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工持股协会的法律保护_职工持股会论文

论职工持股协会的法律保护_职工持股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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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096(2003)05-0076-04

近年来,职工持股会在我国已大规模发展,并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中发挥 巨大作用。目前职工持股会虽取得了较大成果,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运作不规范,有些 职工要求退股的呼声很高。职工持股会已进入到只能进、不能退的发展之势。

一、职工持股会的产生及其作用

职工持股会是由职工自愿出资,依法设立,将职工出资投入本公司,并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力,以职工出资额为限承担经济责任的特殊的投资主体和社团法人。我国职 工持股制度,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企业和广大职工在企业改制实践中创造的。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创办了“以资带劳、技 术入股”的办法,兴办了一批乡镇集体企业,其股权基本上属于企业员工。20世纪80年 代后期,企业职工持股试点伴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革而进行,到1991年底,全国有2751家 各类试点企业实行企业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会是我国实现职工持股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它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 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为我国经济发展筹备了大量的资本金 ,盘活了国有资产,安置了富余职工,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国企改革和发展。我 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制中有大多数都实行了职工入股形式,大部分职工持股会都占有 公司35—49%的股份,为国家承担了注资以缓解国企资金紧缺的任务。第二,改变了国 有企业资本结构,为改善国有企业的激励和监控机制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三,扩大了职 工主人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企业民主管理。职工通过投资入股,实现了劳动者 与所有者的有机结合。

二、我国职工持股会的现状

总的看来,目前我国职工持股会正处在有成果、不规范、缺管理的现实状态。有成果 是指从实际发挥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来看,职工持股会虽然出现了一定问题,但取得的成 果是主要的。据有关部门多年来调查研究后测评,我国职工持股会的发展状况,大体呈 “352”态势,即发展较好的、一般的和堪忧的分别占30%、50%和20%。不规范是指从公 司治理方面来看,虽然公司资本结构改变了,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本质上却未根本改 变,普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职工持股会自身组织建设不健全;职工持股会不能有效行 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不能形成有效监控。缺管理是指从管理层面来看,职工持股会 处在“三无”状态。即一无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法规,二无行政登记机构,三无主管部门 指导。目前职工持股会虽然依托工会,由企业工会托管,但有的企业不但把职工出资砸 进去了,还把工会几十年来积累的数百万元工会经费也赔进去了,所以工会对改革中出 现的职工持股会,也只能抱着不主张、不反对的态度。

三、完善职工持股会的法律思考

大量实践证明,职工持股会是实现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但目 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法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职 工持股法》或《职工持股管理条例》,通过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加强监管,进 一步推动职工持股工作。

(一)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是搞好职工持股工作、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 提。2002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向民政部办公厅复函,对外经贸企业内部员工持股 会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表述,即员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部最高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 部员工股管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笔者认为这只是对职工持股会的一个过渡性定 位。根据笔者几年来从事职工持股会工作的实践和思考,职工持股会不能依附于工会, 应确定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即职工持股会是特殊的投资主体,是特殊的社团法人。

与一般投资主体相比,职工持股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目的不同。一般的 投资主体以盈利为目的,职工持股会是持股职工的代理机构,以调动职工积极性、激活 国有企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为目的。二是投资范围不同。一般的投资主体可以将其资 金投入其他任何公司,职工持股会只能将其出资投入本公司或本集团所属公司。三是投 资限额不同。一般的投资主体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职工持股会则可将职工入股出资100%地投入本公司及本集团所属公司。四是对注册 资金的要求不同。一般的投资主体其注册资金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而职工持股会的注 册资金起点可以较低,可规定在10万元或数十万元以上。五是纳税要求不同。一般的投 资主体,按现行税法规定要交纳所得税,而职工持股会可以将所获红利完全发给持股职 工,单位不必交纳所得税。

职工持股会与企业工会社团法人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更具独立性。企业 工会是依附于企业而存在,是企业内部党群系统的一个职能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之 一,其管理费用列入企业经营成本;而职工持股会是企业的出资者之一,是企业的股东 ,其人员可以由工会人员兼任,但其机构应该是企业之外的一个独立的特殊的社团法人 和独立的特殊的投资者,不能列为企业内部编制序列,其管理费用也不能列入企业的经 营成本,只能从职工持股会的投资收益中支付。二是权利的来源、性质和大小不同。企 业工会的职权是由《工会法》规定的,其内容主要是政治权利,主要有监督权、评议权 和对职工福利事项的决定权;而职工持股会的职权是由其投入的资本的性质决定的,其 作为公司的股东,既有经济权利,又有由资本决定的政治权利,权利的内容主要是对公 司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权和投资收益分配权,同时,其对公司决策 权和监控权的大小、多少还由其对公司的出资比例的大小而决定。三是行使职权的手段 和对企业的监控形式不同。工会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行使民主权利;而职工 持股会主要是通过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职工股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直接行 使决策和监督权。

(二)加强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建设

1.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首先,应明确登记机构。由于职工持股会其组织 性质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为了充分体现其社团法人的地位,建议明确规定政府民政部门 为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机构。其次,规定设立条件。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第二,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第三,有2个以上符合经济师、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持股会理事 会中,企业行政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理事长可由工会主席担任;第四,有健全的组 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单位名称和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再次,规定登记程序。 设立职工持股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 请书;可行性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仅适用已涉及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或转移 时);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拟任主任管理职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 验资证明等。第二,审查和批准设立。第三,发给社团法人资格证书。

2.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内部机构和设立宗旨。职工持股会要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是持股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持股会的执行 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应配备具有经济、会计专业资格的 工作人员,负责处理职工持股会日常事务。职工持股会设监事组,负责对职工持股会股 本运作进行监督。职工持股会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事会提名,由职工持股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职工持股会负责。职工持股会设立的宗旨是: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通过向职工募资并投资于本企业,使职工具有劳动者与所有者双重身份, 引导职工关心企业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 。通过改变公司产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新的动力和监控机制,激活国有企业, 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3.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联合会。为了加强职工持股会的专业管理,国家统一规定分级 设立职工持股会联合会。职工持股会联合会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机构设立,由各级工会 主要人员实行兼、专职管理。全国总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联合总会;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产业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联合会;各区、县、总公司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联合分 会。职工持股会联合会应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开展职工持股会的理论与务实研究,指导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管理和运作;总结和推广成功的先进典型,组织交流经验,促进职 工持股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向国家有关机构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职工持股会和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检查监督和纠正职工持股会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规范职工持股会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持股会既有出资者的权利,又有内部管理职权,主要应具有以下权利:(1)对公司 管理者的选择权。即按投资比例自主向公司委派和调换职工股董事、监事;凡是投资占 公司股本30%以上的,应委派副董事长、监事会副主席;凡是对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的 ,应委派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2)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股东会议上,按投资比 例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3)对公司运营的监 控权。职工持股会通过委派股东代表、职工股董事、监事,对企业行使资本运作、生产 经营、财务管理的监控权。(4)收益分配权。即按投资比例享有公司净利润的分配权, 并对所分红利有权自主地对会员进行二次分配。(5)投资比例决定权。在竞争性行业, 国家应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可由职工持股会自主与有关股东协商后决定是否控股,没有 必要规定职工持股会只能持有公司49%以下的股份;对经营者和理事长持股的限制应适 当放宽,由职工平均持股5倍的限制,放宽至可持公司10—30%的股份。(6)内部股份交 易、强制收购和定价权。规定职工持股在入股一年后可在职工持股会内部流通;公司与 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退休或死亡,其股份应由职工持股会回购,当会员不向 职工持股会申请回购时,职工持股会有进行强制回购的权利;回购价格由职工持股会参 照公司上年每股净资产、盈利能力、供求关系和其他权数后制定;回购退休职工的股份 应设定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以不超过5年为妥。(7)减免税收权。鉴于职工持股会 在国企改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职工个人持股目的的特殊性,国家应立法规定减免职工 持股分红的个人所得税。(8)对职工持股会管理人员的保护权。保护职工持股会理事长 、秘书长、理事会其他成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不受因履行职务的原因而遭非法侵 害。

职工持股会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 导持股职工关心企业发展,提高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自觉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选择思想好、能力强、有群众观念、能为职工说话办事的管理者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进职工持股会的投资不断保值、增值;加强内部管 理,保证职工持股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做到透明、公开、公正。

(四)明确职工持股会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办法

职工持股会作为特殊的投资主体和社团法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应在 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在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办法。

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重视对私有产权的保护,这是我国法 制思想建设的一大进步,职工持股会虽是一个特殊的投资主体,职工持股的分红虽是非 劳动性收入,但就其组成人员来讲,职工持股会完全是一个劳动者的组织。因此,对职 工持股法或管理条例的行政执法机关,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承担比较适宜。政府部门还 应根据《职工持股法》或《职工持股管理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涉及职工持股 行为和相关公司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规定司法救济程序和补偿方式。职工持股会作为特殊的投资主体和社团法人,是一个 合法的法律主体,需要借助司法部门保护其特殊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应当将职工持股 会有关侵权的诉讼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受理事由主要是相关股东、公司、其他法律主体 侵犯其对所投资的公司的依投资份额应取得的控制权、从公司应取得的收益权、职工持 股会的内部管理权以及对从事职工持股会工作的人员不受因履行职务的原因而受到打击 报复的权利等。救济补偿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经济补偿等。

有人形容,企业员工持股,其意义不亚于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股权分配作为一种 崭新的激励机制,可能是从源头解决企业活力、真正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积极性、智 慧和无限创造力的必由之路。鉴于职工持股会在我国已经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现状,有 关立法部门和管理机构,亟需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立法规范和实施法律保护,以推动职工 持股会健康运行。

收稿日期:200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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