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进FDI的任务与对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对策论文,FDI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跨国公司(TNC)国际直接投资(FDI)作用不断加强,促进了世界范围国民经济总量的加速积累。 目前, 全世界跨国公司已增加到46000家,其境外分支发展到30万家,生产的标准化、国际化, 大大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
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扩张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新建,另一是多数股权的兼并和收购,1999年仅全球七家最大跨国公司兼并收购金额就高达5000亿美元。跨国公司大举进入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是20世纪末世界经济中引人注目的现象。目前,世界500 家最大跨国公司中,已有200多家在中国投资;并在结束了80 年代的对华“试探性投资”之后,于90年代开始“抢滩投资”。90年代中后期以后,跨国公司对华转入逐渐成熟的“系统化投资”阶段,把在华投资逐步纳入其全球生产和销售体系。它们不单对某一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纵向一体化投资,而且还注重对相关不同产业和行业进行横向一体化投资。例如,德国西门子公司目前在华投资项目已达42个,日本松下电器有34个项目,韩国大宇集团有40个项目,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有22个项目。这种系统化投资使跨国公司在中国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国际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跨国公司FDI 对我国产业经济产生正相关效应。已成为我们应当抓紧研究的问题。据《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最新地区前景展望报告》分析,太平洋地区19个经济体中已有16个获得经济恢复增长动力,在1999~2001三年中,中国仍将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国大陆在未来几年中预计可吸收400多亿美元的FDI。(注:《国际经贸消息》1999.9.29第一版。)这将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撑点。这样, 就有必要从两个现实出发,研究两个问题。这两个现实是:1.从国家竞争力发展阶段看,经过23年改革开放,我国已从依靠要素推动转入依靠投资推动的阶段,并向科技创新推动阶段进军,即依靠大量投资新设备、扩大规模、增强产业竞争力,并大力发展基础研究和科技开发,推进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2.从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看,对外资的需求已从80年代的整体性稀缺,依靠外资帮助实现产业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向21世纪初的结构性补缺为主要特征的转变,这就更加需要考察引进外资的质量,达到经济效益的最优。因此,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提高引进外资的经济效益,更好地利用外资完成新一轮产业改造,实现经济的内外部平衡,从而有助于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这样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效应,就成为“蒙代尔分配任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法律接轨问题。不久,中国将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投资、 贸易自由化是一个必须努力的方向,法律接轨是基本的目标。
笔者针对以上考虑,在本文中,从中方引资的主体角度,试作一些分析探讨。
一、辩证分析经济效益
前20年我国引进外资总体经济效益是好的,但也有不足。从行业看,投资项目最多的是电子工业项目,其次是汽车与汽车零部件项目,再次为家用电器项目,然后是通讯设备、机械工业、电器工业、化工项目,FDI对以上七个行业的投资占据主要比例。从投资方看,美国、 德国在华投资的行业较为均衡,而日本则偏重于电子、家用电器和汽车行业。这些行业均为我国一些省区的支柱产业,或者是国家经济发展急需的基础工业。总之,跨国公司投资的产业,已比80年代前期一般投资项目的机构更符合我国现代化需要,更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也有利于振兴地方经济。
以上海为例,20年间(1979~1999),上海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近2万个,吸收合同外资350亿美元,实到外资247亿美元。 外商投资来自83个国家和地区。利用外资有效地弥补了上海建设资金的缺口,加快了上海高新产业的发展。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具有90年代国际水平设备的占62%,比全市平均水平高出30个百分点,人均固定资产装备率是全市工业平均水平的1.71倍,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已达到内资企业的2.13倍。上海工业六大支柱产业中,外商投资企业产值分别占全行业79%和92%。利用中外合资、合作或有偿转让专营权方法,吸收外资建设和滚动开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成一大批大项目,大大改善了城市的环境面貌。
1999年开始,随着中国政府开发西部战略启动,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已开始在中西部投资、抢滩。西部地区欢迎TNC西进, 力争通过合作双赢。为西部振兴经济创造机遇。
过去20年间,中国在世界出口总额中份额从0.75%升到3.3%, 整个翻了两番;贸易排位由1978年的第32位升至1999年的第9位。 在迅速增长的外贸份额中,以跨国公司为主的外资企业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以出口为例,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出口的增长,明显与中国出口贸易的增长是正比例关系。(见图)
但是,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出口额虽列入中方贸易统计,利润却掉入外商腰包。中国出口统计数据的增长并不能反映中国出口的真实利得。由于中国外贸从高度垄断转为高度竞争,作为出口主体的国有外贸企业面临巨大挑战,因此亟需改变中国外贸出口过份依赖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状况,必须实现外贸体制创新、产品结构升级,并大力开拓多元的海外市场。
FDI进入的地区仍不平衡,项目平均规模总体看仍然偏小, 合资企业比重较大,其中不乏假合资者,这就会造成项目实际规模和资金到位率双下降。从FDI产业投向看,国民经济12个大行业中, 外企数与金额占首位的是工业,分别达80%和65%,其次是房地产业、公共事业,而国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农业、交通运输、科技等部门,比重总计不足10%。这种FDI进入构成,从外资看,主要是梯度转移之需,从我方看,主要是引进外资政策与宏观产业政策结构、贯彻不力,此外,地方行为也是重要原因。
跨国公司FDI最根本动机是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具有资源、 市场、效率三种动机,运用技术与经营优势,实现相对于东道国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中长期竞争优势。而中国企业由于经营体制和投资体制原因,许多虽拥有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在改革中面临种种困难,不得不转向与外资、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从而为外商从投股、控股直至全面兼并提供了可能。不仅如此,许多外商企业还通过耳熟能详的手法,挖走了大批国企的科研开发和管理人才。
二、以产业政策引导FDI进入
应当认识,利用FDI是一种交换,其实质是以市场、产权换资金, 换时间,以存量换增量,以现时未启动的、相对静态的综合性资源换取TNG具有相对创新要素的启动性资源(资金、技术、经营管理, 理念与要素之和),从而使中国经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结构更新。
从90年代初开始,我国利用外资、引进FDI进入高增长阶段, 与此相伴生的,是高波动现象。1993年以前,高增长高波动的出现是由于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外延型增长方式的影响,地方经济也有巨大的扩张需求,起着“泡沫化”推动作用,从而使利用外资质量不高。以后情况有较大改观,但至1996年宏观经济软着陆后,又遇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外资进入规模大大下降。现在,亚洲区域经济已恢复增长,1999年亚洲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净资本流入,国际资本的再度流入为东亚国家刺激经济复苏创造了条件。对我们来说,应不失时机地将引进跨国公司FDI 定位于服务实现产业结构最佳安排、促进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的目标之上。
以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是一大重要措施,我国已制定具体的产业目录;国家计委确定的今后引进外资产业政策的重点包括:
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
能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原材料,能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或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防止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
能发挥中西部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为现有产品配套的原料、零部件、原器件项目;
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
促进沿海地区提高技术密集度和附加值、有利于出口创汇项目;
房地产中低档居民住宅;
电子商务、商业物资流通、运输项目。
从提高经济效益出发,在更好地发挥FDI正面作用前提下,引进FDI将有助于实现区域产业分布之平衡、传统产业之改造、基础产业、服务业与高科技产业之发展,这是实现综合经济效益的着力点所在。实现区域产业分布平衡,引进外资进入中西部地区,将充分调动那一地区的经济资源。为实现改造传统产业目标,应更多地、针对性地引进单项高级技术与专利,提升原来的结构层次。为实现基础产业发展目标,可结合举债,以FDI方式为行一举突破建设资金短缺“瓶颈”。 为发展服务贸易,则需更加开放这一领域,通过合资合作,加速实现我们自己的比较利益。为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更需要调整政策,并开辟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产业。1999年底,中国政府出台一批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扩大免税进口的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和备件范围;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今后,还可进一步开放高新技术产业,放宽这一领域股权比例限制,对中方无明显竞争实力的项目,可允许外方全部以技术或管理要素折价入股。应加大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可设立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
为配合FDI效益,还有必要加快实现对外举债主体的转变。 无论是引进FDI,或是对外借债,应在严格控制政策债务的同时, 逐步开放企业、项目的国际直接融资渠道,改变对外债务完全由政府或银行承担现象。国际信贷资金使用的指令性分配、管理模式对合理配置资源十分不利,且阻断了中国非国有经济利用国际优惠贷款的渠道。民营、私营企业都应具有直接对外融资权,既可优化外资资源配置,又可轻减政府债务压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三、法律接轨的涵义与对策
在与欧美完成中国“入世”谈判之后,中国即将“入世”已不为人们所怀疑。在法律接轨方面,无论是建树,或者是遵守规则,两方面待充实的空间都很大,需要花大的力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诞生已七年,其立法与执行过程与“复关”、“入世”过程一致,在法律内涵的精神上,也与WTO法律、规则相一致。
多年来我国确定的吸引外资的有关法律与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所定原则也相符合。在争取“入世”过程中,我国已参加了100多个国际公约,同1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经贸协定,并和68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同中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规定,实现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GATT《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有九个条款,其核心内容是国民待遇与逐步取消数量限制,以促进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要求引资国逐步取消与国民待遇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那些本地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性或强制性措施,或在使投资方取得优惠所必须遵守执行的当地投资措施,以及要求投资方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产品或原料,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生产数量或价值比例,限制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等。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本地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性或强制性措施,限制企业进口产品、原料用于当地生产、限制外汇的取得等。
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接轨的目的是防止利用外资政策、措施限制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一方面,我们制定外资政策、对外经贸法律要与之精神相符,如我国法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但并无数量强制性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合资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外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这些均不构成对出口数量的要求和当地含量的要求。又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作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给予协助解决。”以上均可视作向国际经贸法律接轨进行努力的例证。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外商利用其资金、技术优势垄断市场、市场,或进行价格转移,逃避税收,损害我国公众利益,违反者也是违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宗旨的。可见,法律接轨具有两方面、多层次含义,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制定正确的政策与措施。仍以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为例,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仍享有某些优惠政策,这可视为“超国民待遇”(空间正趋缩小),但同时,外商在获得国内信贷支持、生产经营待遇等方面也受到某些限制,如在原料、水电气供应、运输、交通、邮电、生产费用等方面的价格高于国内企业,有些产品还有一定的出口比例要求,不能全部在中国市场销售,等等,这些又可称为“低国民待遇”。未来的努力方向,就是要逐步以国民待遇为统一标准。正因如此,在现阶段吸引外资还有一些政策的优惠。另外,我国目前的投资环境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政策稳定性和透明度不强,各地方、各部门执行政策的速度和力度也不一样,不少国内产业参与竞争能力较弱,还需要适当保护,这些不足也需要时间加以完善。中国实行国民待遇、与国际投资通行法律、惯例接轨的承诺是不会改变的,但实行国民待遇只能分步分阶段实施,这是由国情所决定的。已确定的基本做法是:一、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别收费,这方面的条件已经具备;二、重点产业的发展,内外政策合二为一;三、对外商投资中西部的政策进行调整,视同沿海地区;四、根据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水平,逐步拓宽外资进入领域;五、逐步开放外资企业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竞争性行业将尽快放开。(注:《中国经济新闻》1998.4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