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组织的效率:1952-1957年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中论文,效率论文,评价论文,组织论文,农业合作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简单的理论回顾
尽管农业合作社能够唤起许多理想主义的激情,但在现实中,农业合作化运动却大多以失败而告终。恰好在半个世纪以前,在中国大地上开始发动的那一场波澜壮阔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最后也是带着乌托邦的遗恨,随着“人民公社”的结束而走进历史的档案馆。不过它也留下了遗产,不仅在中国的历史上刻下了鲜明的轨迹,也为学术界留下了丰富的话题。对这场运动的评价一直众说纷纭,不仅是因为这场运动曲折的戏剧性进程,也因为这场运动为不同的理论争论提供了充足的阐释资源和空间。产权经济学、博弈论、团队生产理论以及理性选择理论都可以从这场运动中找到感兴趣的材料。在某种程度上,它成了合作制度理论争论的不可回避的案例。
在理论上,农业生产中的合作制度是否比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制度更有效率,一直是一个没有结论的难题。亚当·斯密早就指出,“劳动生产力更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最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但具体到农业生产,他也指出,“农业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总也赶不上制造业的劳动生产力的增进的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农业不能采用完全的分工制度。”(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p7.)这意味着农业生产中的分工合作有着天然的障碍。不过,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经济学家的研究似乎又表明,集体(合作)农作制度从长期来说效率不会比单干制度更低。这种理论工作的优点是“理论上保持了内在一致性”。但这种理论无法解释现实中农业合作组织的普遍失败这一现象。(注:张军.合作博弈与中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失败——对近年来研究文献的综述与分析[J]载朱国宏等.中国社会变迁:反观与前瞻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58-96.)现在经济学家大都在以下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农业合作组织中的激励不足是农业合作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然而,对于激励不足的原因则存在热烈的争论。一个学派认为,导致激励不足的原因是诸如官僚主义控制、平均主义和外部环境。进一步,这些经济学家认为,只要外部的阻碍激励的政策能够克服,合作组织中的激励要比家庭农场高;另外一个学派则认为,农业合作组织由于在团队生产中存在的内部监督困难,不可避免要走向失败,而农业合作组织中的监督困难则来自农业生产活动本身的特点。(注:Justin Yifu Lin.Exit Rights Exit Costs,and Shirking i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A Reply,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vo117,1993:504-505.)
对于“内部原因主导说”而言,其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如果农业合作的失败原因是内部性的(从而也是本质性的),那么为什么存在某些成功的特例呢?这一问题引导林毅夫在1990年发表了他的经典性的论文。(注:Justin Yifu lin.Collectivization and China's Agricultural Crisis in 1959-1960,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189,1990。这篇论文后来译成中文,收入林的论文集《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虽然他的论文最初是想解释中国1959-1961年农业危机爆发的原因,但他实际上对合作组织失败的原因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构建了一个博弈论模型。他否认了传统的几种解释:(1)三年自然灾害;(2)集体中的管理不善;(3)因为集体规模过大而导致的激励问题。他认为如果这些解释成立的话,在危机过后,当国家恢复了合作化初期的成功政策(如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解散食堂;调低粮食征购标准等)后,农业生产率应该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但实际上,自1959年至1979年中国的农业总要素生产率(TFP)始终没有恢复到1959年的水平,因此,传统的解释不成立。他提出,在合作化的自愿阶段(Voluntary Cooperative Movement Period of 1952-1957),由于存在参加者的退出权(Exit Right),合作组织中可以形成自我执行契约(Seof-enforcing contract),这弥补了合作组织中监督不足的缺陷。而在1958年之后,国家剥夺了农民的自由退出权,从而导致合作组织中成员之间的博弈由无限重复的博弈变成了一次性博弈,相应地自我执行的契约也不复存在。监督既然不可能,而组织中成员又无法退出,因此合作组织达成低努力均衡,这就是危机的最主要的原因。通过这一解释,林毅夫也解释了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失败的原因。他的这一理论暗含着一个结论:只要合作组织能够保证成员的自由退出权,合作组织是可以达到高努力均衡的——就像中国合作化的自愿阶段一样。
他的这一模型引进了众多关注,也遭到众多批评。1993年美国的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vol.17)杂志集中了数篇批评文章,同期一些其它杂志对这些批评作了反驳。(注:这些论文中林的回应批评的文章和董晓媛、邝启圣的论文(作为附录)均译成中文收入林的论文集《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这一争论不止涉及到经济学界,事实上也涉及到历史与政治学界,因为对中国的合作化运动的解释与评价显然不单是一个纯经济学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现实的政治话题。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问题中,“三农”问题始终是一个焦点。中国的农业与农村究竟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还远没有尘埃落定,但肯定的一点是,目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问题,甚至它现在也难以纾解中国农村的现实困境。现在有的地方正在以“土地集约化”的名义试验新的农业生产制度,这些尝试是成功还是失败,这些创新是特例还是具有普遍意义,现在下结论都还为时过早,但这些新的制度总是让我们情不自禁地联想到那场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所以林的关于中国合作化运动的理论解释和评价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历史话题,它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现实的值得讨论的政策选择倾向。所以林的理论在中国引起关注也是理所当然的。(注:周其仁(1994)引用了林的“退出权”理论阐释他的观点;张军(2001)高度评价了林的理论的意义。)
这些争论实际上围绕这样的问题:中国的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为什么失败?是由于农业生产中的合作制度本身就不可行,还是由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不当?如果是前者,又如何解释中国的农业合作化早期(1952-1957)农业生产确实增长这一现象?如果是后者,那么又是哪些因素制约了合作制度发挥它应有的效率?更进一步,也许还可以讨论如何改进这一制度,消除这一制度的缺陷,使之变得可行。
在争论中,林认为中国早期的合作化(1950-1957年)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1959年以后的危机与低效是由于国家错误地剥夺了农民的自由退出权,而不是因为合作制度内在的不可解决的缺陷。本文试图对林的这一理论提出质疑。但本文并不涉及“农业集体合作制度是否有效率”这一纯粹理论问题(因这一问题具有太多争议),本文只就林的理论的事实前提提出自己的看法,因此话题也只局限于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的效率。
二、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是有效率的吗?
“合作化的进程在其初始阶段无疑是成功的。它没有遭到农民的有力抵抗,进行得相当平缓。尽管在1952年到1958年间,人口增加了14.8%,但以1952年价格衡量的农业总产值增长了27%,在同一时期谷产物产出增长了21.9%”;“1952-1958年这一阶段,也就是说在自愿合作化阶段,总要素生产率表现出上升的趋势,尽管增加量很微小……直到1983年,总要素生产率才恢复到1952年的水平。”(注:Lin(1990),p1228,p1246.)
可以说,似乎有两点论据表明中国初始阶段的合作组织是有效率的:农业产出持续增长,农业总要素生产率也持续增长;农民没有表现出强烈的反抗合作化的行动,这表明合作化是符合农民意愿的(从而也可看作是增进农民利益的。)
但是,问题在于,如何证明1952-1957年的增长是来源于(或者主要来源于)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而不是别的因素?的确,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国的农业生产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就是在同一时期,中国完成了农业集体化。但据此并不能导致这样的结论: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农业成就证明农业集体组织是有效率的,这样的推论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注:在自然科学的实验中,测度一个因素对一个事物的影响,必须有效排除其他因素对这一事物的同期影响,这是可控制实验的要求。但在社会科学中显然难以作到这一点。)中国农业的持续增长和农业产业化运动是同期发生的,但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结论,恰恰相反,这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前提。参加讨论的人大多被引导着去怀疑林的博弈论模型,而没有人质疑林将1952-1957年中国农业生产力的微弱增长归功于农业合作制度的效率这一隐含的前提。
第二个问题:农民没有表现出激烈的反抗集体化的积极行动(没有像前苏联集体化时期的农民暴动),但这并不表明农民没有反抗集体化的强烈愿望。相反,有大量证据表明,即使在早期的合作化阶段(林认为的“自愿阶段”),合作化也违背了相当多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农民中最有生产能力的阶层(中农和富农)的意愿,损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很明显,如果没有国家政权的强力推动(国家制订了命令性的“农业合作化计划”和指标),大规模的合作化运动不可能由农民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发动起来。林的“退出权”理论的事实基础并不稳固。
对于这两个问题,下文将展开讨论。
(一)是什么原因导致1949-1957年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
中国1952-1957年农业的增长是由于农业合作制度的效率吗?
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得探讨是什么因素制约了1949年前中国农业的发展。但这一问题是引起激烈争议的。大体上说,美国学者对中国近代的农业停滞有两种解释。一种从技术因素解释农业停滞,一种从分配关系来解释农业停滞。前者认为近代中国农业的问题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是广义的技术落后问题。如伊懋可(Mark Elvin)就认为,中国农业经济在近代以前就达到“高度均衡陷阱”,也就是农业的传统技术已经发展到顶点,资源的使用也发展到了顶点,人口的增长也达到了农业耕作所能支撑的顶点,使得农村的生活只能维持在生存线水平,经不起自然灾害和战争的人为破坏。跳出这个陷阱依靠工业革命,但中国恰恰缺乏发展工业最起码的条件——资本。这一派的学者认为,解决中国农业问题的出路在于技术:平分土地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土地已经日益稀少,并且越来越难以支撑日益增长的人口。而另一派学者认为中国农业停滞的原因在于土地高度集中,分配不均,地主剥削农民。因而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重新分配土地,打破旧的分配格局。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陈翰笙等就持这一类观点,在美国的黄宗智(Philip Huang)早期持这种看法。这一理论为中国土地革命的合法性作了论证。(注:陈意新.美国学者对近代中国农业经济的研究[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118-124.)两种不同的观点都基于对革命前中国土地占有关系的判断。技术学派否认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如卜凯(John Lossing Buck)1922-1924年,1929-1933年在中国的调查认为,华北80%以上是自耕农,长江流域60%,四川、广东50%左右为自耕农。秦晖的研究表明,至少在关中地区,革命前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高度集中”现象,“关中无地主”。(注:秦晖.人民公社与传统共同体——评人民公社研究的三本近著,中国书评1998(138).)然而中共政权的许多调查表明农村土地是高度集中的。(注:本文并不打算对革命前的土地占有关系做出事实澄清,因为两种判断可能都有事实依据,毕竟中国的农村十分广阔,地域差异鲜明,大部分的调查资料只有局部的解释力。)
但是,许多根据地和建国初期的官方调查报告却印证了技术学派的某些观点:制约中国农业增长的是技术性因素,如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等的缺乏。在根据地的农业生产中,影响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是农具、耕畜缺乏,劳动力不足。贫困农民破产除了天灾、经营不善之外,量重要的原因就是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力经营,在土地重新分配后,许多农民出卖土地也是因为无力经营,而劳动力充足的家庭却可以买入或租入土地。(注:一份太行山革命根据地的调查报告分析了农村经济状况升降的原因,其中经济状况下降的原因有:1、负担重而出卖或出典土地;2、清债被抽走土地(指“减租减息”运动中地主被逼偿还以前从农民处收的租——引者注);3、不积极生产;4、缺乏劳动力或死亡;5、分家。其中“地主富农下降主要是头两个原因,中贫农下降主要是3、4两个原因,分家对每个阶层都有影响”。(见《土地问题》124)1951年东北的一份调查报告提到土地改革后农民重新买卖土地,原因有:1、回关里的;2、缺乏生产资料无力耕作;3、卖坏地买好地的;4、转业的。“其中1、3、4项出卖土地,是属于土地重新调整,对生产是有好处的”。(《东北农村经济的新情况》,见《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以下简称《史料》P29)
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按道理中国不存在劳动力短缺的问题。但是,考虑到1949年前中国成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只有36岁,妇女、儿童及老人又难以参加重体力活,劳动力并不充裕。而且旧中国农村卫生状况相差,农民体质赢弱,劳动力素质很低。如根据地的调查表明,影响生产下降的主要原因,除了战争破坏以外,最重要的就是疾病。有一个镇得伤寒、疟疾和疥这三种疾病的有20%。有些疾病患者基本丧失了劳动力。(见《土地问题》P119)因此,当新中国在农村建立卫生系统,迅速改善农民体质时,这无疑会促进生产增长。
在解放前中国农村盛行高利贷,如果排除革命或伦理的立场,从纯经济的角度来看,高利贷可以看作是农村资本缺乏的象征。)
事实上,无论是在江西苏区还是在抗日根据地,农民的互助合作组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耕畜和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农民通过“变工换工”互相调剂劳动力与耕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一旦劳力得到补充或生产工具得到改善,生产便能迅速增加。如1950年《华北五乡农村考察报告》中将劳动力恢复作为生产恢复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表现):“使用在土地的劳畜力及其他生产条件,亦有相当恢复。劳力在近两年来已有增加(复员转业及劳力后备补充);加以战争勤务取消,普遍实行组织起来,发动妇女参加生产等,劳力已不再困难,若干户并有了剩余。”(注:《老区五乡农村考察报告》,见《史料》P27.)东北的情形类似:“目前的基本问题已不是敢不敢发展的问题,而是某些发展较快的农民已开始感到发展无门的苦闷。如凤城小堡村有五户想买胶皮车,因没有人力,又不愿与别人合伙,弄不起来;有四户想雇人,又雇不到。”“群众目前迫切的要求,是扩大再生产,但在生产资料的供给上问题很多,主要的是供给的东西质量低、数量少、规格差、不及时”(注:《东北农村的新情况》,见《史料》P30-310.)在华东地区,“灾区畜力缺乏,生产困难较多,由于开展劳动互助组织,克服畜力困难,苏北、皖北及山东部分地区,试行春耕与春修互助合作,对克服春耕与修河矛盾,保证生产不误时,起了很大作用。”(注:《关于劳动互助组织的综合研究》,见《史料》P35.)所以,早期的互助合作组织,其主要的作用都在于克服劳力和畜力不足。
一旦劳力和畜力得到补充,不再成为制约生产的“瓶颈”,合作组织的效率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当生产恢复到一定的程度时,许多互助组都逐渐解体。(注:如“黑龙江省在1948年春耕期间以各种形式组织起来的农村劳畜互助组,到夏锄以后有1/3散伙,拜泉县八个区垮台的互助组占总数的69%,三道镇压288个互助组在头遍开铲后只剩下60多个……”(见《黑龙江农业合作史》P46)这些互助组出现“春插、夏散、秋垮台”的原因是:1、“严重的强迫命令和形式主义”;2、“两利不清”,“甚至女婿和老丈人在铲地时都散了伙”;3、“劳动效率和劳动收入低”。(见《黑龙江农业合作史》P46-49).)如果我们承认中国农民是理性农民,中国农民是根据他们的经济理性来做出选择的话,我们就得承认这种互助组不断解体的现象是合理的,农民用自己的选择表明了他们对互助合作组的态度。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农民不大可能自愿加入合作社,因为他们连互助组都不愿意加入了。他们又会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加入对他们的束缚更多的合作社呢?事实上,合作社这样的组织形式从一开始就遭到大多数农民的抵制。农民抵制的方式就是“卖土地、卖耕畜、杀猪、宰羊、伐树”。(注:1953年7月《华北局关于纠正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急躁冒进倾向及当前工作任务的报告》,载《史料》P155。大部分农民,尤其是富农和中农(劳动技术最熟练、最具有生产能力的阶层)是反对合作化的,但一部分贫农却是拥护合作社的,他们的意图却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为了打击富农:“他们(指贫农——引者注)的要求是:1.恢复从前的那种紧张空气,‘他们(指富农和中农——引者注)全仗着国家制度,国家制度一紧,都耷拉脑袋了,非紧不行’;2.‘实行累进税,非累进不行,他们的劳力少、土地多,收入超过我们太多了’;3.‘查他们的漏网,查几户就老实了’;4.‘互助组还不行,非把他们弄合作社里,按劳力分粮,有几年就拉平啦’;5.跑经济上税,‘税大一点他们就不倒蹬了。’(《王录关于绥中九区王宝山村及新立村的检查报告》,见《史料》P150))
既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也是出于现实的考虑,政府要推进农民的集体化,就必须说明合作社组织的优势。而就此所做的一些解释似乎被广泛接受了。
一种解释是,通过农业生产中的分工(如把农活分成不同类型,由不同的人做不同的活)可以提高效率。的确也有合作社试图走这条路,但这一解释很难成立。因为在中国当时的生产水平下,农业生产中的分工很难提高效率,因为农业劳动的特点是综合性的,农业与工业不同,劳动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分工的局限性。(注:冯海发.中国农业的效率评估——理论·方法·实践,北京:农业出版社,1992:22刘运梓.农业组织规模:理论·实践·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0:46-53)邓子恢也认识到这一点,他提出互助合作之中有些活不宜合作。(注:邓子恢,《在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见《史料》P37)至于通过集体生产匀出剩余劳动力从事副业,这和狭窄意义上的农业生产不是一回事。
另一种解释是,农业合作组织的效率可以通过普及新式劳动工具,推广新技术来实现。但是,新技术只有在合作社这样的组织中才能实现吗?这显然是一种偏见。日本也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日本在现代化过程中并没有走中国式的集体化道路,但通过技术普及实现了经济增长。(注:日本也有农业合作组织,但和中国的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和特征完全不同。日本的合作组织是在独立的小农经营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服务性组织,而不是中国式的在剥夺农民私有产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经合一的生产型组织。“战后日本农业的大发展,也是在小规模农户经营的基础上实现的……迄今为止,日本农业以小规模农户经营为基础和主体的特点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参见周继宏.中日农村经济组织比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107-108。))可见,小农生产并不是阻碍新技术实现的障碍,集体组织在这一点上也没有表现出优势(国营农场是例外)。(注:关于农业技术类型和农业组织规模的关系,参见刘运梓(1992)P55-61)实际上,早期的技术推广,除了良种和施肥外,新式生产工具的推广并不成功。而良种和施肥这样的技术却是对农业组织规模依赖程度相对来说比较低的,所以也是规模效应不太明显的技术,在小农生产和集体生产中推行这样的技术效率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而且,必须看到,初期合作化中的技术推广背后是国家政权的有力支持与推动。国家组织建立了农机站、防疫站、兽医站,这些投资与组织所激发出的效率不应该归之于集体合作组织或制度,而应该归于国家政权。
一般认为,合作化主要被用来动员劳动力以建设劳动密集型项目和增加农业生产的传统投入,这反过来又被用来证明合作化的正当性与效率。但这种解释忽视了,在大规模兴修水利的动员后面,最为重要的是组织能力,而这种组织能力不是来自合作社组织,是来自中共强大的基层组织。换言之,没有合作化,中共借助它在农村的强大组织与渗透能力同样可以完成这些任务。早期的一些大规模水利建设就是在没有合作化的条件下完成的,如荆江分洪工程、治淮工程等。(注:在中国历史上,借助国家政权力量完成公共工程的事例很多,如各种运河等。抗战期间美军驻延安观察组成员也惊讶于中共能动员上万人近乎无偿地修建飞机场。在东方的“专制社会”是习以为常的事,在西方却不大可能。)所以,也不能将建国后兴修水利与灌溉设施所产生的效率归于合作化,至少,合作社组织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效率被大大高估了。
经济理论可以以“规模效应”来为农业合作组织的效率辩护,但是,在中国当时的技术水平和资源状况下,农业生产中的大规模合作是难以产生规模效应的。(注:关于影响农业组织规模的因素,参见刘运梓.农业组织规模:理论·实践·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0第3、4、5章)
然而在正式公布的大量调查报告中,有不少关于单干户、互助组、初级合作社与高级合作社的产量比较。这些材料很容易表明合作化程度越高,生产效率越高。那么又如何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对这些材料做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这种调查的样本选择值得怀疑。调查不是根据任意的抽样,而是根据其他的没有具体说明的标准做出的。此外,调查材料没有区别相互关系和因果关系。(注: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60)
其次,除了调查方法的缺陷,衡量的标准也值得怀疑。即使可以相信这些调查的数据是真实可靠的,也应该说明合作组织的更高的产量是在什么条件下取得的。合作组织之所以能取得更高的平均产量,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的政策倾斜的结果。(注:《1951年上半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见《史料》P47。同样的情况可见《史料》P35、56、60、81等。)国家直接贷款给积极组织的合作社,这在资金缺乏的农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优势,也是促进产量增加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为耕畜的缺乏,肥料的不足都可以通过资金的增加来弥补。(注:1953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提到一个合作社刘洪达社,“银行贷款3900万元(旧人民币),连同去年贷款未付清者,共欠5129万元,同时政府还贷给新式马拉工具一套。”对刘洪达社,群众的反映是“政府缺啥给啥,谁有那么大力气!花销太大,到秋分不到粮食。”在农业的投入上,仅肥料一项,一垧地刘洪达用硫安即达6500斤,占全村施用硫安总数的1/3,结果当然是“庄稼长的好,又粗又黑,与其它庄稼显然不同。”(《王录关于绥中九区王宝山村及新立村的检查报告》,见《史料》P149))
为了吸引农民,保证农民入社会增加收入,在无法通过提高生产增加收入的情况下,国家在短期内通过银行向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放大量贷款以增加农民收入。在几年内,未偿还的农业贷款数量每年增加1至2亿元。但在1956年底,给农业合作社的未偿还贷款激增到20亿元以上。发放的信贷每个社员约4元,当农民每年的收入只有15元时,这个数额是很可观的。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私人和合作社的农业总投资总数为170亿元,平均每年为34亿元,是国家农业预算投资的几倍。(注: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1990)P163,177,178.)合作社的投资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国家贷款,可以认为是国家变相投资。当合作化运动还没有在全国大规模展开,尚处在“典型示范”阶段时,政府还可以承担对为数不多的合作社的物质和资金投入,但当合作化运动全面铺开之后,国家是无力对所有的合作社都大量投入资金和财物的。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越到后来,国家越来越依靠强力来推进这一运动。
以上的分析表明,那些证明合作组织比单干更有效率的材料没有说服力,因为这些比较从来没有精确的投入—产出分析。国家在合作社中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合作社的产量增加更多地应归功于国家而不是合作组织本身的制度绩效。相反,有许多的材料表明,合作社实际上生产混乱,管理不善,降低了生产效率,他们以更多的投入换来了相对较低的产出。关于合作社内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资料已经披露很多,在此不必展开论述。
新古典经济学探讨经济增长时,只考虑资本、劳力和技术三个变量,新制度经济学加入了制度变量。然而,在讨论中国的合作化运动时,问题恰巧在于合作制度如何促成了经济增长。这一点尚无有说服力的证明。(注:吴方卫(2000)列出六种决定增长的因素,其中包括制度。在论述制度的影响时他提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1952-1957年的增长他只提到土地制度(土地改革)的变化。)
农业的总要素生产率(TFP)是农业总产出(TEO)与农业总要素投入(TEI)的比率,其基本模型为
TEO
TEP=───
TFI
根据这一等式,在投入固定,产出增加或产出固定,投入减少时,都会表现为农业总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同样,在产出以高于投入的速度增加时,也会导致农业总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注:冯海发.中国农业的效率评估——理论·方法·实践,北京:农业出版社,1992:47)
在一个低度发展的国家,初期的投入通常都是具有高效率的,随着投入的增加,在边际效率递减规律的作用下,投入的效率会降低。所以,在1952-1957年间,中国以相对较低的投入获得相对较多的产出是毫不奇怪的。
考诸中国的历史,这种情况也很正常。在中国历史上,每一次大的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土地重新分配,大量自耕农重新出现,加上新的统一王朝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都会出现一个较长时期的农业增长阶段,这并不需要制度创新或技术创新也能实现。在新中国建立以前,中国已经经历了近百年的战乱和社会动荡,农村普遍陷入破产境地,只要和平来临,政府采取合适的政策,农业生产便会恢复性增长,甚至“超过历史最高水平”。
(二)农民是自愿走上合作化道路的吗?农民为什么没有激烈抵抗?
林认为1952-1957年,农民是自愿参加合作社的,直到1958年农民才被国家剥夺自由退出权。有的学者提出疑问,认为1957年之前的退出权是表面的,不是真正的。(注:邝启圣.交易成本与农户的制度选择:退出权真的能够解决中国集体农业中的搭便车问题吗?[J],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50-359)林对这一批评进行了反驳。但这些反驳并没有多少说服力。如林反驳邝启圣认为“政府实际上使得个体耕作变得不可能”时指出,直到1956年底,“全国1%的农民实际上退出了合作社,更多的农民正准备从事个体农业,1956-1957年间从事个体农业仍然可能的证据是,到1957年12月,全国(不包括那些尚未开始集体化的少数民族地区)有3%的农民仍然从事个体农业。”林例举的这些事实不应该受到怀疑。但是,全国1%的农民实际上退出了合作社,这能证明剩下的99%的农民是心甘情愿地留在了合作社吗?极端地说,即使有99%的农民仍然从事个体农业,也无法证明剩下的1%的农民是自愿加入合作社的。判断农民是否自愿留在合作社的唯一根据就是农民留在合作社的动机是什么?是为了合作社中的经济收益大于个体耕作,还是因为害怕干部的打击和其他政治压力?大量的材料表明,大多数农民(尤其是中农和富农)是被迫留在合作社,正如当初被迫加入合作社一样。
部分农民(主要是贫农)最初参加合作社的确有自发自愿的成分。但是,在1952年党确定过渡时期总路线后,基层的干部就已经知道集体化是农业的“出路”,从而集体化程度的高低、集体合作社数量的多少成为政治上评价成绩的标准,这时,干部既面临着压力,也面临着“机遇”。因此农民面临的来自干部的压力也就越来越大,强迫性加入合作社的成分也就越来越多了。
在整个合作化阶段,党和政府的文件一直在强调“自愿互利”的原则。这正好说明现实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情况,否则没有必要一而再地批评这种作风。大量调查报告总结工作缺点时,通常第一条就是干部的“强迫命令”的工作作风。要强调一点,这不是特例,而是普遍存在的情况。
为了说明农民是在什么情况下加入合作社的,这里摘录一份1952年的情况通报中的材料:
……这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成,多系未经县的领导同意而自发组织起来的。辽南7个县140个社中只有13个是县里试点办的;西丰县157个中,县里组织的只有两个;辽西省313个社的统计中,县里组织的只有64个;……这些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除了一少部分是根据群众生产和觉悟的需要,有比较丰富的合作互助经验,并在坚强的骨干领导下组织起来的外,其余多数组成的情况是不正常的。有些是干部和积极分子“赶浪头”、“争光荣”强拉硬凑起来的,如开原县郭家沟村县劳模刘春山,去冬由县开劳模会回来后,就暗地宣传“快走社会主义啦,那时东西归大堆,人都入伙吃饭,晚走不如早走,咱们先走一步吧!”盖平县的积极分子说:“早晚得走这条路,晚走不如早走,早下手为强!”就这样组织起来农业合作社(据辽西省313个社统计,有92个是这样组织起来的)。有的组织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单纯为了得到政府的帮助和救济,如开原县委工作组赵同志在二台子村向群众宣传:“组织合作社政府可以帮助,合作社要求贷什么,政府都可以研究。”这样就组织起一个40多户的合作社(后来他离开,有十多户要求退社)。有一些中农怕被批评为“走地主富农道路”而入了社,梨树县工作组的同志在试点时对不入社的中农说:“你是什么思想!”结果那个中农就入了社;甚至一支书说:“现在不参加,将来社会主义时再参加,就要写坦白书!”……(注:《东北局关于将一切不合条件的合作社改为各类型互助组的通报》,见《史料》P88)
分析一下这一段史料,可以发现,合作社的成立有两个模式,一是由县级政府批准(其实是指导试点),一是由乡村基层干部(或劳模,二者身份或有重复)为了邀功而强拉硬凑。无论哪一种模式大部分农民都是被动的,没有表现出积极性。即使在早期合作化阶段,农民入社的动机是非常复杂的:(1)被干部强拉进去;(2)觉得总要走社会主义道路,晚走不如早走,晚走吃亏;(3)怕留在社外遭打击;(4)骗取政府救济。这里没有显示出农民是因为认识到合作社能促进生产而加入的。相比于那些宣传合作化的报道,这些史料更为真实。这里解读史料的关系是如何理解农民未经县领导的同意“自发组织”起合作社,这是否表明农民“自愿”参加合作社?但这里所说的“农民”,实际上指的是基层的“积极分子”和干部,并不能代表大多数农民,尤其是中农和富农。
至于说到干部的强迫,林认为如果一个合作社的大部分社员都不愿留在社内,真正受到压力的应该是干部,因为社员可以越级上访,向干部施加压力,所以农民总是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达到退社的目的。(注:林(1993))这种对当时历史情境的判断也许过于简化,没有考虑这场运动的复杂性。在整个合作化进程中,虽然强迫的程度越来越高,但并不是没有反复。其中有各种“整顿”、“巩固”活动,一些管理实在太差、矛盾无法解决的合作社会暂时停办。但在新的一轮运动中又会被重新“组织起来”。而且,这种“退社”、“整顿”也得由政府批准才行,国家自始至终掌握着合作社存续的最终决定权。农民“上访”恰恰表明农民无法自己掌握命运,无法自由作出选择,也表明了这场运动的强迫性。
农民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轻松退出合作社,除了外部政治压力的原因之外,还有合作社本身的原因。在1954年的“整顿”中,“当时许吕专署合作社贾科长到刘永镇合作社,要其改组时说:‘你们这个社条件不成熟,得散了。’社长,会计有意见,贾科长即批评说:‘你们是小干部哩,思想还不通,如何动员别人呢?社干提出:‘散了伙,帐没法算!’”(注:《鲁山县马楼乡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中的严重教训》,见《史料》P135)因为加入合作社后,一方面合作社从国家大量贷款,一旦散社退社就得偿还贷款;另一方面合作社内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财物损耗严重,退社的话矛盾复杂。实际上,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的动机之一就是避免社员之间的扯皮算帐。组织合作社之后,一部分人受益(主要是贫农),一部分受损。得利的人已经形成既得利益集团,想办法阻止别人退社。(注: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1990)P123)从这里可以看出,农民加入合作社后,要退社重新单干他们将面临很高的谈判成本。当他们原有的财物遭到严重损害后,在高额的谈判成本前他们选择留在合作社反而是理性的选择了。因为他们的“优质资产”已经大大贬值,退社也无法使之升值,谈判又得付出一笔额外的成本。而留在社内却可以享受到国家政治和经济上的补偿,如经济上的补偿机制就是“返销粮”制度。这种制度使得农民即使生产效率很低也能维持最低的生存底线,降低了农民的生存风险。有些地方建国后吃的返销粮竟比他们生产的还多!
在整个合作化进程中,即使相当多的农民(尤其是富农和中农)是被迫进入合作社的,但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也无法退出。这种事实上被剥夺了退出权的情况早在1958年国家取消退社权之前就普遍存在。
为了进一步澄清有关农民自愿入社的误解,有必要说明既然农民的利益在合作化中受损,他们没有激烈反抗的原因。
一种解释是,经过长期的革命与动荡,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已经完全改变了。进入近代以来,中国的国家政权一直致力于最大限度的扩张权力,最大限度地将农村资源集中到国家政权手上,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这种趋势虽然没有将民间组织完全驱逐出局,但毕竟将民间的自组织系统摧残得七零八落,农村原来的互助、公益、自卫以及娱乐的功能大面积萎缩。到了共产党在农村大规模建立全能式政权的时候,几乎所有的障碍都已经消灭了。”(注: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变迁(1903-1950)[M].桂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3)经过革命之后,共产党的干部取代了原来的乡村统治精英,但这些新的“精英”“由于缺乏文化资源,不得不过多地依赖政权和政治话语的支撑,从此以后,中国农村开始了政治权力无限扩展的年代。”(注: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变迁(1903-1950)[M].桂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3P255)经过土地改革后,农村成为高度离散的小农世界,一个个的小农直接面对强大的国家政权(以共产党的县乡村干部为代表),失去了任何别的赖以对抗国家的组织。当控制乡村的统治精英完全绑在了国家政权的战车上时,农民也就失去了最后一道抵抗国家政权的屏障。
在中国历史上,中国的国家政权就一直非常强大,有的学者称之为“大共同体本位”(指国家共同体),与之相对的是“小共同体本位”(指村落等共同体)。在中国的历史演变中,始终是国家这个大共同体处于支配地位,既没有西方式的社会共同体对抗国家政权,小共同体又只能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农民在这种结构中处境非常不利。(注:秦晖.问题与主义——秦晖文选[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350-403)费孝通先生也指出,乡土社会“是皇权的发源地,那是因为乡土社会并不是一个富于抵抗力的组织。”(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1-62)
此外,中国共产党有强大的基层组织是关键因素。这种组织网络能有力地涣散农民的抵抗,使大规模的有组织抵抗不大可能发生。苏联在合作化时期这种组织力量要薄弱得多,或者根本不存在。中共到1955年初,全国乡的70%有党支部,到年底则达到90%。(注: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1990)P122)如在黑龙江省的合作化初期,为了保证1954年建社任务的完成,“省委强调今后地、县和区村党组织的主要力量应放到致力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上来,……党委书记要亲自动手,地县委办公室应成为党委在管理农业工作上的专业机构;并要求地、县委委员、部长、专员、县长、农业科长要参加领导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这种运动中,往往一个县下派的干部达几百人。党组织成了由上到下贯彻上级合作化计划和指标的最前沿的司令部,成了运动发动的中心。(注: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1990)P122)
也有学者以产权的残缺来解释农民为什么没有激烈反抗。因为农民的土地是经过土地改革,而不是经由平等的自由的契约得来的,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权力强力介入,在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上打上了烙印。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土地是国家给的,国家要重新收回,农民也没有多少理由拒绝。(注:周其仁(1994))有证据表明,在土地改革之后,农民的确是渴望国家政权对自己的新的土地所有权予以确认和保证。但这种解释也受到了批评。批评的主要理由是,农民从国家获得的土地并不如我们相信的那样多。农民不会因为自己从国家得到一亩地,就愿意把自己原来拥有的九亩一起拱手让出。(注:秦晖(1998))
最后一点,合作化运动之所以“相当平缓”,政府采取的巧妙的策略是一个重要因素。农民被剥夺不是突然之间一次性完成,而是先进行了充分的舆论动员,制造了有利于合作化的气氛,然后分阶段,分层次地逐步推进。共产党在革命运动中形成的有效的宣传组织方式和斗争策略起了重要作用。
三、结论
林毅夫在解释中国的合作化运动失败的原因时,他的理论至少有两个不完善的地方。一、他没有证明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在合作化的初期是有效率的,他仅仅根据统计数据来判断制度的绩效,在这些制度和增长之间建立因果联系,确立了合作化进程在其初始阶段是“成功”的这一前提。本文试图证明,中国合作化运动中的合作组织一般来说是没有效率的,所以,不能将1952—1957年的农业增长归功于合作制度。二、从一开始,大多数农民就不是自愿加入合作社的,表面上的自愿互利的政策在实际上没有遵守。以“退出权”的存在解释1952—1957年的农业成就是值得怀疑的。很难将一个越来越具有强迫性的运动和生产的增长联系起来。至于1958年以后中国农业的危机和长期低效当然应该从合作制度去寻找原因。国家将农民强制地束缚在人民公社中,使之成为“国家农民”,是合作制度失败的重要原因。但没有国家的强迫,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恐怕根本就不可能自发地产生,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剥夺农民的“退出权”倒是合作社成立和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林毅夫提出的搏弈论模型所隐含的结论就值得重新考虑了。
排除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尤其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后,本文认为,生产的增长来源于国家和农民的投入增加,来自于恢复性增长(主要因为长期战乱结束)的惯性,以及国家建国初期成功的农业政策,(注:关于建国初期实施的成功的农业政策,陈廷煊总结为以下几点:1、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2、实行稳定的农业税收政策;3、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资;4、进行了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5、增加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投放数量;6、新的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见:陈廷煊.1953-1957年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也许还得依赖于初期强迫性的合作化运动还未在全国广泛地铺开。正是因为上述这些促进增长的因素十分有力,部分地抵消了强迫性的合作化运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农业生产才能持续增长。然而,这种增长却掩盖了合作化运动对农业生产的破坏作用,反而造成合作社促进农业生产这一假象。此后,借助于意识形态化的宣传和正统史学的建构,这种假象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张鸣教授和景跃进教授的批评指导,也得益于和蔡国良同学的讨论,特此表示真挚的感谢!但文责完全由作者本人承担。)
(注:本文所指合作组织,仅涉及中国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业合作组织,具体指农业互助合作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不涉及人民公社体制。这几种农业合作组织从产权安排的角度而言有相当大的差异。从农业互助合作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但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层次,这种合作组织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组织,而有了“国家的”“集体所有制”的成分,人民公社体制就是典型的“国家的”“集体所有制”,如周其仁指出的,“集体所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集体经济不适宜用西方的‘合作经济理论’来加以分析,因为此制度安排的基础完全不是拥有所有权的私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夏季卷),但在互助合作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则是存在私有产权的。张鸣指出,“在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之后,经过调整后的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国内中国共产党党史的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已经退回到了初级合作社的水平,但实际上有着根本区别,不仅初级社以股权的方式承认农民的私有权,而公社则不承认,单就政权和生产组织一体化的程度而言,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变迁(1903-1950)[M].桂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259)这种不同的产权安排和组织化程度无疑对合作组织的效率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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