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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重组与救助模式
银行业的重组与救助,始于70年代,时至今日,业已出现若干模式。这些模式总起来看,大致有两套分类标准。
1.按照有无政府介入可分为:
(1)市场型重组(Market-based Solutions)。 市场型重组意味着在没有政府干预与介入的情况下,由市场交易各方自行协商,采取市场的手段自我解决问题的做法。具体来说,这类重组模式中又包括这么几种方法:①股东重新注资;②出售或兼并;③私有化;④对储户无补偿的清盘。市场型重组通常被认为最具效率的重组,因为这种方式并未动用政府公共资金,因而对纳税人来说是成本最低的。最为典型的市场型重组方式,应该是对储户无补偿的清盘,这种做法假定储户是有能力自我保护的,这种自我保护是建立在储户对银行有充分的信息并有充分的选择权,而且储户愿意承担其选择失败(即所选银行破产)的风险的假定基础之上的。这也正是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只保护小额储户而强调大储户自保这种制度设计的原因之所在。
(2)政府干预型重组(Government Intervention)。政府干预型重组指的是,政府介入有时是政府设计出银行业的重组方式。具体来说,这类重组又包括:①国有化;②有存款保险的清盘;③资产再生信托(Asset recovery trust);④银行医院;⑤供给再生法;⑥强制控股。最典型的政府干预型重组是实行国有化,对公共部门来说,国有化是将银行问题内部化的方案。银行业的损失转由公共资金,也即由纳税人负担。其余5 种政府干预型重组也都涉及不同程度的公共资金对银行损失的分担。有存款保险的清盘是政府对一定额度以下的中小储户的损失进行金额弥补;资产再生信托是由政府设立的信托机构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购买、托管、置换等办法,动用部分公共资金来促使银行业资产优良化;银行医院是由政府出面设立一家银行业整治中心,其做法是类似于资产再生信托;供给再生法是由财政直接向银行的主要客户提供信贷支持,以直接改善企业效益,并以此来促使银行业摆脱困境的做法;强制控股是政府强制银行将其持有的银行次级证券转换为股份的银行业整治重组办法。
2.按各个国家的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为:
(1)英国模式。1973~1976年,英国出现了第二次银行业危机, 23家银行由于在股市的过度投机致使在1973~1974年间经济出现衰退时陷入困境。这其中有18 家属于接受存款机构 ( Deposit — taking Institution),5家属于认可银行(Authorized banks)。 大型清算银行(Large clearing Banks)和英格兰银行联手成立了救生圈基金(Lifeboat Fund),由该基金负责这些银行的重组与整治。 这些银行的绝大部分被重组或被并入其它公司,只有少数几家最终被清盘或出售,大型清算银行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这些银行经营上的损失主要由其股东承担,救生圈基金承担了12亿英镑,这相当于所有英格兰、苏格兰清算银行资本储备总额的40%,其它一些源于接管和出售的损失则由英格兰银行所承担。
英国模式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市场化重组类型。在操作上有四个明显特点:①由大型清算银行和英格兰银行提供重组融资;②为有生存潜力的二级银行提供流动性;③对那些毫无生存希望的银行进行清盘;④英格兰银行接管并随后进行私有化改造,银行损失由英格兰银行承担。
(2)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设立了世界上最为复杂的存款保险机制,这种存款保险机制采用市场化运作并以政府保证为后盾。这种机制能够确保经营不好的银行从市场中有序退出而不致于使储户信心受挫。八十年代美国最成功的银行业重组当属存贷社(S&L )重组案。在1989年前,主要由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ederal Savings and loans Insurance Corporation)负责存贷款社(注:有关美国存贷社的破产及救助的详细情况请参看《白领犯罪》,[美]基蒂·卡拉维塔著,《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的重组救助,其主要做法有:收购与兼并、收入维持计划、会计展期、过渡银行、托管等做法。随着80年代中后期存贷社破产数量的增多和不良资产的急剧扩大,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消耗殆竭,最终予以关闭。1989年成立的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RTC)继续行使对存贷社的重组职能,对RTC的要求是以一种市场化、 有序化又能使政府损失最小化的方法来实现存贷款的重组。在操作上RTC 采取了①把不良资产集中于RTC;②向私人部门出售银行;③RTC承担部分损失3种做法。
(3)西班牙模式。西班牙模式又叫银行医院和外科手术法。 1980年西班牙政府设立了西班牙保证基金(Spanish Guarantee Fund),该基金应用了一种被称之为“切除法”(carve—out)的做法,在运作上西班牙保证基金更象一座医院。它与英国、美国模式不同的地方在于:保证基金通过购买银行的坏帐以向银行提供长期贷款来恢复银行的活力;再由基金对这些坏帐进行处理。西班牙模式比英、美模式先进的地方就在于它在“切除法”中明确了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与程度。
(4)智利模式。智利模式更强调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注资。 它有三种具体做法:①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附回购条件的债券以购买其坏帐;②把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转化成股份;③向私人部门出售银行。
二、成功银行业重组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银行业的成功重组与救助,在选择适用重组技术时要考虑以下一些关键性问题:损失的大小及损失分配的政治、经济效果;法律和制度的框架;房地产业部门的问题;执行机构的有效性。还有选择恰当的时机也很重要。其它诸如银行业重组的迫切性、重组时可能引发的社会各界的政治、经济压力及其后果。重组与宏观经济环境的协调性等也影响到银行业重组技术的选择。
关于银行业与国民经济关系的看法,列宁曾指出,“银行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又是不足的,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是一种被动反映论,仅揭示银行有被动反映国民经济状况的能力,而没有从银行信用分配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能动性作用方面揭示现代市场经济就是现代金融主导型经济,就是现代信用经济。现代信用经济的本质要求银行业对信用资源的分配要适度,不能超越社会承受能力滥用信用分配能力,否则过多的信用膨胀会损伤银行业自身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在经济危机阶段,社会各层面,尤其是房地产业和证券业衰退所引发的流动性障碍和损失都集中反映于银行的帐户报表上了。可以这么说,银行业集中了社会各行业损失,银行业危机是社会危机的累积。
正因为银行业累计了社会危机的总和,反过来银行业危机的进一步加深和恶化又会使整个国民经济更加雪上加霜。如果银行业危机不采取适当的重组和救助措施加以排除和解决,势必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银行业的重组与救济除应采取正确适当的方法外,应时制宜,合理选择良好的银行业重组和救助前提条件,力争在银行业危机的早期或初期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快摆脱危机意义十分重大。我认为,要实行成功的银行业重组与救助,应具备以下几个前提:
1.合理的银企关系。德、日、韩等国家采取的银企相互持股、互任董事、互派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型融资制度(注:有关关系型融资制度的界定及批判可参见[日]青木昌彦:《关系型融资制度及其在竞争中的可行性》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6期。 )固然对促进企业扩张和摆脱企业困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防止企业危机向银行业转移方面却显得苍白无力。韩国“大马不死”的神话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破灭及其对银行业稳定的破坏性也从实践上回答了银企关系型融资制度的不足之处。相反,我国则采取银企严格分业经营的政策,这就大大降低了银企互相转移危机的可能性,但互相之间传导危机的可能性并未彻底打断。
2.有效的重组机构。重组机构是银行业重组与救助的执行者,它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和训练有素的金融干部队伍。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即将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由该公司负责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将之证券化。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如期成立并正式投入运转,它必将是我国第一家银行业重组机构,并会为未来银行业的重组与救助积累宝贵经验。
3.有效的银行监管。有效的银行监管能稳定整个金融局势,从而为银行业重组和救助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同时有效的银行监管还能进一步巩固已取得的银行重组和救助成果,防止银行业危机出现反弹。有效的银行监管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就是要建立一套强有力的处罚和执行程序,没有执行的处罚就等于没有处罚。
4.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助于银行业重组与救济的顺利进行。并有助于提高重组与救助的成功率。在宏观经济环境中,稳定的房地产行业和证券市场对银行业重组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业对这两个行为的敏感性大大提高,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这两个行业,使得这两个行业在银行资产中的份额大大增加。
5.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金融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础设施,它对于确保金融活动顺利进行和一国金融安全有着十分重的意义。什么叫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我认为一个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应当是能够促进金融自律、强化金融监管的环境。金融法制环境的设计应当做到褒自律贬放任;促监管斥松懈;做到自律重奖、松懈重罚。以达到商业银行自觉自我管理;中央银行勤于监管;放任松懈者受重罚的状态。
三、对当前若干银行业重组与救助案例的评论
自从1997年7月2日爆发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受危机冲击的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抛出了不同的银行业重组与救济良方。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在大量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受挫后也陷入了财务危机之中,迫使美联储不得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还有日本正在进行的金融稳定与重组活动。笔者在此想就上述三项当代大规模金融重组活动进行一些评论。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银行重组方案。此次金融危机中先后有除马来西亚以外的东南亚国家、韩国、俄罗斯、巴西等国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作为接受援助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这些国家必须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订的方案进行银行业重组和经济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重组方案的要点有:采取全面的宏观紧缩政策;中止复苏无望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权,让其尽快退出经营领域;采取政府注资方式托管、国有化等扶持优良金融机构;实行高利率以吸引外资进入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组方案因其紧缩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私营经济部门恢复活力,因而已根本上延缓了银行业复苏的步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9年1月发表的报告中已承认其援助计划加剧了受援国的经济危机。相反, 马来西亚是唯一采取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的国家,它采取的是管制外汇、固定汇率、放松信贷和逐步放宽外汇管理的新金融政策。因为这一政策采取松紧搭配的作法,有利于鼓励私人经济部门先于银行业复苏,因而使马来西亚的银行业重组似乎比其它国家更加有效和快捷。
2.重组LTCM:市场化方案与干预型方案的争执。LTCM是一家总部设在美国康涅狄格的主要从事定息债务工具(Fixed- Income Securities)套戥活动的对冲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华尔街和欧洲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由于投资失误,LTCM在1997年8月~1998年8月的一年内至少造成40亿美元的损失,陷入了经营困境。在对LTCM进行重组时,首先由股王巴菲待、高盛公司与美国国际集团(AIG)开价2.5亿美元买下这家对冲基金;而后又在1998年9月23日,由美国联邦银行牵头,组织14 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斥资35亿美元,接收该对冲基金90%的股份。两套方案,一民一官,最后鉴于LTCM向美国和欧洲一些著名银行(如瑞士联合银行买下LTCM15%的股份,仅1998年第三季度就造成9.5 亿瑞士法朗的亏损)借贷超过1000亿美元,为避免美国乃至全球经济发生大动乱,美联储不得不出面采取政府干预型方案,吞下了这颗难咽的“ 苦果 ”。LTCM重组的两套方案,成本相差甚远,一个是2.5亿美元,一个是35 亿美元。两套方案的巨大成本差异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但政府最终还是选择了代价昂贵的干预型方案而抛弃了市场化方案。针对美联储的救助行动,不少专家指出这可能引起对冲基金行业的道德风险,从而进一步造成这个行为在利润私有化的同时又使风险社会化的被动局面。
3.日本银行业重组问题。日本在泡沫经济崩溃以后,商业银行向产业界的贷款急剧萎缩,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处于倒闭边缘;企业倒闭的增多,又使银行资产出现大量坏帐,威胁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安全;银行为自身经营安全考虑,又大量撤回对企业贷款,这又进一步导致企业效益不好,大量倒闭。自1997年以来,日本国会两院持续通过了一系列银行业的改革与重组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1998年6月5日通过的《金融体系改革法》,该法案涉及证券交易法、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信托投资法等22项与金融体系改革有关的法律。1998年10月16日,日本国会又通过《金融再生法案》,根据该项法案,日本政府将根据申请,向那些资金缺乏的大型商业银行注入25兆日元的巨额资本以充实这些银行的资本金。与银行业重组相关的政策还有推迟存款保险法的执行时间到2002年,对现阶段发生的银行倒闭所造成的存款人损失由政府负责全额赔付;成立过渡银行(Bridge Bank),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托管; 中央银行接管及国有化;对大量信贷资产拟进行资产证券化(ABS)处理, 以提高银行坏帐准备金比例等方法。与其它国家相比,日本的银行业重组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资金来源比较充裕。用于银行重组的“公共资金”主要来自邮政储蓄基金和日本政府债券,邮政储蓄基金规模庞大,来源稳定,是日本银行重组的重要资金渠道;二是银行重组做得多,私营经济部门启动慢。笔者认为,尽管日本银行业重组有雄厚公共资金作后盾,但若不以启动私营经济部门着手启动经济,就金融论金融,那么日本银行业重组的时间还会大大推迟,日本银行业要恢复到八十年代后期的国际地位还需很长时日。
四、“金融安全网”并没有真正形成
由于金融业经营的外部性直接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公共安全网,以防止单个银行危机波及整个银行体系。金融安全网是指以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机能为核心的紧急救援措施和存款保险制度构成的公共安全保护体系。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手段包括贷款,兼并,担保三种主要形式。主要是对危机程度不同的银行提高信誉和增强流动性。金融安全网的保障机制一方面确实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起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种危机处理框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局限性。最突出的是金融安全网的保护功能鼓励了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行为,刺激了追求高风险投资的冲动,从而形成了许多新的不安全因素, 即道德风险。 例如,1997年末,日本都市银行北海道拓殖银行倒闭,日本成立了整理回收银行以回收破产银行和未破产银行的债权,修改存款保险法,一旦金融机构发生危机,存款保险机构可迅速向银行提供融资(注:章荣:《日本:举步维艰的经济金融改革》,载《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第5期。 );并废除了原定每个存款者1000万日元保险金额上限的规定改为采用百分之百的保险。这些措施显然有利于迅速稳定日本国内的金融局势,但并未能使日本金融业的根本问题——不良资产过多得以解决,1998年1月20日,日本大藏省公布,截止到1998年1月中旬,日本银行持有的不良资产已达76万亿日元,比上年公布的25万亿日元多出两倍多,并且据日本银行业内人士估计,实际数字至少在100万亿日元以上。
随着全球资本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金融协调机制已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逐步展开,其范围涉及到改善经营环境、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市场约束和国际监管等方面。最为成功地推进国际金融协调的国际组织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着自己的一套危机防范、处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提供信息、加强研究预测;提供贷款、实施日常监督,促使一国经济稳定好转。在实施反危机计划时,受授国政府必须与IMF达成经济重振协议, 这些协议多由IMF拟定,要求受援国政府承诺予以实施。 由于这些政策多属严格的经济紧缩政策,对受援国并不完全适应,反而可能使形势更为严峻、恶化(注: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对此有过很多评论。可参阅[美]克鲁格曼:《拯救亚洲:应当更弦易撤》1998年第9 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要通过为所有国家、国际上的监管机构和其他公共当局提供一个基本的参考标准来约束和规范国际银行的行为。国际金融协调机制对金融风险的防范首先是不充分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则目前只涉及到资本充足比率、利率风险、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等纯属银行业内方面的基本原则的基本方面,对有关银行清盘、重组、市场退出以及会计、税收、评估等方面没有或几乎没有统一性标准。其次是高成本的,国际援助一般贷款期限为3~5年,年利率4~5%,这对大多数受援国政府来说负担已经很重了。且不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惩罚性贷款利率有多高,单说受援国必须按IMF 的一整套严格紧缩政策去行事,必然会造成更大的市场恐慌和经济结构不健全,这些做法往往会使得已陷入经济困境的受援国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另一项高成本就是受援国往往丧失部分经济主权。最后国际金融协调机制运作起来有极大的困难,巴塞尔委员会制订的标准主要为十国集团所定,虽然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规则在这些国比较易于得到贯彻遵守,但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缺乏必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来实行这些规则,这就使得国际金融风险只在发达国家能得到有效防范,而在大多发展中国家却得不到应有的共同防范。因而国际金融协调机制对国际金融风险的防范既不充分也不全面,世界金融安全网并没有真正形成。
近来,许多国家元首和政府都纷纷提出国际金融体系重构的设想,这些想法包括改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设立新的国际金融协调组织;提高各国监管的合作意向,增加监管透明度和预警能力等。在1999年2月召开的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呼吁全世界联合起来,采取负责任的态度,推进经济全球化,避免全球化过程中产生的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负面效应。1999年2月8日,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决定成立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2月21日。 西方七国财长及中央银行行长在法国波恩举行的春季例会上决定成立稳定国际金融论坛。虽然真正建立起世界金融安全网的道路还很长,但上述发达国家的积极努力无疑会大大促进这一目标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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