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意识的内涵_责任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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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国民经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强化档案意识对于依法治档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强化档案意识,则需要弄清档案意识的内涵。档案意识作为一个概念具有较稳定的表述,而其内涵则往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而不断丰富。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加快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步伐,在新的形势下,人们对档案意识内涵的理解更加充实。

一、关于档案的价值意识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教和外交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生活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各项工作发展的一个基础,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档案工作是以档案为中心来开展的,档案意识应首先从识识档案本身的价值开始。档案的价值意识在于要求人们要认识到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财富。档案具有价值,但又不同于商品,其价值体现在档案全面记录各种有效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开发利用,就可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一般来说企业档案和科技档案的价值,人们比较重视;而文书档案尤其是历史档案的价值,则易为人们所忽视。历史档案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综合国力的写照,可为一个国家的兴衰提供重要依据,正确反映该国某一时期在世界史中的地位与作用。历史档案既是一个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工具。历史档案为本国政府的管理活动提供各种凭证,直接为政府行使主权而服务,其价值是难以用货币来衡量的。没有档案的国家很容易为历史所湮没。世界上古史上的亚述帝国曾一时称雄于西亚、北非,然而来去匆匆,在历史没有留下任何记载。封建时代的印度也由于没有档案,历史上留下许多空白,这一弱点为后来英国的殖民侵略所利用。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有赖于三千多年来的立档修史传统,为此我们应引以自豪。中国的历史档案具有“今世赖之以知古,后世赖之以知今”的巨大作用,它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最好教材。历史档案可以激发人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增强民族凝聚力,可以鼓励青少年为振兴中华而奋斗献身。目前随着改革开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海外华人回国寻根问祖,历史档案的价值作用就是得更为突出。

二、关于档案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一般多指人们重视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形态。档案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档案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和认识水平的总称。就其结构而言,可分为档案法律知识,对档案法律的态度和遵守法律的行为修养三个方面。档案法律知识是后两者的认识基础,但档案法律知识本身不能制止违法行为;守法的行为修养来源于对档案法律的态度与评价,它的完善是防止违法犯罪的关口。三者相互作用,互相补充。

档案法律意识的强弱对依法治档具有重大的影响。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的束缚以及建国后“左”倾思想的影响,客观上助长了们轻视法律的心理,档案法律意识相当淡薄。《档案法》已公布多年,但仍有人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有的人则认为《档案法》与己无关,消极守法;有的人则目无法规,我行我素,甚至对违犯法规行为漠然处之。总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状况不扭转,依法治档难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法制建设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以《档案法》为中心的档案法规体系初步形成,这些法律体系已成为依法治档的重要支柱。依法治档的目的在于使档案工作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状态向法制轨道转变,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提高人们的档案法律意识。只有真正知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护法、执法和依法办事。

增强档案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学好《档案法》,充分了解《档案法》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档案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档案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一部其它法律无法替代的独立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法》除具有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用法律手段对事业的运行机制进行控制,从而保障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作用外,还有法制指导作用,法制保证作用和法律制裁作用。

强化档案法律意识是实施《档案法》依法治档的重要保证,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能否全面实施《档案法》,取决于他们的档案法律意识如何。档案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是不会用《档案法》来规范自己行为的。为了确保《档案法》的实施,除了凭借国家强制力外,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民灌输社会主义档案法律意识。在这方面主要看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领导不重视,“依法治档”就是一句空话。

三、关于档案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档案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是档案意识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人们对于在档案形成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行为主体所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的理解与认识。《档案法》在关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利用等方面,对各行各业及其工作人员都做了原则规定。模范地执行《档案法》,就意味着树立了档案的管理责任意识。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是一种责任,依法做好本职工作内的档案工作同样也是一种责任,否则就是失职、渎职,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档案是经由众人之手,作为工作活动的副产品而形成的,没有严格的规范,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督指导档案管理工作,就不可能有完整、齐全、准确、系统的档案。因此,实行监督指导,是强化部门管理责任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各级档案馆、室除必须加强内部的基础工作建设外,还必须履行对所属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监督工作是以档案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准绳和尺度,来衡量各部门的档案工作;指导工作主要是针对档案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业务或技术性问题进行答疑、咨询或示范等。监督是指导的保证,指导是监督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监督与指导经常是同步进行的,由于二者目的相同,往往监督中有指导,指导中有监督。实施《档案法》,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督指导制度,包括层层监督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等。能否履行监督与指导职责,是衡量一个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管理责任意识强弱的重要标志。

档案的管理责任意识与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是相对应的,应根据不同的管理层次,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提出不同的要求,这样才能使监督指导取得相应的效果。强化档案的管理责任意识不单是针对档案管理人员而言,对领导干部和档案形成者同样重要。领导干部只有在树立了管理责任意识之后,才可能站在一个全新的角度以宏观战略眼光看待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不仅能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出长远规划和具体部署,而且能在人、财、物上予以大力支持。对于档案形成者来说,只有在树立了档案管理责任意识,才可能自觉地搞好文件材料积累、规范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工作。总之,领导者、档案形成者和档案人员的管理责任意识的强化,是搞好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

四、关于档案的服务意识

档案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它包含有大量信息,档案资源一经开发利用,就可以转化为生产力。档案的服务意识在于档案人员应树立充分开发利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点。十四届五中全会制定了我国未来十五年现代建设的宏伟蓝图,为经济建设服务,既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对档案工作的强烈呼唤,也是档案事业自身发展的正确选择。

档案保存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服务工作越来越呈现出全方位性。即档案服务的领域和对象越来越宽广,不仅面向国家经济建设事业,而且也面向各类不同用户,甚至开始由国内服务向国际社会服务扩展。在新的经济时期,档案利用者数量急剧增多,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无论是从提供档案形式,还是满足需求方式,都和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档案服务形势的变化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全新的服务意识。

要树立全新的服务意识,必须打破传统的封闭型服务模式,建立开放型服务模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开放型、超前性服务将在经济改革中大显身手。

超前服务实质是一种高效能的档案信息服务,从目前国内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看,为社会提供高效能的档案信息服务将成为未来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方面,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应主动了解社会需求,能够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大力发掘馆藏中的各类信息,运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大档案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加强档案信息反馈,搞好分析预测服务,探索档案信息需求及利用规律,从而不断改进服务工作,提高利用效益,为社会提供高效能的档案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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