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从收益能力到人格尊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益论文,能力论文,人身损害赔偿论文,人格尊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责任的不同种类
对实施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是民事责任特有的要素。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体现为:强制不法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在私法关系中,损害赔偿旨在通过责令不法致损行为人向遭受不法行为侵害并遭受损害之人赔偿损失,从而平衡违法行为造成的恶果。
损害赔偿是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财产性补救,通常是根据受损财产的经济价值来决定赔偿数额。即使在私法关系中,损害赔偿也不仅仅是赔偿损失,还包括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在这后一种情况下,向不法行为的受害人支付金钱赔偿的义务并非按照受损财产的经济价值进行计算,因此,这时的损害赔偿不是赔偿财产性损失,这一损失甚至可以不赔偿,而是一种惩罚,既可以矫正违法又可以警示类似的不法行为。
民事责任区别于其他责任,如由公法调整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审计责任。民事责任只涉及由私法规范的法律关系,即使当事人之一(受害人或不法行为责任人)是国家行政机关。事实上,国家机关既可以依据私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据私法的规定对因合同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也可能是不法行为的责任人。①
由民事责任引发的财产性义务不仅针对自然人而且也针对法人。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也可能不是因其行为或事件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者,是基于雇佣关系或领导关系而负有责任(如雇主责任)或者基于监护和教育义务而负有责任(如家长责任和教师责任)。
刑事责任则相反,是绝对人身性的责任,仅针对自然人,并且仅涉及法律明文规定的、被认定为犯罪并且必须以刑罚给予惩处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这类刑罚只能在完成诉讼程序后,由刑事法官做出,在诉讼中,辩护权应该得到保障。刑罚处罚可以是罚金(对于轻微的犯罪),但通常是通过监禁来剥夺人身自由。
行政责任是针对需要制裁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但同样是由法律规定的)。这类处罚可能是对不法行为人产生不利后果,比如取消或中止为开展特定活动必要的许可(比如因违反交通法规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或因违反相关义务而被勒令停业);也可能是责令不法行为人向国家行政机关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由国家机关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处罚:支付罚款、颁布行政决定。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起诉。
审计责任(responsabilità contabile)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行为不当,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国家机关遭受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法官按照特别法的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查证,这一诉讼被称为“责任诉讼”(giudizio di responsabilità)。
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对财产实施保护的方式也不同,就象不同的法律责任由不同的法律来规范一样。然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却是一致的:无论以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违法行为都要依法承担责任,也就是赔偿损失。至于民事责任,可以是对因义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承担的赔偿义务,也可以是对因不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的赔偿义务。
二、民事责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或阿奎利亚法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分为两种形式,这种分类与罗马法债的基本划分相一致。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指出了这种基本分类:“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私犯。”②
合同责任产生于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通常是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那么,必须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丧失的利益。
侵权责任,也被称为阿奎利亚法责任,这一称谓源于:“论损害的阿奎利亚法”(Lex Aquilia de damno),在罗马法中,它是一部调整私犯责任,规定不法损害(iniuria datum)之诉的法律。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对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原则性地指出:“因任何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不法损害的,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③
构成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有:1、行为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并且必须由行为主体为此承担责任(或在特殊情况下,由负有监督或教育义务之人承担责任);2、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致损行为),或者过失(即行为人因疏忽大意、不谨慎、无经验,无意地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构成侵权责任的客观要件有:1、损害;2、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3、不法损害是因侵犯其他主体的权利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导致。
民事责任具有财产性,它要求责任主体履行给付义务,即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或不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它是义务不履行引发的结果或是不法行为产生的后果。这一责任的财产性决定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害的赔偿,又是对受害人人身或精神损害的赔偿。
在对人身完整性(integrità fisica della persona)造成的损害中,当事人不能恢复先前的状态。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可能是阶段性的,也可能是永久性的。该不良后果使受害人丧失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其结果就是限制了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或使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损害赔偿弥补的是财产损失和由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对非财产性损害给予赔偿,这一损害无法进行计算,也无法用财产来交换。
非财产性损害可以是由不法行为造成的痛苦、失去健康、或者对生理和心理造成的损害;对该损害的赔偿并不是对丧失的财产“价值”进行赔偿,而是以给予经济性利益来平衡(非财产性)损失。
当不法行为造成对他人精神完整性(integrità morale della persona)的损害时,如不法损害他人名誉、诽谤他人,使其声誉受损(这种当众诋毁他人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意大利刑法典》第595条的规定,被视为犯罪),即使赔偿难以完全消除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名誉致损的认定,尽可能弥补损失并惩处不法行为人。
三、财产损害
如前所述,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是通过财产性给付进行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体现为由不法行为人向受损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这一特点也影响了损害概念本身,以至于使人们几乎仅从财产损失的角度来认定损害并且使人们相信通常只有财产性损害(损失和赢利perdite o mancato guadagno)才可以获得赔偿,也就是说,是不法行为“直接、即时产生的后果”(conseguenza immediata e diretta)。④
《意大利民法典》也对非财产性损害进行了规制:“非财产损害应当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赔偿”,⑤ 也就是说,仅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赔偿。典型的例子(长期以来唯一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情形)是《意大利刑法典》第185条的规定:“一切造成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的犯罪均使犯罪人和按照民事法律应当为犯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人负有赔偿的义务。”当涉及人身体损害时,确定赔偿数额所遵循的标准同样充分显示了由财产性给付,通常体现为金钱给付构成的损害的财产性特征,当然也是赔偿的财产性特征。
传统标准被称为“鞋匠法则”(regola del calzolaio),这一法则是肇崖⑥ 在计算赔款时使用的著名例子中提出的:“如果一个鞋匠每天做2.4只鞋,你们弄伤了他的手以至于他每天只能做一只鞋子,你们应当支付给他制作1.4只鞋的报酬乘以痊愈尚需天数的补偿,节假日除外。”⑦
依据该法则,应当赔偿的损失,即使是丧失生命的情形,亦不仅局限于损害本身,而应当根据损害引发的全部财产性后果计算赔偿额。例如,可以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可能减少的收入的最低标准进行估算。当然,在不法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正常生活和社会关系但未产生即时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不予考虑或不予计算。
四、有关损害赔偿的意大利宪法原则和《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损害、生物损害、尊严损害⑧
绝对的财产性损害概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主导地位,然而,基于意大利宪法确认的基本人权和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学理论和判例按照意大利宪法精神对法律做出解释,绝对的财产性损害概念逐渐被颠覆。
在这一进程中,意大利宪法法院起了重要作用。意大利宪法法院是宪法的保障机关,享有违宪裁定权。在法律渊源中宪法优于一般法。一旦意大利宪法法院查明某项法律违宪,就不得再对该法律做出其他的解释,以使其符合宪法的规定。意大利宪法法院以裁定做出违宪宣告,违宪的法律自宣告之日起无效(如同该法被废除一样)。
意大利宪法法院认为,⑨ 有必要依据宪法对《意大利民法典》中民事不法行为的规定进行修订。《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的规定必须按照宪法第32条进行解释,宪法第32条规定共和国“保护作为基本人权的公民健康权。”
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人权也应该受到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的保护。依据宪法原则,《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规定的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当解释为不仅适用于对财产造成的损害,而且适用于由人身或精神损害产生的经济损失。为了尊重意大利宪法确认的基本人权,必须将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由不法行为后果引发的一切损害,包括对实现自身价值造成的损害,即使不影响其收益能力。因此,无论是生物损害(danno biologico)还是尊严损害均可获得赔偿。这两类损害有别于传统的精神损害,体现为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暂时性精神紊乱,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已由《意大利刑法典》第185条做出了规定,对这类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加以制裁。
在法学理论及判例中,生物损害被解释为对被害人身心完整性造成的损害,并非指可能产生的财产性后果,这一后果可能并未产生。这种损害有别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和收入减少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并列入传统财产性损害的范畴。
为了保持司法解释的一致性,意大利最高法院的判例尤为重要,上级法官负责审理因不服下级法官的判决提起的上诉案。
判例认为生物损害应该包括广义的丧失劳动能力,例如,丧失从事有收入工作的潜力。所有因不法行为产生的负面后果均应包括在财产损害内,也包括对健康权的损害。对健康权的损害应当与财产损害一同获得赔偿,或者忽略因丧失特定劳动能力造成的财产损害仅对健康权的损害进行赔偿。⑩
在意大利,生物损害的种类不断扩大,以致在一些判例中出现了与收益能力无关的损害类型:1、对容貌造成的损害。例如造成小女孩完全脱发,尽管这一损害并未影响她的收益能力,但是会给她带来生理、心理方面的损害,影响她从事正常工作,损害她的竞争能力;(11) 2、对性生活造成的损害。按照配偶权中的同居义务,不法行为导致一方配偶丧失性生活能力。(12)
由于可赔范围不断扩大,对人的尊严造成的损害亦可获得赔偿。这一损害体现为因生理损害导致受害人无法或很难重新融入社会、维持正常生活。在未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下,这类损害划入生物损害的范畴,致使生物损害涵盖了所有不涉及收益能力的损害,因此也包括不产生财产损害后果的尊严损害。(13)
五、新近具有代表性的判例:第三人的财产损害、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环境污染损害
(一)第三人的财产损害
意大利最高法院新近确认了遭受财产损害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4) 该案例涉及一位女士,由于她的丈夫在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汽车撞倒导致重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该女士为了照顾丈夫而辞去了自己的教师工作。意大利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受害人的妻子遭受的损害同样属于直接损失,是使其夫遭受损害的同一不法行为引发的后果。因作为主要受害人的其夫遭受的同一交通事故给妻子造成的不公平的财产损害也同样应当给予赔偿。由于交通事故致使其夫遭受损害,而事实上妻子辞职又是履行配偶问辅助义务所必须的,因此,对妻子的赔偿应当包括因不法行为导致其辞职造成的收入丧失。
意大利最高法院还确认,在该案例中,除财产损害外,因人身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因不法行为后果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均应给予赔偿。除受害人以外,其近亲属亦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二)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1998年前,意大利最高法院对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持否定态度。在1998年2月11日第1421号判决中,意大利最高法院确认了对人身损害(通常指交通肇事)导致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获得赔偿。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在受害人死亡时,方得请求。
意大利最高法院曾认为,不法行为使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或直接或间接地、但仅给受害人本人造成痛苦,而其近亲属受到的精神损害是该不法行为导致的非即时的、间接后果,属于不予赔偿的范畴。
自1998年4月23日第4186号判决起,意大利最高法院确认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当损害是不法行为必然引发的后果时,即使是非即时的、间接后果,但在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此,所有损害,包括不法行为通常造成的损害和由受害人人身损害造成的近亲属的损害都应给予赔偿。
(三)环境污染损害(danno da inquinamento ambientale)
有这样一个很特殊的由一座化工厂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由于该化工厂的锅炉爆炸引发大面积有害物质泄漏,给周边工业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该区内一位企业主称自爆炸事件发生后,严重的环境污染使该企业的产品无法出售致使企业被迫停产。另外,该企业主本人也直接受到了有毒性气体的侵害,由于健康受损,致使他不能正常工作和管理企业。
在损害赔偿诉讼中,一审法官认为财产损害表现为该企业主所持有的本企业股票贬值,但由于股票贬值是不法行为产生的间接后果,因此,不能赔偿。至于对企业主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不能证明二氧化烷中毒与精神紊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不予赔偿。
根据先前精神损害赔偿判例体现的精神,精神损害指因不法行为导致的暂时性精神紊乱,且精神损害赔偿以存在受害人人身损害为前提。显然,由过失犯罪引发的有毒物质泄漏、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不属于这种情况。在上诉审中,法官将问题提请意大利最高法院批复,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能够证明精神损害是由严重损害周边环境的污染引发的、且该污染是由《意大利刑法典》第449条规定的过失犯罪造成的,那么,即使不法行为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生物损害),也未造成财产损害,仍得给予赔偿。
在发生暂时性群体精神紊乱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共卫生部门对有毒排放实行定期监控并出具检验报告。在有毒排放未造成人身损害,仅仅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情况下,遭受有毒排放损害的受害人不能当然地获得同等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其后的司法解释,如果处在特定情况下的群体(比如在环境被污染的地区居住或工作),能够证明有毒排放造成了暂时性精神紊乱,并且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即使未造成生物损害也未造成财产损害,只要过失犯罪侵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同样可以得到(过失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15)
六、意大利最高法院的最近两个判例对非财产损害赔偿解释的新发展
最近意大利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16) 通过对类似案件的分析、阐释,为我们展示了一个非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发展的完整过程。
案例一是在实际损害的框架下讨论的,涉及对已故受害人的妻子、女儿和母亲的损害赔偿。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没有病理学方面的证据表明对健康权的损害应当视为对人身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的损害,也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涉及的不仅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实际损害赔偿。因分娩造成新生儿严重疾病的,新生儿的父母享有赔偿请求权。因医护人员的诊断和护理的严重失误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因窒息而造成新生儿脑萎缩)致使完全破坏了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使其父母永远要为成为植物人的子女操劳。
意大利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做了修正。按照先前的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方可对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事实上,不仅已故受害人的近亲属而且严重致残人的近亲属都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家属的痛苦属于不法行为引发的直接后果。(17) 这一结论势必使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无限扩大。但是,它是一个在不违反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情况下应该解决的问题,不过应当加强对证据的要求,即必须有造成损害的确切证明。这通常涉及受害人的配偶和父母,在他们的亲人遭受人身损害后,为履行照料义务,他们的正常生活被完全破坏了。在这种情况下,不法行为同样造成了实际损害,遭受损害者是受害人的亲人。这一损害必须进行证明,不得推定。
意大利最高法院注意到,《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已经对非财产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其标题正是:“非财产损害”),根据该条款:“非财产损害应当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赔偿。”应当指出的是,在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颁布时,唯一明确规定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是1930年颁布的《意大利刑法典》第185条。
然而,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在面对犯罪导致精神损害、暂时痛苦、精神紊乱请求保护的问题时,已经不能仅仅以《意大利刑法典》第185条来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的传统限制性规定。(18)
在现行法制中,宪法是最高法,是其他法律的渊源。宪法承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19) 按照这一规定,非财产损害应该是范围很广的一类损害,包括任一损害公民自身固有价值的情形,即使这一价值并不蕴涵任何经济利益。
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认识得到了新近立法改革的支持。除由犯罪引发的非财产损害以外,立法者明确承认了侵害公民人格权造成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一些法律规定了涉及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特殊情况:在执行职务时因过失致他人丧失人身自由(非法拘留)的情况;非法搜集和使用他人资料,尤其是通过网络非法搜集和使用他人资料;因种族歧视或宗教歧视导致的侵害;在公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拖延诉讼程序的,被视为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诉权。
判例不断强调对不公损害给予完全赔偿的重要性,这一赔偿不仅包括狭义的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损害,还包括对公民基本人权造成的损害。
令人瞩目的重大改革是对特殊的、不同于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损害类型——生物损害赔偿的承认。(20) 这一改革体现了宪法对公民身心健康的保护。(21)
对生物损害进行保护的基本依据是《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有关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对健康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给予保护,则依照《意大利宪法》第32条的规定赋予。(22) 非财产性的生物损害就以这种方式摆脱了《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有关非财产损害赔偿规定的束缚,得以按照《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的规定获得完全赔偿。
意大利最高法院不仅做出如此解释,而且还认为应当在实体法中对“非财产损害”的概念做出修正,使其具有更强的包容性,泛指一切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公民自身固有价值的情形,而不仅指“精神损害”。按照宪法基本原则对《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做出的扩大解释仅适用于犯罪造成非财产损害的情形。而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人权造成的损害也同样应当给予赔偿。另外,当宪法保护的利益遭受侵害并引发精神损害(精神紊乱、精神痛苦)、且不法行为可以比照犯罪处理时,按照这一扩大解释,同样应当给予赔偿。
当不法行为侵害了宪法保护的利益时,通过赔偿体现的只是基本保护。宪法生效后,法律认可的对非财产损害给予赔偿的情形也应当包括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并不一定具有经济利益,但是,为了切实有效地给予保护,应该对这类非财产损害进行赔偿。
意大利最高法院对因近亲属死亡(配偶、子女、父母)导致的非财产损害进行研究后认为,属于永久丧失家庭关系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家庭是基于婚姻建立的自然共同体,受宪法保护;(23) 因近亲属死亡而导致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涉及感情、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信任、依赖以及家庭中自我价值的实现。它是一种不同于健康权的法益,然而,当对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时,应当按照生物损害得到赔偿;而遭受不公精神痛苦时,则应作为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根据意大利最高法院的新精神,对不具有财产内容的宪法性利益的损害不适用《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有关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应按照《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有关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更确切地说是给予补偿,因为这种损害是不能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估价的。
意大利最高法院还就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研究,因果关系的存在是给予赔偿的前提条件。在近亲属死亡的案件中,在近亲属死亡导致丧失家庭关系与不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一事件(人的死亡)损害了由亲属关系联系的不同主体。“死亡”这一自然事件不仅使受害人遭受他一生中的最大伤害——丧失生命,也导致了受害人与其家人亲属关系的终止,并且损害了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感情、家庭生活中的相互信任、依赖等不容侵犯的利益。
不是所有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223条在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中规定的因果关系原则,只有不法行为直接、即时产生的后果才能给予赔偿,并且应当按照《意大利民法典》第2056条有关不法行为损害赔偿估价的规定进行赔偿。然而,在损害后果是不法行为通常造成的情况下,赔偿可以扩大至非即时的间接损害。
尽管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并不蕴涵任何经济利益,但是根据家庭状况的不同,损害可以表现为永久丧失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终止,损害对于核心家庭而言尤为严重。损害必须得到证明,也可以通过客观情况进行推定。由于造成的是不含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额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
最后,意大利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不得援引依据宪法精神对《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做出的扩大非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最新解释增加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种类,亦不得提高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额。该司法解释主要以给予损害赔偿的方式填补法律在人权保护方面的空白,以期重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双轨赔偿体系。至此,非财产损害包括狭义的生物损害、传统的精神损害和其他因侵害宪法保护的利益导致的损害。在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时,法官应当首先适用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规定。
意大利宪法法院原则上认可了意大利最高法院有关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是强调指出,在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双轨赔偿体系中,该司法解释应当与意大利宪法法院对《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做出的宪法性解释保持一致,即该条有关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应当适用于因侵害基本人权导致的非财产损害。(24)
七、结论
适用于因不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领域的“具有生命力的法律”,(25) 也就是说,那些被实际运用的法律,通过对民法典法律规范的解释呈现出不断发展完善的态势。
可赔偿范围从占主导地位的绝对财产性损害逐步发展到对人格尊严的非财产性损害,并且将对人格尊严的赔偿完全独立于受害人的收益能力放在首位。
由不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可能产生财产性后果,可以金钱赔偿。然而,也可能产生并不损害受害人劳动能力或收益能力的非财产性后果。有时不法行为对人身及基本权利造成的损害较之造成的财产性损害后果更为严重,尤其是侵犯基本人权,如健康权、人格尊严、荣誉权、家庭权等时就更是如此。况且这些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侵犯上述权利不可能不产生损害后果,因此,应当给予赔偿。这一赔偿不是对被损害的利益做出的等值赔偿,而是在可能的范围内弥补或减少损害,以期重新平衡不法行为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利益。
这种“具有生命力的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既顺应了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价值的趋势,同时也折射出法律制度的变革。这一变革使非财产性损害无论在宪法(根本大法)层面上,还是在一般法(隶属于宪法)即《意大利民法典》的层面上均得到了保护。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也同样应当受到调整私人法律关系的《意大利民法典》的保护。如果《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违反了宪法基本原则,那么,将被意大利宪法法院宣告违宪并失效。
宪法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应该根据宪法精神和宪法基本原则对法律做出解释: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人格尊严和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两个由宪法和法律体现的原则推动了法制的发展,也加重了解释者的责任。解释者们必须遵循严密的法律解释逻辑重建体系。这种“具有生命力的法律”在损害赔偿领域中的不断发展完善,就是根据法学理论和判例对法律进行成功解释的最好例证。
丁玫、李静: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罗马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由国家机关的雇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的损害,比如,国家机关的机动车因交通肇事致使他人遭受损害。
②Gaio.3,88。
③《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
④《意大利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了对因债务不履行而导致损害进行赔偿的一般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因不法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
⑤《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
⑥Melchiorre Gioia(1767—1829),意大利学者。
⑦Melchiorre Gioia:《不公平损害,合理补偿与法院计算的相关依据》,卢加那1840年版,页167。
⑧原文为Danno alla vita di relazione,指对有尊严地生存造成的损害、对人际关系、正常交往造成的损害,例如毁容等。——(译者注)
⑨意大利宪法法院1986年第184号裁定。
⑩意大利最高法院1994年11月5日第9170号判决。
(11)意大利最高法院1995年1月23日第755号判决。
(12)意大利最高法院1986年11月11日第6601号判决。
(13)意大利最高法院1999年11月17日第12741号判决。
(14)意大利最高法院2001年2月2日第1516号判决。
(15)意大利最高法院2002年2月21日第2515号判决。
(16)意大利最高法院2003年5月31日第8827号判决和第8828判决。
(17)意大利最高法院1998年4月13日第4186号判决。
(18)这一认识源于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草案,并为以后的判例所肯定。
(19)《意大利宪法》第2条。
(20)意大利最高法院1981年第3675号判决。
(21)《意大利宪法》第32条。
(22)意大利宪法法院1986年第184号判决。
(23)《意大利宪法》第2条、第29条、第30条。
(24)意大利宪法法院2003年第233号判决。
(25)" diritto vivente" ,直译为“活法”。——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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