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_股份制改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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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独资银行产权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国有独资银行产权性质为“全民所有”,由于初始所有者为全体公民,其占有资产的分散性和绝对均等性决定了“全民所有”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抽象假定,实际上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来行使所有者的权力,这就决定了国有独资银行产权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产权形式单一,所有权虚置。其二,产权不可转让。

以上两个特征所带来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独资银行无法完全实现其法人财产权。 由于政府的干预使银行债务约束软化,金融产权成为了公共产权。政府目标函数的多元化导致政府单一所有制下的国家银行既是独立经营货币资金的经济实体,又是政府用以分配社会资源,调节宏观金融的工具,这种集商业性、政策性业务于一身的制度,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形成。

2、国有独资银行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银行由于“所有权虚置”而导致内失制衡机制、外无监督机制,同时也缺乏对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的激励机制。

3、国有独资银行形成规模庞大的纵向一体化的组织结构。 这种结构导致:其一,从纵向组织的决策顶层到负责收集信息的底层距离相当遥远,因而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扭曲程度很大,这既加大了信息传递成本,又影响了决策的时效性和精神性;其二,不能发挥现有大银行的规模效应。其三,高度垄断的组织格局使资金的纵向分配格局难以打破,使货币信用资金难以按市场规则横向流动,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从以上对国有独资银行产权特征与弊端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要提高国有独资银行经营自主性,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适合市场需要的组织体系,改善国有独资银行运行效率和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必须打破单一产权结构,增加产权流动性,而股份制改造是现实出路。

二、国有银行和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化的路径选择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银行主要采取股份公司形式,其优点在于:

1、有效地分解了经济上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 股份制银行的股东取得包括剩余索取权和股份转让权在内的经济所有权,股份制银行则取得了独立于最终所有者的法人财产权,从而取得了支配、使用、处置其实际财产和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自主权。股份制银行与作为股东的政府之间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资本关系,这是商业银行能够自主经营的关键所在。

2、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份制银行的内部治理机构体系构建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行长)四方制衡机制,股权的多元化加强了这种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3、股份制商业银行产权具有可交易性。在产权可交易的条件下,金融资源可以横向流动,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也呈弹性状态,易于调整,因此可以从其自身的特点及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在竞争中由市场来安排组织结构。

由以上股份商业银行优点可以看出,股份制银行可以打破以往国有独资银行产权的封闭状态,在充实资本金的同时形成刚性约束的资本经营机制,这正是国有独资银行向真正现代商业银行转化的方向。

在国有独资银行向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路径的选择因关系到改革的成本和最终能否到达改革目的而显得至关重要。单一选择“体制外生成”的“增量”改革路径不仅使改革旷日持久而且成本巨大,因此必须改用“两条脚走路”的方法,一方面继续建立、规范、发展产权清晰、经营机制规范的“体制外”的新型商业银行,另一方面不失时机地进行国有独资银行“体制内”的改造。

三、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条件

随着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及其主导作用方式的重新认识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独资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党的十五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深刻阐述,为利用股份制来推进国有独资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2)财税、信贷、外汇、 投资等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性进展,以及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为金融体制和银行经营机制改革深化提供了必要的体制前提。

(3 )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间接化和政策性业务的逐步分离为国有独资银行商业化创造了条件。

四、关于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化的几条思路

1、目的与原则。 对国有独资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在于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干预、强化银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无特权的,面对市场的灵活有序的组织结构。其股份化的原则应是(1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有利于建立起适当的股权结构,促进产权流动。 (3)有利于满足多层次经济需要。

2、具体构想。 国有独资银行改制就在试点的基础上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1)对原国有独资银行进行“反纵向一体化”改革, 针对目前机构设置纵向一体化传导链条过长、重复设置网点的情况,由原国有独资银行适当放出一部分分支机构,组成由国有独资银行控股地方性商业银行,并吸收地方财政、企业法人的股份投资而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对某些极端贫困地区的分支机构则加以剥离并入政策性银行。(2 )经过“反纵向一体化”变革后的原国有独资银行只保留重点城市分行,但仍以总分行制的全国性大银行存在。对于全国性大银行要建立起适当的股权结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甚至部分外资机构均可担任股东角色,国家银行的董事会必须由一定数量的大股东组成,以分散股权。形成对非市场行为的制约机制。

3、股份化后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应在建立起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和基础上,实现三个明确:(1)经营目标明确,即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2)经营原则明确,即在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3)经营方向明确,即在央行监管下, 股份制银行向全能型银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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