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守护者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分配正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守护者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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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配问题大得很”:诉求分配正义的出场

邓小平晚年敏锐地意识到了分配问题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因此深刻的指出: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战”;如果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所以“分配问题大得很”,“我们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1] (P1356~1357、1364)

事实上,分配是人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因而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显著而敏感的地位。从中文字面上“望文解义”,“分配”可以被理解为“分”和“配”的统一,即某物或某事根据一定的标准被划分,然后以一定的方式安排或配给某人或某物。在这样的解读过程中,分配其实包含着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何物被分配(分配的客体)、谁分配(分配的主体)、如何分配(分配的方式)。所以从最概要的意义上,分配可以被界定为: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方法划分、配置客体的活动及其过程。当然,根据不同的学科视阈和不同的问题层面,还可以对分配作进一步的具体描述和把握。

本文是在经济哲学的语境中讨论分配正义的,因此我们在此把分配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来加以限定的,即分配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价值,即国民收入或体现这部分价值的产品在不同阶级、社会集团或社会成员之间的划分和配置。因此,作为经济范畴的分配之核心乃是物质经济财富以及与之相关的负担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安排或配置问题。

利益(尤其是物质经济利益),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范畴,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进程、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在个体生命的展开历程中,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地位。从历史的视野看,利益是人类社会发展和变迁的内在驱动因素,因而是我们揭示社会历史之谜的一把钥匙;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层面看,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和轴心,因而是我们分析复杂纷呈的社会现象之阿基米德点;从个体生命的展开过程来看,利益是人们所奋斗和争取的一切,是人的行动和追求的根本动力,因而是我们剖析人的行为动机、价值观、人生观的重要坐标。因此,马克思曾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因而人们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列宁则形象的把利益视为“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这意味着,无论社会生活和社会现象呈现出多么复杂斑驳的面孔,利益关系始终是撩开社会关系迷雾的有效突破口。离开利益关系去把握社会现象和寻找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无疑是不得要领的。同样,离开对现实利益分配关系的考察和分析,而去抽象的谈论诸如此类的和谐社会建构方案,也是不切实际的。在社会利益中,物质经济利益是其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因此,社会物质经济利益以及由之产生的社会负担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划分和安排,不仅深刻的影响到个体生命的前途命运,而且切实的关涉到社会风气和人心冷暖,从而根本的关涉到社会能否和谐、生活能否有序展开等重大的社会问题。

“分配问题大得很”不仅一般的蕴含在上述的学理层面,也突出地表现在当下中国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社会现实中。对此,人们已经从以下不同层面给予了描述和指证:

其一,基尼系数不断上升。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而2003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58,2004年为0.465。

其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199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31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510元;到了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622元,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8472.2元,若考虑各种福利因素,实际上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更大;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两者的收入比为1∶3.22,城乡差距继续扩大。

其三,区域收入差距悬殊。在地区之间,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也是较大的,2003年东部地区的人均GDP分别为中部、西部地区的1.91倍和2.38倍,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0366元、7036元、7096元。

其四,行业收入差距不容忽视。1990年最高与最低行业人均收入比为1.76∶1,而2003年这一比例上升为3.98∶1。

其五,群体成员收入差距拉大。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群体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的拉大。

数字是枯燥的,但它以实证的材料向我们揭示的关于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贫富悬殊的现实却是醒目的。虽然我国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其中也的确由于人们的能力和贡献不同而出现一定的收入差距。但是,“一般来说,由于人的能力和贡献的差别是有限的,实行按劳分配不可能导致贫富悬殊”,那为什么会出现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的财富占有现状呢?原因在于“少数人靠非法手段,如偷税漏税、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弄权渎职、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捞取不义之财”[2] (P48~49)。这就意味着,只要我们真正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就不会出现两极分化;只要我们社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自觉遵纪守法,就难以暴富,也就不会出现贫富悬殊的现实。

显而易见,当前分配问题的矛盾焦点在于利益分配不公以及由此造成的群体成员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其根本原因在于背离了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本质上是社会的少部分人非法掠夺和侵占了社会和广大民众的利益,因而是对社会理性秩序的践踏,是对他人生命的侵犯。这势必引起社会人心的涣散和动荡,自然激起广大民众的愤慨和不满。正是“分配问题大得很”的学理根据和现实情势,内在的诉求分配正义出场。那么,何谓分配正义呢?

二、分配正义:经济哲学维度的审视

人是具有自我意识和反思能力的存在物,分配不公及其带来的贫富分化使得人们对现有分配方式的哲学反思不可或缺。诚如恩德勒所言:“对经济资源、政治权力、实用知识等等的分配,始终是公开解决和私下进行的分配斗争的基础,是要求(更多)的‘分配公正’的理由。”[3] (P560)然而,分配正义并不是一个自明的范畴,而是需要认真加以探讨,因为其在被使用过程中充满歧见和混乱,其中把分配正义与分配公平、分配平等等同混用最具典型。之所以如此,与人们对“平等”(Equality)、“公平”(Fairness)和“正义”(Justice)混用误用相关。虽然“平等”、“公平”和“正义”之间的确具有某种关联,但它们之间的差别是明显的,具有不同的侧重点。以笔者之理解,通常意义上,所谓平等,顾名思义就是既“平”又“等”,表达的是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享有均等权利、负有均等义务的社会价值理念和原则,它强调的是“人人有份”的均等要求;而所谓公平,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大家一致认同的尺度即“公”来形式上“平等”地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它强调的是“同等情况给予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给予不同等对待”的等比例的形式平等原则;而正义虽然包含有“平等”和“公平”的成分,但它更多的是指向形而上的价值关切和意义追问,深度地关涉着人的生命尊严和意义世界,其旨趣乃是对人的自由存在本质的价值捍卫和理性担保,承载着“至善”的价值诉求和提升生命潜能的哲学使命,并以此来观照、反思和批判现实的社会事务。因而在笔者看来,究其根本,正义乃是一个具有批判维度的哲学范畴,批判性、反思性和超越性是其具有的内在品格。[4]

对正义内涵如何把握直接影响到对分配正义的理解。当人们把“正义”混同于“平等”时,分配正义就被误解为是分配平等,分配正义就意味着均等的平均主义分配要求;当“正义”被混同于“公平”时,分配正义就被误读为是根据“同等情况给予同等对待”的形式上的分配平等,如根据自由市场竞争原则,或根据拥有的职权大小来分配财富,并由此逻辑的延伸出“资本分配正义原则”或“权力分配正义原则”等在现实中大行其道的分配方式,且无批判的视之为是合理分配的原则。无数的事实证明,无论是“平等分配”,还是“公平分配”,都不能最大程度的消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贫困和苦难,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人的生命尊严和自由价值。因此,需要分配正义的哲学介入。

根据上文对正义的哲学理解为前提,从经济哲学的维度来探索分配正义,为我们深入把握分配正义提供了一种可能。经济哲学作为哲学对经济世界的理性追问和实践批判,意味着对经济生活世界中遭遇的关乎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经济问题及其意识形态进行深度的理性追问和现实的革命改造,因而其内在地包含着对人类基础性存在方式的经济活动之哲学检审,从而捍卫社会经济生活中人的存在价值和生命尊严,承载起对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怀和人之自由提升的哲学使命,为人类提供一个更具牵引力的经济生活世界图景,营建人类诗意的居所。经济分配活动作为人类经济生活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经济哲学研究关注的焦点。在分配正义被简单归约为分配平等或分配公平的今天,需要对分配正义展开经济哲学维度的阐释,从而为社会的经济分配活动提供一个更具解释力和牵引力的分配理论坐标和分配原则。

“只要人们普遍相信产品是按照一种不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时,在那些维护自我利益的人们之间,产业就会失去成效。如果人们普遍接受这样的一般信条,即社会进化是在不公正的方向下发展——即分配已经剥夺了工人们的利益,并且从今以后还会变本加厉地剥夺他们——则就没有力量可以阻止用暴力推翻社会秩序的趋势。”[5] 所以,我们提出经济哲学维度的分配正义之诉求,从根本上而言,乃是出于对分配不公的现实之批判和力求超越的思想努力,在哲学反思所及的范围内为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提供一个基于人类基本善的价值尺度,并通过对利益关系的适度规范和合理调节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以及人民的幸福。基于如此的价值旨趣,分配正义是对人们的分配行为和分配方式之根据以及分配后果等一系列方面所进行的哲学追问和价值审视,旨在确立一个合乎经济理性和合乎人的目的性相统一的财富分配原则,为人们的利益分配奠基坚固的哲学基础和合理的价值前提,从而确证、捍卫和提升人的自由存在本质和人的生命尊严。分配正义蕴含着分配尺度的经济合理性、分配程序的社会正当性、分配结果的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哲学诉求,它从人的自由存在本质的原则高度出发,并基于坚实的经济生活世界而进行的理性反思和价值审视,从根本上为人类自由的增长、人之生命尊严的提升和社会的和谐幸福提供哲学关切和价值牵引。

从经济哲学的分配正义观来看,平等分配并不符合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因为它没有关注到分配的经济效率维度,缺少经济合理性方面的考量,从而平等分配必然导致低效率的社会经济生活和贫乏的物质基础,终究伤害到人的生存、享受和自由发展。同样,公平分配也不能确保分配正义价值的现实化。一方面,由于公平分配是基于“同等情况给予同等对待”的等比例原则,只注重分配程序上的形式平等,而缺少对分配根据和尺度之合理性前提进行必要的哲学反思和价值审视,从而有可能借形式的公平分配之名,行不正义分配之实。另一方面,即使以极具合理性的尺度进行公平分配,也有一部分人因个人的天赋因素、家庭出身、社会背景和发展机遇的不幸,导致其基本生存权利无法保障,从而使其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在现实中受到伤害。而这一切,内在的需要分配正义的价值匡扶和担保。事实上,分配正义不仅内含着对平等主义分配观的超越和对分配不公的矫正,而且也是对公平分配的超越思考。

三、分配正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支撑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和政府根据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主张和实践要求,即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便极大地激发社会活力,充分促进公平正义,从而形成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则进一步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由于和谐社会的理论主张和实践要求深刻地切中了当下中国现实问题的核心,因此它一经提出就立即获得了广大民众的积极呼应和广泛赞誉,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好评。这说明人们对和谐社会、和谐生活的向往是普遍而热烈的,同时也从反面折射出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确存在不和谐的音符甚至包括尖锐的冲突。“问题是时代的口号”,而每一个问题又都是一个化了妆的答案,我们的重要工作之一便是通过“卸妆”直截问题的核心,从而揭示生活的真理。

人的自我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对于“和谐社会”,我们可以从更概括的意义上把它归结为四个方面和谐的社会,即人与自我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6] 其中人的自我和谐是人际和谐的前提,人际和谐又是人与社会和谐的基础,而人与自然和谐则不过是人的自我和谐、人际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的另一面而已。因此,人的自我和谐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所谓人的自我和谐,简要的说就是个体生命的和谐即身与心的平衡、灵与肉的和谐。然而,要使社会的个体能够获得和谐的生命存在状态,有起码的两个前件:肉体生命存在得以保障;社会公心能够守护社会事务。

首先,无论在何种社会环境中,当一个人的肉体生命存在的物质经济基础被剥夺或得不到保障时,人的灵性成分就会被消解而隐退,动物性本能就会凸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的指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7] (P86)在这种情况下,人只能生存在“霍布斯丛林”中,“他人就是地狱”,根本谈不上和谐可言。

其次,即使个体生命存在的物质经济基础得到保障,但是只要社会充满着不公、非义和邪恶,社会公心被挤压到晦暗的边缘,那么个体的灵魂仍是得不到安宁的。而一个灵魂得不到安宁的生命是谈不上和谐的生命,自然会引起个体的不满,并导致人际关系的冲突和社会动荡。①

因此,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需要和谐的社会利益分配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分配正义的思想资源和价值担保。

然而,分配正义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范畴,根据当前我国的国情民生,如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等综合现实,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分配正义应体现如下的价值主张和分配原则:

其一、基本经济需求满足的原则

基本的经济需求就是个体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和基本生活而必需的物质经济条件,是生存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我们必须自觉意识到,“对个人自由最彻底的剥夺莫过于一贫如洗;对个人自由最大的损害莫过于囊中羞涩。”[8] (P3)根据美国学者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是具有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而且这些需要具有相当确定的等级排列,如安全需要比爱的需要更强烈,而生理需要强于安全需要。因此,人的基本经济需求对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是个体生命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良好社会得以可能的根本前提。正是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的承诺,《世界人权宣言》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作为基本的人权,并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维持他本人和家庭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事实上,一旦人的基本经济需求得不到满足,人将失去做人的资格和尊严,个体就无能顾及社会的基本规范要求,从而触及社会的秩序底线而引发社会混乱,也因此漠视乃至敌视他者存在的合法性。因此,我们倡导基本经济需求满足的分配正义原则,并没有平均主义分配之意,而是基于对人的生命尊严的捍卫,基于个体基本经济需求无法保障可能导致的不良政治和社会后果之担忧。而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价值要求。所以,“增加财富的总价值并不是件坏事,但我认为,除非你考虑到如何分配财富,否则,所增加的财富并没有价值。”[9] (P26)我们必须清醒的意识到,无论是经济的增长,还是社会的进步,都必须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促进的人的幸福和增长人的自由为根本目的。财富分配必须以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为重,以满足广大民众的基本经济需要为重中之重,这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要义。

其二、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应得”原则

“应得”(desert)是人们常用来描述正义的词汇之一。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而西塞罗则将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10] (P264)按照这种理解,当一个人如果给了某人应得的或应有的东西,那么前者对后者的行为便被指称为是正义的,因为后者所得到的东西是他应该得到的东西。所以,正义的“应得”内涵使得一种行为、一种态度、一部法律、乃至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他或它就是正义的。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具有不同的现实的“应得”原则,所以不能将“应得”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层面。

在今天,我们需要倡导和贯彻的是按劳动和贡献分配的“应得”原则,使每一个社会成员按其付出的劳动和做出的贡献来获取经济收入和物质财富。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的“应得”分配正义原则在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助于坚持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尊严,从而激发广大民众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确保社会经济财富能不断涌现的动力机制。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是在劳动中不断成就自我、丰富自我的存在物,因此按劳分配的正义原则有助于尊重劳动,有利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再次,按劳动、贡献分配原则还有助于抵制分配领域内普遍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营建公道的分配环境和分配监督,遏制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当一个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自己的诚实劳动、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来收获自己的物质经济财富时,我们可以说这种分配制度和分配行为是正义的,因为这符合分配正义的内在价值。

其三、在利益分配中实行“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

如上文所述,“基本经济需求满足原则”为个体生命的持续和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经济需求保障,而“按劳(贡献)分配原则”为物质财富的生产注入了不竭的动力。然而,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人们之间存在自然禀赋和社会条件方面的差异,社会必然出现不平等。如果说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种不平等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允许或者说是公正的呢?这实际上提出了对利益不平等的限制条件。对此,罗尔斯在其第二大正义原则中作了阐释,认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11] (P70)。因此,所谓“差别原则”,就是指社会的经济和财富分配虽然无法做到完全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表明,效率原则本身不能担当起正义的标尺,意含着要超越仅以效率作为经济合理性唯一尺度的狭隘立场,担当起对生命的人道关怀。罗尔斯指证,按照“平等自由”的正义原则,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是,实际情况是,由于我们没有作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使得人们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并由此深刻的影响到人们现在和未来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状况,而这一结果在道德观点看来是任意的,是不恰当的,因此需要“差别原则”的补充。[12] (P72~73)“差别原则”包含着这样的价值主张,即社会有责任和义务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较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们,应该对社会的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人道关注和分配倾斜。我们之所以提出利益分配中的“差别原则”,是因为它符合社会主义的价值原则,切合当今中国的国情民生。

分配正义的三个原则是内在统一的。“基本经济需求满足原则”为个体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保障,从而为每个人的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提供了可能。“按劳动和贡献分配的‘应得’正义原则”为财富生产提供了必要的动力保障,从而为社会的和谐和人类自由的增长奠定丰富的物质基础。而“差别原则”则对社会的弱势群体充满了道义和制度上的关注,从而促进他们的现实自由能力之增长,逐渐实现平等的社会地位。总之,分配正义的价值理念和分配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分配正义的哲学伦理守护,而分配正义本质上构成了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支撑。

注释:

①据《瞭望》2006年第42期报道,在对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发现,一些地区的社会矛盾事件中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苗头,即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不公平对待而积累了不满情绪,并借机宣泄。同时,不满情绪也在一些“精英阶层”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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