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的修补:政治设计的社会运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治设计的思想资源
政治设计是以制度安排为核心的社会设计。作为一门规划科学,政治设计是人类“生命自觉”和“社会关怀”的产物。人类不是一开始就需要政治设计的。人类早期文明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演进的结果,而非“设计”的结果。当人类进入文明大量堆积的“繁杂社会”后,社会发展中的很多东西就不能完全靠“被动适应”来产生,而要靠自觉的理性来生成。
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不同阶段,政治设计积累了丰厚的思想资源。在人类历史上特别是一些重大政治变革时期,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进行政治体系的设计,是一直有的现象。古希腊社会以来,不同思想家们不同的理论观点,为今天的政治设计提供了可资研究和借鉴的重要思想资源。古希腊古罗马以来,人类思想史中关于社会运作的观点,呈现着两条基本的线路。我们可以把由亚里士多德开创的思想线路称为“经验主义”设计范式;把由柏拉图开创的思想线路称为“理性主义”设计范式。
“经验主义”政治设计范式的历史线路主要是: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设计→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宪政设计→美国联邦党人的联邦政体设计等。“理性主义”政治设计范式的历史线路主要是:柏拉图的“理想国”社会设计→莫尔的“乌托邦”社会设计→康帕内拉的“太阳城”设计、安德里亚的“基督城”构想、圣西门的“实业制度”构想、傅立叶的“和谐社会”制度设计、欧文的共产主义“劳动公社”设计→苏东模式等。
归纳起来,“理性主义”政治设计范式的主要特点是:(1)方法论基础是演绎法。其设计原点不是社会现实,而是政治价值和社会理想;不是“实然”,而是“应然”。(2)“理性主义”社会构想的运作路径,不是从现实到理想,而是从理想到现实。(3)“理性主义”范式的逻辑,是“理性支配世界”。“理性”为人类社会“最高的宪法”。(4)“理性主义”范式下的社会模式,是“强政府、弱社会”,“强公权、弱私权”。社会生活的主体是全方位的“国家-政府”行为。政府对社会实行无一遗漏的“密集型”管理,不但推行严格的计划经济,而且推行“计划政治”、“计划文化”和“计划家庭生活”。(5)“理性主义”社会构想的取向是“伦理社会”。“品德”具有崇高地位,比一切规则都重要。设计者们推崇和力图要实现的理想境界是:依靠“觉悟”和“品德”创建新的社会制度,然后以“觉悟”和“品德”来治理社会。(6)“理性主义”范式下的公共治理,不仅崇尚“贤人政治”,更崇尚“卡里斯玛”式的“强人政治”,因为他们是“照明的火炬”。(7)“理性主义”范式偏重全方位的“国家机制”和“全能政府”,主张快速改造社会甚至重建人类文明,其必然逻辑是集权和人治社会。
“经验主义”政治设计范式的主要特点是:(1)方法论基础是归纳法。它基于现实来筹划现实,其政治哲学不是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而是现实主义和求实精神。(2)“经验主义”范式的运作路径,是从现实到理想,现实和实际是一切社会事务考虑的基础。(3)强调完善社会不是“最优”的艺术,而是“可能”的艺术。不求“至善”,但求“可能”。(4)“经验主义”范式主张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和修缮性,主张制度创制不能凭空构想,须以“固有体系为张本”。(5)“经验主义”社会构想的着力点是国家上层建筑(理性主义设计范式则主要致力于社会基层)。(6)“经验主义”范式偏重建立“社会自主”,倡导“有限政府”,强调法治,发展公共空间和公民权利。“只应是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以人治“作为补助”。(7)“经验主义”设计范式强调遵循“自发社会秩序”(spontaneous order)或“自我生成秩序”(self-generating order),主张有限度地、“渐进地”改造社会,反对大规模重建社会和人类文明。
在以上两条线路中,政治学家和思想家们对于社会构想有着种种的差异。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制度是自然演进生成的,还是人类自发设计的?这个问题涉及人类制度发生学和“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历史之争。如果粗略区分,可以分出这样一些不同的制度设计论者:(1)“激进的”制度设计论者,如柏拉图、莫尔、康帕内拉等;(2)“温和的”制度设计论者,如亚里士多德、约翰·密尔等;(3)“坚定的”制度设计论者,如孟德斯鸠、洛克、汉密尔顿、布坎南、诺思、科斯等;(4)“有限的”制度设计论者,如波普等;(5)“消极的”制度设计论者,如哈耶克、柏克、布热津斯基等。
政治设计的性态
性态,表明一种事物的特性。政治设计性态(political design nature),表明一种政治设计具有何种“物性”。政治设计的性态大致可分为这样几类:
1.规则性设计。规则性设计是政治设计的基本性态。它是政治设计中设置刚性的规制,以约束和规范特定对象的技术类型。各种游戏规则如宪法、法律、制度的创制,各种形式的规制性安排,都属于规则性设计范畴。一般认为,人类社会现有的各种规则产生于两种形态:一种是在历史文化的演进中经积累、调整、选择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另一种则是根据现实需要而人为设计的。两种形态虽然都是人类的创造,但后者更是制度理性的产物。规则性设计具有刚性和强制性特征。
2.架构性设计。架构是事物的构筑、框架、组织结构。架构性设计是通过框架性、结构性的组织创设,来建构一种政治建筑。它具有建构组织框架、组织体系等技术特征。人类文明愈发展,组织化程度愈高。而社会的运行结构、社会的组织形态,乃至产业和社会群体构成、居住空间分布等,都是一种“架构”。架构关系到文明的发展和一个社会运行的绩效。架构性设计具有物性或“拟物性”特征。
3.程序性设计。人类社会的正义在许多方面是通过程序来保证的。实质正义必须通过程序编制来体现和保证。程序的设置就是以刚性的“秩序”来保证过程和结果的相对公正。程序正义不一定带来实质正义,但实质正义一定具有程序上的正义。程序性设计是政治设计中通过事先编制“秩序”,以对一定过程和目标施加控制的技术类型,如著名的“分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负责分饼的人不能首先拿取而必须在他人选取之后。如果没有这种“他人先取、操刀者后拿”的程序制约,就很难保证“切饼”行为的公正。程序性设计具有有序性的特征。
4.伦理性设计。任何社会都是由某种价值主导的“伦理”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任何社会的伦理系统都是营造和设计的结果或者自觉完善的结果。伦理是一个社会精神和道德的准则和约束。伦理性设计是政治设计的理论、精神的创制行为。各种“思想”、“原则”、“理论”、“学说”、“主义”等意识形态的规划产品,都属于伦理性设计范畴。伦理性设计提供精神约束和“软制度”,具有柔性、内在完满性、引导性的特点。
政治设计的社会运用
政治设计的扇面很广。按照帕森斯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政治设计主要有“理念”、“制度”、“组织”等轴心指向。政治设计的社会方位和运用,是在这些“轴心扇面”上的展开。政治设计的社会运用方位主要表现在:
1.战略设计。战略是一个国家、地方或组织的宏观走向和长远目标,是带有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谋略。战略设计是对一个社会、一个组织宏观的战略、规划、纲要等作出布局和创制。在中国社会发展中,“五年计划”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战略设计。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等,也都是典型的战略设计。任何社会、任何组织都需要战略设计。在大的方面,战略设计有政治战略设计、文化战略设计、经济战略设计和社会战略设计等类型。战略设计的技术特点是前瞻性、方向性、整体性以及结构的相对稳定性。
2.制度设计。制度设计是政治设计最常见的内容,是政治设计的“常项”。制度设计基于对人性弱点的深刻认识和对于人类集体行动规范需求的自觉。制度有不同的层级和不同的覆盖面。宏观层级如一国政治制度,它具有大的覆盖面;中观层级如地方政府制度(包括公共管理制度);微观层级如一个组织的“员工守则”等。制度设计的最高层级是政制设计,典型形态是宪政设计。它有三个基本取向: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有效解决特定社会问题;有助于形成公民性格。[1]制度设计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技术形态:一是“制度改进”;二是“制度创制”。制度设计必须具有逻辑上和功能上的完满性。
3.体制设计。体制设计是政治设计的重要形态。体制是组织运行的结构和样式。在广义上,体制也是一种制度,但体制可以作为独立的设计形态来考察。比起制度来,体制更具有形构性。体制设计是在一定的价值和行政理念下,对国家、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组织,做出机制运行、“输入-输出”结构程序等方面的安排和建构。体制是一定社会、一个组织发展阶段的标志和痕迹。人类社会发展,是伴随着体制设计的自觉不断进发的。体制的演变不仅记录着人类社会变革的历史,也记录着一定时期人类所能达到的政治技术的高度。
4.组织设计。“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为实现共同目标、以一定形式加以编制的集合体,即“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正如彼得·W.布劳指出的,只有按照正规程序建立起来的集团才算得上“组织”。[2]包括政府设计在内的组织设计,是按效率理性和功能理性建构一种结构体系,它是一种结构性配置过程。一方面,“所有人类组织都不是十全十美的”[3];另一方面,组织设计的基本假设是,人们可以找到一种组织结构的“最佳”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通过系统、严细的设计来实现。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需要设计。经验表明,越是高级的组织,如各种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组织,越是需要设计。组织设计的功能在于,它能提升“组织效应”即“力量放大”效应。这种“组织效应”,系指事物按一定方式组织起来后会产生一种前所未有的“放大”作用。要实现各类组织的“放大”效应,组织设计必须运用相关组织构造参数、组织调控等技术原则。
5.工程设计。由于社会事务日趋繁杂,大量社会事务特别是大型公共活动和公共事项,愈益多地采取“专项管理”的模式,“社会工程”便是其表现方式。从“菜篮子工程”、“普九”工程、“希望工程”、“五个一”工程,到现在各种“民生工程”、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包括了“硬件工程”和各种“软件工程”的社会工程设计,本质上是社会事务的专项设计,它是一种专项的政治筹划和运作。美国法学理论家庞德(Roscoe Pound)认为,社会工程是依照其目的被创造出来的,法律不仅仅是历史遗留物,而且是在某一时代根据法的目的被创制出来的。① “证伪主义”思想理论家卡尔·波普(Karl Poppwe)提出“渐进的社会工程”(piecemeal engineering)②,主张以渐进的、有限的方式干预社会的发展,对于今天的社会工程设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6.政策设计。公共政策是政府调控社会的工具。政策设计在政治设计中具有高频率特征。政策绩效是政策设计的预期所在。作为公共产品的公共政策,是国家的重要产出,也是公共管理绩效和执政绩效的重要变量。在“成本-收益”上,政策质量决定着一个社会的运行成本、交易成本和不同的社会损耗。政策绩效要通过政策设计贯彻的绩效原则来体现。按照公共绩效最大化要求,优化政策创制和设计的技术与流程,推行绩效评估,是公共政策国家产出中无可规避的重大问题。政策设计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充分信息原则、平衡原则、胆怯原则、反诘原则、“防偏好”原则、经济原则等。
7.理论设计。理论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系统,也是一个社会的灵魂。一项高质量的理论的提出,就是一项政治设计的产品。理论设计是一种伦理性设计。当一个社会需要以某种思想、精神、理论、学说、理念、主义等“软制度”规范、引领和调控的时候,就产生了理论设计的需求。理论设计关注的焦点是合法性解释,整合民众和社会,引领民众和社会提升精神境界、建立精神支柱;同时完善公共关系,优化对外公共交往。与政策设计一样,理论设计也是一种典型的“输入-输出”过程。理论设计必须具有内在价值的民族性、结构的稳定性和认同上的全民性。
8.行政设计。行政设计是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各种组织运行中“行政项目”的设计。行政设计也是按一定预期目标,运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和各种社会资源,对社会情势、事件热点、政府形象和领导者公共形象、公共舆论等,进行引导、塑造、调控、均衡和筹划的技术作业及其过程。行政设计涉及政治和行政过程的“日常”内容,具有特定场景下的对象性和事务性,具有“短平快”和“因事而变”的流动性特征。尽管如此,行政设计仍有其内在系统性和逻辑性,有着“执经通权”、“奇正相生”的智慧要求,有着较强特定技术和专业背景方面的预期。
政治设计的技术参数
政治设计是一种“有限理性”行为,是一种主观受制于客观基础上完善社会生活的努力。任何天马行空、脱离实际的“美好”构想,都是政治设计必须规避和力戒的。作为政治设计“因变量”的主要技术参数有:
1.空间和时间。空间给定了一项政治设计的宽度和纬度,时间则约定了一项政治设计的长度和经度;空间表明了政治设计的物理位置,时间则表明了政治设计的历史位置。任何环境和阶段中的政治设计,都必须满足“空间”和“时间”上的两个最为基本、最为现实性的规定性,即既不可超越空间的客观许可性,也不能超越一定时间制约的可行性。
2.常识和规律。常识是由生活经验生成的特定知识。规律是事物发展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是“现象”中相对统一、相对稳定的方面。常识与规律都是政治设计的基本参数。人类社会中一切相悖于常识、违背规律的东西,一定是荒谬、非理性、盲动而不可行的。在政治设计的技术过程中,常识是政治设计的“识性中轴”,规律是政治设计的理性底线。越出了常识的边界、超越了规律的底线,任何政治设计即成为荒谬的东西。
3.理性和经验。政治设计既受理性制约,也受经验制约。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是人类思想史上长久纷争的焦点之一。政治设计之“理性”,不是唯意志主义、不是浪漫主义、不是非理性之理性,而是节制理性、渐进理性、公共理性,是“经验”基础上的理性。这种理性和经验,要求社会制度的变迁、设计、创新,必须有“路径依赖”,必须顾及文化传统、信仰体系等根本性的文化因素。
4.证实和证伪。政治设计的功能、功效、理念、价值、构想、方案及其知性和智慧,必须经受生活经验和实践的“证实”。这种“证实”,包括“完全证实”和“可能证实”、“经验的可能性”与“逻辑的可能性”的证实。与此同时,政治设计还必须可以“证伪”(falsifiability),合乎“证伪主义”原则:其一,理论表述内容愈普遍,其可证伪度愈高;其二,理论表述内容愈精确,其可证伪度就愈高。
5.底数和公约数。政治设计须实现“底数”和“公约数”相统一。社会客观现状不断变化,政治设计要最大限度地掌控底数,减少“未知度”。同时,政治设计必须找出最大公约数,寻找出事物最一般的本质和共相(universal)。在政治设计中,进行共相归类、同类抽象十分重要,因此它需要一种整体综合方法。
6.可能性和现实性。可能性是政治设计的“理想支点”,是政治设计的“能动”所在;现实性是政治设计的“立足支点”,是政治设计的“约制”所在。政治设计是“可能的”、“次优的”艺术。“生活在根本上是不完善的”,追求尽善尽美就有可能落入乌托邦的泥淖。政治设计也是“现实的”艺术,它努力使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现实性还要求它必须与空想、激情、浪漫、过度昂扬的理性保持距离,对理想主义、唯意志主义等保持警戒。
政治设计与“渐进的社会工程”
对于后现代化国家或现代化“赶超”国家来说,没有政治设计是不可想象的。从社会实际看,“规范”一件事情,最有效的办法是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使一个组织提高运行质量,最好的办法是作出完善的体制建构;而推动一项社会工程如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本质上也是一个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如何进行科学的政治设计的问题。
然而,政治设计是一门“渐进技术”,而不是“整体主义的或乌托邦的社会工程”。波普指出:正如自然工程的主要任务是设计机器和改造、维修机器一样,渐进社会工程的任务是设计各种社会建构以及改造和运用已有的社会建构。政治设计是基于对人性“不完善”的洞察、认识和救济。政治设计既不能超越历史,也不能超越现实,它做的工作类似于一种“社会助产士”的工作,是对社会“渐进的修补”。
政治设计不能脱离包括社会经济基础、群体价值基础、文化背景基础在内的社会基础。一项政治设计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和多维作用的过程,受经济发展因素、社会政治因素、地域文化,以及设计主体的政治思维、价值偏好、利益关系、政治智慧等主客体之间的不同复杂关系的多重制约。
“社会自发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的完善与进化,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凡是“社会自发秩序”发生作用的地方,政治设计应十分审慎甚至止步。政治设计遵循的理念是:秩序和规范有它必须产生的历史阶段,“密涅瓦的猫头鹰要到黄昏才起飞”。而建立在长期积累的传统之上的政府体制,要优于建立在推理原则基础上的体制,这种优越性恰恰在于历代经验的积累和考验,各个时代的集体理智将初始正义的原则与人类无限的关注结合了起来。
理性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秉赋之一。康德给“启蒙”下的定义,就是在公共事务上大胆运用理性。但是理性的昂扬过度,理性主义的建构观,给人类造成了极大灾难。正如哈耶克指出的:“理性并非万能……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的发展的信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4]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理性之所以伟大崇高,在于它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关系,而不至于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5]任何在理性主义支配下激进的、宏大叙事式的、“重新安排河山”的社会举动,都必须力戒。
注释:
① 庞德以“社会工程”视野将法律发展喻为“社会工程”,法理学是“社会工程科学”。社会工程受原材料、施工人员、工作环境的限制,相应地,法律也受到法律工作者的能力、性格、偏好、法律的社会条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的限制。
② 波普提出“渐进的社会工程”,是针对激烈的、大规模的改革或革命式的“乌托邦工程”而言的。普波指出:社会生活如此复杂,以至于我们不可能预先知道任何政策所带来的意想之外的后果。如果改革太复杂、太快或规模过大,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波普论证说,以渐进的社会工程改革社会将会改善社会制度并维持社会的稳定,这样做比乌托邦的策略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