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市场的分割和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乡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正在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投入,需要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和激励农村以外的资源流入农村。现实中的城乡市场分割使农民不能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要素市场获取生产要素。因此打破城乡市场分割,建设统一的城乡市场可以说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要通道。
一、新农村建设需要统一城乡市场
经济学考察新农村建设关注两大问题。一方面需要解决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要素顺畅流入,剩余要素顺畅流出问题,另一方面要解决农业增产增收问题。政府已经和正在通过多予少取等方面的途径来解决这两大问题。但仅仅靠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建设新农村需要内生的持久的机制。研究我国农村发展的现实,可以发现,城乡市场分割是我国新农村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性障碍,农民无法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导致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内生的机制最为根本的是市场制度创新,目标是有效地克服要素流动的障碍,并能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保障农民收益。
制度演进具有显著的路径依赖。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初始条件,二是外生变量。处于计划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农民,如果初始条件恶劣,那么在没有外生变量参与的条件下,路径依赖的推论必然是制度演进的结果更不利于农民。从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事实来看,无论丰歉,城乡收入差距均在扩大,因而单纯从农产品供需角度并不能完全解释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事实。其中最有说服力的解释是农村市场化水平低及与此相关的城乡市场分割。
我国农村发展的初始条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虽然现在自然经济已经被打破,但农村存在的自然经济的残余是明显的。相比城市,农村的市场化水平要低得多。其突出原因:一是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在农民自给后余下部分进入市场的不多;二是农业剩余生产要素特别是剩余劳动力流出困难;三是农用生产要素(维持性的要素)也不需要都从市场取得,相当部分是自给自足的。这种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也低。农业市场化和货币化程度低意味着缺乏农业部门生产率的提高所需要的现代投入要素,或者说现代生产要素难以通过市场途径进入农业部门。[1] 8-9城乡之间市场化水平存在明显差距时,城乡之间进行交易会产生的明显后果是:市场化水平高的城市剥削市场化水平低的农村,而且市场化水平高的城市对农村要素有强烈的吸引力。
以经济学的观点,要素、产品供需在竞争中实现均衡。然而我国长期存在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分割,使价格机制对资源的配置达不到均衡状态,农业和农村不能得到必要数量的资源。历史上存在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形成价值再分配,导致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的剥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的农产品价格制度改革扭转了工农业产品价格指数剪刀差的势头。但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差别实际上仍然保留了城乡市场机制的分割。其主要特征是:第一,工业品价格在市场上形成,主要农产品(粮棉油)价格不完全在市场上形成,国家的一些政策因素和制度要素对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影响还是较大。第二,农产品的价格仍然低于价值,突出表现在农产品价格中实际上没有充分计算甚至是没有计算农民的活劳动价值。第三,农产品生产由于在较长的劳动期间中受自然影响大,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的风险难以在市场上规避,市场不能提供锁定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机制。因此,即使扭转了剪刀差,仍然无法改变在市场交易中农产品的弱势地位。农民常常是市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由工农业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分割产生的价格体系导致不等价交换,导致降低农业生产效率,从而降低全社会的福利。因此打破城乡市场分割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按照等价交换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格体系的作用,可能使资源在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间均衡配置。
我国的城乡市场分割,先前是产品市场分割,现在突出的是城乡要素市场分割。要素市场分割甚于产品市场,并有强化的倾向。农业和农村发展所要依赖的要素市场不是单纯处于农村的要素市场,而是城乡一体的要素市场。问题是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城乡要素市场是分割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农业生产率的提高需要通过市场将剩余劳动力流向其它产业部门,在农业中实际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在原有的体制中被强制地困在土地上。现在市场化了,剩余劳动力就要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转移出去。但在现行的城乡分割的体制中,农民难以与城市人平等地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岗位,至多是进入所谓的“农民工”市场。
二是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通过市场获取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本等先进生产要素。以金融市场为例,新农村建设需要的资金投入除了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外,还需要通过银行和各类金融市场获得更多的社会性和商业性资金投入。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中城乡金融市场分割最为突出。银行对农业和农民的信贷受到各种限制,农民也不能平等地进入资本市场融通资金。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的比重仅为5.5%。近年来各家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又纷纷撤离。这固然是银行的经济效益要求使然,但由此产生的农村融资能力进一步下降的负效应是不可避免的。
显然,建设新农村对统一城乡市场的要求是,产品和要素在城乡自由流动,农民平等地进入市场并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各种要素能够通过城乡统一的市场顺畅地进入农村。对农民来说,就是作为生产者提供农业产品获得应得利润,作为要素供给者获得应得工资及土地溢价,作为平等的要素的获得者获取发展农业和农村的要素,由此进入良性的发展路径。
二、农产品购销市场的分割和统一
农产品市场实际上存在购和销两个市场。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只有生产粮食的义务,没有选择市场的权利。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起农村改革进入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层面。国家对农产品实行合同收购,同时允许在合同以外的部分自由进入市场。合同收购部分由国家定价,合同以外的可以自由定价,随行就市。这时农民开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市场主体的地位。从2004年起,粮食流通体制进一步改革。国家在减少直至取消合同收购基础上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克服了政府行为对农产品收购市场和销售市场的分割,但这种分割仍然存在。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与市场本身的组织相关。
在原有的政府合同收购的制度中,虽然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是不完全的,由于是农民直接与政府交易,政府的收购行为虽然僵化和缺乏效率,但对农民来说,不需要特意寻找市场和寻找价格,政府也较少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农产品合同收购可以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
在政府的合同收购部分逐步减少后,农民需要自己寻找市场,对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民来说,市场意识薄弱。分散经营的农户,不仅信息严重不完全,而且对市场行情的认知能力也很差。农户在交易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而不可能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产品交换。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进入是不可避免的。中间商作为买和卖的中介,相比分散经营的农民具有市场信息的优势,对市场行情的认知能力也强。在中间商进入农产品购销环节后,农户生产的产品除部分自用、部分自销外,大部分通过批发商销往城市,批发商将产品批发给零售商,由零售商将产品销售给城市居民。如果将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视为专业化分工,那么从理论上说,农民可以从专业化生产中节省交易成本。
然而事实是农民产出增加的同时,收入却没有随之增加,尤其是农民相对收入明显下降。据2004年对全国9000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小麦收益情况的调查,小麦亩均总收入420.5元,扣除生产费用,纯收入为199.1元,比上年增加111.3元,小麦价格上涨因素使亩均增收78.6元,政府补贴因素使亩均增收12.6元①。可见农户收入与粮食产量之间的关系相对较弱。农民收入增加主要由其它因素如国家补贴、农业税收减少等因素引起的。粮食产量增加并没有导致农户收入增加,农民得不到农产品销售的价格上涨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与中间商压低收购价格有关②。
中间商之所以能够压低农产品收购价,并获取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的利差,可以用信息不对称来说明。虽然农户也是理性人,但其知识和信息有限、资本有限,在交易过程缺乏足够的鉴别能力,特别是没有能力预测和规避市场风险。又因农产品储存成本较高,特别是时令农产品不耐贮藏或者贮藏成本较高,农户急于售出,中间商因此压价收购。因此,很多时令农产品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存在巨大利差,中间商充分认识到农户所具有的缺陷,因而可能产生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机会主义行为。农户因此无法得到应有收入。
农户和中间商之间不合作博弈,最终受损的是农民。首先,农产品收购市场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中间商作为买方,农户作为卖方,中间商居垄断地位,分散的农民之间竞争过度。这种市场结构明显不利于农户。其次,农户以分散方式参与交易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不完全是因为对自然界的捉摸不定,更多是对交易约定条件、执行程度的捉摸不定,在很多场合是中间商采取的策略性行为所致,如欺骗、勒索、隐瞒信息等机会主义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分散的农户交易规模小,信息搜寻成本相对较高,鉴别信息真伪能力、方式也无法与中间商相比。因此农户难以识别中间商的机会主义行为。
面对农户与中间商不合作博弈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统一购销市场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是通过强制的力量规范中间商行为。这需要有正式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在这种制度下,要求国家能够成为强制力量,通过法制和规则规范中间商的购销行为,并且对其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给予惩处,由此在中间商和农民合作博弈的基础上保护农民的合法收益。
中间商进入农产品购销环节后所产生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症结在于中间商大都也是分散经营的,只是比分散经营的农民相对要集中得多。他们在收购农产品后也需要进入销售市场寻找消费者,彼此间也有激烈的竞争。因此其竞争费用和流通费用也不低。在这种市场交易中,这些中间商选择低价收购农产品把其交易费用转嫁给农民也是自然的。
研究农产品购销制度的演进可以思考的问题是,在打破国家统购统销制度和合同收购制度后替代的流通组织应该是什么?作为主体的不应该是分散的无组织的以个体经营者为主的市场,应该是相对集中的有组织的市场,其中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组织。特别是后者,如苏果超市③。这类连锁经营的流通组织不仅办在城市也办在农村,既靠近生产者也靠近消费者。其广泛的连锁达到规模经济。因此,一方面此类现代流通组织,由于其达到规模经济,又因为靠近生产者和消费者,其交易成本和流通费用要比一般的中间商低得多,因此不需要依靠盘剥农民来获利。另一方面,对农民来说,现代流通组织和农产品市场就在身旁,能够直接得到市场的反馈,因而信息不完全和市场不确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克服。显然这种现代流通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上述中间商的弊端,因此可以成为统一农产品购销市场的流通主体。
三、土地市场的分割和统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对突出的土地问题:首先,农业发展需要必要规模的农用土地,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非农用挤占农用土地的问题将非常突出,建设新农村需要有必要的约束机制,保障农用土地的必要规模。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必要的资本供给。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一部分农用土地转化为非农用土地是不可避免的。土地用途的转化就有土地收益。保障土地收益实际上是保证新农村建设的资本积累。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富裕农民。农民富裕有多种途径,与土地相关的途径包括:一是农民通过非农化途径离开土地;二是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三是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获取收益。由此就提出土地的流转问题。所有这些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的土地问题要求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市场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创新和规范。
1.土地征用、转让和流通的价值链及其溢价收入的归属
在制度上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转给其它主体使用,必须先由国家及相关的有权部门征用,然后政府部门通过拍卖和批租途径进入市场。由此产生土地购销市场的实际分割:农村土地的收购是行政性征用,不是市场途径,而土地的销售是市场性的。特别是土地在经过政府拍卖进入市场流通后,土地成为投资的工具,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虚拟经济的一部分。土地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是同块土地征用的价格与市场流通的价格存在严重的反差。土地征用价格畸低,土地市场流通价格畸高。土地流通市场上实际上再分配了相当部分农村土地的收益。④
以上分析的土地进入市场的顺序(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政府转让土地经营权——土地在市场流通)所形成的价值链为:政府转让土地经营权收入显著高于征用农民土地价格,流通市场上的土地价格显著高于土地经营权收入。这种土地市场结构及相应的价值链显著向流通市场倾斜,土地的溢价收益更多地流向流通市场。这种土地价值收益的流向严重背离土地的原始价值。
土地进入市场流通的价值链中所产生的溢价应该偏向哪个环节?应该由土地价格的形成机制来说明。第一,土地价格的背后是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使土地所有者能够固定地获得地租收入。因此土地价格应该是作为投资品的价格。按马克思的规定,土地价格等于地租与利息率的比率。现实中征用土地机构仅限于补偿费是不够的。第二,土地一经使用,人们就要对土地进行开发,这种开发土地的劳动就会以各种形式物化在土地之中,马克思把这种物化在土地中的劳动,称作土地资本。马克思说:“它属于固定资本的范畴。”[2] 698在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也就同时出卖土地资本或投在土地中的物化劳动,因而这时土地价格就包括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的价格和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的价格两部分。第三,土地进入市场流通实际上是作为投资品上市的。通常公司上市一般都能得到溢价收入,土地所有者也不应该例外。特别是,土地与资本市场上股票等投资品不同,流通的股票等证券只是表明其收入的索取权,土地却是作为实物形式存在的,这意味着投资土地比投资证券的风险小得多。因此在流通市场上土地投资者所得到的风险收益不能与股票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同等对待。所有这些分析表明,在土地市场价值链中土地价格收益不应该更多地向价值链的后端倾斜,而应该更多地向价值链的前端倾斜。
土地进入市场后的价值链混乱的症结在于国家转让土地经营权时没有真正作为所有者行事,没有真正采取市场方式转让土地经营权,实际上把相当部分本该属于全体人民的土地收益转让给了私人投资者。针对这种状况,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和统一各级土地市场的关键是政府进入土地市场的行为必须真正市场化。
2.农村土地的市场流转
土地流转的必要性首先同土地的规模经营相关。上个世纪80年代全面推进的农村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存在土地小规模经营问题,现在产生了明显的不经济。马克思说:“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2] 912马克思列数了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弊端:“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2] 912因此,当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必然要打破这种小块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的规模经营。我国目前的土地虽然不能算是小块土地所有制,但小块土地经营是明显的。集体耕地均分到户,使家庭经营的土地面积过小,土地分割细碎,全国农户平均承包半公顷,还要分成7—8块。这种小规模经营在农田基本建设、阻碍农业机械化等方面产生规模不经济问题,成为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阻力。现在需要继续进行制度创新,推进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
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牵涉到土地制度的改革,其途径包括土地的合作和流转。这就是在维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允许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允许采取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通过土地的流转,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逐步形成舒尔茨所推荐的有产权制度保证的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家庭农场,用以改造传统农业。[3]
现代规模经营一般采取公司形式,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公司对土地集中经营。公司在融资、新产品开发、开发市场比小农经营具有明显优势。公司集中经营统一管理土地的必要条件是农户让渡经营自主权或者土地入股。农户依其土地投入参与公司收益分配,可以减少其分散经营时的风险,并获取更高的收益。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还会提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的要求,大批量的农民离开土地,又不致土地荒芜,就要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转让。农民非农化,开办企业需要最低限量的资本。土地的入股、抵押贷款就成为资本原始积累的可能途径。
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
在统一城乡市场中,培育农村市场主体是关键。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保障,才可能保障农民合法的交易权益(等价交换)。对于农民来说,有组织的参与市场活动是其成为市场主体的关键。
以金融市场为例,撇开可以得到与城市企业平等的融资机会的达到一定水准的乡镇企业,农户得到金融机构贷款的困难很大,其主要原因:一是农业经营的收益低,市场风险大。二是农村信用社制度取消后,分散的农户独自完成融资;农户融资常以解决自身生产性、生活性为主,较少涉及发展(如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的融资,即使是兼营副业等非农产业,规模小且分散。三是由于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向农户贷款便承担较大风险。由于这些原因,金融机构对农村和农业项目贷款特点是,贷款面广,每个贷款规模小,从而贷款的相对成本大、收益低、风险也大。金融机构面对分散经营的农户收集信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成本较高。因此纯粹出于商业原因,农户不可能得到银行贷款。所有这些表明分散经营的农户没有成为金融市场的主体,也不可能在金融市场上取得平等地位。
培育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基本思路是形成农户参加的农业合作组织,合作组织融资可以克服农户分散经营和分散融资的缺陷。农业合作组织贷款规模大,抗市场风险能力强,有能力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有条件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金融市场获取资金要素。⑤
农产品流通领域也是这样,农民的谈判能力与其组织程度正相关。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增强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
农户合作经济组织指农民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既定组织程序建立的有自主自由权利的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为普遍的是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合作社,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生产服务。将这种服务合作社发展到流通合作社,是农户改变交易方式的有益尝试。流通合作社代表农民利益为农民提供农产品销售和融资服务。这种有组织的流通,可以克服农户人力资本存量较少、市场知识不足的缺陷,消除农户不平等地位,抗衡经济领域各环节“歧视性”价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中间商的中间盘剥。
现阶段我国农户合作经济组织成为金融市场主体也有进一步完善和培育问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户积累不足,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在起步阶段资金不足;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后,由于初始资金不足,因此实际运作过程中常捉襟见肘;三是制度缺乏激励功能,筹措资金困难。困难总是同解决困难的途径一起产生的。实践中又形成了新的变体,如公司+农户(或者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形式,这一组织模式隐含着允许农户“搭便车”。在融资、生产等环节,公司是收益最大者,公司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时产生了正的外部性,而这一外部性收益为农户所有。相比而言,这可能是现有条件下培育市场主体的最优制度选择。
农业产业化经营也会提出农业组织化的要求。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必然包含专业化分工。农产品从生产到加工直至进入市场,如果是市场交易关系,必然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经济学指出,在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时,可以通过改变交易方式来克服,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以企业内部交换替代市场交易。现实中产生的公司+农户就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背景下产生的经济组织。在这里,农业初级产品加工直至进入市场的各个分工环节采取公司形式,由此节省其中各个环节之间的交易成本。在这种公司加农户的模式中,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公司的市场联系相对固定,其主要联系方式是合同形式。因此,不仅节省了农户寻找市场的成本,也可能降低农民生产经营的市场风险。而且,在产业化经营的条件下公司提供给市场的农产品制成品既可能扩大农产品市场,又可能增加农产品收益。与公司有固定联系的农民也可能分享到较高的收益。
公司加农户的模式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公司的机制。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也有公司,如:粮贸公司+农户,棉花公司+农户,油脂公司+农户。实践已经证明在这里不成功,损害农民利益的主要原因是这些粮贸公司、棉花公司、油脂公司都是国有的收购农产品的企业。这些公司不愿意承担市场风险,有收益也不让农民分享。接受这种教训,在公司加农户的模式中,第一必须强调这种公司不是一般的国有的收购农产品的公司,而是从事农产品产业化经营的公司,而且这种公司必须是承担市场风险的公司。第二在公司加农户模式中的农户与公司的关系必须是通过事先的合同固定的,因此在合同期内市场风险不由农户承担,而由公司承担。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从现实来看,公司+农户(公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或许是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公司是平等参与市场交换的主体,公司+农户优点是降低农户生产经营的市场风险、采用新技术帮助农户实现产品结构调整、解决农户融资约束。特别是通过一体化的路径“一揽子”解决农民生产、销售、融资、技术进步等多个问题。只要公司在统一市场中开展竞争,那么农户也就间接实现了在城乡统一市场中的竞争。
当然公司+农户也存在诸多缺陷。公司以平等身份参与外部市场竞争,而在内部如何以平等身份与农户交换是最关键问题。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收益较大时,公司将会侵蚀农户利益,由于农户缺乏资产专用性套牢公司,因此农户将承担最后损失。从本文分析中可知,在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三种参与市场交换的方式中,后两种参与市场方式只是将农户单独面对市场时的弱势地位转化为公司+农户的组织内部的弱势地位,不过这毕竟是解决了部分问题。当然,只要用制度规范公司+农户中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农户弱势地位也将得以改善。
注释:
①李培林.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2004~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EB/OL].中国网。
②粮食收购商上门收购粮食较为常见。粮食收购商不仅压价收购,还常常以克扣斤两方式变相压价。
③苏果超市1996年由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创办。目前苏果超市在6个省开设连锁店1500家,其中800家在县及县以下的农村区域落户。2005年苏果超市180亿元的销售额中有一半是在农村市场实现的。大量农产品进入苏果超市的货架,仅直营店中就有250家经营生鲜产品。与苏果合作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1000多家,农业龙头企业500家。(文汇报2006年2月21日)
④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韩俊领导的课题组最近做的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20%到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到50%。
⑤根据张文木(2005)对印度的研究表明,过期未还贷款率,合作社大约是40%-42%,地区农行是47%。而借款未还的多是无助小农,这迫使一些金融机构贷款倾向大农。由于大农具有良好的偿还能力,合作社和商业银行事实上更愿意向大农提供比如6-10%的低息贷款,这迫使小农必须从高利贷或其它非组织的资金市场按12%-75%的利息借钱,又致使小农破产。资料来源:http://www.cc.org.cn.
标签:农产品论文; 农民论文; 合作合同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融资公司论文; 要素市场论文; 三农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