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的“最后防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防线论文,存款论文,保险制度论文,金融监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人们已形成一个固定观念,即银行都是国家开办的,把钱存入银行最安全、无风险,且收益可观,因而银行储蓄也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如果这一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还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时代,确实需要转换脑筋、更新观念了。因为搞市场经济,任何行业都存在着经营破产的可能,银行业自然也不例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社会各方面情况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大发展改变了过去银行几乎完全为国有经济服务的局面,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日益成为银行的重要服务对象,在部分地区甚至超过了国有经济而居于优势地位,它们既有相当数量的存款,也有数额巨大的贷款。其次,金融改革的深入打破了国家银行大一统的局面,出现了形态多样、独立核算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新涌现出来的金融机构并非是由国家作为其最后保证人。再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资金负债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大幅上升,截止1999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近6万亿元, 占全国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一半以上,而企业存款中,国有企业存款比重大幅下降,非公有制企业存款大幅上升。最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的破产倒闭已严重波及、影响到金融企业,国内金融企业的金融风险问题已相当突出。而银行一旦破产必然要危机存款人的切身利益。若像过去那样完全由国家负担,不仅难以操作,事实上也不可能。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已经显示出某些高风险的迹象,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危机银行经营安全的不良资产等问题。第二,日益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保险。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一直呈高速增长之势,而居民储蓄是银行的硬负债,到期后必须足额还本付息。由此可见,银行在硬负债、软资产的双重压力下,一旦宏观经济运作出现比较大的波动,没有相应的保险措施是难以承受的。第三,多元化的金融竞争需要提供安全保护。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九大商业银行和众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第四,当今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建立时间有早晚,具体内容也有差异,但都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运作的通行惯例。我国的金融运作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势必也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近几年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数目不断增加,它们为保障自身稳健经营,也向我国货币主管部门提出存款保险的需要,外资银行越是拓展,这一要求就越强烈。
一般而言,银行面临的风险可以来自资产方,如呆账、坏账;可以表现在负债方,如活期存款比重过大,过度依赖拆借等等;可以是资本充足率低于8%,也可以由表外业务引起,如巴林银行的倒闭。 风险的积累引起银行流动性的下降,最终影响支付能力。现代银行都是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存款和约对银行而言是“硬约束”,银行出于信誉考虑,对存款人的提款总是给予满足;贷款合同对借款人而言是“软约束”,银行一般难以提前收回贷款。因此,银行资产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否则一旦存款人失去信心,任何一家银行都无法应付挤兑风潮,再高的资本充足率也无济于事。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维护存款人经济利益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都有必要在我国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建立一项切实可行的存款保险制度,首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紧密结合当前国内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一部我国银行存款保险法,为未来此项制度构建与运营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一、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
考虑到我国实际,在设计存款保险模式时,应将其目标定为: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但是它对存款者提供的心理上的支持是有限的,储户不能把对银行的信心完全寄托在存款保险制度上。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也不能因存款保险公司对其客户的保险承诺而放松经营管理。第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只能给广大储户的存款提供一定程度但非100%的安全保障, 储户要加强存款安全性的意识,注意选择那些经营稳健的银行存款。第三,存款保险公司只是作为一种社会金融保障机构存在,不能再赋予其金融监管的职能,对投保银行的金融监管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方式
以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创办为宜。政府以财政拨款的方式一次性注入相当规模的资金作为存款保险银行的资本金。除政府出资外,中国人民银行及投保银行也应认购一定股份,共同组建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与管理的存款保险公司。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领导与管理,是因为人民银行实施承诺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能得到广泛的响应和支持,并有助于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从而确保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帮助各投保银行防范和化解风险。
存款保险资格问题。考虑到我国国民的风险意识不强,缺乏对银行风险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将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以巩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但是又不能良莠不分地将所有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似乎不必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其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主体,它们在长期经营活动中已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同时这些银行有国家信用作后盾,不会出现清偿危机。因此要求其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不能对储户的心理安全产生任何意义。
三、保险费率问题
可以根据投保银行的风险程度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差别费率,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行为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标的范围和存款保险限额的问题
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险范围限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其中包括居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等储蓄存款,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也是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对其实行有效保护,就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至于银行同业存款、非居民存款,可暂时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今后随着存款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增强,可以将它们逐步归入保险范围,最后把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内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全部存款。
五、存款保险限额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即确定一个赔偿的最高限额和一个赔偿比例,由存款人承担部分损失。这样既可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强化存款人特别是存款大户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选择和制约,从外部促使投保银行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六、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和运用
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1.资本金由保险公司设立时财政部拨款、中国人民银行和投保银行按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认购的股份来筹集。与一般股份公司不同的是,该股份没有表决权和分红权。2.投保银行接受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认缴保险费。3.保险基金的投资收入。4.必要时的紧急财政援助和政府特别资助款,以保证存款保险公司不至于因一段时间支付大量的存款赔偿出现资金困难。
七、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这主要体现在:1.支付存款保险赔偿。2.对破产倒闭的投保银行仅提供存款保险,而向这些银行提供贷款、实施资金援助的职责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来承担。这样能避免存款保险公司因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存款保险赔偿,进而影响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3.为使存款保险公司的资产不断增值,可以将存款保险资金投资到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上,或存放到银行。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呼之欲出,但我们必须对其保持一份清醒。我们应看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只是为存款人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支持,而这种心理支持是有限的。片面依赖存款保险制度而放松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将是十分有害的。存款保险永远只能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一个重要的外部环境,而不是根本的保险制度。它也只有在大多数商业银行经营稳健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