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是执政的根本途径: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精神_法律论文

推进法治是执政的根本途径: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精神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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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国理政是统治集团或执政党的基本职责。“建设什么样的国家,怎样建设国家”,内在地包含着“依靠什么方式治理,怎样治理”的问题。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入探索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作关于《决定》的说明,系统部署法治中国建设,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科学化水平达到新高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进入新阶段,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实现新跨越。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深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我们要从历史演进、国家运行、现代治理的视角来认识法治的功能和意义。

      (一)法治是治理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治理与法治是社会历史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机制和实践,二者相辅相成。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治理有传统治理与现代治理之分,法治有传统法制与现代法治之别。当代世界的两大制度体系,又有了资本主义治理和法治与社会主义治理和法治的比较。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法治在治理中的地位作用愈益上升,治理与法治的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程度愈益增强,法治是治理文明的显著标志。

      人类社会从形成国家起就有了法制,法制是统治利益、统治意志、统治权力的固定化、规范化表达,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秦始皇的“秦律”等。但法制还不等于法治,法治的本质正如四中全会《决定》所表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1]简而言之,就是人服从法、权从属法、行受制法,就是依法治国。从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言,与法治相对应的是人治,也就是治理主体及其行为不受法律限制和制裁,可以为所欲为、以人代法,有法制、无法治。即使我国古代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封建盛世,也只是贤君良主的一时政绩,并不能保证长治久安、万世太平,都不能逃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治乱循环。

      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类政治文明包括治理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法制是由人制定的、法治是靠人实施的,但法制一旦形成,就有了制约人的行为,包括制约法制制定者的力量;法治一旦确立,就有了高于个人和组织,包括高于法治实施者的权威,法治就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能够为国家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为国家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框架,为国家持续发展提供确定空间。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深刻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p146),指明了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进方向,确立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大原则。

      (二)法治在治国理政方式中居于主导地位

      保持国家和社会的运行需要多种机制,治国理政有着多种方式,既可推行道德教化、强化伦理约束,也可推行法治天下、强化法律权威。法治既相对于人治而言,也相对于德治等其他治理方式而言。实际上,治国理政是多种方式综合运用的结果,我国古代就提出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思想。但在这些治理方式中,必有一种方式起主导的支配的作用。目前,世界上142个国家有成文宪法,这表明法治已成为当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说明法律要有伦理支撑,硬约束要有软约束配合,法治方式不能成为唯一方式。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同时要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这是因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基于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法律的道德的上层建筑实质上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命,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石。

      (三)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和必然要求,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是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三化”的实质都是依法治理。制度是治理之本,依靠制度进行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不能单凭某种偏好、某人意志,随心所欲进行“治理”。治理制度化,最重要的是依法治理,法治中国是治理制度化的至高境界。规范是治理之要,推进规范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点。治理规范化强调治理科学化、标准化,就是要遵循治理规律,细化治理标准、注重治理控制,治理规范化的进程就是法治化的进程。程序是治理之道,依照程序实现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程序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法治程序是治理程序化的体现,法治程序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不严格执行法治程序,就有可能造成法治失误,破坏法治公信力。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执法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等等,都是法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具体化、细化和强化。

      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等等。这说明,国家治理现代化任重道远,必须把建设法治中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统一起来、同步进行,促使我国真正实现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促使从中央到地方、各行各业的治理方式发生整体性变革。

      二、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推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性的建设是系统完善法治体系。

      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完备的法律规范是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的前提。从现实情况看,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有些已不适应形势环境的变化和事业发展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都在于实施。当前,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不勇为、乱作为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决定》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实施的生命在于公正司法。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法治正是遏制滥用权力的利器。法治有着强大的监督权力,同时法治权力自身也要受到监督。《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制止。

      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服务支持的体系,是法治体系有效运行、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是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这就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完善法律服务门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健全法律服务制度等,从而达到服务制度完备化、服务资源均等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运行机制化的目的。特别是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长期以来,我们党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备、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但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双重规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不断提高党内立法和国家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与党在治国理政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统一的,《决定》明确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实现总目标的首要原则,表明了法治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法治实践中,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履行司法职责。

      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时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来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就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了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四个善于”是党领导法治的成功经验和科学程序,既有效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又充分发挥了法治体系的功能效用。

      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方式既是以法治体系为标志的制度形态,也是以立法、执法、司法机构为标志的权力形态,还是以法治观念、思维、意识、精神为标志的文化形态。推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要建设法治体系、加强法治队伍,而且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其成为法治方式的精神内核,筑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

      (一)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是法治方式的灵魂

      法治精神是一种崇尚法治的理念和禀赋;法治精神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层面,法治精神、法治体系支配着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法治文化。法治方式反映了该社会的经济方式、政治方式,凝结为精神文化层面,就形成了法治精神文化。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又能够塑造和引导该社会的法治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文化贯通于社会主义法治方式之中。其理论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同时又以理论的形式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比如,树立宪法权威,既是法治理论和实践,也是法治精神和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文化,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从我国历史上看,虽然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反映了重法用法的精神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精神。19世纪初,拿破仑主持编制《民法典》,是“以法国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为依据并把这些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唯一的现代民法典,即现代法兰西法”[3](p117),体现着资本主义的法治精神,塑造着现代法兰西的法治文化。但我们绝不能照搬模仿外国法治理念和文化,“道”不同,“神”亦不同。

      法治精神、法治文化赋予法治方式以价值观。为什么要实行法治,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实行法治,这些法治理念表明了一定的价值观,法治方式实际上也是一定法治价值观的实践方式。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理念,在法国大革命通过的《人权宣言》中系统化为新的资产阶级制度的政治原则,构成了法国共和国宪法的精神底蕴,在实践中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司法和民主共和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支柱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决定》提出的“四个维护”,即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都是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信仰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决定》的一个亮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4]宪法宣誓表明,忠于和维护宪法,必须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基于法制的严肃性、严格性、严密性,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不是任何精神、任何文化都可以、都能够成为信仰,但现代社会的公民信仰应该包括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内涵具有丰富、具体的内涵,核心的内容是把法治作为信仰、让法治成为信仰。不仅要敬畏自然、敬畏道德,而且要敬畏法治。

      现实生活中,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思想深处的原因还是没有树立法治信仰,却崇尚权力、崇拜金钱、相信“关系”,唯独不敬仰法治。缺乏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就没有根基。因此,树立法治信仰,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根本。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被法庭判处死刑,他的弟子要帮他逃走,认为这个判决是不合正义的。苏格拉底断然回绝、从容服刑。他表示,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苏格拉底的法治信仰,不惜以生命来践行。法治信仰就是从心底培育对法治的尊崇,不断强化自觉、坚定的法治意识,不为外部压力所动摇,不受金钱美色所诱惑,不因无人知晓而故犯。正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树立法治信仰,就要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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