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中读者的私人保护_图书馆论文

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中读者的私人保护_图书馆论文

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中的读者私密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密论文,读者论文,信息咨询服务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02)01-0059-04

1 问题的提出

2000年7月, “美国在线”及其下属公司“网景通信公司”被人告上纽约第七区法院,认为该公司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2001年7月12 日,我国首例网络隐私权侵权案在江苏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结,被告网名为“大跃进”的俞某被判侵权事实成立,赔偿原告张小姐人民币1000元,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E龙”网站公开道歉。这是被法院受理、 并被媒体披露的两起网络隐私侵权案,而潜藏着的、没有被媒体曝光、甚至没有引起当事人注意的侵犯网络隐私的事实可能难计其数,并且还在时时刻刻地发生着,这给图书馆敲响了警钟。现在,越来越多的图书馆的传统参考咨询工作正逐步地向现代化的网络信息咨询转变,网络信息咨询无论是在服务方法与方式、还是在服务内容的学科与主题的范围上,都要比传统参考询复杂得多。在网络信息咨询过程中,咨询者除了咨询一些普通的学术性、新闻性、娱乐性方面相关领域的信息外,由于没有了面对面的拘束与尴尬,咨询者还可以毫无顾虑地向咨询馆员坦露心迹、或询问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因而咨询馆员也就可以获悉更多的读者平时不愿意告诉他人的个人秘密。与此同时,通过互联网,这些咨询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又更容易地被泄漏、传播和扩散出去。因此,虽然目前图书馆开展网络信息咨询尚处于起步阶段,接触到的咨询读者私密还不多,但随着网络咨询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因咨询者的个人私密泄漏而引起的侵犯读者/客户私密权之类的问题一定不可避免。故此,如何保护咨询读者私密,维护信息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图书馆良好形象,将成为图书馆开展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中的一个敏感而重要的课题。

2 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中咨询馆员所能接触到的咨询读者私密的内容

2.1 咨询读者个人私生活方面的信息

法律上习惯将其统称为“隐私”。是指一个人不愿告知他人或被公开的个人私事。在传统的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中,咨询馆员很少接触到咨询读者的隐私。而网络咨询过程中,咨询者和咨询馆员主要以互联网络为信息交流的工具,非面对面的咨询方式,使得咨询者较少心理戒备,愿意(且能轻松地)咨询一些有关个人心理、身体健康、特殊癖好等较为敏感的个人私事,在咨询洽谈中,咨询者很容易把自己的隐私表露出来。而另一方面,为了咨询问题的接收,咨询结果的提供,以及咨询费用的结算,咨询馆员需要了解到更多的属于隐私范畴的咨询读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咨询读者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性别、年龄、收入、职业与单位、生活习惯、业务爱好、家庭成员与社会关系、健康状况、心理状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私人财务清单、财产、债务、订单、E—mail地址、电子签名等等。

2.2 咨询读者的学术需求信息

网络信息咨询的服务内容之一是帮助咨询读者查找、选择、评价、推荐各种信息资源,回答咨询读者的具体问题,提供详细的信息资料。凭借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信息传输功能,人们更愿意坐在家里通过网络向图书馆或其他信息服务机构提出信息消费需求,这些需求可能是围绕某一问题的全面、系统、详细的信息资料,也可能是获取某一方面信息的线索,也可能是某一研究课题查新、论证与评价。此类信息为咨询者的学习、研究所必需,对其学习、研究活动至关重要,从中可以看出他们的学习兴趣、分析出他们当前的研究领域、方向甚至是具体的研究课题。为了保证研究成果的新颖性、独创性、唯一性和先进性,在研究成果正式发表之前,他们一般是不愿意将其研究过程的有关信息公开的。因此,咨询读者的学术需求信息也是带有保密性质、不愿意为外人所知的个人秘密。

2.3 咨询读者浏览有关网站查询信息的网络踪迹

图书馆开展网络信息咨询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建立专门的咨询网站,在这个网站上,不仅开设网上咨询电子信箱,也还会链接许多相关的、重要的学术站点或其他门户网站,或建立有关网站的镜像站点,或建立自己的专题性学术信息数据库接入在咨询网站上,以供咨询者自助查询。咨询读者在访问咨询网站时,可以很方便自由地查检所需信息或有关信息的线索。然而,咨询者在访问过咨询网站及其所链接的相关网站后,就会留下其所访问过的网站、所浏览过的信息的线索踪迹,这些踪迹或以日志文件的形式存在于图书馆咨询网站的服务器中,或以Cookie文件形式存在于咨询者本人电脑中(在下一次访问咨询网站时,其电脑浏览器会将Cookie中的信息或这些信息的代码返回到网站服务器)。通过对访问的网站、浏览的信息分析处理,同样可以了解到咨询者的IP地址、访问站点的具体时间、访问的内容以及访问的结果、阅读兴趣、关心问题、研究动向、E—mail信箱乃至邮箱内的内容等个人秘密。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的读者个人信息,都可能属于他们的私密,咨询馆员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获知,未经读者本人同意或许可,均不应随意地去收集、保存、利用和传播,对读者私密未经许可的扩散,都将可能构成对读者人身权的侵犯。

3 咨询读者私密外泄的责任形式

对于图书馆来说,咨询读者私密外泄,造成对读者个人形象或声誉的损害,既是图书馆集体责任,也可能是咨询馆员个人责任。

就集体责任而言,主要是图书馆没有对咨询读者的个人人身权利予以高度重视,既未能采用先进的技术对读者个人信息资料加以自动保护,也没有制订一套有效的管理规章制度,对咨询馆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最终导致读者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之人轻而易取地获取、利用与传播。

而就咨询馆员的个人责任来说,情况则要复杂得多,以咨询馆员对咨询读者人个人信息的处理形式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读者个人信息搜集方面, 其一是超出工作需求和职责范围、或未经读者本人允许,赁借自己所掌握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擅自、非法搜集有关读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其二是捕风捉影、搜集错误信息,对于从不同渠道得知的读者信息不经核实即信以为真,予以保留和利用。

(2)在读者个人信息分析方面,随意进行深度加工, 对在咨询过程中及从网上搜集到的读者个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处理,将一个人的零散的身份信息、学术需求信息等进行重组、整合,形成一份关于他人的个人完整档案,并以为依据决定或从事其他事项。

(3)在读者个人信息传输方面,在与咨询者的信息交流过程中, 在技术上操作不当或失误,造成读者私人信息不恰当的泄露;或是出于恶作剧、报复或忌妒心理,有意把读者的有关个人秘密信息散布出去,从而给他人造成伤害;或是假冒他人名义,传播不实信息。

(4)在读者个人信息使用方面, 主要表现为对读者个人信息的超职能使用。咨询馆员了解咨询读者的个人信息,主要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但是不排除有少数咨询馆员会将所掌握的读者个人信息为己所用,把读者的学术需求信息及线索、咨询的问题、甚研究课题,提供给自己亲近的人开展同类课题研究;或为经济上的一时一己之利,把咨询读者的个人信息提供、出卖给商业机构,突出的问题是把读者的电子邮箱提供给商业性广告网站,导致读者经常收到广告邮件、垃圾邮件。

(5)读者个人信息保存方面,主要是技术原因, 一是没有正确使用可靠的读者信息保护软件;二是在一个咨询服务过程结束后,没有将读者的个人资料从当前记录中删除,或将其设置为隐性文件。

(6)在实施咨询求助,开展网络合作咨询, 或进行转介咨询过程中,咨询馆员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淡薄,不恰当地把具体咨询问题以外的咨询者个人其他信息资料(甚至是读者的真实身份与咨询目的)告知网上咨询员、乃至公开公布到网络上,造成咨询读者的私密大范围的扩散。

4 咨询读者私密的保护策略

4.1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首先应加立法保护

在我国,人们对于个人私密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以为凡是私密的东西,大多是不可告人的或见不得人的,带贬意的性质。而在西方国家,则认为隐私是一项合法的基本的人身权利,多以立法加以保护。以美国为例,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联邦政府就制订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如《隐私权法》、《金融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信息自由法》、《联邦有线政策法案》、《录影带隐私保护法案》、《联邦电子隐私法案》等。各州还有自己的地方法律,如伊利诺依州的《通讯客户隐私法》、纽约州的《个人隐私保护法》等。另外,如欧盟的《欧洲联盟数据保护规章》和《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加拿大的《加拿大人权法案》、瑞典的《数据法》、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法国的《数据处理、档案及权利法》等都对个人隐私或秘密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对个人私密保护的挑战,各国又在网上个人隐私及有关个人数据的保护方面加强研究和立法,20世纪90年代,美国先后制定颁布了《计算机匹配与隐私权保护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公民网络隐私保护暂行条例》和《儿童网络保护法》等。欧盟对网上个人私密的保护更为重视,欧盟理事会、欧盟部长会议先后通过了《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私有数据保密法》、《因特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因特网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高速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法令法规。1998年10月,世界经合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电子商务专题讨论会,商讨促进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策略,专门通过了《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宣言》,确认了他们对在全球网络上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的承诺。

相比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很不完善。我国没有在《宪法》中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予以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只是在通过《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部门法律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以及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规定对隐私实行间接保护。对于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我国虽然也已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予以保护,但终究难以满足复杂的实际需要。因此,我国仍需加强对个人隐私、尤其是网上个人私密的立法,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独立的人身权;其次就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4.2 从图书馆的角度来说,应加强技术防护和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应在技术上加强防护。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咨询馆员是不会有意地将读者私密泄漏出去的,许多私密的泄漏是在咨询馆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或者是图书馆的咨询网站受到他人的非法进入,存在于服务器中的咨询者的有关资料被窃取;或者在和其他站点进行信息查询,交流信息过程中将有关的读者私密暴露给对方。这些问题都可以用技术手段来解决,目前较好的保护网上个人私密的工具有Blackboard Internet Privacy、P3P等。BlackBoard Internet Privacy是一种共享软件,可以在Win95/98/NT/2000环境下运行,它能够帮你彻底地清除上网浏览网站或查询信息的网络迹,做到踏雪无痕,需要者可到http://www.blackboardsoftware.com上下载。P3P——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s,即网络隐保护平台,由万维网协会(W3C)和隐私权提倡团体共同推广的标准, 经历四年研发而成并于2000年6月正式推出,微软公司几乎同时宣布将在Win2000 中提供对P3P技术的支持,P3P可以帮助用户理清多如牛毛的“网站隐私权条款”,用户可先自行决定愿意提供的个人资料范围,如果某个网站要求超出范围的资料,这个平台会“跳出”警告讯号,提醒用户并“告知这些资料将被用于何种用途”,在微软的IE6.0中的P3P的5项隐私设置中, 最高级的选择可以拒绝所有的cookies文件, 有效地实现对用户隐私的保护。

其次,图书馆还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规章。图书馆作为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要想在网络信息服务方面占有优势,必须注重对读者私密的保护,应该建立专门的诸如《咨询馆员行为守则》、《关于保护读者个人秘密的规定》、《网络服务公约》之类的制度或政策,明确咨询馆员等相关人员在保护读者个人私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奖罚制度,让咨询馆员明白在开展网络咨询时,哪些读者个人信息是可以了解、收集、保存和利用的,哪些是不可随意处理的。一般说来,图书馆的保护读者私密制度主要反映在:(1 )在有关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给予高度重视;(2 )向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选择权;(3)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隐私问题的联系信息;(4)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5)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维持信息的完整性。同时, 图书馆应将自己读者私密保护条款或措施张贴到咨询网站主页上,以便咨询者了解在保护个人私密方面自己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应该做些什么、怎么做?这样,咨询双方才能密切配合,亦可让咨询读者放心,增强他们对图书馆的信任感,从而利于网络咨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4.3 从咨询馆员的角度来看,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提倡业者自律

在已经出现的网络隐私泄密问题中,有一些是网站工作人员或网络信息服务人有意而为的。事实上,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单位的规章制度,都不可能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更不可能解决某一方面的所有问题,许多地方需要道德机制来约束,因此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显得异常重要。在一些法制健全的西方国家,也不放弃道德约束的作用、提倡业者自律。在保护读者私密方面,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图书馆都曾提出从业者的专业伦理守则,在强调“热诚提供大众所需的服务,专业服务的诚实、客观和能力,维护专业的荣誉与尊严”的同时,均不忘强调“尊重并保护读者个人隐私”。在保护网络隐私方面,美国更是提出让业者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的原则,如其商务部长戴利所说,美国对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一贯态度是:商界人士应在个人行为方面严格自律,政府不应施加过多的限制。英特尔等大公司也都表示,无需政府制定法律来保护互联网用户的隐私,高科技公司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

对于网络私密保护法律法规不很完善的我国图书馆来说,更应加强咨询馆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倡导业者自律,在网络咨询工作中,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仅懂法、更要懂得尊重和维护咨询者的人格尊严和法律人身权利。自律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防警告, 即当咨询馆员被动地了解到咨询者个人秘密信息时,应首先预先警告对方其所表露出来的信息可能被移作他用、或网络上被动泄漏出去。

(2)收集声明,即在需要收集咨询者个人信息时, 应告知对方收集目的、转移资料之可能性、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权利、保安措施、联络方式、与隐私权声明的链接,在收集咨询者个人信息前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明确告知修改与更新资料的程序, 让咨询者对其个人资料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利;

(4)对咨询者个人资料的保存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建立安全措施防止资料被不法使用。

(5 )拒绝一切形式的商业性质的个人信息转让和了解需求(除非咨询读者本人要求或声明愿意);杜绝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恶意、无聊的外露和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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