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于多民族和多文化的日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多民族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族问题没有万全的解决之策。因为不是民族差异产生民族问题,而是问题发生使民族差异凸现出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同地区密切相关,形成历史性的个案。以历史为背景的个别矛盾难以用一般论来阐述,必须一个一个地、具体地给予解决。
日本民族的形成
据1996年法务省统计,定居的外国人不过占日本总人口的1.08%左右。虽说有土著虾夷族、在日韩国=朝鲜人和华侨移民集团,但日本仍是单一民族占压倒多数,在世界上极为罕见的国家。由于大海环绕而同大陆隔绝的地理环境,它既无受外国统治沦为殖民地的经历,也没有从海外输入奴隶的情况,所以形成了被称之为“单一民族的国家”。但从日本的历史来看,并非一开始就是由“日本人”一统天下。绳文时代,日本列岛存在着若干语言不同的地域性集团。即便在实现国家统一后的7世纪中期,交战的俘虏虾夷人、熊袭人、 隼人等仍被大和政权统治下的人们视为异族,北海道、东北、北陆的一部分、南九州和冲绳被视为异族的土地。远离政权中心地的边境地区——北海道和冲绳,直至明治时代都是一面受着日本人政治、经济、文化的侵略,一面作为各自的民族区域保留下来。
15世纪,从中国到东南亚海域出现了通商的海洋国家——琉球王国。这个国家一成立,琉球人的民族觉悟就高涨,以琉球人这一独立的民族屹立于世。在当时的葡萄牙文献中,已将进入东南亚的琉球人同日本人区别开来,被称为“来基倭人”或“哥莱斯人”。假如没有岛津藩的侵略以及明治时期冲绳县的设置,琉球人很可能被作为与日本人不同的民族确认下来。另一方面,虾夷民族则由明治政府强行编入日本“国民”队伍,同琉球人一们成为彻底的同化政策的对象。
不论何种场合,同化总是从“国语”教育开始的。通过让其学习比“方言”或者民族语言更优越的语言——国语,来使之日本人化。
如此看来,日本民族也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造的民族”。但是,在近代以前的历史中,具有共同文化、并共有“我们的意识”的群体业已形成,事实上它在岛国这个范围中明显占据了大半壁江山。在此有利的条件之下,明治时期便顺理成章地成立了一个民族,一种语言和一个国家的举世罕见的单一民族国家。
多民族化的倾向
在联合国的180个国家中,单一民族集团占总人口9成以上的国家为23.3%;超过总人口一半的国家为49.7%;哪个民族都不满总人口一半的国家为27%。世界上70%的国家,10个人中就有1 个多人属于多数民族以外的民族集团。这样的话,被称为单一民族国家的日本在世界上显然纯属例外。
许多日本人常常将国内的民族问题归之为“虾夷族问题”、“在日韩国=朝鲜人问题”两大类,没有意识到自身的民族问题。
20世纪后半期,人类借助飞机频繁往来,开始了前所未有的世界规模的人口移动。为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人们跨国迁移。日本作为经济大国,跨入国门的外国人急剧增长。近10年间东京的外国人登记人数成倍上升。即使我国经济不景气,只要同其本国相比在此的收入和生活条件是高的,愿在日本居住一段时间的外国人就不会减少。再者,高龄化的日本社会,要维持高生产率,企业界雇佣劳动者的潜在需求直至将来也不会减退。
我国的政策虽然对专门技术工种的就业者敞开门户,但不接纳以单纯劳动力为目的的外国人境。然而,事实上对移民南美的日裔后代既允许纯粹赚钱的劳动者,又接纳以研修为名的就职者。其中不乏没有在留资格的就职者、逾期不归者,除了在日韩国人=朝鲜人等具有特别永久居留权的人之外,亚洲诸国、南美日裔等新来者增加了。无论怎样加强法制,要阻止外国人的流入是困难的。假如实行部分的“锁国”,则要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
前来日本打工的并非是移民。移民打算在移住国过一辈子,会自觉努力与移住国同化。而当代世界巨大的跨国人口移动则以在富裕国家打一段时间工为目的。这些人一方面在移住国社会中掌握生活必须的法律和知识文化,另一方面顽固地维护自己民族的同一性。现在,能打电话和发传真同故乡的亲人、朋友经常保持联系,并通过卫星电视了解故乡的情况,又可以收听CD的民族音乐来化解乡愁。
总之,出现了同时生存于两个社会的人。基于此类人的增加之现实,必须改变迄今为止对定居外国人实施的以向日本社会同化为前提的政策。即使是以打工为目的的外国人,也有在日本定居并结婚生子,同时将亲朋好友唤来的人。因而,外国人定居者急剧增长。到21世纪中叶,可以预料同出生于外国的人比邻而居是司空见惯的。
作为个人的外国人同日本的国家制度发生摩擦,则被作为“外国人问题”来对待。然而,要是定居于日本的外国人增多,作为集团提出有关自己文化的权利,这就具有“民族问题”的性质。我国将来肯定走向多民族国家,由此产生新的民族问题。为了避免这些矛盾,就必须着手解决现在的“外国人问题”。
容易产生差异的国民性
许多国家存在着多个民族集团,因此在普遍具有同异民族接触的经验,而国家政府也具有制定各种民族政策的经验。与此相反,我国除了部分都市,大多日本人没有同外国人作过邻居的,国家政策也无非固守现已落后于时代的“同化政策”。随着我国的多民族化,无论是民众,还是国家,都必然要直面前所未有的事态。
许多民族问题都是由“差别”引起的。被称为单一民族的日本,国民处在均质性文化统一的环境中,因而具有容易同其他民族产生差别的素质。日本人排除异类,相互之间抱成团的倾向极为严重。因此总把与自己不同的人称为“外人”,给予区别对待。许多外国人对自己被作为外人而感到见外,而且他们即便能流畅地说日语,加入了日本国籍,但由于身体特征而被区别,不被视为国民。对身体特征难以区别的来自亚洲各国的人,一旦判明他不是日本人,也作为区别的对象。在日韩国=朝鲜人对此深有体会,土生土长的虾夷族也是歧视的对象。
缺乏多民族共存经验的日本,走向多民族化的同时,孕育着民族差别扩大化、表面化,从而受到国际社会指责的危险。为防止这种情况,必须对造成这一差别的制度进行改革,以及对产生这一差别意识的人的内心进行改革。
制度问题
近年来我国对歧视外国人制度的改革,与其说是自发的行为,不如说是基于缔结人权关系的国际条约而相应进行的,可以说是多为外发性行为。即根据1979年缔结的国际人权条约,给予外国人义务教育的机会;在1981年缔造的难民条约中,撤消了有关国民年金、儿童津贴、有关国民健康保险的国籍条款;根据1985年缔结的废除歧视妇女条约,修订了国籍法,采取了父母均等主义,取消了归化要件中的性别歧视,同时修订了户籍法,允许使用外国人的姓。
外国人登记制度中的按手印的做法,对在日韩国=朝鲜人等永久居留者已经废除,但对没有定居资格的外国人依然保留他们需履行按手印的义务,继续保留对包括永久居留者在内的所有在留外国人的平时携带的登记证义务,以及对违反者给予刑事处罚制度。就业保险的被保险者只限于永久居留者或配偶是日本人的人。即使在生活保障、医疗福利制度方面,外国人定居者也多半不能享受关有待遇。
虽说能够保障外国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没有就学的义务。除开一部分例外的自治体,由于缺乏教日语教师的懂外语的教师,事实上很难说他们能接受到教育。根据学校教育法设立的民族学校属于“各种学校”的范畴,尽管我国的公立、私立大学中给予民族学校毕业生入学资格的学校已超过100个, 但是仍不给予进入国立大学的入学资格。
基于行使公权或参与国家事务的公务员是必须具有日本国籍这一规定,可以任用外国人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只限于国立大学教师。而且外籍教员不得就任校长、系主任。
在司法上,逮捕证、拘留证、起诉书等几乎都没有译文。由于口头说明不充分,外国人嫌疑者、被告人往往不能理解自己的嫌疑事实。而且,拘留中的一般接见不能使用英语以外的外语也是个问题。
试图改善这些制度的讨论,常常是因受歧视一方的控告,作为问题提出后进行的。很少见到公权一方自觉地进行改革的。这同外国人定居者没有对国政、地方行政的参政有关。现在,不仅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增多,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也在增加。有的国家正在研究给予旅居海外的国民投票权,让其参与国政。将来日本可能也会讨论同样的问题。那时也应当考虑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的参政问题。
这并不是问题提出之后的探讨,而是着眼于日本多民族化的未来,郑重考虑建立外国人也适宜居住的国家制度的需要,也是对日本走出以本国国民为中心的封闭型国家形态,确立面向世界的开放性国家的形态的探讨。由于外国人已关系到日本的各个层面,所以必须超越纵式行政框架,将其作为横贯各省厅的课题加以探讨。这一时刻已经到来了。
地区中的共存
现在,拥有外国居民的自治体比国家更为对外国人开放。这几年,在录用职员上废除所有业种的国籍条款的市、镇、村在不断增多。尽管自治省要求都道府县、政令指定都市控制一般公职中外国人的录用,然而川崎市还是允许大学毕业的在日韩国人担任一般公职。
大约200 个地方议会采纳了要求外国人有地方选举投票权的决议、意见书。1995年最高法院对外国人的选举权判定为:“虽然宪法没有保障这一权力,但在地方选举范围内不予禁止。”国会对此将采取怎样的立法措施很引人注目。
民族问题具体发生于不同民族共同生活的场所——“地区”。在那里民族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同有着具体姓名和脸庞的异族人士的实际接触。因而必须解决的问题,大多带有这一地区历史背景下的个别性和具体性,无须将其上升至用一般论的、抽象方法的国家级层面来解决,很多问题可以在矛盾趋于激化之前就设法在地区居民中具体给予解决,或预防这些问题的产生。
为了不使之发展为民族间的矛盾,让定居的外国人也作为居民的一员参加居民之间的对话,并解决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其前提是尽可能的不问国籍,承认定居外国人是同日本人有着平等权利的地区居民。为此,有必要扩大包括地方议会参政权在内的地区中定居外国人的“作为居民的权利”。
为了将地区一员的外籍人士作为居民对待,必须健全各种制度和设施。例如,地方自治体务必考虑开办以外国人子弟为对象的学校。这些应当根据地区的特点进行立案。
面向未来
迄今为止,民族间的事情、对外国人的问题,都被当作国与国的大事,日本的国家法律、政府制度直接干预的情况很多。
如果采取谋求地区民族共存的政策,中央政府既必须大幅度向地方自治体放权,又要给予地方自治体从事这些活动的预算经费。这或许意味着国家主权的削弱。
在国民国家体制动摇的今天,国家主权的衰退虽有程度不同,但都是诸多国家所面临的现实。欧洲的地区统一是基于将国家主权部分让于EU(欧盟)来实现的。全球规模的国际金融和经济、信息的流通将显示出任何体制都置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弊病。而且,随着人们跨国境移动的增多,各发达国家将处于一种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局面,这会导致国民国家体制的弱化。
在这样的世界中,日本似乎仍然抱着对国民国家体制不进行根本改革也行的态度。因为日本很特殊:即绝大多数国民都是日本民族。尽管有关土著虾夷民族的权利问题至今尚未获得解决,但国内并没有提倡民族自决进行分离运动的民族集团。也不存在必须考虑采取联邦制的异族区域,全国几乎全部覆盖着同质的文化。而且,在与邻国的文化、历史方面,似乎也无必要考虑像EU那样的地区统一组织。
然而,不能高枕无忧,暗自庆幸,固执地维护国民国家体制的落后遗产。关于地方分权的主张提出已久,但要付之实现还很遥远。削弱中央权限、尊重地主自治的立场也是出于尊重民族权利的考虑。大幅度给予地区居民权限,创建中央政府宽松地进行统治的体制,同构筑定居外国人易于定居的国家机制度可以同时并行的。
具有强烈排斥异质文化倾向的日本文化,往往对外国人定居者的增多不甚欢迎。然而,必须认识到文明是基于异质文化的冲突和融合而形成的。人们的思维方式雷同就诞生不出新的创意。要构建21世纪的日本文明,就要培育不同的文化,欢迎具有异质文化、不同思维方法和情感方式的人们做我们的邻居,并在这样的共同生活中同世界人民产生共鸣。
摘自日本《综合研究与开发》杂志1997年第2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