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分享和分配中的民族关系及其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权力论文,分配论文,民族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权力在各民族间的分享和分配,是影响多民族国家国内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变量。在权力分享和分配基本公平和公正情况下的民族关系,与在权力分享和分配根本不公平和不公正情况下的民族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一、我国各民族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共同掌握和分享,为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全面发展,打下了良好、坚实的政治基础
在旧中国历史上,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民族间的关系一直处于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状态,不是我压倒你就是你压倒我,要维持统治就必须加强对他民族的压迫,要获得国家权力就必须推翻他民族的统治,因此民族矛盾不仅始终总是存在,而且经常十分尖锐。
新中国的建立,彻底改变了我国各民族不平等和少数民族无权的状况。我国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从过去受压迫、被奴役的状态下解放了出来,享有平等的政治、法律权利,成为了国家共同的主人。我国的国家权力为全国各族人民所共同掌握,少数民族与汉族一起分享国家权力。这种国家权力的共同掌握和分享,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有充分的体现:
——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各民族共同掌握和分享国家权力的基础。
——各民族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均有自己的代表。
——各民族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都有自己的委员。
——各少数民族在其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了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肩负着执行国家法律、运用国家权力的重任。
所有这些,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了因国家权力分享和分配而引起或产生的民族矛盾,为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全面发展,打下了良好、坚实的政治基础。
二、在我国各民族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分配中,仍然存在着各方面的关系问题
权力资源与大多数资源一样,是有限的,具有稀缺性。由此决定了再怎么公平、公正,国家权力在民族间的分享和分配,仍然有可能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就我国现阶段的情况而言,主要有:
——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和少数民族相互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我国各民族的族体规模不尽相同或有很大差异,特别是汉族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军事各个方面都占绝对优势。这使得各民族各自所掌握的权力资源不尽相同或有很大差异,有的民族拥有较大的政治影响力,有的民族拥有的政治影响力则较小;汉族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掌握有更多的权力资源,拥有更大的政治影响力。
——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尽管我国宪法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作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规定,尽管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各自的职权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但由于有的规定不是十分清楚、细致,由于情况的复杂和利益的矛盾,因此在具体的政治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机关权力交叉的地方,往往会出现一些意见分歧和矛盾。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与上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不同级别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适应我国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分布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态。除了许多省、自治区下辖有自治州、自治县外,有的自治州也下辖有自治县。这种复杂的隶属关系使得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或下级的权力关系问题,既包括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尊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否恰当地行使自治权的问题,也包括上级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与下级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协调问题。由于在高一层次的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的民族在低一层次的自治地方并不一定享有自治权,因此他们在高一层次的自治地方内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如何体现,便是一个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较难解决的问题;由于低一层次的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隶属于高一层次的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因此由享有自治权的不同民族、不同层次的人民政府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如何处理不同层次的自治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妥善加以协调的问题。
——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权力分配问题。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有主要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也有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联合为基础建立的。在各民族自治地方,除了自治民族之外,还居住和生活着汉族和其他的一些少数民族。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内部民族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既包括自治民族与汉族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也包括自治民族与非自治少数民族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还包括联合自治的各自治民族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因为干部是权力的具体掌握和行使者,所以民族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通常表现为不同民族干部任职的高低和比例问题。这个问题牵涉到多方面的因素,相当复杂,由此引起的矛盾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普遍性。
三、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好国家权力分享和分配中的民族关系问题
因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分配而产生的民族关系问题不仅长期存在,而且影响重大,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和处理。
——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各民族人民共同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它保证了各少数民族人民以平等地位和汉族人民一起充分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无疑应当坚持。但为使少数民族的利益要求、政治意见能够得到更充分、更全面的反映和表达,并将其纳入人大的利益综合机制和决策程序之中,似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方法,使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不仅仅只具有少数民族的族别身份特征,而真正是少数民族群体利益和意见的代表。
——要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如果说“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在处理和解决少数民族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内在缺陷(在涉及到民族关系的一些问题上如一味地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就有可能总是因处于少数地位而不被采纳),那么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则有可能较好地贯彻“保护少数”的原则,使少数民族的某种特殊利益要求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从而使有关的民族问题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要坚持和发展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的统一战线。应当进一步扩大统一战线的范围,特别要注意争取和团结那些在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中青年代表或领袖人物。
——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应当不断完善。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现在应当尽快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和一些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并采取多种措施把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
——要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以及各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合作。干部是群众的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关键是加强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在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调动汉族干部去或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积极性。除了教育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热爱边疆,热爱少数民族人民,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人民服务,积极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和建设作贡献之外,也要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从多方面想方设法创造一个能够使汉族干部自觉自愿在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工作或扎根边疆的激励机制。在积极任用自治民族干部的同时,也要做好非自治民族干部的任用工作。应当把是否能够团结其他民族的干部,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各族干部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标准与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的领导。这是我国政权、政策和政局能够长期稳定,民族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民族和睦、安定团结的局面能够不断巩固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前苏联民族矛盾激化,以至最后解体,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苏共的解体和领导权的丧失,各民族失去了统一的领导核心,最终化为一盘散沙。只要我们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的团结统一不动摇,那么我国的国家统一、各族人民的团结就会不断地得到巩固,我国就决不会出现前苏联那样的情况。坚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必须明确一个原则,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统一组织的一员,虽然出身于不同的民族,但决不能以民族来划界;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组织作为党的统一组织的一部分,也不能以民族来划界。因此,虽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应当由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但党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的主要领导却不必一定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干部担任。党中央对全国务省、市、自治区党的领导干部的统一任免,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