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缺失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缺失论文,企业信用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用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具有核心作用,信用问题已经影响到国家经济运行的效率和市场秩序,事关现代化建设的兴衰成败。因而,探寻企业失信根源,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不对称信息与市场信用的道德风险
委托代理理论的前提假设是,通常信用市场中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简称“授(受)信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存在差异,受信主体对自身经营及信贷资金配置风险等情况比较清楚,而授信主体则颇难获得这方面信息,两者间信息不对称。不同授(受)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不同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主要表现为授(受)信主体双方在信贷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及质量上的差异程度,这往往用信息结构来表示。根据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程度愈高,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愈大,授信主体的信息成本就愈高,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愈高。我国尚未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有关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级体系,授信主体尚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受信主体的真实信息。更主要的是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极少受到成本约束,这加深了信用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授信主体承受着超常的风险,导致我国信用市场信息受到严重制约和银行业“惧贷”的现象。
二、债务危机与产权软约束
企业之间正常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就是合理的产权制度。自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就存在以下问题:产权过分集中在国家,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绝大部分资产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还没落实,尚未明确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身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明确的责任者和监督者;国家所有制内部产权配置不合理,企业主体的责、权、利之间缺少统一对称关系,经济利益与企业经营绩效不完全挂钩;企业缺乏激励机制,容易出现短期行为。上述现象称为“产权软约束”,这是导致企业信用行为约束弱化的制度根源。在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下,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实质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其“债务”没有真正受到产权的约束。国有企业不会因债务危机、欠债不还等失信行为而倒闭;国有银行也没有真正的“债权”,大量呆滞贷款最后会通过各种途径转嫁给国家。另外,各级政府或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配置不够明确具体,企业发生严重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时很难追究责任。因此,产权软约束导致企业行为的系统矛盾冲突,如产生企业间债务拖欠严重的现象,形成银行和企业间的债务危机等。
三、信用缺失与制度缺损
许多事实表明,市场竞争中的自利者不一定会自然讲求信用,在不完善的市场条件下,人们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必然要损害到别人的利益,进而造成市场失灵和秩序混乱,这正是信用失范的根本原因(杨瑞龙,2002)。但是,利益受损方并不甘心遭受损害,而是会在保持正常交易关系的条件下,想尽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必定要支付某种费用。这种为达成合约事前发生的费用和事后发生的监督、执行该项合约所发生的费用就是交易费用。按照科斯定理,不讲信用会引发和增加交易费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因为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法定权利的初始安排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而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是,建立使经济人讲信用的收益大于失信所付出成本的制度。
制度能够影响经济人的选择行为,是由于其目的是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随着行为约束规则的变化,当事人的收益预期会相应改变,最后会使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发生变化,因而特定制度会导致特定的经济人行为。失信行为的泛滥并不能草率地归结为普遍性的道德败坏,而是因为现有的制度存在某些欠缺,导致经济人看到选择机会主义行为有利可图。假若这种损人利己行为无法得到现有制度的惩罚或惩罚不力,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引发更多的人违背信用,致使道德持续滑坡。
四、博弈论与信用缺失
博弈论认为,博弈各方总是从自身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形成纳什均衡状态。信用缺失导致违约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和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经济活动主体便会选择违约;否则,反之。在信用环境好、市场监督机制健全的社会,违约成本高于收益,所以博弈各方选择的最终结果是不讲信用并非最优策略,而诚实守信才是最优策略;在信用环境不佳、市场监督机制不完善的社会,信用缺失者可获得额外收益,违约收益高于成本,因此他的最优策略是不讲信用。当其他市场主体发现信用缺失者可获得额外收益,而自己由于守信相反利益受损后,也会将不讲信用作为最优策略,于是整个社会信用度随之降低,信用环境逐渐恶化。可见,博弈各方形成的纳什均衡状态不可能有效率,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说明,交易双方在以后交易中再次相遇的概率越低,存在欺骗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在多次或重复交易(博弈)中,某一方实施欺骗的可能性和动机会大大减少。
五、防治企业失信的市场机制设计
从市场机制角度分析,我国现实经济中信用危机特别是企业失信行为蔓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①没有必要的信息传递机制,如我国当前缺少可信度高的资信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担保公司及其他信用中介组织。②信用奖惩机制不当。守信者得不到应有奖励,失信者得不到必要惩罚,这本身会造成社会性的逆向选择。最坏的信用制度是守信者实际上受罚,失信者实际上得到奖励。这恰恰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窘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以尽快采取有效得力的措施去解决。由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失信行为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往往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彻底铲除,这就需要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手段,设计出相应的制度措施。防治企业失信的市场机制设计框架如下图所示:
笔者认为,防治企业失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针对逆向选择问题,重点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传输机制。借鉴西方成功经验,设法使企业信息数据准确化、商品化、社会化,增强信息市场的透明性,以尽量实现交易各方的信息对称。要充分发挥信息传递的作用,专门成立资信调查、资信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商账追收、征信公司等信用服务机构,加强社会信用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管理,建立有关信息提供、信息获取、信息评估和信息责任等的系列操作规程和法律制度。要建立个人、企业和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体系,重要环节是实现信息在各个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传递,进行高效率传输网络的建设。通过信用评级在签约前就掌握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当不太清楚交易对象的信用,且不值得花过大代价去了解时,可利用担保、抵押机制,如由信用较好的第三方出面担保等。政府执法部门要密切沟通,加强配合,准确及时掌握企业开业、变更、歇业等动态情况;要创造条件提供全面高效的信用咨询服务,建立企业信息共享网络,加速信用信息市场的商业化进程;要规范企业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名单,加快建立企业信用预警系统,对有不良违法记录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监控;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推动企业上网披露信用信息,鼓励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披露失信企业及其经营行为,让舆论谴责不讲信用者,形成人人自觉守信的社会氛围。
附图
防治企业失信的市场机制运作图
其次,针对道德风险问题,重点要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可学习欧美国家的做法,使守信者得到奖励,同时使失信者受到惩罚,形成严格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在设计对失信行为的综合惩罚机制时,基本原则是使失信行为的“期望成本”大于失信行为的“期望收益”。这种“期望成本”就是“平均惩罚力度”与”被惩罚概率”的乘积,低于此标准的“惩罚”会成为实质性的“奖励”。另外,还应允许当事者获取一定“信息租金”或”守信奖金”。如有的企业长期诚实守信,使其产品品牌价值升值,得到消费者认可,从而形成较大“产品差异”,能在提供质量、性能相同产品的情况下收取高于同行的“价差”。这种现象不能视为不公平,而应予以鼓励。如海尔系列产品价格几乎都高于其他企业同类产品价格;山姆会员店“不满意就退货”的承诺,尽管增加了营销成本,但多年来从价格和其他方面得到的回报使企业拥有了长期竞争力。企业理论中的“激励相容约束”也是这样的奖惩激励机制(Molhol,1997)。对守信行为,仅有正面激励不够,还须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否则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再次,当上述两类失信行为并存时,要建立信用权变契约机制。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信用信息传输机制与信用奖惩机制是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失信问题的主要手段。实际上,二者之间也能够相互促进,如媒体“曝光”,列失信“黑名单”等。这些本来主要是用于减少逆向选择的有效的信用信息传输机制,也常会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相反,原本是为减少道德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也往往能减少逆向选择。现实中两类失信行为可能同时发生和相互作用,这就促使人们找寻能够同步防范两类失信行为的方法。例如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出版合约,其道理亦可用于说明发明家与产品推销商、歌星与唱片公司或规制机构与公用事业部门等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Molhol,1997)。经济学家萨平顿(Sappington,1991)提到的一种“信用权变契约”可解决类似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作者先要求出版商预测销售量,再据以签约。如出版商预测的销售量较高,则作者尽量选择较高的一次性稿酬和较低的版税;如出版商预测的销售量较低,则作者尽量选择较少的一次性稿酬和较高的版税。作者选择的这种“信用权变契约”与期货交易中的“套期保值”非常相似。企业中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亦是如此,先确定基薪,再让经营者根据企业的绩效领取绩效金。这样可以有效激励、制约经营者,促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守信。
最后,在企业信用制度设计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要期望政府来解决,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法律首先是约束政府行为(钱颖一,2000),而且政府也会产生失信行为。属于市场机制范围内的事情不要期望用非市场手段去解决,企业的信誉只能通过长期守信来建立。正常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许多行之有效的市场途径可约束企业行为,另外也可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眼前我国正在进行有关信用的法律建设,但应清醒认识到,主要用法律手段解决信用问题成本太高,有时甚至不可行。我国现实经济中已出现不少规制不当或规制失败的现象,有许多本来纯属企业信用的问题,最终演变为政府信用问题,政府机构介入太多会使政府承担过多的社会、法律责任。这是典型的“规制失败”,在信用制度设计中需要格外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