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运会前后武术套路竞赛规则改革初探_武术论文

九届全运会前后武术套路竞赛规则改革初探_武术论文

对九运会前后武术套路竞赛规则的改革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套路论文,武术论文,九运会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研究方法

文献法:查阅1996年《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和《九运会武术套路指定动作规格要求和扣分标准》以及有关材料。

问卷法:以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专业队教练员和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的扣分为主要依据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5份,回收32份,回收率91.6%。

访谈法:对1996年全国武术竞赛规则及九运会指定动作规格要求和扣分标准制定者、部分全国武术比赛裁判长以上人员进行访谈。

数理统计法:以第八届全运会武术套路预赛暨全国武术锦标赛男子赛区和1999年全国武术锦标赛男子赛区裁判员的评分及裁判长对“指定动作”的扣分为主要依据,运用常规数理统计法对有关数据进行处理。

研究范围的筛选:依据全国武术锦标赛设项的特殊性及奖牌的分布情况,仅对全运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如长拳、南拳、剑术、枪术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2 结果与讨论

2.1 现行规则的使用情况

2.1.1 《规则》的合理性

(1)设立竞赛监督委员会

1996年新规则首次设立了竞赛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有三条:一条是对仲裁委员会工作的监督;一条是对裁判人员工作的监督;一条是对各单位领队、教练和运动员行为的监督。规则的法律效应增强了监督委员会的权威性。实践中监督委员会基本上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竞赛主管部门和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的领导组成,使监委会不但具有权威性,而且具有无形的威慑力。反之,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全国比赛以外的比赛上,由于没有监督机构,便出现了裁判员乱打分现象,这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武术比赛、全国体院武术比赛上时有发生。

(2)裁判员分块打分

将裁判员分成两组,一组打动作完成分,一组打演练水平分,裁判员由5人增至6~10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与原规则的总体评定相比合理而严谨。裁判员工作的内容缩小,便于工作。应得分的确定变为两组应得分之和,这样小数点尾数便可出现“1、2、3、4、5、6、7、8、9、0”10个数字,减少了相同分数的出现次数(原规则只能出现“1、3、5、6、8、0”6个数字)。

(3)增加了总裁判长调分的权限

原规则中总裁判长虽然有至高的权限,但对运动员的分值却不能调整,常有对运动员的评分认为明显不合理时无能为力之感。而新规则增加了两条职责,一条是“发现裁判员在评分中有明显不合理现象,有权责成裁判长进行调整”;另一条是“在宣布最后得分之前,总裁判有权直接进行调整”。同时又增加了一条“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有不正当行为或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有处罚的权力”。

(4)设置了指定动作,增加了创新难度分值

指定动作的设置主观上起到了减少人为因素对运动成绩的影响程度,客观上增加了竞赛的悬念,使一些指定动作完成较好的年轻选手脱颖而出,而一些优秀运动员却因指定动作的失误而饮恨赛场。

创新难度虽然分值仅为0.2分,但确是一种导向, 引导运动员去发明创造难新动作。

2.1.2 规则中的问题

(1)分块打分中的问题

A:1996年规则出台后的1~2年内场上执行裁判为10人,5人打完成分,5人打演练分,各取中间三个分数为有效分。 由于增加了裁判人数,必然给赛会承办单位增加了负担。1998年后基本上是场上6名裁判, 每组3人,每个裁判的分数都成了有效分, 为打“感情分”者提供了机遇。

B:个别裁判员有害怕打分过高或过低而被处罚的心理, 评分中打“保险分”,拉不开距离,有甚者一场中多次打同一分数,详见附表。在附表中,1号裁判5次打6.3分,3号裁判、5号裁判各5次打6.35分, 4号裁判5次打2.4分。在附表中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分析一名裁判员所起的作用,1号裁判给上海队武刚打6.45分,3号6.35分,5号6.3分,平均6.36分,如以5号分值为基础,则动作完成应得分提高了0.6分,实际上最后得分也同样提高了0.6分。所以某一名裁判的作用同等重要。

C:动作完成分裁判在新规则的操作上有很大困难。以长拳为例, 主要动作的轻微错误列入160 项,显著错误列入38项,严重错误列入21项,要求裁判员在1分20秒左右快速复杂多变的运动中, 仅凭肉眼观察,来抓住每一个错误,并做出准确的判断是不可能的。当然与非职业裁判员的业务水平有关,但规则的可操作性尚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附表 1999年全国武术锦标赛男子赛区枪术前12名评分统计表

裁判员评分

名次单位 姓名动作完成分演练水平分

1号 2号 3号 得分 2号 4号 6号

得分

1 上海 伍×

6.45 6.35 6.3 6.36 2.5 2.55 2.4 2.48

2 四川 康×× 6.35 6.35 6.35 6.35 2.4

2.4 2.35 2.38

3 四川 李×× 6.35 6.45 6.35 6.38 2.4

2.4 2.45 2.41

4 上体 韦×6.3 6.3 6.4 6.33 2.3

2.4 2.4 2.36

5 解放军 信×× 6.3 6.35 6.25 6.3 2.35 2.35 2.35 2.35

6 上海 郭×6.4 6.2 6.3 6.3 2.4 2.45 2.5 2.45

7 辽宁 高×6.3 6.4 6.35 6.35 2.45

2.5 2.45 2.46

8 广东 江×× 6.4 6.35 6.55 6.43 2.45

2.5 2.45 2.46

9 甘肃 温×6.3 6.15 6.35 6.26 2.3 2.35 2.3 2.31

10 北京 张×× 6.25 6.35 6.35 6.31 2.45 2.45 2.4 2.43

11 河北 孟×× 6.3 6.25 6.3 6.28 2.35 2.35 2.3 2.33

12 河南 王×× 6.25 6.3 6.3 6.28 2.3

2.3 2.35 2.31

指定 最后运动应得

动作 员应分名

名次

单位 姓名扣分 得分得分 次

1 上海 伍×0.2

8.648.84 2

2 四川 康×× 0.3

8.438.73 7

3 四川 李×× 0.4

8.398.79 4

4 上体 韦×0.3

8.398.69 8

5 解放军 信×× 0.3

8.358.65 9

6 上海 郭×0.4

8.358.75 5

7 辽宁 高×0.5

8.318.81 3

8 广东 江×× 0.6

8.298.89 1

9 甘肃 温×0.3

8.278.5712

10 北京 张×× 0.5

8.248.74 6

11 河北 孟×× 0.4

8.218.6110

12 河南 王×× 0.4

8.198.5911

(2)总裁判长与裁判长的调整分问题

A:总裁判长在比赛中的主要职责是纵观全局, 对运动员临场的演练不可能进行具体的实扣,因此对运动员的表现只能是一个整体的印象。场上裁判长的工作具体而复杂,既要注意每个运动员的整体水平,又要负责对其他错误、指定动作、动作组别的扣分和创新难度的扣分,往往力不从心,因此总裁判长和裁判长的调整分往往给人一种依据不足之感。

B :目前全国大赛中裁判长的调整分是在电子示分显示器上发出命令,指令*号裁判员调分(上调或下调)。 有时为了调到裁判长认可的分数,需要调整两头的分数,所以场上会出现2—3个裁判员的分数显示器在同时闪动。有时裁判长为了节省评分时间,会直接调整中间的分数,导致误解。在1999年全国武术锦标赛上,为了减少这种矛盾,又改为场上裁判长在宣布最后得分前直接加分或减分,而这种做法又与规则第二十二条“裁判长对评分的调整”条款不符。

(3)指定动作的问题

笔者在1997年5月和1999年5月对全国武术锦标赛男子赛区男子长拳、南拳、剑术、枪术、刀术等进行过统计,结果表明指定动作的扣分决定着运动员的最后成绩。1999 年男子刀术比赛中, 山东魏鑫应得分9.21,按此成绩应该名列榜首,但由于指定动作被扣0.3分,则最后名次第六;长拳比赛中,吉林名不见经传者安琥崴应得分8.63,名列11,但由于指定动作未被扣分,最后名次第4。 在附表中还可以看到枪术比赛中辽宁队高耸应得分8.81,因指定动作扣0.5分而名次由原第3 降至第5。

指定动作的正效应前面已述,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主要表现为:

A:综合作用的结果

由于裁判员有害怕打“冒分”和最低分的心理而打保险分或并列分,结果将矛盾焦点集中到裁判长的指定动作扣分上,加上裁判长扣分的内容多而杂,仅指定动作女子项目就有17组83条扣分标准。何况男女内容标准还不完全一样,难免出现1999年在男女赛区中都出现的裁判长漏扣现象。各运动队因此也把主要精力放在攻克指定动作上,出现了忽视基本功与基本技术的倾向。

B:扣分标准的统一性

①在指定动作扣分标准中尚缺乏对原则性问题的统一扣分标准,如“旋风脚”动作落地时长拳中规定双脚或左脚落地扣0.1分, 南拳中却扣0.2分。

②剑术A组中“云剑腾空转身摆莲540°接右仆步截剑”动作的扣分标准是“成仆步时,上、下肢动作未同时完成扣0.1分”;而刀术A组中“腾空转身摆莲540 °接马步架掌平斩”动作扣分标准却是“马步两脚依次落地扣0.1分;成马步平斩时,上下肢未同时完成扣0.1分;未成静止状态扣0.1分”。两组动作从难度与性质上是同一类的, 完全可以简化一致。

C:指定动作的可操作性

《九运会指定动作规格要求和扣分标准》中将运动员在完成“指定动作”时出现的部分其他错误(跳动、晃动、平衡时间不足等)归由裁判长扣分,而规则规定其错误应由裁判员扣;而且同一种类附加支撑在“指定动作”不同项目组别中扣分标准仍不统一,结果势必造成裁判困难,还会出现重复扣分。

D:指定动作的适应性

“指定动作”实质上就是指定难度动作,非专业运动员是很难完成的。因此全国锦标赛以外的比赛难以使用1996年规则, 不得不沿用1991年规则,这一现象在其它项目上是难以理解的。

E:指定动作的合理性

①通过问卷调查有91.3%的人认为指定动作在套路中的出现破坏了原套路应有的节奏。有人统计指定动作,尤其是其中的平衡动作,一些运动员为了保证其时间,都尽可能多停一秒,结果一套中两组指定动作竟占去套路三分之一时间或更长。

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指定动作编排的合理性有65.2%认为不合理,并对此发表意见,认为编排指定动作的原则不应以难做、别扭为依据,而应遵循人体生理结构和运动规律,以武术技术的本质特点和艺术观赏价值为原则,否则会顾此失彼,造成过多的运动伤害。

(4)有关申诉的问题

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申诉程序及要求”第一款“运动队如果对裁判人员的判决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而现在比赛中执行的却是一条与此不符、不允许申诉其他队其他运动员的办法。

3 结果与建议

3.1 结论

(1 )分块评分每三人一组都是有效分的方法是滋生“感情分”的土壤。

(2)打“保险分”好坏不分,将矛盾集中到指定动作的扣分上, 危害性极大,应采取强有力措施扼制住。

(3)总裁判长和裁判长的调整分缺乏依据。

(4)指定动作的编排不尽合理,扣分标准尚未完全一致, 缺乏统一性。

(5)指定动作占用套路时间过长, 破坏了套路的节奏和动作的流畅。

(6)指定动作中的其他错误由裁判长扣分与规则不符, 易出现重复扣分。

(7)1996年规则不适用于专业队比赛以外的省、 市以下级别的比赛,有局限性。

3.2 建议

3.2.1 九运会前尽可能维持1996年规则的稳定性与延续性, 不要做大的改动

(1 )申诉条款在九运会前应恢复到八运会以前各运动队有权申诉其他队运动员的1996年规则中去。

(2)大赛中每组裁判员应尽可能为5人,对每名裁判的所示分数要有专人进行统计,并做出评价。依此作为裁判员使用、奖励及晋级的参考依据。

(3)指定动作中的其他错误一律回归到由裁判员进行扣分。

(4)指定动作不放在套路中单独比赛,每个动作均设定分值, 能完成则有其分值,不能完成动作则没有分,避免现行比赛中不足多少扣多少分的难以操作情况,整个扣分标准要统一。

3.2.2 九运会后的改革设想

(1)仍采用分成两块的打分方法。一组打“技术水平分”, 整体评定运动的技术水准、演练水平和运动能力;另一组打“实扣分”,将原1996年规则中所有“其他错误”扣分(裁判长和裁判员执行的)统归这组执行。还要将可能量化的有“型”部分的扣分具体化以后涵盖进去。

(2)裁判长参与“技术水平分”的评定, 副裁判长参与“实扣分”评定,但仅限于当有效分出现不允许差数时或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可按(有效分平均值+裁判长评分)×2 或(实扣分平均值+副裁判长扣分)×2进行调整。

(3)将“指定动作”和“创新难度”改为“难度系数”, 可借鉴其他同类竞技运动项目的技术难度设置办法,按其难度系数确定分值。可粗略分为旋转类与平衡类难度,旋转又可分为绕身体垂直轴和水平轴转动两大组。

收稿日期:199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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