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_伦理学论文

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_伦理学论文

论义利问题之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利论文,伦理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62;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1)04-0015-07

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伦理学诸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是人们的道德生活经常面对且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的现实问题,而且也是中外伦理思想史上思想家们普遍谈论和用心思考的基本道德命题。自上个世纪冯友兰先生提出伦理学基本问题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学术成就,对推动我国伦理学学科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而今,当我国伦理学告别恢复兼含初创而走向发展、迎接繁荣之际,系统、全面而深刻地探讨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也许有助于在承继以往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开来,促进伦理学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日趋精深而富含活力地向前发展。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研究成就

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讨论,涉及伦理学的身份认同和学科体系的建立,同时与道德本质、道德原则规范以及道德建设诸问题密切相关,故引起人们高度关注。我国学术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探讨,就其对基本问题的界说而言,主要有单一问题说和多个问题说两大类。单一问题说认为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一个问题,诸如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说,善与恶矛盾关系说,道德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问题说,现有与应有的关系问题说,等等。多个问题说认为伦理学基本问题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而对多个是什么的认识也有不同的说法,如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两个,即“作为人我们应当做什么”和“对于人什么是有价值的”问题;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实际为三个即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关系问题,等等。

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概括为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我国伦理学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看法[1]7。该观点认为,之所以把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来理解,理由主要有两个:首先,物质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这是道德的本质。对于物质利益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伦理学说。其次,如何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构成了阶级社会或有阶级斗争存在的社会里的道德的基本内容。历史上的各派思想家,因为他们在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不同、阶级立场不同,在回答和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这一矛盾时,他们所坚持的道德原则也是不同的。道德与利益这一伦理学基本问题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经济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即是经济关系决定道德,还是道德决定经济关系,以及道德对经济关系有无反作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区分唯物主义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流派的基础。第二,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即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还是社会整体利益从属于个人利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问题。所谓社会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历史条件是道德的根源并决定道德,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一定的道德;另一方面,道德对社会历史条件又具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为或者起积极的促进作用或者起消极的破坏作用。把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问题作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主要理由是:其一,这一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在伦理学中的集中表现。其二,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区分伦理学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不同观点、两条不同路线的主要依据。其三,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解决伦理学其他一系列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决定着如何认识道德的形成、实质、社会作用和发展规律等一系列问题。其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制约着道德评价标准的制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就是善恶之学,是关于善与恶的性质、起源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把善恶问题作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善与恶是道德中的特有矛盾,是道德之为道德的根本原因,而道德又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这种根本特征,就决定了善与恶的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第二,善与恶的问题是古今中外一切伦理学家和伦理派别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重大课题。第三,善与恶的矛盾是道德发展的动力,人类社会的道德发展史就是善与恶的斗争史。第四,善与恶的矛盾贯穿于人类道德活动的一切领域,并且贯穿道德活动的始终。第五,善与恶是伦理学的核心范畴[2]78-85。

第四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人的道德责任问题。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四个方面的道德责任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其一,道德责任反映了伦理学最重要的特点。伦理学的特点是研究人类行为背后的价值。我们以善恶、正确和错误为标准来评价人类行为的道德价值。符合善的标准的行为就是有价值的道德行为,否则就是没有价值的反道德行为。人类的道德责任是人类行为价值的载体,评价人类的行为有无道德价值,就要评价人类的道德责任。一般说来,负责任的行为就是有道德的、有价值的行为,不负责任的行为就是低道德或者低价值的、无道德或者无价值的行为。伦理学里常常强调的自尊(不要说谎)、诚实(遵守诺言)、公平(共同分享)等道德原则,其实就是强调人的道德责任。其二,道德责任反映了道德的最重要的特点。道德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应该”或者“不应该”。进一步来说,按照道德原则做应该做的事情,不做不应该做的事情是人类道德行为区别于人类其他行为的标准。“应该”或者“不应该”都要通过人类的道德责任反映。应该反映在道德责任里,是积极的道德责任,反之是消极的道德责任。人类的积极道德责任体现了人类的理性、和谐和真善美的正面价值,人类的消极道德责任则反映了人类自私、利己和文明堕落的负面价值。在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处于一定的位置,扮演一定的角色,与人的位置和角色相关的责任是衡量一个人对社会贡献大小的标准,尽职尽责的人对社会贡献大,失职失责的人对社会没有贡献。其三,从伦理学研究的对象看,伦理学研究的四种道德现象:道德理论、道德规范、道德行为、道德心理,都可以被人的道德责任所覆盖。道德理论研究道德责任的善恶问题,道德规范研究道德责任的准则问题,道德行为研究道德责任的对错问题,道德心理研究道德责任的心理发生机制问题[3]。

第五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也就是道德观的根本问题,涉及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关系问题,因此可以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界定为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三大关系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强调指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道德观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看待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价值优先性问题。这三大关系中的第一类关系即道与德涉及到道德观的形式性问题,如何看待道与德的关系是道即规范优先还是德即品德优先,自然会影响伦理学家的思考方式,形成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不同理论类型。第二类义与利和第三类群与己两大关系则涉及道德观的实质价值问题。这三个问题从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上回答了道德观的根本问题,无论是对人们的伦理思考和道德选择来说,还是对伦理学的理论类型、学术流派划分、道德原则确立、科学体系的建立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此,成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4]。孔润年的观点与肖群忠类似,他把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分为善与恶关系的道德理论问题、义与利关系的道德规范问题、知与行关系的道德活动问题、荣与辱关系的道德心理问题四个部分。

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讨论还在深入,21世纪以来,一些学者对伦理学基本问题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些都为伦理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道义与功利的关系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纵观古今中外伦理思想史的发展线索和发展历程,整体考察现实道德生活的实际,并且把目光投向未来道德生活发展的愿景和建设要求,我们认为,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视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观点是比较准确而且直面道德生活的矛盾和挑战的,是一种既有历史依据又有现实支撑更有学理内涵的比较准确的观点。考虑到这一观点的历史衔接和现实实践,我们将这一观点修正为道义与功利或者简单地说义利关系,并认为只有道义与功利的关系问题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学者们所提出的其他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观点要么是这一问题的变种,要么是这一问题的延展或表现,基本逃不出这一问题的视野和框架。因此,无论是单一问题说还是多个问题说的理论意义或是现实意义,都只能在这一问题的制约和解释中才能找到存在的依据和理由。这一矛盾和问题即是传统伦理学所讨论的义利问题或义利之辨,它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志向动机与功用效果等的关系,也是任何伦理学家或伦理学流派不能不予以思考和回答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义利之辨,是中国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也是伦理价值观的核心问题。中国历史上许多思想家不管学术立场有何差异,均强调和推崇义利之辨。南宋时期朱熹和陆九渊在为学之方上有严重分歧,但都认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学无深浅,首在辨义利”。明清之际的王夫之更说,“尽人道以正人伦,其尤重者莫大于义利之分”(《宋论》卷十四),并认为无论是夷夏之辨抑或君子小人之辩其根本都可以归结为“义利之辨”。

从内容上考察义利关系,大体有四种实质性的关系指称或关系范式。

(1)物质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这是一种比较一般或宏大意义上的关系范式或类型,涉及对二者关系何者为本、何者为末,何者当先、何者当后的价值次第和价值认定问题。如果把物质利益看得比伦理道德更为根本,坚持持物质利益决定伦理道德的立场而不是相反,大体可以归到功利论的名下。如果把伦理道德看得更为根本,认为伦理道德决定或支配物质利益,那就是主张一种道义论。中外伦理思想史上的功利论伦理学和道义论伦理学即是围绕物质利益与伦理道德这一关系问题的不同认识而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坚持以唯物史观来认识这一关系,指出这是一种既唯物又辩证的关系。一方面认为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经济关系又集中表现为物质利益决定道德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变化,人们总是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总是把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事物或现象称之为道德的,而把那些无利于自己的事物或现象称之为不道德的。另一方面又强调伦理道德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和能动作用。认为道德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推动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并不断创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先进的道德常常成为革命变革的信使和物质生活的导航者。

(2)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这是一种比较实际或具体的利益关系,道义常常通过此一关系的认识和对待表现出来。这一关系涉及人我己群之间利益的对待与处理,是检测有无道德和道德高低的试金石。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利益从属于个人利益,历来是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又一重要表现。凡是主张个人利益优先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多是持利己主义的立场,而凡是主张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大多是持利群主义的立场。利己主义有不同的类型,如极端的利己主义、温和的利己主义和合理的利己主义等。利群主义亦有不同的类型,如整体主义、国家主义、民族主义、集体主义和世界主义等。此外,还有调和此一关系的己群两利主义。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也可在这一关系的视域中来关照,一般来说,利群主义常常在人己关系上持利他主义的立场。区别在于,利他主义的道德合理性并不总是能够与利群主义相匹配。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在道德合理性上并不总是利他主义为尚,要看其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性。马克思主义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上持集体主义的立场,这是一种既反对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又超越封建的整体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国家主义之上的无产阶级个人利益与无产阶级集体利益有机结合的集体主义,是一种既肯定集体利益的优先性和重要性,又重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且主张二者辩证结合的集体主义,本质上是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辩证思考与理性认识的产物。

(3)物质生活需要与精神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在中国古代常常以理欲关系或天理人欲关系表现出来。天理与人欲涉及人的物质生活需要与精神生活需要的关系,它可以归结为人与自己关系的范畴,即人如何认识自己肉体与灵魂需要借此来挺立人自己的道德。凡是主张物质生活需要更为根本更为重要的大体可以归结为物质主义者,凡是主张精神生活需要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则可以归结为精神主义者。伦理学史上的自然主义与超越主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则可以看作是物质主义和精神主义的具体表现。一般来说,自然主义从人的自然需要和自然欲望或肉体感受性出发,坚持认为凡是能够满足人的自然需要和自然欲望的就是善的和正当的,故理直气壮地为人的自然需要和欲望辩护。超越主义往往立于精神生活的需求,主张超越自然需要的藩篱,向着一种神性和不朽的精神价值奋进,故每每对人的自然需要或欲望持批判或不屑一顾的态度。也有主张将二者结合起来的观点。如王夫之提出的“理欲合一”说,王夫之指出:“天以其阴阳五行之气生人,理即寓焉而凝之为性。故有声色臭味以厚其生,有仁义礼智以正其德,莫非理之所宜。声色臭味,顺其道则与仁义礼智不相悖害,合两者而互为体也。”(《张子正蒙注》卷三)马克思主义是物质生活需要与精神生活需要的统一论者。坚持认为人是人的形体与灵魂、物质与精神的有机统一体,人既有物质生活的需求,又有精神生活的需求,认为物质生活决定精神生活并构成精神生活的基础,精神生活是物质生活的提升和发展并对物质生活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人们生活在世界上,首先必须吃穿住用,满足物质生活的需求,才能生存。“忧心忡忡的、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5]192可见,离开起码的物质生活需要是谈不上什么精神生活和幸福的。同时,马克思主义又强调人毕竟是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精神生活构成人的最内在也最深刻的生活,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宁肯牺牲某些物质需要来满足精神需要。并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精神需要在人的需要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物质生活需要是精神生活需要的基础和前提,并渗透于精神生活需要之中。精神生活需要是物质生活需要的补充和发展,它集中体现了人的需要与动物需要的区别。

(4)志向动机与功利效果的关系。这一关系涉及道德评价和道德判断的依据和方法,在中国历史上是以志功之辩表现出来,它可以归结为内外关系的范畴。志,指人的志向或信念,也指人的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功,指行为的功效或效果,也指为达到目的所作出的努力。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义利之辨总是与志功之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事实上志功之辨恰恰是义利之辨的展开和升华,或者说义利之辨必须通过并借助于志功之辩来表现。我国南宋时期朱熹与陈亮的义利之争,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志功之争。朱熹从“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的思想认识出发,持动机论的道德评价观。在朱熹看来,三代之所以“得天理之正”,就在于当时圣人的动机是“天理”、“道心”,而汉唐之君如刘邦、李世民等虽“能建立国家,传世久远”,但“察其心”,即“无一念之不出于人欲也”,因此不能“谓其得天理之正”。(《与陈同甫书》六·八)而陈亮则持效果论的立场,认为“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他拒绝了朱熹要他做“醇儒”的要求,向往做一个“有救时之志,除乱之功”的英雄。西方近代伦理思想史上,康德与英法唯物主义的义利之争也莫不紧紧围绕动机与效果问题而展开。康德是纯动机论的代表,而边沁、密尔等人则是纯效果论的倡导者和拥护者。墨子崇尚义利合一,提出了“志功合一”的命题。《墨子·鲁问》载“鲁君谓子墨子曰:‘我有二子,一人者好学,一人者好分人财,孰以为太子而可?’子墨子曰:‘未可知也。或所为赏誉是也。钓者之恭,非为鱼赐也,饵鼠以虫,非爱之也。吾愿主君之合其志功而观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坚持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论,它既反对动机论,又反对效果论,主张把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通过效果去查动机,通过动机去看效果。诚如毛泽东所说:“唯心论者是强调动机否认效果的,机械唯物论者是强调效果否认动机的。我们和这两者相反,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6]868毛泽东主张从动机和效果辩证统一上去评价人的道德行为,并且认为动机与效果统一于为人民大众谋利益的社会实践中,必须使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效果统一起来。

上述四个方面或四大关系范式彰显了道义与功利关系的深刻内涵,从不同层面支撑起义利关系的精神架构并拓展出义利关系的生长空间,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诸关系于一体,展现出既相对稳定又动态发展的矛盾特质,不断地作用、制约并引领着人类的道德生活。

三、道义与功利的关系问题何以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道义与功利的关系之架构的多维性和内涵的丰富性,从价值选择、价值认同和价值目标以及人渴望过什么样的生活又能够过什么样的生活诸方面铸就了其作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品格与特质。

道义与功利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从本质上看是由其与人的生活密切关联性所决定的。它直接对应的是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即人既是一个自然的存在物,又是一个社会的存在物,既是一个感性的存在物,又是一个理性的存在物。人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和感性的存在物有其自身的物质生活需要和感官需求,其满足方式不得不通过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表现出来,否则,人就不能生存。人作为一个社会的存在物和理性的存在物,又有其自身的社会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需要,必然也应当考虑行为方式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其行为必然受到社会的制约和他人的影响,从而使其自然需求和谋利行为纳入道义的宰制与规约之下。西汉儒学代表董仲舒曾经将义与利同人的体养和心养联系起来分析,指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春秋繁露·身之养莫重于义》)董仲舒从身心需要得出了义、利“两养”的结论,但在论及二者何为优先和重要的问题上,董仲舒受儒家义利观的影响,提出了“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的观点,走向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道义论。

道义与功利的关系问题之所以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还在于这一问题是许多伦理学家不得不回答的问题,是中外伦理思想史上讨论的焦点和划分伦理学不同流派的主要依据。一部中国伦理思想史和一部西方伦理思想史,从其大处和总体上考察,本质上是一部义利问题的辩难史和义利学说的发展史。中国伦理思想史发展史,是以义利问题为核心,以义利关系探讨为重心并通过义利之辨表现出来的历史,义利之辨是中华民族伦理思维的核心和焦点,它根源于华夏先民对共同生活的道德思考,在以华夏集团为主干的民族大融合的过程中萌生孕育,至春秋战国时期掀起第一次高潮,继之有两汉、两宋、明清之际及近代和当代几个大的发展阶段。由义利之辨而提出和创设的各种伦理价值学说广泛地渗透和作用于中国社会科学生活的各个层面,贯穿于中国伦理思想史发展的全过程。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理欲之辩、志功之辩、王霸之辩、才性之辩、文野之辩、君子小人之辩、仁富之辩、本末之辩都是在围绕义利之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质上是义利之辨的深化、扩展与补充。西方伦理思想史诚如罗国杰、宋希仁教授所言也是围绕道德和利益这一基本问题展开的,同时也是在试图解决道德与利益关系问题中发展的。“西方伦理学史上的所谓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幸福主义和理想主义、享乐主义和禁欲主义等等,都是以不同的观点和方法回答伦理学基本问题而表现出来的伦理思想体系的性质和特征。”[7]3大略而言,道义论伦理学如神学义务论、康德义务论、柏拉图理念论以及大陆唯理论均是在二者关系中更加强调道义的重要性,目的论伦理学如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在二者关系中尤为突出利益的重要性。目的论伦理学是一种认为人们的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是由功利效果决定的伦理学理论,包含了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利己主义认为,决定行为在道德上正当与否的标准仅仅是行为者自身得到好处的多少,或个人利益的多寡。功利主义者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构成道德评价的标准。无论是利己主义还是功利主义都强调道德责任的基础在于行为的后果,坚持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取决于行为结果的价值。义务论或道义论(deontology)伦理学是一种认为人们的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并不由行为的功利后果或期望的功利后果决定,而是由它自身固有特点和内在价值决定的伦理学理论,它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以及履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人们的道德动机和义务心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判断人们行为的道德与否,不必看行为的结果,只要看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出于义务心等等。在西方,神诫论是一种典型的义务论。认为人只要信奉上帝或神,服从上帝或神颁布的一系列道德命令,其行为就是正义的。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是一种典型的规则义务论。他反对功利主义的义务观,认为人必须为尽义务而尽义务,而不能考虑任何利益、快乐、成功等外在因素;只有出于善良意志即义务心,对道德规则即绝对命令无条件遵守的行为,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

义利问题之所以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关键还在于这一问题反映了人类道德生活领域中最普遍、最根本的事实,规定着伦理学的基本内容,制约着伦理学对一系列问题的解决。人的道德生活是“自然生活”与“超自然生活”或“理想生活”二者的辩证统一。人来源于自然这一事实,决定了人身上始终禀赋“自然本性”,因此人的道德生活总是源于自然生活并以自然生活为基础,但人的道德生活之所以叫作“人”的道德生活,又表明了人决不局限和顺应“自然生活”,如果说动物产生于自然、顺应于自然因而也“生活”于自然的话,那么人则以自然生活为条件,同时又超越自然生活去创造自己“属人”的生活。现实的道德生活是一种基于自然生活而朝向超自然生活的生活,是一种在现有的层面上指向应有并以应有来推进现有和使现有向应有转化的生活。而义利关系则集中体现着现有和应有的要求并常常内化为现有与应有的要素。道德生活的矛盾和问题即是如何处理义利关系,人们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总是面临着大量道义与功利的冲突和选择。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问题通过金钱与尊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效率与公平等集中地表现出来,迫使人们作出选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滑坡与道德爬坡,以及道德建设,本质上都要通过义利关系的对待和处理表现出来。要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取得比较理想的成就,必须紧紧抓住社会主义义利观这一枢纽来作用于人们的善恶观、荣辱观和幸福观。

义利问题和义利关系本身有一个“是什么”的问题,可作事实的描述和判断,也有一个“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可作价值的分析和评价。义利关系事实上是什么关系并不等于应当是什么关系,尽管“应当是什么”常常依据“事实上是什么”来加以设定。当然,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并不如同西方元伦理学家们所强调的那样,是截然分割彼此不通约的。有人曾经把义利范畴对立起来,视利为事实,视义为价值,并认为从是什么中推不出应当是什么。事实上,事实当中就有价值,价值孕育并产生于事实之中。人们通过对“事实是什么”的认识与把握,可以更好地发现并确立“应当是什么”。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利既是事实亦是价值,义也兼具事实和价值两个方面,正可谓义中有利和利中有义一样。与历史上截然把义利对立起来或等同起来的观点有别,马克思主义的义利学说则是一种辩证统一论,它既不在义利关系的对抗中来建构自己的义利观,也不在义利关系的混同中来提出自己的义利学说,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义利学说既不是重义轻利论,也不是重利轻义论,既不是以义为利论,也不是以利为义论。它本质上既重义利之分,亦重义利之合,不因二者的互相区别而看不到它们的相互联系,不因二者的相互联系而看不到它们的相互区别。马克思主义的这种立场,使得自己所建构起来的义利学说重视道义却并不因此而陷入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的道义论深渊,讲求功利却并不因此而滑入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的功利论泥潭。所以马克思主义在义利观上的基本立场上是既不拿功利论去反对道义论,也不拿道义论去反对功利论,不简单地以为道义就是功利,也不武断地认定功利就是道义,而是主张对功利与道义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科学的把握。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资产阶级的功利具有严重的狭隘性和偏私性,封建主义的道义也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和不公正性,因而资产阶级的功利总是反道义或败坏道义,封建主义的道义往往非功利或反功利。只有无产阶级的功利才具有它的普遍性和大公性,同时也只有无产阶级的道义才具有它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不仅如此,只有无产阶级才真正实现了功利与道义的有机统一,从而使得无产阶级的功利充分地显示出它的道义性,使得无产阶级的道义更多地昭示出它的功利性。

社会主义义利观本质上是在无产阶级义利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义利学说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确立起来的。因此,社会主义义利观具有自己特有的阶级基础、理论渊源和现实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马克思主义义利学说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荟萃着人类历史上义利学说的精华,同时又展现着时代精神和改革开放的当代社会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集历史的继承性和当代的创造性于一身,体现着扎根历史、正视现在而又面向世界和未来的特点,成为社会主义伦理学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观和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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