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学前教育历史研究与改革新政综述(一)--“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科学理念与实践_学前教育论文

俄罗斯学前教育历史研究与改革新政综述(一)--“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科学理念与实践_学前教育论文

俄罗斯学前教育历史研究与改革新政综述(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科学保教理念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学前教育论文,新政论文,理念论文,儿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俄罗斯的学前教育伴随着俄罗斯社会的变革而出现了新的形势。根据2006年俄罗斯出台的修订版的《幼儿园教育与教学大纲》,近几年,俄罗斯政府加大了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优化了师资队伍的结构,调整了教学大纲,改善了教学模式,加大了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使学前教育呈现良好的态势,由于“市场经济”的概念已波及教育领域,因而造成对改革的本来目的——保护儿童免受生理、心理的伤害,保证儿童与个人特点相适应的自由发展权的歪曲,大部分学前机构的改革具有形式的、表面的特点。许多幼儿园追求额外收入,导致教育质量的降低,损害了儿童及其家长的利益。因此,俄罗斯采取措施为学前教育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一、改革学前教育的工作目标与管理模式

(一)改革工作目标

1919年俄共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二个党纲中,把学前教育看作是“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基础”之一,学前机构有两个重要职能:社会生活职能和教育职能。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赋予学前教育机构以巨大的意义,称其为“共产主义的萌芽”。学前教育的工作目标就是满足家长的教育需求,解除家长工作的后顾之忧,使儿童在教育机构中得到和谐发展,培养他们在集体生活中的习惯。这样,一定意义上,学前教育更多地是被看作公益、福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的颁布使学前教育的发展开始受“市场经济”的调节,教育要满足家长的多层次需求,并使儿童的发展能够适应未来社会,改变了幼儿园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再把它看作是社会公益事业,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教育需求自主地选择幼儿园。根据该法律文件规定,保护儿童免受一切生理、心理的伤害;满足儿童情绪交往的需求;保证儿童创造性才能和兴趣的发展;对儿童发展中的缺陷矫治予以帮助;保证儿童与个人特点相适应的发展权利,为保证儿童的充分发展与家庭相互作用,已成为俄罗斯学前教育工作的目标。该目标突出了儿童个性的多样化发展及学前教育的非意识形态化。

(二)管理模式的变化

根据新的《教育法》中“教育管理的民主性和国家——社会性、教育机构的自主性”的规定,俄联帮政府改变对教育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僵化模式,把权力层层下放。充分考虑和尊重民族、地区文化经济发展的差异性,进行权限分配,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在保证俄罗斯教育政策的统一性前提下,赋予地方很大的自主权。管理模式从事无巨细管理向宏观管理过渡,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由过去的行政命令向依靠经济、政策、法律和市场信息手段调控过渡。

同时,把办学权交给教育机构,使教育机构成为法人,成为在一定责任义务之下自主办学的独立者。这样每一所学前机构教育都有自主权,都可以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不违背教育法要求的具体章程,选择本机构工作的具体目标。

二、提供学前教育改革的法律保障

由于“市场经济”的概念已波及教育领域,因而造成对改革的本来目的——保护儿童免受生理、心理的伤害,保证儿童与个人特点相适应的自由发展权的歪曲,大部分学前机构的改革具有形式的、表面的特点。许多幼儿园追求额外收入,导致教育质量降低,损害了儿童及其家长的利益。因此,俄罗斯采取措施为学前教育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一)第一个“关卡”

俄联邦《教育法》规定要定期对教育机构进行专门的鉴定。这就是保护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一道“关卡”。教育法以一般形式规定了这一鉴定的结构:教育机构工作的许可证、评估鉴定和教育资格认证。

儿童在幼儿园的居住条件、设备和教育过程的全套装备等是获得许可证的物质标准。任何学前教育机构(国立、非国立)都应在具备这些物质条件的基础上,依法律程序办理许可证,以获得教育工作的权利。可以说,只有实行许可证制度,教育机构的创办者(集体、个人、社会团体等)才会承担起保证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的法律责任,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条目才能生效。

(二)第二个“关卡”

国家对教育机构的资格认证是保护儿童及家长权益的第二道“关卡”。它在授予学前机构以国家地位,给予其规定范围内的预算拨款时,也向家长提出了保证,即证明教育机构是按国家教育标准的要求在工作。这就使儿童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免受非职业的、外行的及不负责任的教育行为的影响。

三、制定学前教育国家标准的草案

根据俄联邦政府令,学前教育标准,要符合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并使其成为《学前教育构想草案》逻辑上的延续,同时要保证学前教育、普通教育和补充教育的连续性。

俄联邦《教育法》中规定联邦国家教育标准的组成要素是:基础教育大纲内容的最低限度;受教育者负担的最高限度;对毕业生所具备的水平的要求。而学前教育中这三个要素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学前教育大纲要适宜儿童生活的广泛领域,即要包括教学,保护和增进儿童的身心健康,作息制度等各方面,而不单指教学。

2.受教育者负担的最高限度是指学生的作业,学习负担量。学前儿童的课业负担主要在游戏中进行,对儿童的教育是在儿童的共同活动、儿童与同伴和教师的交往中进行。

3.从对毕业生应具备的水平上看,学前教育的特点是承认学前阶段独特的价值,使儿童形成人类共同的价值和个性修养的基础,保证儿童在以后能够获得一切知识,而不要求他们必须掌握严格规定的知识。因此,要把知识作为儿童发展的手段,以儿童发展的水平和实质为基础,制订学前教育国家标准。

这样,俄联邦教育部学前教育司根据《教育法》,于1994年~1995年两年中,制定了学前教育标准草案,这是国家对学前教育大纲提出的宏观指导。根据俄联邦教育部1994年4月12日发布的第97号令,学前教育国家标准是对幼儿园儿童教育教学的心理教育条件的要求,是对以前教育成果的肯定和发展。这一心理教育条件包括三个基本因素:

1.对教育大纲的要求。

学前教育大纲以保护和增进儿童健康、身心和谐发展为目标。应恪守教育的非宗教性。大纲要具有完整性、综合性的特点,这一特点是苏联学前教育中的优良传统,它使苏联的学前教育取得了世界所公认的成就。

2.对成人和儿童个性——定向型相互作用的要求。

这一点是教育人道化,而非强迫纪律的集中表现。它主张师生要作为平等的伙伴,以合作、交往的形式活动,从而促进儿童的发展。这在苏联的学前教育中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因此,它就成为俄罗斯学前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要求也有别于传统的大纲,符合世界性教育改革中合作性教育和发展性教育的主流。

3.对儿童发展环境的要求。

这是对幼儿园场地的物质空间结构、活动场所是否符合儿童的兴趣和需要,环境的构成(设备、游戏、玩具、教学材料等)是否适宜儿童发展的要求。

四、制定学前机构评估鉴定和资格认证的程序和制度

根据俄联邦《教育法》的规定,国家教育标准直接同教育机构的评估鉴定和资格认证相联系,即它是在对教育机构评估鉴定和资格认证过程中制定出来的。因此,为制定学前教育国家标准,俄联邦开展了大规模的教育机构评估鉴定和资格认证的实验。以建立教育质量的监督调控机制。

(一)评估鉴定

鉴定是对学前机构的工作是否得合国家教育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估。主要从三方面来进行:

1.审核学前教育的国家教育标准;

2.评价学前机构工作标准;

3.规定鉴定进行的周期和阶段。

学前机构的鉴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

学前机构的工作人员、教育部门的管理人员、儿童的家长对学前机构的工作进行最初的分析,从而确定自己工作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程度,找出缺点,予以改进,写出分析报告。

第二阶段:评定委员会的工作。

评定委员会要根据自查结果,评审学前机构的工作总结,并实际检查学前机构工作的各个方面,看其是否与自查结果相符,最后授予该机构以国家地位及相应等级的资格认证书。

(二)资格认证

根据鉴定的结果,分三个等级对国立或市立学前机构进行教育资格认证。

第一等级:学前机构工作的各方面都超出国家教育标准的要求。要保证这样的机构从地方预算中获得定额拨款之外的补充拨款,并获得直属称号。

第二等级:学前机构工作的主要目标超出国家教育标准的要求。这些机构能够获得最高定额内的计划拨款,并有权获得补充拨款及直属称号。

第三等级:学前机构的工作符合国家对教育事业基本要求的标准,并得到基本定额内的计划拨款。

由于评估和认证学前机构的结果会得到取决于它们教育质量的不同拨款,使学前教育工作者有了提高自己工作质量的诱因。在俄《教育法》中运用“等级”的概念,保证了根据教育资格认证的结果,给予学前机构不同拨款机制的实现。这样,“等级”制就成为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杠杆,即以经济为杠杆对学前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调控,在一定程度上给实际工作者提供了提高自己工作质量的竞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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