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正义: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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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470(2012)03-0051-04

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理想自诞生之日起,就将消除人类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个性解放作为己任。无论是空想社会主义者还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他们都认为资本主义的罪恶在于私有制及其导致的社会两极分化。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创造性地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时,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这个价值目标实际上包括两方面内容: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中华民族百年以来梦寐以求的国富民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在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同时,一再强调共同富裕的重要性,他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①,“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②。

无疑,社会主义较之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创造出远远高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率,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社会上最大多数人而非少数人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形态、社会运动,还是制度设计,它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追求。作为一种理论形态,社会主义实现了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超越,它将自由平等的原则由政治领域贯彻到了经济和社会领域,将实质正义纳入到正义的内涵之中,从而克服了资本主义将正义等同于形式正义的缺陷。作为一种社会运动,社会主义始终以实现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彻底解放为己任,与各种侵犯和违背广大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彻底的斗争。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社会主义将公平正义原则在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中全面贯彻,建立生产资料公有、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安定和谐的社会制度。总之,社会主义就是要真正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

一、权利保护

权利保护原则是社会公正体系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保护和实现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任务。很难想象,一个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维护和实现的社会能够被称之为公平正义的社会。

在公民的各项权利中,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自由权和表达自由权是基本的权利。生命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所言,“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这正是所谓人权的底蕴所在”③。世界各国都将生命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写进了宪法和相关法律当中,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特别保护。生命权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

财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财产拥有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是实现个人自由、保持人格独立、维护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它为每个公民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以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使个人拥有自己可以控制但不受他人干预的领域,进而使个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选择,实现自己的价值。“对私有(private)财产权或分别(several)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防止强制的基本条件,尽管这绝非是唯一的条件。”④没有个人财产权,个人要受制于他人或组织,处于服从、被强制状态。在此状态下,个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不可能拥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

在现代社会,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被视为人的本质属性,被看作个体人格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不仅是物质性的存在,更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人使用抽象的术语思考,使用语言传达他的思想与感情,具有形成文化的能力。人正是通过发展这一能力来找到自己在世界中的意义和地位。所有的个体在其人格发展的过程中,均有形成自己信念和意见的权利,同时也拥有表达这些信念和意见的权利。压抑思想和意见的表达,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对人的本性的否定。正是基于对个体思想和言论权的理解,现代社会将良心自由看作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将信仰自由的权利赋予个人,个人在自己的内心世界中完全自由,任何力量特别是国家权力无权干涉。同时,思想的传播如果没有危及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都可以允许其存在和发展。

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的自由权利,是社会主义的一贯价值追求。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历来重视人权,将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这一最高人权作为终身奋斗目标。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过程,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实现广大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而奋斗的历程。无论是伴随着民族独立、国家富强而使人们获得生存权和发展权,抑或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使人们获得真正的民主权,还是将人权写入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无不清楚地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人权的高度重视。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应有之义,它表明每个公民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拥有在不违反公共规则的前提下行动的自由,拥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主义追求的自由与资本主义所追求的自由有着很大的差别。社会主义重视个体的自由权利,但是,社会主义从来不把自由当作抽象的、天赋的东西。社会主义的自由从来都是植根于特定的历史之中的,是在社会中生成的,自由权利的获得和自由程度的大小总是与特定的物质和生活条件紧密相关。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自由只是“形式自由”,并不能直接带来“实际的自由”,即免于贫困的经济自由。自由应该体现为一种能力,包含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的可行能力;自由应该包括各种“政治的权益”,例如,失业者有资格得到救济,每个公民都有资格享受教育等等。也正因如此,我们历来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看作基本的权利,并通过切实有效的方式改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进而切实提升人们的自由水平。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的自由是“实际的自由”。

二、机会平等

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意味着凡是具有大致潜能的人,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相同,都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在竞争中遵循相同的规则,以便获得大致相同的前景,这就是机会均等原则。机会平等意味着无歧视性和非垄断性;机会面向全体成员平等开放;人人都有获得资本、生产要素的机会;都有平等进入市场进行自由竞争的机会;都有求学、择业、就职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等等。对此,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就指出:“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⑤机会平等原则突出了自致性因素的作用,力图消除先赋性等影响个人发展的不正常因素,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它强调要为有才能的人创造脱颖而出的条件,从而为其提供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终激发起社会的活力,提高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

资本主义在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过程中,将平等的原则响亮地提了出来,否定了门派、出身等在个人发展中的重要性。这一原则在随后的发展中,特别是在古典自由主义盛行阶段达到顶峰。例如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19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就倡导自由竞争原则,力图为每个个体创造平等竞争的框架。在斯密看来,每一个人只要不违反正义的法律,都应完全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勤劳和资本加入与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的竞争当中。与之相对应,国家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必要的保障,使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行为有可靠的外部环境。为此,斯密将政府的权限严格限定在维护安全、保障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物品三个基本层面上,即政府的功能在于消极被动地保护个体的权利,而非积极主动地促进个体幸福的实现。

尽管社会主义也反对封建等级制度,提倡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社会主义所主张的机会平等与资本主义所主张的机会平等有着本质区别。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不仅包括起点的平等,还强调条件的平等,强调在出发点之前以及之后的整个过程里,都要尽可能地提供平等的社会条件。社会主义平等观认为,古典自由主义以起点的平等为基础的正义原则仅仅对于参与到竞争中、掌握特定权力的资产阶级而言是有效的,而对于那些经济上遭受剥削,政治上没有权力的工人和其他劳动阶级来说,起点的平等无异于空洞的口号,在平等的机会面前,一个沿街乞讨的乞丐无论如何是难以与一个腰缠万贯的富翁相竞争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对于无产阶级和其他广大劳动者而言,他们尽管在法律形式上是自由的,但是却永远摆脱不了这样的事实:他拥有选择被这个或那个资本家剥削的自由,但没有选择不被资本家剥削的自由。也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的自由和正义是虚伪的:“不要用自由这个抽象字眼来欺骗自己吧!这是谁的自由呢?这不是每个人在对待别人的关系上的自由。这是资本榨取工人最后脂膏的自由。”⑥“好一个自由!无产者除了接受资产阶级向他们提出的条件或者饿死、冻死、赤身露体地到森林中的野兽那里去找一个藏身之所,就再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了。”⑦

的确,“机会均等不能被理解为起点的平等,事实上,它只能保障没有任何人因为制度性的歧视被剥夺参与某些社会性活动的权利。”⑧市场机会均等原则所解决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它仅仅保证机会向每个公民敞开,但不能保证每个公民都能现实地参与到竞争当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尽管人们具有相似或相近的天赋能力,但这仅仅是潜在的能力,它的实现有赖于社会的、家庭的环境,受教育的程度等等。一般说来,出身富有的人比出身贫穷的人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具有相近潜质的人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在后天的发展中会呈现出不同的甚至迥然有别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增加教育投入、改善生活环境等为每个公民提供大致平等的竞争前提,不至于使每个具有潜质且努力程度相当的个体在竞争中因非个人性因素而被淘汰。

在发挥市场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国家的宏观调控功能,大力消除城乡差别、地域差别、行业差别,尽可能地为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贯努力方向。近年来,我们在为个人发展创造公平的条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着力改善民生,改善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状况,为每个人提供均等的发展、竞争和创造机会。所有这些,归根结底是为了使机会平等的原则得到真正的贯彻,做到机会公正,实现实质正义。

三、弱者关怀

社会主义强调条件平等,追求实质正义,体现了一种自觉的弱势群体关怀意识。在古典自由主义阶段,公正仅仅被理解为形式的正义,即国家创造一种中立的客观框架,确保程序公正,让每个个体在其中自由地追求自己认为有意义的人生,至于个体能否在竞争中取胜,完全是个人努力的结果。对于那些在竞争中失败的人,应该将失败的原因归结为自身,而不应该归结为外在的社会条件。自由主义所倡导的自由市场原则,从表面上看为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创造了公平的环境,但是这种发展实际上只是对那些有才能者,准确地说是对那些现实的有才能者(不包括潜在的有才者)有利,它实际上是以牺牲弱者的利益为代价尽可能地满足强者的利益。

与古典自由主义将自由竞争原则提高到无以复加的高度,进而鼓吹强者恒强的逻辑不同,社会主义表现出对弱势群体的自觉关怀。从本质上说,马克思主义就是要帮助广大劳苦大众摆脱贫困,过上幸福生活。作为无产阶级利益的自觉代言人,马克思、恩格斯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命运表现出强烈的关切。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资本家对工人的疯狂剥削压榨进行了无情批判,对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异化现象进行了深入剖析。他们深入到工人阶级当中,深刻洞察了工人阶级的悲惨命运,对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剥削和被剥削现象进行了无情的鞭笞。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贪得无厌,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不惜采取任何手段对工人进行剥削。被剥削的工人除了睡眠、饮食等需要所引起的劳作间断以外,都是替资本家劳动,他们身体疲惫,精神麻木,不过是一架为别人生产财富的机器,并且当这架机器老化或不适宜时就被毫不留情地抛弃。马克思、恩格斯通过科学的、严谨的分析向世人展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他们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深入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必将被一种更加美好、更加公正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取代。

追求社会公平、建构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从而使社会底层民众的权益得到维护和发展,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超越资本主义的优越性所在,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奋斗不息的价值追求。无论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抑或“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论断,还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治诉求,无不清楚地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广大人民权益的自觉维护和对其命运的强烈关怀。特别是面对当前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贫富差距扩大,一部分人在社会转型中利益受损,生活上陷入贫困、政治上被边缘化的状况,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表现出特别的关注。科学发展观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使各个方面的发展相适应相协调。显然,解决因弱势群体引起的短板效应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们大力倡导“包容性增长”理念,强调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人群,特别是让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从发展中受益。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⑨。对弱者予以特别的关怀,对他们实行差别性政策扶持,借助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让他们切实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使他们从实质上获得公正的发展机会,这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主义公正的内在要求。

注释:

①②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64,123.

③[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58.

④[奥]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73.

⑤[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9-70.

⑥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57.

⑧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69.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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