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中的父权主义_詹姆士论文

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中的父权主义_詹姆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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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56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1)01-0093-07

16、17世纪是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时期,中世纪分散在地方领主和自治城市手中的权力和特权开始向单一的君权过渡。与这一趋势相伴随,各种“绝对主义”思想在欧洲兴起。马基雅维里力图将君主从传统道德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主张君主应像狮子一样凶狠、狐狸一样狡猾,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马丁·路德从神学的角度论证君王的权柄来自上帝的委托,服从世俗统治者是臣民的“天职”;霍布斯则宣称,最高权力即绝对君权是“必要的罪恶”,是自利的个人为了避免彼此伤害做出的明智选择。但上述理论,包括霍布斯的《利维坦》对注重经验的英国人影响甚微。英国君权的扩张是以父权主义和有机体首脑论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戴维·昂德唐教授认为,这两者是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的主潮,决定着这一时期政治发展的方向。而在这两者之中,父权主义的影响更大。[1](p12-18)长期以来,学术界偏重于研究少数精英人物的政治思想,而对于普遍流行的、已形成为某种共识的政治文化却缺乏足够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对16、17世纪英国的父权主义略述一二,以期引起学术界同仁对同类问题的重视。

历史上不少时代都出现过对秩序问题的担心,但从来没有一个时代像16、17世纪的英国人表现得那样强烈。在当时人留下的各种文献资料中,秩序和稳定似乎是压倒一切的主题。亨利八世时代的人文主义者托马斯·埃利奥特爵士以问答的方式写道:“抛弃一切秩序之后,世上还会留下什么呢?”只有“混乱……哪里缺少秩序,哪里必定冲突不已”。[2](p16)70年以后,伟大的剧作家莎士比亚在《特洛伊斯与克瑞西达》中借俄底修斯之口说:

只要把秩序的琴弦拆去,

听吧,多少不谐和音将随之而起,

一切事物都将处于对抗之中。[2](p14)

16、17世纪英国人对秩序问题的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当时的英国刚从中世纪晚期农民起义、封建战争引起的社会动荡中走出不久,人们迫切希望和平与稳定。而且,16、17世纪是西欧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重要时期,社会关系异常紧张。在摆脱了封建制度的束缚之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地理大发现引起的“价格革命”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过程。随着封建制瓦解和市场经济发展,资本原始积累开始了,阶级分化出现了。15世纪末、16世纪初英国领主掀起了第一次“圈地狂潮”。16、17世纪农民中的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1544年至1712年,剑桥郡奇彭汉村占有土地面积超过90英亩的大农户由2人上升到7人,而90英亩以下的中小农户则由43人下降到11人。与此同时,无地农户由21人上升到31人。[3](p73)1524年,埃塞克斯郡特林村雇农和茅屋农所占人口比例只有27.6%,但在1671年上升到50.8%。[4](p91-92)

16、17世纪的经济局势加速了这一时期的阶级分化。在西欧人口波动周期中,16世纪至17世纪中叶是一个高增长期。据统计,1522年左右英国的人口为230万,1601年上升到411万,1656年更达到528.1万。[5](p35)人口增长使得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增加,谷物和畜产品价格上涨;与此同时,雇佣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却因赶不上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而下降(见下表)。乡绅和“约曼”(yeoman富裕农民)是这一时期经济局势的主要受益者。因为农产品和畜产品价格上涨使他们的收入增加,而劳动力价格下跌又使得他们的生产成本降低,但对于小农和雇佣劳动者来说,这是一个艰难时代。小农因地租上涨而收入减小,雇佣劳动者因实际工资收入下降而受煎熬。手工业者受到的打击尤其严重,因为16、17世纪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价格差不利于后者(见下表)。加上这一时期大陆欧洲宗教战争不断,英国的民族工业——毛纺业因出口锐减而出现萧条。不少毛纺工人失业,加入到令当时统治阶级十分担心的“流浪者”队伍。A.L.贝尔的统计资料表明,16世纪至17世纪30年代“流浪者”人口增长了65%。[6](p14-16)

1450-1650年物价和工资指数[7](p23)(以1450-1499年的指数为100)

年代

谷物 畜产品 工业品 雇农

 平均价格平均价格平均价格日工资

1450-69 99

 100

101

101

1470-89 104

102

102

98

1490-1509105

105

98

101

1510-29 135

128

106

104

1530-49 174

164

119

114

1550-69 332

270

202

169

1570-89 412

344

227

205

1590-1609575

433

247

219

1610-29 649

516

269

241

1630-49 788

649

294

296

贫富分化和经济局势恶化使英国社会充满了危机。1549年东盎格里亚爆发了大规模的反圈地农民起义——凯特起义,1607年密德兰再度爆发反圈地农民暴动。17世纪30年代初英国南部多数郡都发生了谷物骚动。犯罪率也急剧上升,1570年至1630年是英国历史上发案率的一个高峰时期。[4](p111)有识之士忧心忡忡。1536年理查德·莫里森爵士写道:即使“在和平时期,所有人几乎不也是处在反对富人的战争之中么?”[8](p186)1641年爱德华·卡拉米在下院演说中指出:穷人和富人的冲突正在撕裂这个国家,“富人抱怨穷人,说他们懒惰,偷窃成性;穷人抱怨富人,说他们傲慢,铁石心肠”。[9](p86)正是基于对当时世风人情的敏锐观察,霍布斯才得出了“人是豺狼”的结论,相信惟有“利维坦”(《圣经》中提到的一种海中怪兽——作者注)式的国家才能迫使他们停止相互撕杀。[10]

市场与竞争是西方社会现代化的原动力,贫富分化是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怎样才能使贫富分化引起的阶级冲突控制在不摧毁起码的社会秩序的范围之内?怎样才能使“自利的”人类不至于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同归于尽?这是当时欧洲人面临的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民族国家作为社会仲裁和强制性社会控制机构出现了。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集权,它是以牺牲封建特权、等级会议和大一统的基督教会为代价建立起来的。在中世纪王权的神圣色彩最为浓厚的法国,国王权力的扩张采取了“君权神授”的形式。路易十三时期的勒布雷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历代君主的统治权仅仅来源于上帝,他们不必屈从人间的任何权势,他们享有完全、绝对的主权,在王国是至高无上的。”[11](p49)路易十四宣称“朕即国家”,是王国一切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来源。国王通过加冕时涂圣油的仪式、触摸治病的神迹显示自己的神性,并通过华丽的服饰、威严的举止以及大规模的庆典活动等拉大国王与臣民之间的距离,从而加深国王在臣民心目中半神半人的印象。然而,神秘的王权是以高度理性化的统治工具为后盾的。法国发展出当时欧洲所有国家中最为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常备军。1550年法国的常备军仅为5万人,1700年上升到40万人。[12](p7)

然而,在当时欧洲社会经济变革最为迅速的英国,绝对主义的发展相对缓慢。因为自“大宪章”以来,英国已牢固确立了“国王在法律之下”(Debet rex esse sub lege)的传统,这一传统有效地阻止了君权神授以及最高权力是“必要的罪恶”等绝对主义思想的传播。即使那位宣称君权直接来自上帝的詹姆士一世也不得不承认是“法律将王冠戴在他的头上”。他本人无权制定法律,也不能在没有征得三个等级同意的情况下任意征税。[13](p32)加上英国远离战争频繁的大陆欧洲,缺少在和平时期维持一支常备军的正当理由,使得英国君主强制性贯彻自己意志的能力受到限制。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有别于大陆欧洲的方式加强自己。父权主义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出现的。

政治上的父权主义不是以神秘的神权和抽象的契约原则为基础的,而是出于家和国的类比。国是家的扩大,君主是国家的父亲。因此,君主拥有父亲对子女那样自然的权力和权威。君父思想十分简单,毫无深奥的哲理可言,但恰恰是这种简单的道理缩短了政治和普通人生活经验之间的距离,使得政治变得易于理解,从而为君主和臣民之间的沟通打下了基础。

让我们从当时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开始。直到大工业社会出现之前,欧洲人的家庭生活一直是家长式的。这一基本事实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罗马法学和《圣经》中都有反映。不过在16、17世纪家长的地位因宗教改革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新教主张“因信称义”,反对教会在救赎过程中的中介作用,这就大大降低了教士阶层的威望和地位。长期以来由教士阶层垄断的教牧职责转移到世俗首领尤其是家长身上。正如克里斯托弗·希尔教授所说:“通过降低教士阶层在社会中的权威,宗教改革自然而然地提高了家庭中世俗首领的权威。”[14](p385)在英国,无论是国教还是清教都把家长当作家庭中的祭司,主持家庭成员和仆人的精神事务。惠特吉福特大主教说,家长们“负有指引家庭成员的责任,就像牧师有责任指引他们一样”。[14](p385)清教牧师W.古奇在其著名的《家庭职责》中写道:“丈夫是妻子的牧师……他是家庭中的至上者,支配一切,主管一切;他是自己家中的君王。”[5](p109,资料8)

16、17世纪家庭生活中家长制的强化还与宗教改革运动本身的性质有关。宗教改革发生在欧洲因社会变革出现“秩序危机”的时候,它的真正含义是“要废止一种非常松弛、在当时已几乎不见实施、近乎流于形式的控制,而倡导一种对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各个领域的一切行为都加以管理的控制方式”。[15](p24)新教神学家对人性的看法比霍布斯还要阴暗,他们认为连刚出生的婴儿都是不可信任的。一位新教神学家说:“虽然他们还未长出罪孽的果实……[婴儿们]已带上了罪的种子,甚至可以说他们的整个天性都倾向于罪恶,因而禁不住要仇视上帝。”[16](p339)妇女也是不可信任的,因为她们感情脆弱,最易为魔鬼所惑。人类的原罪就是女人夏娃唆使亚当偷吃上帝的禁果而种下的。因此,妇女和儿童都必须处在家长的严格管束之下。新教神学家还认为秩序的重建必须从家庭开始,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稳定了家庭即可稳定社会;而且,家庭是培养服从性格的最好学校,一个懂得服从家长的人必定懂得服从家庭以外的权威。古奇说:“一个家庭是……一个小的政治共同体,一所能从中学到关于统治与服从原则及其道理的学校……所以我们可以说那些在家庭中不肯接受管束的次要成员,他们也很难在教会和政治共同体中接受应该的统治。”[17](p37)16世纪末、17世纪初父权思想及其话语已经变得如此的有影响力,以至于1625年切郡首席治安法官里查德·格罗夫纳爵士为了激发陪审团对天主教徒的愤慨,将颠覆家庭秩序,进而颠覆社会作为他们的首要罪状。他宣称这些人“诱使我们的妻子和儿女放弃职责”,使得儿女“不服从父母”,妻子“不忠于丈夫”,两者都“不忠于君主和国家”。[18](p42)

较早将家庭生活经验运用于政治的是法国人波丹。波丹曾经是一个宪政主义者,信奉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府论,但1562年以来法国的宗教战争改变了他的政治观点。1570年,也就是著名的“圣巴托罗缪节屠杀”爆发后第四年,他发表了《国家论》六卷。他在这本书中首次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宣称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永恒的”。他希望通过加强国家主权以制止在上帝的名义下进行的内战。为了论证主权,即绝对君权的合法性,他运用了家国类比的方法。他给国家下的定义是“由若干户人家组成的合法政府”。家庭是私有的范围,国家是公有的范围。家长是私有范围的绝对主宰,君主是公有范围的最高权威,两者相通。他从家国类比的角度进一步指出反抗君主,即使暴虐的君主都是不合法的。他说:“上帝的法告诉我们中伤父亲或母亲的人应当处死。即使父亲是贼、杀人犯、叛国者……我承认无论什么样的惩罚都不足以治其罪。但我还是要说这不是作儿子的该插手的事情。”同样的道理,“无论拥有主权的君主如何邪恶和残酷,作臣民的绝对不要作任何反对他的事情”。[19](p110-130)波丹的学说对于欧洲政治思想的发展意义重大:首先,他通过主权的概念确立了国家最高权力的合法性;其次,他将主权建立在家国类比的自然基础上,从而摆脱了神权政治的影响。

波丹的父权主义在英国受到欢迎的程度似乎比在法国更大,尽管英国人对他的学说作了某些修改。早在1581年,一位从法国归来的名叫查尔斯·默伯里的人就将波丹的学说介绍到英国。[20](p250)1606年《国家论》六卷被译成英文,在英国广泛传播。詹姆士一世(1603-1625)本人是否读过这本书尚无法肯定,但他的思想却同波丹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1610年3月他在议会的演说中对君主制的性质作了系统的、理论上的阐述。他说:“君主国是人世间万物之尊。”他列举了三个理由:“在《圣经》中国王被称为神祗,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权力相当于神权。国王也可以比作家庭的父亲,因为国王的确是parens patriae,其臣民的政治之父。最后,国王类似于微小人体器官中的首脑。”[21](p181)可见,虽然詹姆士一世仍在使用神权政治的语言,但他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将君权的合法性转移到了自然的基础上。

里查德·莫克特将父权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1614年他出版了《上帝与国王》一书,他在书中写道:“臣民服从君主的义务是基于自然法的,从人之初即已开始。因为正如我们生而为子,我们也生而为臣。作为子,我们为人所生;作为臣,我们在他人的统治领域所生。”他还指出:“国家中子与父之间的义务关系比私家中的关系更高、更紧密。后者只涉及几个人的福利,但要是没有前者,即全民族和全国成千上万家庭共同养父的帮助和保护,他们不可能过上正当与和平的生活。”莫克特的著作深得詹姆士一世的赏识。他立即颁布敕令,要求每一位家长都必须购买它,并要求每一所中学和大学都必须学习它。据称:“结果是(该书)销售量巨大。”[22](p434-435)

英国内战前夕,王党分子罗伯特·菲尔默爵士撰写了《父权制,国王的自然权力》一书,将君父的权力发挥到顶峰。他宣称“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他进一步提出君王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受人世间任何法律的制约。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他除了重复莫克特关于臣民服从君主犹如子女服从父亲一样自然的道理外,还提出了“亚当的主权”论。他宣称,人类的先祖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拥有对其后裔的主权,这种初始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是后来一切君权的渊源和基础。在这里,菲尔默将父权与君权之间的类比发展到合二为一。[2](上篇)菲尔默的著作出版于1680年,当时的英国处在因詹姆士继位问题引发的“排斥危机”之中,部分托利—国教派人士试图利用菲尔默的理论加强王权。然而,菲尔默的极端言论却使得父权主义声名狼藉,并直接导致洛克的天赋权利说的提出。在其著名的《政府论》两篇中,洛克用了整个上篇来反驳菲尔默的父权论。在下篇中,洛克进一步指出:“官长对于臣民的权力,同父亲对于儿女的权力、主人对于仆役的权力、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和贵族对于奴隶的权力,是可以有所区别的。”[23](下篇,p4)这就解开了家国同构之结。他还指出,尽管子女出世时和出世后一段时间受制于父亲,但这只是暂时的,“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解脱这些限制,直到最后完全解脱而能使一个人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23](下篇,p35)因此,将父亲的统治权以及由此引伸的君权绝对化是没有道理的。

然而,菲尔默和洛克只是代表了当时英国人在政治问题上两极的观点。在这两极之间仍然存在着广泛的社会共识,这就是臣民负有服从君主及其所代表的国家的道德义务。詹姆士一世时代著名的宪政主义者、大法官科克认为,服从父亲以及国家的父亲是普遍的自然法所要求的。“自然法是上帝造人时为了存其性、明其心而输入人的心中的;这就是Lex Eterna(道德法),也称自然法。早在人世间最早的律法发布者和缮写者摩西将之抄录下来之前,上帝的子民一直受上帝用手指刻写在人心中的律法统治。使徒在《罗马书》第二章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当孝敬父亲’(‘摩西十诫’第五诫中的原文为‘当孝敬父母’——笔者注)是道德法所要求的。对父亲的孝敬无疑也扩大到作为国家父亲的人身上。”(注:《圣经》译文参照了国际圣经协会1996年8月出版的《圣经——中英对照》本。);[22](p438)1649年当保王党人卡配尔勋爵被议会党处死时,他表达了相同的论点:“我是为保卫上帝亲自立下的关于尊敬和服从父母的第五诫律而死的,我死而无怨。”[22](p438)可见,即使在宪政党人和保王党人之间仍然存在着某些共识。

父权主义也深深影响到普通民众。这一点在1649年1月公开处死国王的事件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在审判国王期间,一位名叫伊丽莎白·普尔的普通寡妇、女“先知”在陆军会议(The Council of the Army)作证时说:军队不应处死国王,因为“国王是你们的父亲和丈夫”。[17](p61-62)1月30日国王受刑的情景震憾了围观群众。人群中除了发出同情和悲伤的呻吟外,没有任何兴奋的迹象。一位当年参与围观的男孩事后很久回忆道:“那样悲切的呻吟我过去从未听见过,但愿我今生再也听不到这样的声音。”劳伦斯·斯通教授评论道:“民众对公开处死国王的这种反应无疑反映了他们当时的感觉,这是一个民族的弑父行为:人民的父亲被公开谋杀了。”[24](p110)这种普遍存在的政治文化正是英国革命最后以妥协告终的深层根源。

但是,要是父权主义强调的仅仅只是下对上的服从的话,它就很难在16、17世纪的英国产生那样深刻的影响。事实上,父权主义除了下对上的服从之外,还包含着上对下的爱。用中国儒家的话说,这就是“尊尊”与“亲亲”的关系。作为一个正常的父亲,“尊尊”与“亲亲”是缺一不可的。但在西方历史上由于政治方面的考虑,父权主义者大多只是单方面地强调“尊尊”,尤其是新教的“原罪论”使父亲对子女的权威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16](p339)但是,尽管英国是一个新教国家,深受路德尤其是加尔文神学的影响,英国早期存在的基督教人文主义传统冲淡了新教神学中过分阴暗的成分。基督教人文主义者注重家庭关系中的亲情,对妇女、儿童不带偏见。他们认为夫妻是爱的伴侣,两者不应只是人体的结合,更应是心灵的结合。[25](p32)他们是从这样的家庭观去想像国家的。被时人誉为“人文主义王子”的伊拉斯谟在《基督教君主的教育》一书中提出,君主应该用“一个良好的家长”所采用的同样准则来进行国家的“管理”,一个要求得到基督教君主称号的国王,应该成为一个“公正的、人道的、高尚的”人主。同马基雅维里的观点相反,伊拉斯谟主张君主应以自己的品德激发臣民的热爱之情,并在人民的拥戴之下实行统治。[26](p28-34)伊拉斯谟的学说对亨利八世及其宫廷产生了重要影响。J.K.麦康尼卡认为,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不过是实现伊拉斯谟主义。[27](p199)做一个人文主义倡导的“基督教君主”是亨利八世及其后继者的共同理想。人文主义的影响在詹姆士一世身上依然存在。他在1598年写道:“根据自然法,国王一经加冕就成为他所有臣民的自然父亲了。作父亲的必须承担养育、教育和以德管束子女的责任,国王对所有臣民更应如此。……作父亲的最大快乐应在于为子女谋求福利,为他们的幸福欢欣,为他们的不幸悲伤、痛惜,为他们的安全赴险,为他们的歇息劳作,为他们的安睡守夜。一句话,作父亲的要想到他尘世间的幸福和生命植根在和流淌在子女而不是他自己身上;一个好的国王应以同样的感情想到自己的臣民。”[28](p135)詹姆士一世还告诫亨利王子:“作为一个生而为王者,你注定要承担责任而不是享受荣耀:不是在地位和荣耀方面,而是在忠实地履行上帝赋予你的重要职责时日夜操劳,忍受巨大痛苦方面超出你所有的臣民。”[13](p33)

父亲对子女的支配权是自然的,父亲对子女的爱也是自然的。一个虐待子女的父亲是违背人的自然本性的。按照当时人的观点,违背人的本性也就是违背上帝的意愿。以往的历史学家常常引用詹姆士一世1610年在议会演说中的一段话作为他是“一个绝对君主专制主义者”的明证。詹姆士一世说:“的确可以把国王称作神,因为他对人世行使某种神权或类似的权力……上帝可以随意创造或毁灭、制造或销毁一切;可以赋予生命或宣判死刑,审判一切而不受任何审判;可以凭一时兴趣使低赋者高贵,使高贵者低贱……国王拥有类似的权力。”然而接下来他又对这种绝对权力的使用作了种种限制:“因为虽然上帝既有创造或保护的权力,又有毁灭的权力,但他若将这种权力用于毁灭自然,改变整个事物的结构,这与上帝智慧是不相符的……同样,要是一个父亲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剥夺其子女的继承权和葬送他们,这样的父亲是愚不可及的。”[21](p181-183)由此可见,詹姆士一世在引用神学语言为自己的绝对权力辩护的同时,又从经验或常识的角度对这种权力的运用施加了限制。事实上,詹姆士一世远不是一个绝对主义君主。终其一生,他主要是依靠道德的力量,并利用普通法保留给君主的、未经明确规定的权力,尤其是王室特权(The Royal Prerogative)来加强自己的统治;他并未刻意将自己放到高于法律的位置。

都铎、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不仅以“仁慈的父亲”想像自己,而且还力图按照这种想像去身体力行。在16、17世纪欧洲的君主中,他们的勤勉和对臣民的负责精神是十分突出的。1560-1660年是欧洲历史上经济局势严重恶化的时期,历史学家称之为“17世纪的危机”。由于人口压力加大,失业人口增加,瘟疫频繁发生,1586-1587、1597-1598、1622-1623年英国接连出现饥荒,英国君主在议会的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得英国平稳地渡过了危机。一些从事英国和大陆欧洲灾情比较研究的历史学家宣称,英国在16、17世纪已经率先走出了马尔萨斯的“人口陷阱”。[29]英国当时的措施或社会政策部分是以议会立法的形式颁布的,其中最著名的是1598年和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根据上述法令,每个教区任命2-4名“贫民监护人”,他们负责救济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者;给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安置工作;安排和资助贫困家庭的孩子学徒。所有费用均来自向本教区居民征收的济贫税。但法律的实施要比颁布困难得多。英国没有职业的官僚队伍,法律和行政命令都是通过由乡绅担任的郡治安法官和教区富人贯彻落实的。他们并不欢迎《济贫法》和其它类似的社会政策,因为这将增加他们自身的负担。都铎、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采用了一切可以利用的措施和手段,包括发布敕令、派出巡回法官、动用大法官对治安法官的罢免权等才强制性地将《济贫法》贯彻下去。[30]1616年詹姆士一世还亲自到星室法庭,对即将出发到地方的巡回法官和部分在伦敦的郡治安法官作了长篇训示。除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之外,他还声色俱厉地谴责那些玩忽职守、只知以权谋私的地方官员,要求巡回法官提供信息,以便将他们“清除出去”。[21](p204-228)

都铎、斯图亚特王朝的社会政策更多的是以国王敕令的方式颁布的。在1586年的饥荒中国王颁布了“赈灾令”,规定灾年对谷物实行限价,并强迫大农户和粮商将囤积的粮食按公平价格出售;1577年颁布了“防疫令”,要求对疫区实行隔离,疫区居民的生活费用由邻近教区提供。“赈灾令”和“防疫令”一直沿用到17世纪60年代。都铎、斯图亚特王朝的社会政策在1631年颁布的“敕令册”(the Book of Orders)中趋于完善。该令册对处理当时英国面临的几乎所有的重大社会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济贫、惩治流浪汉、建立劳教所、管制啤酒店等。尤其重要的是,敕令要求郡治安法官在通常的季会之外分小区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并对“敕令册”的落实情况逐条向枢密院写出书面报告。这使得都铎、斯图亚特王朝社会政策的贯彻落实有了制度上的保障。E.M.伦纳德等人认为,“敕令册”是查理一世(1625-1649)父权主义的“奠基石”。[31](p1-22)

都铎、斯图亚特王朝的父权主义并没有因为“英国革命”和“光荣革命”而完全消失。济贫制度不仅保存下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统治者对臣民负有道义责任的思想已渗透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有意识和无意识之中,成为英国政治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E.P.汤普森在对18世纪后期英国谷物骚动的研究中指出,骚动者并不是一伙没有头脑的乌合之众,他们认为他们的行动是合法的,“他们正在保卫传统权利和习惯”。而这种合法性的意识来源于他们对都铎、斯图亚特王朝父权主义政策的回忆。[33](p76-136)

综上所述,父权主义是在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为适应秩序和稳定的需要产生的,它为新兴民族国家的君主实施社会控制提供了合法性根据。但是,同大陆欧洲的绝对主义思想有所不同,它不是以神秘的神权为基础的,而是通过家国类比,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中引出服从君主及其所代表的国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从而有助于君主和臣民之间的理解与沟通,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同马基雅维里“工具理性”式的政治不同,父权主义重视政治的道德基础,强调统治者对臣民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暴君和暴政在英国的出现。父权主义有助于在16、17世纪的英国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这是英国率先完成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重要因素之一(注:早期近代英国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已经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广泛重视。据统计,1580年至1640年间英国共发生了40多起地方性农民骚动,但在同一时期,类似的骚动仅在法国的普罗旺斯一省就发生了400多起。资料源于作者的博士论文指导教师理查德·卡斯特的课堂讲授。)。

【收稿日期】199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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