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策终结中的政策评价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论文,评价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5)02-0122-06 政策终结问题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成为公共政策科学领域中的焦点。政策终结这一概念是指通过必要手段中止那些过时的、多余的或无效的政策、项目、组织或政府职能的一种政治(或政策)行为。理论上讲,当一项政策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时,就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将其终结,如果意识不到这一点,那些不具有时效性的旧政策会因得不到及时的终结而滞留在政策工具体系中。滞留就意味着要消耗一定的资源,而资源具有稀缺性,旧政策的消耗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新政策所需的资源,进而影响新政策效能的发挥,二者由此产生冲突的结果就不可避免了。同时,在一个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时代,政策周期由于各种不稳定因素而不断缩短,为避免陈旧政策带来的负效应,政策终结问题日益显得重要起来。那么,如何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应当走向终结的问题也就随之凸显出来,显然,对目标政策全面且客观的评价将是重要依据。 一、政策评价与政策终结 (一)政策评价的内涵 从广义上来讲,政策评价是针对整个政策过程、政策执行主体和客体以及政策方法等较为广泛的评价。政策评价可存在于政策生命周期的整个环节中,包括对问题认定、方案规划、政策制定、执行、终结等各个环节的综合性评价。对于政策终结而言,其研究对象是已经得到贯彻执行的政策,因此,考察重点应放在其执行后所产生的种种影响。本文主要研究狭义层面的政策评价。 一般而言,狭义的政策评价主要是针对一项政策所产生的效果、效率和效益等方面的考量。查尔斯·琼斯指出:“政策评价是指在政策执行之后,政府有关机构对政策执行的情况加以说明、审核、批评、度量与分析,其作用在于确认或推断政策的利弊,为将来改进政策提供参考。”[1]也有学者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政策评价主要是研究:“政策对其欲解决的问题产生何种影响?政策的效力或效率如何?谁来负责政策评价?评价的后果如何?是否需要修正、变更或废止原政策?”[2]显然,狭义的政策评价包含有较多的价值判断要素。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开放性不断增强,政策评价的主体并非局限于政府,非政府组织、公民等均可以参与到政策评价之中。 从政策终结的观点来看,任何一项政策都是有生命周期的。根据“政策效用递减规律”①,政策效率会随其执行时间的延续而逐渐降低,同时,政策环境也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而最初的政策目标也有可能随之出现异化,故需要对其进行即时的调整或纠偏。除了对政策效果等指标的判断以外,政策评价的最关键的作用在于引导政策相关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形成政策学习,以弥补先前认知的不足。易言之,这一活动的实质即寻找并整改使政策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产生差异之处。 (二)作为政策终结实施重要依据的政策评价 现实的公共政策系统中,政策终结这种现象是较为少见的,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实施后带来的各种“惯性”。不论从政策涉及的组织机构还是决策者,都不愿意看到旧有政策的终结,因为他们往往将政策的终结看作对先前工作付出的否定,从而产生思想上的抵抗,进而在终结议程中结成力量强大的反政策终结联盟。虽然决策者以及其他政策相关者诸如此类的情感与做法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一个科学、高效的政策体系应当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当某项政策已经不再适应当前政策环境,处于效率低下甚至产生负效应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及时的终结。那么,为化解反政策终结联盟的阻力,使终结议程的合法性得到认可,政策评价显然是最具有说服力的。 一项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其执行后产生的效果怎样,产生的影响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在与之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这些问题都需要由政策评价来回答。同时,公共政策系统具有较高的动态性,这种高动态性要求关注政策目标是否已经得到顺利解决,原有政策目标是否存在判断失误而造成过高或过低设定的现象,不断变化的环境是否促使政策问题随之发生了改变,这些同样需要依靠政策评价带来客观、公正、全面的事实分析以及价值判断。对于政策终结倡导者来说,其可以利用政策评价提供的投入产出等信息,对旧政策的效果、效率以及效应有整体性的把握,从而依据评价信息对政策走向作出合理判断。那些符合正常进度、效果良好的政策应当继续执行;已经实现最初目标的政策则需要提上终结日程;对于效果不尽如人意、脱离于实际或者是原有问题消失、转化的政策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进行彻底的终结或是适当地进行修改与完善②。可以这样认为,政策评价能够明确指出旧政策存在的问题,而政策终结者则可将这些信息作为其判断、宣传终结行为的重要依据,以此提高终结的合理性,加强自身的实力,并削弱反政策终结联盟的力量,而评价信息所指出的政策优劣势也能够为执行终结环节提供进一步的经验指导,做到有的放矢。 需要明确的是,当前针对政策评价本身的研究中,多数情况下将政策评价等同于政策评估。但对于政策终结理论而言,应当对政策评价与政策评估加以区分。政策评估是针对政策方案进行的客观分析,强调的是价值中立,而置于政策终结行为之前的政策评价重点关注的是政策产生的影响,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更多地带有价值取向色彩。政策评估可归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环节之一,“政策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设计的方案进行价值分析、可行性分析和结果预测分析,其主要是为决策提供依据,而政策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政策效果所进行的价值判断”[3]。也就是说,政策评估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其大多是以逻辑证明的形式出现,而政策评价的目标是已经得到执行的政策,是建立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来检验政策结果。可见,二者的作用对象也有所区别,且归属于政策过程中的不同环节。 二、政策终结过程中的评价标准 (一)价值标准 1.政策公平性 1968年新公共行政学派诞生,社会公平作为他们的重要价值观被提出,呼吁政策系统的运转应增强公民参与的因素,进而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与之相伴随的,学者们也将公平性作为评价政策的一项重要标准融入公共政策科学的研究中。通过梳理发现,组织成员能够获得与其承担的支出相匹配的受益,即公平性的表现。该特性与社会理性联系紧密,由于需求的多样化使得任何政策都无法同时满足所有对象的要求,故政策的公平性代表效果和付出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合理分配,即对哪些政策受众怎样受益或受损的综合平衡。换句话说,政策的公平性是说其效果(如货币化的收益或公共服务的供给量)同付出(如货币化的成本)得到公正地分配。如果那些最没有支付能力者需要超出比例地负担政策成本,或者最需要受益者并没有获得与其相匹配比例的公共服务,都可以视作成本与效益不公平分配的表现。综合看来,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般意义的公平是一致的,其主要涉及收益与成本在社会不同群体间的分配方式[4]。政策的公平性意味着这种分配方式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平衡性,如果某项政策在执行之后实现了最初的目标并且符合预期效率,但出现了政策收益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例如贫富分化更为严重,那么,我们认为该政策并不具有公平性。这种不公平往往成为政策终结评价的重要结论,甚至直接引发公共危机而跨过评价程序,使得这一政策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而加速终结进程。当然,造成公平性失衡的原因是复杂的,或许政策本身涉及的分配方式不合理,也或许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但不管怎样,造成贫富分化加大的政策都是不可取的。如果说效果、效益等标准看重的是怎样使政策的收益最大化,那么公平性标准则是从社会理性的角度来强调为谁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2.政策回应性 20世纪60、70年代,欧美国家普遍遭受公共政策的执行危机,多数政策被认为是低效、无效甚至浪费资源,对公民诉求的回应程度也较低,公民对政府的批评日益增强,公共政策的回应性随之在学术界受到重视。倡导政策回应性的目的在于克服官僚制,由于过度强调规则而造成的“形式正义”困境,将回应公民需求的“实质正义”纳入政府价值准则中来,并用“实质正义”来统合“形式正义”[5]。邓恩指出,如果一项政策能够满足公众的诉求或价值偏好,该政策则是能够被接受的[6]353。公共政策的回应性与其适当性及可接受性密切相关,政策的执行或许具有较高的效率,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其符合受众的总体诉求。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政策对于社会需求的反应是公共政策系统自身维持存续的基本功能。社会政治处于一种动态且开放的状态,由社会中相互联系且能够被识别的组织及行为构成,公共政策在这一系统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它根据“输入”的政策问题,合理配置“输入”的政策资源从而获得“输出”的政策决策并解决社会问题。“输入”是指外部环境对政策系统提出的需求,它表示个体或群体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而将其关于政策的观点与看法提供给政治系统。“输出”则指政策系统对于上述要求在规范程序之下做出回应并制定出对社会有影响的权威性决策,即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执行则是对要求的实质性回应,其产生的结果被看作“反馈”。公共政策系统正是通过由输入到输出,随后做出反馈,根据反馈重新输入的循环模式持续回应各类社会群体多样性的政策诉求。显然,政策对公众诉求的回应能力是衡量该系统效果的重要标准。这一标准对于公共政策评价来说指的是“对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需求所作出的积极或消极回应的特性或状态”[7],“涉及目标集团对政策或规划是否会符合其需求的认识”[8]。不难发现,回应性强调的是人性化,更看重政策对象的真实诉求,反映了“政策满足特定群体的需要、偏好或价值观的程度”[6]312,它是一项指向性的标准。例如,我国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政策是否使那些收入较低的经济困难群体真正获益,同时,获益的范围及程度怎样,这些都是回应性标准在政策评价中所要体现的。根据该标准,如果部分受众认为某项政策的效率、效益都较高,且实施过程符合规范,但并没有反映特定受众群体的需求或偏好,则该政策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是扭曲的。政策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逐级贯彻,不难想象,缺乏回应性的政策在执行、反馈等环节将受到一定的阻力,各级的阻力汇总在一起,由此引发政策资源的非充分利用,长此以往,将其推向终结则是合情合理的了。 (二)行为标准 1.政策效果 政策评价的效果标准是针对政策实施产生的客观结果对于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的考察,也即在实际政策结果同最初规划水平间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分析其是否完全实现了预定目标。已经实现既定目标的,及时将其终结以促进政策系统更新,对于尚未实现目标或当前效果不佳的政策,则应当深入分析其原因,以避免盲目终结的行为。效果标准是政策终结推动者最为直接也最具说服力的论证点,可从政策产生的现实效果以及这些效果的充分性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从政策的实际效果层面来看,政策执行之后是否对政策对象或环境产生作用并使其改善,这只是客观地评价政策效果,而不考虑所投入的资源。公共政策的作用范围较广,可将其效果分为直接、间接效果,长期、短期效果,正、负效果,预期、非预期效果,可量化、难以量化效果,等等。评价时需要注意的是,其效果可能由政策本身或政策之外的因素影响下产生的,评价过程中应当排除这些外部因素。比如,如果没有该政策的实施,政策对象同样会发生某种改变,这种情况下政策显然并非直接诱发因素。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使受众对政策理解产生偏差进而导致不同效果时,这与政策本身并无实质性联系。社会的运行伴随众多政策同时执行,目标效果或许是在多项政策共同影响下所产生的,故应当将其他政策的影响从分析对象中分离出来。当然,由于人类社会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政策评价者很难将外界因素及其影响程度进行完全的划分,故政策实际效果的评价只能做到尽可能接近客观。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政策产品、服务的货币价值或数量等指标进行核算,例如,交通管理相关政策减少了多少交通事故,降低了多少死亡率;计划生育政策使人口自然增长率有多大程度的降低;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使人均收入有多大提高,等等。 从政策的充分性来看,该性质表示特定的政策效果对该政策问题、政策诉求及其目标人群的需要、价值和机会的契合与满足情况,它明确了对政策方案和有价值的结果之间关系强度的期望[6]307。换句话说,就是考察政策问题的解决程度是否达到了政策预期的设计需求。一般情况下,可以用两种方法评价政策的充分性:一方面,在政策成本既定时,评价政策实际效果是否达到最大;另一方面,在政策实际效果既定时,评价政策成本是否最低。 2.政策效率 评价公共政策的效率标准与经济理性和经济可行性相联系[6]306。政策效率是指其实施后实现的特定效果、效益同投入的政策资源的比例关系。如果将效果标准看作产出标准,投入的资源是相应的投入标准的话,政策的效率标准则是考察投入和产出比例关系的指标,其看重的是单位资源最大能产出多少效益,获得单位效益所需的最小资源量是多少。由于政策投入的资源是有限的,往往具有稀缺性,故效率标准是政策评价的一项重要标准。更为关键的是评价政策在实现一定效果后,是否还能减少政策支出,当前的效果是否有更加科学的途径来实现。如果政策支出减少,是否仍能获得相当水平的政策效果?由于公共政策的财政预算往往受环境变化影响而处于波动之中,故这些评价结果对于政策终结者来说,可以作为渐减型终结③策略的突破口。 如果某项政策实施后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花费了大量的资源而造成超额成本甚至造成政策资源的浪费,该政策则不能被视为符合高效率标准。多数情况下,帕累托最优是政策评价中效率标准的重要依据,其应用于公共政策中是指政策产出的分配已经达到某种状态,不管采取任何改变都不会使部分政策对象获益而不造成其他对象的利益受损。换句话说,在政策执行获取最高效率的时候,要改变部分受众的利益必须以另一部分受众收益状况的恶化为代价。虽然帕累托最优在衡量政策效率时有较高说服力,但鉴于其过于理想化,社会的复杂性使其无法实现且难以将政策效率用直观指标显现出来,故在实际的政策评价操作中,仍然以货币的方式进行表述。一般而言,效率指标用经济学意义上的比值或比例表示,且可以利用单位成本进行考量。这些指标主要有:净现值(NPV)、效益成本比(BCR)、内部收益率(IRR)以及投资回收期(Pt)等。 3.政策效应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公共政策系统的运转应当能够在科学投入资源的基础上保持生态平衡,同时促进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共同进步,以保证人类社会同自然界的和谐发展。因而,作为政策终结议程的前期准备阶段,提倡者应当对目标政策作出全面的评价,仅仅从产出效果及其效益方面的考察是不完善的,必须将其放置在社会大环境中并根据相关联的外界要素作出综合性的评价,判断其在总体上是否有助于社会的发展,以避免评价过于粗糙反而被政策终结反对者利用。 当某项政策对于其需要解决的单一社会问题来说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且符合高效率标准,但将其放置在整个社会环境中来看,却在其他社会领域产生了消极作用或者加重了政策目标之外的某些社会问题,则该政策是不符合效应标准的。对于政策的社会效应,往往通过对社会指标(Social Indicators)的考察来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社会指标覆盖了评价一项政策所需的最广泛的范围,与政策实施相关的各个社会领域都可以从指标反映出其受到政策影响的程度。指标的重要作用就是能够将多元化的政策目标和高度复杂的政策效果相联系,通过比较政策实施前后的社会状况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各项指标要求,进而多领域、多层次地评价政策的综合效应。用不同的标准能够将社会指标做一定的分类,有些是单一社会领域的简单指标,也有多个社会领域或整体社会的复合指标。 作为政策终结议程提出的重要依据,终结的支持者在对公共政策进行效应评价时,对于评价对象产生的间接效应、长期效应以及负效应等方面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从已有的政策终结实例来看,大多数存在问题的政策之所以走向终结并非其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相反,其往往是在已经顺利实现政策目标的情况下由于无法适应环境、作用对象、资源等要素的改变而产生间接效应,从而被纳入政策终结的议程。这种负效应并不局限于政策目标所在的问题领域,其时常会对相近领域的社会问题造成影响,单纯地用效果标准、效率标准均难以衡量。例如,2013年12月,我国实施了50多年的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被依法废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劳动教养对象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以及受劳动教养的期限等规定比管制、拘役等惩罚罪犯的相关规定还要严厉,这使得部分人认为因违法而受劳动教养还不如犯罪被判刑,这种观点是由该政策所衍生出的认识“扭曲”现象,显然其影响已不再是局限于劳动教养范畴。若仅从政策目标本身来讲,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在整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公共政策的长期效应显得尤为重要,但政策有其生命周期,政策终结的推动者应当敏锐地发现由目标政策无法避免的效果渐减而造成的负效应,产生负效应却仍在执行的政策无疑意味着资源的浪费。更有甚者,政策的负效应同时又可看作一种长期效应,也就是说在短期内难以发现异常,从长期来看则是危害至深,而这也更进一步加大了政策终结推动者以及政策评价者的工作难度。例如,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已顺利降低了人口增长速率,使我国的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成功完成了最初的目标。但从长期发展来看,在有效控制人口规模的同时,新生儿性别比失衡、独生子女教育、风险性家庭、婚姻市场失衡、劳动力供不应求及结构性老化、社会老龄化等问题不断加剧,显然,计划生育政策的走向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了。 三、评价执行的不利因素 虽然可以通过实证、量化的方法来评价某项政策,但毕竟对政策效应的判断是与评价者的价值取向相联系的,在较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其价值判断。由此,评价者对同一个政策得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在价值观多元化的条件下是很正常的事。可以说,对政策的评价是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高度结合的过程。 现代政策系统的运转具有较高的透明性、公正性,政策制定者要求考虑大众的利益与诉求。但应当承认,政策制定者无法脱离社会,个人、团体的价值取向必然会有形或无形地对其行为造成影响,这对于政策评价者来说,对政策过程中的个人、团体价值取向作一定的区分就显得尤为必要了。从现实来看,政策系统难以制定出符合所有人利益的政策,大多数政策在满足部分人或团体价值取向的同时会损害其他人或团体的利益。对于公共政策最核心的概念“公共利益”来说,至今难以有统一的认识,因此,“公共利益”在理论与现实两方面的价值取向均难以严格界定的情况下,对包含有公共、个人以及团体等复杂利益成分的公共政策作出规范性的评价往往是困难的。 应当指出,在上述分析中并没有考虑政策评价时反对方价值取向的影响。事实上,作为政策终结议程的前期铺垫,持反对意见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态度是不可忽视的。政策评价之所以时常受到反对力量的抵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评价结果或许会带来政策及其相关结构的变革,政策相关机构受官僚组织“封闭”性的影响而不愿承担变革带来的成本。相关人员对旧有政策的管控心理促使他们反对评价者干涉,不愿看到政策评价带来的负面结论损害其既有利益。同时,因政策评价带来的政策终结或许意味着旧政策的失败,显然,偏爱于自己选择或执行的政策以及不愿承认失败的心理也成了相关人员抵制政策评价的又一重要因素。在该因素的影响下,反对力量会尽其所能阻挠政策评价的顺利进行,突击制造政策输出,提供非真实评价材料进而营造虚假政策效应等,这些行为都将给政策评价带来诸多困难。 如前文所述,公共政策产生的效应是多重而广泛的,有预期的也有非预期的,有显性的也有潜在的。显然,高度复杂性给政策评价带来了较大的难度,而这种复杂性也为政策评价以及政策终结的反对者干扰评价的真实性提供了条件。反对者可以从广泛的政策效应中挑选有利于他们的要素影响评价结果,甚至作为借口质疑评价的科学性。此外,同一项政策效应在执行的不同时期也会有较大程度的差异,即常说的短期、中期以及长期效应,且任何公共政策的执行都必然伴随其他政策的实施,加之政策环境在不断地变化,社会实践中的多种因素具有不可控性,不同层级的机构和部门也都制定各自的政策、条例,这使不同的政策在实施结构、相关人员、投入资源等方面有着高度的重叠性,相同或近似的政策问题、政策对象会受到多重政策的作用,不同政策互相影响导致输出效应混杂交织。同时,考虑到政策的社会效应,好的公共政策除了具有单纯的经济效益之外,还应关注社会的发展。从评价技术上来讲,为了使评价结果更加明晰且具有说服力,评价方法多采用量化的手段,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公共政策的投入与效应。政策成本的量化相对容易控制,但对于社会效应的测量,政策目标的模糊性使其难以进行量化评价。因此,政策评价是一个动态过程,而将不同阶段、不同政策的实际效应从高度复杂的总体效应中予以分离是政策评价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难题。 根据有学者提出的倡议联盟框架(the Advocacy Coalition Framework,简称ACF),可将政策终结的过程看作三组因素的因变量,它们是在政策终结子系统内相互竞争的政策倡议联盟之间的互动,相对稳定的系统参数的作用以及子系统之外的动态因素的变化[9]。随着人类社会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高度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现实特征之一,政策终结既可以看作整个社会范围内事件变化的产物,如社会经济的变动、政治系统的波动或其他系统的输出,也可以看作政策子系统内相互竞争的联盟之间为了逐步实现各自的核心信仰、寻求扩大资源基础,对外部的触发机制提供的机会作出反应,以及更多地了解与其相关的问题所做的努力。显然,政策评价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不但可以作为政策终结推动者提出议案的现实依据,也可以被反政策终结联盟所利用。无论参与者是官方性质还是非官方性质,是属于政策终结联盟还是反政策终结联盟,他们都将在互动的过程中借助评价结果努力证明自身,集中评价对方的弱势以削弱其论据合理性,互相游说争取中间力量的加入,甚或拉拢、化解对方联盟的力量,使自身联盟力量得到扩大,从而实现或阻碍政策的顺利终结。 从研究方法论上来看,政策评价分为实证评价与规范评价。前者主要关注政策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用定量方法评价政策的效果,后者则强调公共政策的价值判断,评判政策的价值观念、取向是否符合公众的需求。两种评价方法各有优势,相互补充。虽然对于政策终结推动者来说,评价一项政策最重要的是论证其不合理性,但倘若一味地使用定性评价,只能使结果苍白无力,难以具有说服力,反而会被反终结联盟抓住“评价片面”的弱点,而单一地运用实证评价往往又会造成“重效率”、“轻公平”的不足。因此,合理运用规范评价和实证评价,做到二者互相支持并高度统一才能用客观、全面的评价结果为政策终结议程提供坚实基础。 ①伴随政策的实施会有一些有意或无意的效果,这类效果有些是可以预见的,有些则具有不可预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这样一种倾向,那些有意识可预见的效果会逐渐缩小,而那些无意识不可预见的效果则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将这样的倾向称为“政策效用递减规律”。参见B·盖伊·彼得斯,弗兰斯·K·M.冯尼斯潘等编:《公共政策工具:对公共管理工具的评价》(顾建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3页)。 ②政策终结理论认为,一项政策的终结可以分为完全终结和部分终结,政策的替代、调整、修正和完善等行为都意味着旧政策的结束以及新政策的开始,故归为部分政策终结的范畴。参见:Peter DeLeon.Public Policy Termination:An End and A Beginning.Policy Analysis,No.4,1978,pp.370;林水波,张世贤:《公共政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第354页);张康之,范绍庆:《政策终结:政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第2期)。 ③渐减型政策终结,相对于政策在受单独授权决议影响而在短时间内终结的爆发型政策终结而言,其并不来自于单一政策层面的决议,而是来自于一项持续性政策造成的长期性资源减少,尤其是预算的减少。参见:Eugene Bardach.Policy Termination As A Political Process[J].Policy Sciences,Vol.7,No.2,1976,pp.125-126.论政策末尾的政策评价标准_公共政策过程论文
论政策末尾的政策评价标准_公共政策过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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