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法地位之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世界经济论文,化与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1)01-0074-04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不仅影响着人们观念的变更,导致国家战略的调整,而且促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在这一时代,国际法是否已发展成“世界法”,人们观点不一。本文通过分析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对国际法地位的变化作一初步探讨。
一 不可逆转的世界经济一体进程
经济一体化的运动可溯源于19世纪的关税同盟,但真正意义的经济一体化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突出表现为区域经济的一体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区域经济一体化正是这个目标在地区范围内的率先实现。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世界经济一体化有着重要的意义[1](P24)。
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一体化在近年来发展极为迅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将各国的商品、劳务、资本流动直至信息纳入全球市场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规模的扩大,一国经济发展必然与世界各国经济相关联,各国相互依存的共同利益促使经济一体化从特定区域走向世界。这种世界经济一体化不仅具体地体现为各国经济的逐步融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表现为制度上的一体化,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均已通过国际性协议由一定的国际组织为基础形成了初级阶段的一体化机制。其中世界贸易组织(WTO)机制即是典型。WTO以不歧视原则为基础,以消除贸易障碍、实现贸易的自由化、保证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球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基本宗旨,确定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制度。为保证其制度的执行,不仅规定了成员国的义务,使其规定直接贯彻于各国国内法体系之中,而且为其执行提供了强制性的保障,建立了一种比之传统方法更为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否认,WTO的建立既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运动的结果,同时又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21世纪各国的相互依存关系更为紧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将成为时代的特征。第一,信息技术革命。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互联网络的建立,不仅造成了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而且由于信息技术与生俱来的全球性特征,深化了国际分工,增强了国家之间经济相互依存的力量。第二,贸易自由化。近20年来,由于两个事实,贸易自由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是冷战的结束,一系列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纷纷改弦易辙,逐步采取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自然导致贸易自由延伸到一国境外,二是1995年WTO的建立,WTO并非GATT的简单继承,在WTO的多边贸易框架下,不仅贸易自由的领域日益扩展,而且贸易自由更为制度化、法律化。第三,金融国际化。20世纪后期以来,消除各国金融市场间壁垒的多边措施与新金融工具的扩大形成了国际化的金融市场,如今已成为国际资产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日趋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资本的跨国界流动,另一方面也给各国经济带来深刻影响。1995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以及随后而至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都造成了巨大的震荡,因此金融的国际融合不仅已成为事实,而且要求建立更为有效的国际监管体系。第四,跨国公司的发展。随着生产与消费日趋世界化,企业的跨国家兼并与重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成为一种时尚,跨国公司的规模及数量急剧膨胀,其经营开始超越国家边界,采取全球化经营的竞争战略。此种格局已成为世界经济一体化最具活力的促进因素。第五,全球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趋突出。环境的污染、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安全在新世纪已成为全球性的新课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再是单个国家所能解决的,需要各国相互磋商、协调与联合行动。此种协调与合作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的动力。由上可见,世界经济一体化将不断加深,这一过程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在21世纪,我们对世界经济一体化不存在选择的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仍然处于过程之中,在现实的国际体制下,仍存在着种种制约。首先,国家利益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制约。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国家体制仍然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基础,在国际竞争中,不同的国家均在竭力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此种目的固然是国家参与经济一体化的内在动因,同时也构成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障碍。欧盟一体化进程即明显体现这一现实,成员国往往从自身经济发展出发,在集团中追随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抵制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政策[2](P50)。发达国家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尚且如此,其它国家考虑自身的利益更是理所当然。其次,地区利益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制约。区域经济的一体化虽然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但它代表的毕竟是一定地区的利益。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开放自由,对外却具有不同程度的排它性封闭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特定区域的利益的维护得到更为强大的支持,但对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利益会产生消极影响,在更大范围内导致区域集团之间矛盾冲突,对世界经济一体化构成更强的制约力。再次,政治一体化的举步维艰构成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制约。在分析亚洲金融危机时,索罗斯的观点应该说有一定的道理,索罗斯并没有单纯地把问题归咎于亚洲价值裙带资本主义、官商勾结等令所谓完美市场不能实现的外因,而是在承认这些现象的同时,又指出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缺陷和它内在的不稳定性,其中根本的问题在于世界经济一体化时,人类缺乏一个有效的全球政治架构,以及一个真正的全球社会[3](P60)。事实上,世界经济一体化在很大程度上会推动政治的一体化,政治的一体化又能保证经济一体化的价值实现。但在当今国际社会,经济一体化进程对世界政治一体化还不足以构成根本的力量。由于国际社会价值的多元化,文化、经济、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政治多元化仍然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社会还不可能形成政治的一体化格局,从国际社会体制而言,也只能是国家体制、区域一体化体制并存,其中主要还是国家体制。在这种情形下,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受到一定的制约。
上述分析表明,世界经济一体化作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将成为21世纪特征,但其发展具有阶段性、不平衡性,并会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对于上述基本情况我们应当予以充分的认识,并估计到其对国际政治、法律的深刻影响。其中国际法必然反映国际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在法律的进化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向。
二 国际法地位之变化
就近现代而言,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既非道德,也非世界法,作为一种与国内法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二字恰当地表明了其性质和地位。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对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的分析明确近现代国际法的地位。在分析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时,菲德罗斯从四个方面进行过阐述[4](P10~19)。一是国家的众多。国际法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协作而产生和发展的,其前提是多国家的存在。只有在多数独立国家同时并立的条件下,国际法才能发展。因此国际法并不是绝对的世界法律秩序,而是一些可能的世界法律秩序中的一个。二是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前提的国家是主权的国家,主权国家完全自治,因而是独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服从国际法。国际法的特征正是在于把主要是独立的国家连结成为法律的社会,国际法规定主权社会之间的行动,以及在个别事项上直接受到国际社会支配的一些特定的人们的行动,在原则上,它把对个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付诸各主权国家。三是国际的往来。各国之间并非孤立地存在,而是结合为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国际间的往来就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交往的规则。随着交往范围的扩大,交往规则的范围也越来越宽广,内容也日趋丰富。四是共同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只能在各民族一致的法律观念的基础上存在和发展,尽管各民族心理有诸多不同,然而存在着一些共同的人类天性,也因此总会承认一个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这样也就为国际法的存在和发展奠立了基础。菲德罗斯的上述分析表明,国际法从产生之时起,即是以众多的主权国家存在的国际社会为基础的,因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同于理想中的以世界主权为基础的“世界法”或者“世界联邦法”。
其次,传统国际法的效力也明确了其地位。尽管曾有许多学者不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认为国际法仅是一种“国际实在道德”或者“国际礼让”规则(注:例如,霍布斯认为国际社会仍然处于“自然状态”,国际社会不存在公共权力,国际法只是文字而已。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国际法并非主权者制定的命令,国际社会不存在卓越的力量,国际法只能是“实在道德”一部分。)。但是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法仍然属于法律的范围,因为国际法确立了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规则,具有强制性的因素。从国际实践来看,国际法作为法律的性质也不断地被承认[5](P8)。国家不仅在无数的条约中承认国际法规则具有约束力,而且经常确认它们之间存在法律的事实,并采取措施在国内执行国际法。国际法的一系列多边文件也明确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要求每个国家秉诚履行其依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当然,在民族主权国家体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不存在权威的立法机关,不存在超国家的强制执行力量,其规则主要依靠国家协议制定,并主要基于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自助实现,因而,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法律效力无疑较弱。上述分析表明,国际法作为法律体系已被认可,但其地位并没有达到法律的至高地位,并为人们所充分尊重和利用。
国际法发展至今,其地位已出现微妙变化,尤其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已由单纯的国家间体制逐步走向国家间体制和超国家体制并存的时代。国际社会双重体制存在的结构,使未来国际法的地位已有别于近现代国际法,国际法逐渐向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法律发展。国际法的地位明显提升,国际法已成为国际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国际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国际法的主体扩展,国际法适用范围扩大,普遍性日趋突出。过去人们普遍认为,国际法的主体为主权国家,但现在已扩展到国际组织、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甚至个人。尤其是国际组织,其活动已深入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在国际社会生活中已占据十分重要地位[6](P45)。在世界范围内,不仅有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等,而且在区域也存在许多一体化的组织,如欧洲联盟,尽管我们还不能把这些组织称为超国家的“世界政府”,但其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将促进人类社会有组织的活动,从而影响国际法的发展。至于个人能否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尽管意见不一,但事实上,个人已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个人尤其跨国公司的活动为国际法调整的需求越来越大,其对国际法地位演变的作用不可忽视。第二,国际立法体制演变,强行规范日益增多。从传统国际法律看,国际法的制定依靠国家的同意,以缔结条约和形成习惯的方式成立有效的规范,目前国际社会虽然没有全球共同的议会或者立法机关,但国际法形成的方式具有了新的特点,造法性条约的采用以及国际组织活动的某些方面,都指示着一种立法程序或者至少是与之相关的国际程序正在出现[5](P7)。造法性的普遍条约对未加入的国家虽不一定立即构成约束,但最终并不因个别国家的反对而适用,尤其是国际社会已存在着对所有成员无例外地强制适用的强行规范。而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度更是突出地反映了国际立法方式的变化,许多问题的决定往往采取“多数表决”制度,某些决定对所有的成员国均具约束效力。第三,国家主权保留范围相对缩小,国际公共体管制范围扩大。基于一体化的影响,人类日益认识到国家相互合作和国际社会共同发展的重要,因而国际法着重促进国际社会的协调发展,并为此扩大了国际共同体的管制范围。如“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及管理制度引入海洋法、空间法等领域,一系列调整国际社会安全及协调发展的国际法形成,尤其是国际组织规则、国际环境保护规则以及经济合作规则迅速发展。第四,国际法的规范效力增强,国际法的执行在一定范围内有了一些具体制度和机构的保证,一种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制裁体系正在出现。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扩大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范围,联合国宪章规定了集体的强制行为措施等,至于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更是在有关制裁的规定上起到了先驱作用。第五,国际法领域不断扩展,内容日益细化具体,并法典化。基于国际社会一体化对法制的需要,国际法的发展进入突飞猛进的时代,国际法许多原则性的规则已逐步具体化,并由此发展成国际法的一系列新领域,如国际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等。与此同时,为达到国际法规则的稳定与明确,国际法的法典化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联合国以及专门性的国际组织进行大量的国际法编纂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以上表明,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尤其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法已逐步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法律。未来国际社会,国际法不仅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而且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有力手段。事实上,国际社会已充分关注这一问题。早在1989年,联合国宣布1990年至1999年为联合国“国际法10年”,促进人们接受和尊重国际法的原则,促进和平解决国际间争端的途径与方法,鼓励国际法的逐步发展与编纂,鼓励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就是充分意识到未来国际法的地位及作用的举措。
国际法地位的上述变化固然是未来国际社会的趋向,但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此种变化仅是相对的,国际法发展成世界法,仍然是遥远的理想。关于“世界法”的思想历史久远,早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拉就提出以世界基督教精神来促进人类共同体,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也可推衍出世界政府的理论。当民族国家体制遭到破坏时,更多的后人倡导世界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人即致力于“世界联邦主义”及“世界法”的运动,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世界法”的思想极富诱惑力,相当多的人甚至认为“国际法”即将发展成“世界法”。此种认识是根本错误的,因为世界法是以一个世界国家为前提的,而国际法是拘束众多独立国家的[4](P10)。由于利益的冲突,政治多元化的制约,即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支柱,很难想像在可预见的将来在主权国家之上建立一个世界政府,也很难想像国际法转变成为“世界法”[7](P4)。因此,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仍然是国家主权。
收稿日期:200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