的3%。对买不起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政府为其提供廉租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是个人负担30%,政府将70%的补贴直接付给出租房主。目前美国的自有住房占总住房面积的比例已由1940年的44%上升为90%以上,住房自有化水平及居住水平均居世界前列。
二、加拿大和美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
(一)义务教育
省(州)级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的普及和管理。加拿大和美国在法律上均赋予各省(州)教育管理权。在加拿大,省教育部负责管理全省的教育,市教育局(或者几个小市联合组成的地区教育局)负责地方的中小学教育。“全国教育计划”由教育部长联合会(各省教育部长组成)定期与联邦政府的国务部和财政部等机构进行协调。在美国,州教育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公立中小学教育政策,州教育厅负责给地方拨付州教育经费,执行或解释有关学校的法律,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等。各州为管理、监督、检查学校教育工作的需要,在州内划分若干学区,学区领导成员组成学区教育委员会,根据州的政策具体负责学区内公立中小学的设立和管理。
省(州)政府预算是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加拿大的义务教育经费由联邦政府征收的所得税、省政府征收的教育税和市政府征收的地产税构成;美国的义务教育经费由联邦政府征收的所得税,州政府征收的消费税和教育税,学区或市政府征收的财产税构成。两国省(州)级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最大。在省(州)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实际投入中,教育在公共事业中向来是优先的。加拿大各省的教育支出占财政预算20%左右,美国各州中小学教育支出占财政预算的35.5%,有的甚至高达40%。以美国明尼苏达州为例,2005学年学校教育经费中,州政府投入高达69.5%,接下来分别是个人财产税14.6%,地方政府9.1%,联邦政府6.8%。
加拿大和美国通过转移支付帮助有特殊需要的弱势学生群体,如提供伤残儿童上学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交通工具、聘请专业培训的特殊教育教师等;为贫困家庭的学生聘请教师,提供课后补习活动;为新移民提供双语教学教师等。针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就学问题,美国联邦教育部还设立了迁移学生教育项目,其内容是派专人辅导因家长工作变化不得不转学的学生学习,调节州际间的学业差距;若州际间的教育经费也存在差距,联邦政府还会拿出专款进行调节。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大多为专款专用,目标非常明确,计算转移数额用的是比较复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式,以此作为联邦政府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客观、公平和公正的依据。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实现教育平等。如2001年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要求学校不论学生种族和家庭背景如何,都平等地受教育并促进孩子取得他们所应达到的进步,力争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为此法案强调,要提高弱势学生的学业成绩,缩小同龄人之间的学业“代沟”。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缴费的保险制度,凡属于有工资收入的雇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这项保险。加拿大在1998年以前称为失业保险,1998年后改称为就业保险,美国目前仍称之为失业保险。据统计,加拿大有85%的有收入人员加入了就业保险,美国有97%的有收入人员加入了失业保险。
加拿大的就业保险缴费比例每年都在调整,目前的费率为个人缴纳工资的2.7%,雇主缴纳雇员费率的1.4倍。美国失业保险费主要通过征收两个税种来筹集:一是联邦失业保险税,为工资总额的1%,二是州失业保险税,收取比例由各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平均为工资总额的5%左右。这两个税种主要向雇主征收,除了阿拉斯加州同时向雇员征收外,其他州雇员都不用缴纳保险税。失业保险税的数额是雇主的失业保险税率与失业保险税限额下的雇员年收入的乘积。税率取决于企业解雇雇员的经历,解雇率越高,税率也越高,这被称为“经历定率”法。联邦法律要求失业保险税的税基限额为年收入7000美元。目前美国80%的州的失业保险税基都高于联邦政府的规定,阿拉斯加州甚至高达23200美元。
在加拿大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后两周才能领取就业保险金,每次申请最多可领45周。领取就业保险金周数越长,申请人下次所得到的保险金越低。目前的规定是,每领20周就业保险金,下次的就业保险金就向下浮动1%,直至最低工资的50%。美国将失业保险金称之为失业救济金,各州失业救济的期限和金额各不相同,大多数州在发给失业者津贴之前都规定有一周的等候期,领取津贴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失业津贴标准根据失业者失业以前的工资确定,有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多数州的最高限额定为失业者以前平均工资的50%-66.6%。失业期间,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新工作,福利机构每两周会打一次电话询问寻找工作的情况,若失业人员休假或在规定期限内仍无结果,救济金就会停止发放。
(三)公共医疗服务
加拿大和美国实行的是两种公共医疗制度。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不允许私人商业保险涉足。美国的医疗保险体制由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两种保险形式构成。私人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包括“PPO自选式保险计划”和“HMO管理式保险计划”;社会医疗保险由联邦政府设立,主要包括老年医疗照顾保险和贫民医疗救济保险。此外,还有州政府提供的免费保险计划等。与美国的公共医疗制度相比,加拿大更加注重人与人在医疗待遇上的平等,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安大略省病人做手术的等候时间最短,平均为15周,而沙斯卡通省病人的等候时间长达27.2周。在各类病人中,看肿瘤科或肿瘤放射科、接受非急需的心血管手术的等候时间最短,而整形外科、整容外科和神经外科的等候时间最长。
加拿大全民医疗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和企业上缴给联邦政府和各省区的税金和基本保险金。此外,还有一些是来源于事先设定好用于医疗服务项目的销售税和彩票收入。在温哥华所在的哥伦比亚省政府规定,每个月的医疗服务计划的保险金为每人54加元,家庭年收入少于2万元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免交医疗保险费,65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免费医疗保险。而家庭年收入超过2万元,这个家庭须每月交纳108元的医疗保险费。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金。由于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免税,所以一般公司都愿意为雇员支付部分甚至全部医疗保险金。自我雇用的私人业主其医疗保险费用的25%也是免税的。目前,通过雇主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的美国人已经达到1.75亿,只有2700万人完全靠个人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中的老年医疗照顾保险主要由联邦财政承担,尽管贫民医疗救济保险主要由州级政府出资,但是,联邦政府也会给予相当高的资助。2006年,仅老年医疗照顾保险和贫民医疗救济保险两项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支出中就已经占到10%,加上为私人医疗保险免税的隐含补贴,联邦财政在医疗方面的支出非常之重。在2001年,加拿大政府预算用于医疗支出就已经达到16.2%,而美国高达17.6%。加拿大和美国的医疗支出都是联邦预算最大的支出项目之一。美国有关人士均对美国未来医疗费前景表示担忧。
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和转移支付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在加拿大,联邦政府虽然不能直接插手医疗体系的日常运作,但是可以通过立法和宪法赋予的资金支出权对医疗领域进行干预。联邦政府建立全国性的标准,并强制省区的医疗保险和医院服务项目符合这些标准。为了维持省区医疗体系,联邦政府对税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区进行转移支付,还向省区下的某些项目直接提供资金。美国的联邦政府在促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方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联邦政府为私人医疗保险费免税,实际也是联邦政府为鼓励全民加入健康保险计划而进行的转移支付;二是联邦政府对百万富翁和工薪阶层的普通退休职工一视同仁,只要是65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向国家缴税10年以上,终身残障者及其家属或者晚期肾病患者,都可以申请享受主要由联邦政府出资和管理医疗照顾保险;三是与州政府合作,资助贫民医疗救济保险,一般是补助50%的费用,对最穷的州要补助75%。
(四)养老福利
加拿大退休养老计划有四种形式,一是老年保障,这是针对所有年龄超过65岁公民的基础保障;二是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所有加入该计划的人在60岁以后都有权按月获得养老金;三是私人养老金计划;四是注册退休养老金储蓄计划。加拿大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基金由养老金委员会管理,这个委员会的运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由优秀的投资专家对养老金基金在加拿大以及全球市场上进行组合投资,而委员会只对加拿大政府履行报告义务。美国退休养老计划也主要有四种形式,分别是政府退休金,即政府向各级政府退休人员提供的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各级政府退休人员以外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大企业的雇主向雇员提供养老金;储蓄养老金,中小企业雇主向雇员提供的。此外,还有美国在1978年《国内税收条例》中增加的“401K计划”(养老金计划)。这个计划从税收优惠上鼓励职工个人和企业为职工养老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从而全面解决养老问题。
在加拿大,老年保障金和老年金补贴无须个人投入,只要满60岁,并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0年,即可分别申请500加元和600加元。而“加拿大养老金计划”需要企业和雇员在工作期间同时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目前温哥华市企业和雇员需交纳收入的4.5%,65岁退休后,雇员可以每月拿到平均工资25%的收入,目前最高福利为每月850加元。在美国,凡是由联邦政府负担的养老金项目,其经费主要来源于雇员和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率分别为:雇员工资额的15.3%,其中雇员交纳7.65%,雇主交纳7.65%;私营业主和农民需交纳收入的15.3%。领取政府退休金的公务员退休后可以维持原有的体面的生活。但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老人,退休金为原收入的42%,只能维持中低生活水平。福利养老金由大企业出资。储蓄养老金由中小企业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资金。“401K计划”是由职工和雇主按一定比例分别存入“401K账户”,账户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可列入企业和员工税前项目,抵免所得税。户上的存款,职工自己选择投资方式,可以购买股票、债券或进行专项定期存储等,到退休年龄时领取则不需交税或税率很低。
随着2006年初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和美国航空公司先后申请破产保护,美国有很多公司已经无力承担雇员的福利养老金或储蓄养老金。2006年8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了养老金保护法案。对企业的缴款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并提升了相关标准,以期稳定现有的固定收益计划。新法案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如果养老基金只储备了不到八成,将禁止企业和工会增加退休福利;如果低于六成将自动冻结并禁止分配。增加可税前抵扣的企业拨付的最大限额,使企业可以在盈利情况较好的年份增加拨付金额;建立新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每年向参与者披露养老基金的拨付状况等。
新法案部分涉及固定缴款计划,比如鼓励企业采取员工自动参加的401K计划,界时员工只要符合条件就将自动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加入养老金计划;规定所有员工可要求将其个人缴款部分进行分散投资,3年之后,有权要求将企业配套缴款部分分散投资等。新法案有利于避免企业破产后出现的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差额,同时会加大部分企业的负担。
(五)住房保障
加拿大1938年制定的《联邦住宅法》经不断修订完善,现已成为联邦政府住房政策的总纲领。以此为依据,联邦政府制定“社会住房计划”以资助低收入和最穷的加拿大国民,使之也有体面的栖身之处。为此,联邦政府根据《加拿大抵押和住宅公司法》专门成立加拿大抵押和住宅公司,授权该公司代表政府行使贷款职能,执行社会住房计划。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如《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成后的住房要优惠提供给受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在1998年颁布的《居住质量和工作义务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应为所有公民提供体面的、负担得起的住房。
加拿大没有专门的住房金融机构,任何有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信用社等,都可以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美国在私人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趋势突出,非银行储蓄机构,如储蓄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贷协会等也经营房屋抵押贷款。政府信贷机构,如联邦住宅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联邦住宅管理委员会等,为放款协会提供贷款二级市场,为买房提供抵押贷款保险与资金。
加拿大联邦政府1945年成立加拿大抵押贷款保险及房屋公司,直接建造经济适用房,向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由于加拿大政府建造的房屋多为出售,避免了维修和管理的负担。后来又转向对中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贷款以解决其购买力不足问题。直到1992年地方政府开始重视住房问题,联邦政府才彻底停止对社会住房的直接贷款,转成为低首付的购房者提供100%的抵押贷款担保,缩短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房屋的时间,扩大了住房需求。美国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以来,也是利用低息、低首期以及为银行提供担保方式,增加了中低收入居民的购房能力。
三、几点启示
(一)均等化的实质是让每个公民在同一标准上实现机会均等
在加拿大和美国,均等化已经成为一种福利制度。在教育、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有关民生领域,两国公民可以享受到最基本的保障。如果以现有的基本保障为标准,可以认为,加拿大和美国在关系民生的问题上已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但是,标准是可以不断提高的,例如美国的义务教育,如果以每个孩子能入学接受教育为标准,美国早已实现义务教育均等化。如果以布什所提到的“平等地实现学业成就”为标准,那么,美国的义务教育离均等化目标还任重而道远。我国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宜低不宜高,可以先考虑以解决弱势群体的最基本保障为标准。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财权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前提
加拿大和美国三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关系非常清晰。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是个人所得税,其最大的支出项目是法律规定必保的国民社会福利项目,包括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收入在贫困线以下者的生活补助与医疗补助等。州政府的收入来源是销售税和所得税,其最大的支出项目是对地方政府的拨款和教育支出。地方政府最大的两项收入来源是房地产税和上级政府的拨款,其支出主要用于地方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中小学教育等。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还较弱,这与事权财权定位不清,公共服务投入比重过低有直接关系。先实现地方政府的“能力均等”,再实现公民的“机会均等”。
(三)改革税收体制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永久居民为例,他不仅要向联邦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向所居住的省(州)缴纳当地的收入税。税率采用渐进式,如果年收入达到118285加元,得交纳联邦收入所得税25388加元,平均税率为21.5%,也就是说近1/4的收入将作为所得税交给联邦政府;需要交纳安大略省个人收入所得税10725.7加元。合计需要向联邦和省两级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36113.7加元,综合税率达到30.5%。我国的经济实力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税收体制,但是,我国对税收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四)采用专项转移支付,提高其有效性
在加拿大和美国,虽然联邦政府不直接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管理,但是通过转移支付,不仅平衡了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能力,提高了个人的支付能力,更重要的是,增强了联邦政府对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在美国,联邦政府给予州政府大量的以项目或计划为基础的专项转移支付,以确保为具有全国意义的公共服务提供最低标准。联邦政府转移支付的每一个专项,都附有特别规定,目的是为了专款专用,提高转移支付的有效性。哪个部门拨出的专项,就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手段为审计和报告。
(五)公开透明各级政府政务信息,有利于各方交流沟通
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和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办公室一个年度内分别对联邦预算有三次报告,这些联邦预算制定后会印成公开的册子,并挂在因特网上可以任意浏览,有利于公众监督。此外,与国民有关的所有税、费和保险均可以在网上缴纳、申报和查询。加拿大“我的网上就业保险信息”系统,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查找就业保险金的缴纳、申领有关信息,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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