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要素论文,理论依据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06(2004)05-0003-04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强调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现阶段鼓励和提倡的分配方式,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因此搞清楚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对于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更好地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涵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在生产要素私人所有的基础之上,生产要素所有者根据其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这些要素在产品生产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从经营中获得相应的报酬和收入。其具体形式包括按资本要素分配、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按土地要素分配、按技术要素分配、按管理要素分配、按信息要素分配等,并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要素和新的分配形式。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由我们国家首先提出来的,资本主义条件下产业资本家取得产业利润,商业资本家取得商业利润,借贷资本家取得利息,土地所有者取得地租,都是凭借他们对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剩余价值的具体形式,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
二、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评价
对于我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有一种观点颇为流行,即“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认为生产要素作为物化劳动的表现形式创造了价值,理应参与价值分配。其解释逻辑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所表述的劳动,不仅包括活劳动,而且也包括物化劳动。也就是说,物化劳动也创造了价值。持该观点的论者提出:“在现代,主要依靠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以降低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设备、材料和工艺多种多样,统称物化劳动,物化劳动是产生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既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了剩余价值,那么资本、设备、技术等生产要素(也就是物化劳动)的所有者按照对要素的所有权来参与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也就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我们详细考察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会发现“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提法是有问题的,而且是被马克思本人深刻批判过的。其实,马克思早就已经清楚地讲明了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之间的区别,明确指出:“惟一与物化劳动相对立的是非物化劳动,活劳动。前者是存在于空间的劳动,后者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前者是过去的劳动,后者是现在的劳动;前者体现在使用价值中,后者作为人的活动进行着,还只处于物化的过程中,前者是价值,后者创造价值。”马克思阐明了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观点,而物化劳动,无论其表现形式是资本、技术、设备还是其他什么,在商品价值形成过程中,只是把它原有的价值转移到新生产出来的产品上,自己根本就不会创造出任何的价值来,换句话说,不论采用多么先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在劳动强度和劳动复杂性程度不变的条件下,在相同的时间内,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量是不变的,变化的只是使用价值量。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单位时间内能够生产更多的商品,从而增加使用价值的总量;在总价值量不变的情况下,单位商品的价值量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多反而呈递减趋势,因此资本、技术、设备等物化劳动是不会创造任何新价值的。在企业的实际生产中,由于技术进步、先进机器设备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会引起工人的劳动强度加大和劳动的复杂程度加深,在相同的时间内将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总量,但是我们决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这部分多创造出来的价值源于技术和机器设备。相反,它只是源于人类的活劳动,源于比以前更为紧张、更为复杂的活劳动而已。因此,由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混淆了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价值创造和使用价值财富和物质财富之间的区别,不能真正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其发展的结果必然倒向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和要素价值论。
当然我们应该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认识到了物化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强调活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忽视了生产要素(物化劳动)的贡献,甚至不承认生产要素在生产中作用,这是不对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在这方面有了突破,详细论述了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性质和作用,呼吁人们重视生产要素的作用,这对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到底是什么?我们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有两点: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二是生产要素本身在价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把分配的含义分成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他指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就确定了。”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首先分配的是生产要素本身,由形成的分配关系决定了生产的性质和运动;其次才有产品的分配,并由被生产要素分配所决定的生产决定着,分配的结构取决于生产的结构。也就是“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都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同生产资料是彼此分离的,而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强化和生产出这种生产要素的分配方式,劳动者中拥有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占有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由于资本家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必须要在经济上实现,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作为收入的产品分成了三种形式:劳动力——工人工资;土地——地租;资本——利润。而作为资本的那部分产品的价值,又通过工人的具体劳动被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并得到补偿,工人抽象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价值在补偿可变资本以后,剩余价值又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正是这样循环往复着,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社会各阶级中的分配是第一位的,其结果是掌握生产要素所有权的阶级要求在经济上实现所有权,也就是体现为一定形式的收入分配。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分配属于生产关系范畴,表现为一定的所有制形式,由它引致的对社会剩余产品的分割占有,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关系,通过一定分配方式体现出来。因此,是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分配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们要正确解释一种分配方式,就必须从它所依存的生产关系,进一步讲是从所有制形式中去寻找理由。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发展不平衡,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在公有制之外还存在其他经济成分,生产要素分属不同的所有者拥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这部分生产要素的使用不能是无偿的,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向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支付合理的报酬,在经济上实现其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就是在公有制的内部,也不仅仅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都可以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此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也决定了我们不能只采用按劳分配这一种分配方式,在混合制企业中,私有资本的所有者必然会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新价值,就是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国有资本也必然要求在经济上实现所有权,要求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二)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起着重要作用
生产要素对于使用价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一切毋庸置疑。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马克思也十分赞同配第说法:“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我们认为,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和实现中也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第一,劳动本身是主客体的统一。我们知道,人类的劳动是一个动作,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物体。因此一个完整的劳动过程必须要依靠劳动主体(劳动者)和劳动客体(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表现为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密切配合才能够顺利进行并创造出价值。马克思也注意到劳动的这种特性,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强调了劳动是人(主体)和自然界(客体)的统一。因此,我们在注重主体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时,也必须承认劳动客体(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的作用,不要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曲解为劳动主体价值论。
第二,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缺一不可。有价值的东西必定具有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就没有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也就是说,要创造新价值,就必须要形成使用价值,让其成为新价值的载体,没有生产要素,就不可能形成使用价值,价值的创造也就无从谈起。钱津教授也认为:“对于同一事物,只要物化劳动起到创造作用,那么在逻辑上就必然要承认物化劳动既对使用价值的创造起作用,又对价值的创造起作用。只承认物化劳动对使用价值的创造起作用,不承认物化劳动对创造起作用,是对商品二重性的割裂,也是对劳动二重性的割裂。并不是说商品具有二重性,就可以将商品分为两种实体存在,一种实体表现为使用价值,一种实体表现为价值,没有这样的逻辑,现实不存在这样的划分。”因此,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相互依存关系角度出发,生产要素对于价值的创造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第三,大多数的人都会同意这种观点:在单位时间里,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会增加使用价值总量,对商品的价值总量没有影响。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观点的正确性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之上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劳动强度和劳动的复杂程度没有影响。在现实的生产中,企业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机器越是先进,对工人的知识文化水平的要求也就越高,这时工人所进行的劳动也就是越复杂。马克思指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的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而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多的价值。”复杂劳动是较高级的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因而它在同样长的时间内将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总量。同时,利用先进的生产要素也会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紧张工作3小时和懒散工作8小时所创造的价值肯定是有区别的。因此,生产要素对于增加单位时间内商品价值总量有促进作用,虽然这些增加的价值总量仍旧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但我们不能就此否认生产要素的作用。
第四,生产要素将直接影响到价值的实现。就商品的二因素而言,商品生产者需要的是价值,商品购买者需要的是使用价值,如果生产者不能让渡使用价值,实现价值,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造价值。因此,商品要完成“惊险的跳跃”,“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即使用价值是价值实现的前提。使用价值的好坏,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为商品质量的好坏。先进的技术、高级的机器设备、有效的管理活动和充分的市场信息等优质生产要素将会大大提高商品的质量,促进商品的销售,使价值得以实现。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生产要素对于价值的创造和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分配价值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考虑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地位,让他们参与价值的分配过程以反映生产要素的作用。
四、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补充的分配制度。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了分配关系。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生产资料的绝大部分是归全体人民所有,在分配关系上也必然要求实行按劳动分配的原则。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用按生产要素分配取代按劳分配,更不是否定按劳分配。
第二,提倡效率的同时要兼顾公平。十六大三中全会在鼓励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同时,也再次强调要“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首先,在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方面,要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其次,在健全个人收入监测办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调节过高收入。最后,在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方面,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直接帮助,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第三,正确对待生产要素收入,不要将其视为剥削收入,要把生产要素的报酬同剥削收入区分开来,为那些要素所有者进行生产要素的投入创造良好的舆论、政治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