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背景下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的探索
——以WTO 争端解决机制为参考
王 若 愚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摘 要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是一个政府间性质的多边开发机构,在这样一个有多国参与的多边开发机构的建设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WTO(世界贸易组织)有着较为成熟的争端解决机制,借鉴WTO构建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追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的渊源,探究多边机构解决争端的方法和途径,探索建立一个符合亚投行自身特点的、兼具司法和准司法性质的、程序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一带一路”;WTO;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①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是我国倡议设立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2014年10月24日,包括中国在内的21个创始成员国的财长和授权代表在北京签署《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备忘录》;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在北京签署;2016年1月16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北京正式开业。为行文方便,本文用“亚投行”指代“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简称亚投行,是首个由中国倡议建立的多边金融机构。亚投行致力于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亚洲的互联互通,这同“一带一路”发展倡议高度契合。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一国发展经济是必不可少的,亚投行为一些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建设基础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对于一个政府间的多边开发机构来说,在运营期间,各方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发生分歧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对于亚投行来说,需要有能够保证其正常健康运转的内置机构为其保驾护航。一个成熟的能够良好运行的国际组织,拥有一套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其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由于亚投行刚成立不久,所以这些制度还不够完善。
一 、亚投行面临的争端问题以及设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亚投行将要面临的争端问题
亚投行所涉及的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的覆盖范围广、建设项目大、主体多,因此,我们更需要关注在亚投行的运行过程中和亚洲的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合作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和争端,最主要的是其内部的各个成员国间的争端以及其外部的各类相关的主体产生的贷款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来说都是在一国的国内进行的,属于国家性质的。但是,如果该基础设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例如连接两个国家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跨越多个国家的管道、光纤电缆、输电线路等,那么,便具有了国际性质。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建设》对区域基础设施项目作了这样的定义: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设计工程建设和或协调政策和程序的项目;具有重大跨境影响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其规划和实施涉及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合作或协调;其宗旨是对大幅增加地区贸易和收入产生推动作用;其目标是与邻国或者第三国的网络进行连接[1]131。由此定义来看,多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包含在亚洲基础设施建设之中。从法律角度来看,它的法律特点具有国际性、主体多元性、项目合作协调性和复杂性以及管理上的特殊性,这也反映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中出现的争议是复杂的。对于私人部门来说,在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不高是由于国际市场的风险以及投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周期较长。而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对于沿线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鼓励多元经济的参与,鼓励向私营部门开放,这预示将有大量的私人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亚洲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中所要面临的争端以及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向基础设施发放贷款的国际组织内部的缔约国之间或者国际组织间的争端;第二,国家或者私人在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第三,国际金融机构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产生的争端[2]1897。
选择深读易安词,是被她传奇的一生所吸引。古今多少人,给予李清照极高的评价,称她是“婉约之宗”“中国词史上最杰出的女词人”“古今第一才女”。但在我看来,易安不过是一个女人,卸下她身上所有的光环,她的人生、她的感情、她的性格,才是最有魅力的地方,让我有一种欲望,去无穷尽地探访。
(二)设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是否有必要针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产生的争端建立一套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这需要考察国际需求或者考察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家的需求。根据功能主义理论,国际组织的兴起和发展主要是源于不断变化的国家需要[3]。多边国际会议的兴起应归于国家需要在超越双边的基础上解决问题,这表明了国家间的“依赖”扩大。国际投资人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更加趋于对风险的规避,渐渐减少了对新兴市场的投资。因为全球经济的衰退、长期的低迷以及国际投资人认识到对跨国的基础设施项目作长期的投资往往会伴随着很高的风险,所以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吸引私人、私营部门投资融资的前景也不算乐观。
本研究拟建立330 MW亚临界直接空冷发电机组整体效率和冷端损失的物理模型,基于空冷岛换热面积变化的因素分析,设计和优化空冷岛的结构和性能参数,降低运行背压,提高机组整体效率。
亚投行是鼓励私人或者私营部门对亚洲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的,所以,在亚投行未来的运行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争端。这样的法律关系与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类似,但又不完全相同,亚投行中所涉及的私人或私营部门对东道国的投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源于基础设施的特殊性。在国际上,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专门机构,亚投行运行中发生的投资争端也可以提交给“中心”处理,但是“中心”接受争端处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生争端的国家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而亚投行投资项目所针对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母国)不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因而有些争端是不可以提交ICSID仲裁的,因此将争端提交给“中心”解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满足不了亚投行争端解决的需求。除此之外,《华盛顿公约》在实际上是为了保障众多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的利益,把原本属于东道国的管辖权转移给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了保护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亚投行应考量建立属于其本身的,适合其特点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参照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模式和程序进行构建。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基本上所有的国际组织在为促进利用《联合国宪章》第33条里列举的争端解决方法而付出大量努力,并且致力于促进和平解决争端。亚投行也不例外。
二 、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要选择何种路径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种类
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经济组织采用的争端解决机制通常可以分为“非司法”的争端解决方式和“准司法”或“司法”的争端解决方式。
(1) 方法1的桩间净距与抗滑桩截面宽度均呈线性增函数关系。由于忽略桩侧土拱存在,因此,桩间净距仅与抗滑桩截面宽度有关这有悖于实际情况。
非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是友好协商,也有说非司法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政治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友好协商指的是发生争议的双方,通过谈判,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该方法的优点在于灵活简便,气氛友好,也很经济,但是,解决方案很容易被当事方推翻,而难以生效。政治性的争端解决通常来说就是传统的运用外交手段,外交调解斡旋等方式来解决经济组织内的争端。一般来说,当投资者与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时,会先行采取非司法的解决程序,就是上述所说的友好协商,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争端仍未解决,则会允许当事方将争议提交给相关的仲裁机构。但这种方式因缺乏第三方的仲裁,发生争议的各方对任何解决的提议都保有合法的灵活性。因此,仅用友好协商去解决争端,并不是一个最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准司法”或“司法”的争端解决方式,如目前较为成熟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的常设机构,是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用于处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ICSID的性质应属于是“准司法”的争端解决方式。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则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考察WTO争端解决机制确立以来的实践,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成功因素所在:强制管辖权、明确的争端解决程序、严格而迅速的审理时限、集事实调查与裁判于一身的工作小组、可以相信的上诉机构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有效地履行保障措施等[5]61。由此可看出,高度的司法性,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显著的特征。除了国际上的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方法,还有一共运用国内诉讼与仲裁解决争端的方法。根据我国1990年8月17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第7项第21款是关于在招标文件中纳入的争端解决方式,规定了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在解释合同条款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争端可以在中国法院或按照中国仲裁程序解决[2]1899。但是,这种方式解决争端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在提交解决之前,需要先由中国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解决,在660天之内尚不能解决的,当事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这样,解决争端的时间过长,会阻碍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关于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研究,一是当亚投行的内部发生争端时将采用何种方式去解决;二是在对亚洲区域基础设施投资时,可能会涉及私人或私营部门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发生争端应运用哪种方式去解决。
1.亚投行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
品牌农业企业规模偏小,产品有牌无量。卧龙区目前已认证无公害品牌共20个、无公害企业11家,这些生产型企业中,最大种植规模的种植面积还不到200公顷。个别品种因资金和其他因素的限制,规模才10~20公顷。规模偏小,有品牌无供应,产量还不能满足本地市场的供应,品牌市场效应无法充分显现出来。由于没有经济效益,个别已认证的企业在无公害产品到期换证时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再进行换证。
当亚投行的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时,可以先行采取非司法的争端解决方式,即友好协商的方式。这样解决争端的方式好处在于灵活简便。众所周知,亚投行是由中国倡导建立的,并且,根据《亚投行协定》,中国的认缴资本高达297亿美元,占全部资本的30.34%,投票权占到了26.06%,因此是亚投行最大的股东,所以,国际社会难免会质疑亚投行运行的透明度和正当性。对此,我们需要对亚投行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一番升级,借鉴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或者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验,吸取它们发展过程中的教训和不足,使亚投行顺利高效的运作、健康的发展。
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争端时,可以学习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第84条的规定:“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经任何与争议有关的一国申请,应由理事会裁决。理事会成员国如为争端的一方,在理事会审议时,不得参加表决。任何缔约国可以按照第85条,对理事会的裁决想争端他方同意的特设仲裁庭或向常设国际法院上诉。”[6]即当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国对理事会的裁决不服时,可以采取“司法”或“准司法”的方法将争议提交给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更具合理性。
公共英语课程是高职院校学生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在传统教学观念中,公共英语课程只是作为学生专业课程的辅助,单纯教授学生基础英语知识,对专业学习和就业作用不明显。课程定位的不清晰,与所学专业的脱节,导致学生对英语学习的积极性不大。同时,部分教师的教学思想也没有更新,没有树立起高职教育观念。
根据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各国和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世界银行集团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华盛顿成立。世界银行认为,外国私人投资,是发展中国家获得所需技术和资金的重要的来源,为此,寻求一种公平合理的解决东道国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的办法,是建立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解决发展中国家经济问题与私人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4]39。虽说目前私人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可以通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国际仲裁或者国内诉讼。但是,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周期较长,建设项目也可能会由于东道国的国内政策等政治因素增加项目投资的政治风险和货币风险,如若适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会存在诸多的缺陷。并且,这些由发达国家代表建立起来的机制,主要是代表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而与亚投行相关的亚洲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这其中有些国家不是ICSID的缔约国而无法适用该仲裁机制。对基础设施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必定会存在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以及法律风险,于是,建立亚投行相应配套机制即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应运而生。
申诉是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申诉其实只是一份书面的文件,但它是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必要步骤。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第三人的斡旋,也可以自行谈判,但这些都没有正式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只有向争端解决机构(DSB)和对方递交了申诉,争端解决的程序才算是正式开始。
根据上述两情况的描述,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采取复合的方式。复合的方式将会更加适合亚投行的实际运转,亚投行不单单是一个亚洲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机构,它的成立和存在对于亚洲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巨大的影响力,甚至于对全球的经济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对于在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需要建立与其相配套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的领域内,建立起有“融资-投资-解决”模式的“机制复合体”[2]1903。
第一,亚投行内部需要先通过一份正式的规则,此规则是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理事会可由该规则授权拥有裁判的职能,但其所作出的建议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发生争议的当事方如果对于其裁决不满意或存在质疑,可以将争端提交给相对独立的司法或准司法性质的机构进行申诉;第二,便是亚投行的相对独立的司法或准司法性质的机构进行裁判,因基础设施的特殊性以及专业性较强,故而需要设立与亚投行配套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所作出的裁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构;第三,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与规则协同作用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同时运用与亚投行配套的争端解决机制避免了国内诉讼对管辖权的垄断,这对各方都有好处。
三 、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选择
正如国内法一样,既有实体,又有程序,争端解决机制也不例外。程序的设立对公正的处理争端也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如WTO法律体制中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可以说是“诉讼程序法”[7]1。而且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较为成熟,所以对于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制定,可以参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能体现其特点的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其基本程序包括:申诉,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以及制裁(补偿与报复)[8]20。
1.申诉
3.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2.磋商
WTO争端解决机制除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法”,还保留了传统的外交手段,即磋商。DSU的第4条规定了磋商是保密的,因此,磋商只在当事方和要求加入磋商并获得被诉方同意的各方之间进行,DSB或WTO的秘书处都不参加。此外,在磋商中提出的妥协方案,事后不得用于专家组程序[9]25-26。
3.专家组处理纠纷
专家组对案件的事实、被指控的措施等作出客观的判断评估,并写出调查的结论,来帮助DSB提出相应的建议或作出相应的裁决。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包括争议所涉及的具体措施以及诉请的法律依据,而对于申诉方没有提出的争议措施是没有管辖权的。
4.上诉机构审理
变化之三,作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中国文化走出去是我国文化发展战略之一。重庆地处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结点,战略地位明显,近年来重庆数字出版业在文化走出去做了有益的尝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的“国别化(泰国)汉语教学资源库及中华文化传播平台”教学产品在泰国的清迈、南奔、清莱、乌纹、皮查纹等六个省、上百所学校使用,得到了当地师生们的广泛认可和赞誉,为重庆市数字出版业走出去作了探索,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数字出版产品承载中华文化走出去重任。
对于DSB作出的最终的裁决,争端各方都应无条件的接受,但如果一方没有遵照执行,则可以商定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补偿办法。如果补偿办法依旧达不成,那么胜诉方可以申请授权对另一方中止履行承诺的义务。
根据拟建建筑物特点,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可采用天然地基。考虑到场地含一层地下车库,建议挖除第①层表土层、河沟鱼塘处的淤泥和回填土及第②层黏土层,以第③-1层含砂姜黏土作为基础持力层;基础形式建议采用高层筏板基础,多层可采用柱下独立基础及其他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形式。
5.斡旋、调停和调解以及仲裁
WTO的总干事可以依职权开展斡旋、调停和调解,当斡旋、调解和调停终止时,投诉方便可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如果各方同意,在专家小组的工作期间斡旋调解和调停仍可以继续进行。仲裁既可以由原来的专家小组进行,也可以由总干事指定小组进行。由于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的、强制性的,争端各方不得上诉且必须要遵照执行。
6.制裁(补偿与报复)
如果争端的一方对专家小组的裁决不服,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设有专门的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一般都是从WTO的成员方代表中选出的。上诉机构的审理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做的法律解释。对于专家小组作出的裁决结论,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也可以撤销。上诉机构的存在维护了争端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了裁决的公正性。
(二)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笔者认为,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可以借鉴较为成熟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来进行建设。
一六钨矿的矿床类型主要为矽卡岩型(白钨矿)和石英脉型(白钨矿、黑钨矿),梅子冲银铅锌矿床类型为矽卡岩型[2]。
亚投行的成员国可以协商一致签订一份“关于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协议,未来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根据此项协议规定的程序有效地进行争端的解决。此项协议在亚投行来看类似于国内法律制度中的程序法,承担与程序法相类似的功能。有了此项协议,解决争端的程序就有据可循,会更加规范。
2.争端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
IL-1β、IL-6、IL-8和TNF-α等炎性细胞因子的异常表达是导致肠组织细胞间紧密连接丢失以及细胞上皮屏障损伤的主要原因,也在IBD发病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1~15]。如图 1所示,LPS处理能显著刺激Caco-2细胞中IL-1β、IL-8和TNF-α的分泌。而辣木多肽处理能够显著抑制模型细胞中 IL-1β、IL-8和TNF-α的分泌。特别是,高浓度辣木多肽(100 μg/mL和150 μg/mL)能够使细胞中的IL-1β水平分别较模型细胞中IL-1β水平降低10.6%和19.8%,IL-8水平降低36.4%和43.7%,TNF-α水平降低30.7%和37.9%。
申诉是争端解决程序的开端,是解决争端的第一步。发生争端的当事方向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诉,并且告知对方已将争端向争端解决机制申诉,争端解决程序随之展开。如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如果WTO的任何成员认为其他成员违反了WTO的规定,或是自身利益因其他成员实施的措施而遭受到了损害,该成员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式提出申诉,申诉不必详细的论述为什么认为对方违反了WTO的义务,只需指出在之后的磋商中所涉及的对方的法律、法规或者是措施。
2.亚投行缔约国以外的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争端
虽然制定了解决争端应遵照的程序,但如果只有程序而没有具体的手段也是不够的。亚投行可以借鉴世界上相对成熟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对其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建设,例如,虽然WTO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法”,但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传统的外交手段,即磋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用整整一条,对磋商的手段进行了规定,可见DSB对磋商手段的重视。如此,亚投行也可以对发生争端双方商讨的手段进行详细的规定,以此增强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效率以及更加有效的解决争端。对于争端双方来说,用磋商的手段解决争端,是第一选择。
1.协商一致签订协议
3.针对争端成立专家小组
对于读者而言,信息的提供者越具有权威性,信息就越可靠。因此,在英文灾难新闻报道中,灾难新闻记者都会在自己写的报道中表明信息的来源,使用模糊限制语来注明消息的提供者,这会显然比媒体本身的观点具有更高的接受度。
最多可以说,这些橘红色的生物数量太多,整体场景给人带来一种惊恐感受——似乎金鱼们误闯了一个本不属于它们的空间。这间房间更容易理解,其中摆放的都是一间典型的卧室应有的东西:床、梳妆台、台灯、镜子、格子窗户。所有物品显然都曾在绿色染料中浸泡过——整个场景使人联想到一个超大的金鱼缸。
专家小组不是常设机构,而是针对不同的申诉案件成立关于案件的专门的专家小组,来对争端进行调查和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专家小组在争端的解决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专家小组的人员从各成员国的代表中选出,争端涉及的国家代表应采取需回避,但争端双方无异议的除外。
关于专家组,如果被诉方没有反对的意见,那么专家组即告成立,但如果被诉方反对,那么就要推迟专家组的成立。但是只要申诉方再次提出请求,在第二次会议上,采用“反向一致”的原则进行表决,专家组肯定能成立。专家组的成员不能是争端双方或第三方的国民,但双方都同意的除外。
以云服务需求企业的期望为参照点,依据式(2)~式(5)将云服务需求企业给出的偏好信息转化为相对于参照点的收益或损失,构建云服务需求企业的损益矩阵
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小组的职能类似,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小组只对申诉方所申诉的具体措施以及诉请的法律依据进行调查并作出判断,而对于申诉方没有提出的争议措施或政策是没有管辖权的。
综上所述,在进行公路道路施工的时候,通过运用改性沥青,能够显著的提升公路的质量,因此,其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对改性沥青进行使用,能够有效的提升路面的抗压性,以此来延长其使用寿命,减少各种不必要的维护费用。除此之外,在运用改性沥青的时候,相关的工作人员务必要对其进行精心的拌和以及运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避免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改性沥青的性能出现下降的情况。
4.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和上诉机构
在争端解决机构下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和专门的上诉机构。当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双方或多方发生争端时,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可以运用协商一致原则进行斡旋,或者申请与项目没有牵连的第三方进行调停,或者是申请亚投行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调解。当以上方法均不能满足当事方的要求时,由当事方申请进行申诉,处理申诉的可以是之前进行调解的专家小组,当事方也可以申请另行组成专家小组进行争端的处理。
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可能是私人或者私营部门,所以,当此类当事方与东道国发生争端时,可以直接向亚投行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申诉,或者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里的投资者不限于亚投行的成员国。进行仲裁适用的法律原则上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专家小组所作的裁决和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对当事双方具有约束力。若当事方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可以根据提交的申请作出判断,上诉机构有驳回上诉的权利。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上诉机构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诉机构的工作效率。赋予上诉机构驳回上诉的权利,有利于上诉机构提高工作效益,对上诉机构专家认为不必要再次审理的案件可以驳回上诉。上诉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5.对终局裁决不满的解决
如果当事方对终局裁决的结果仍不满意、拒不执行裁决或拒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采取的制裁措施,申请亚投行理事会对当事方进行制裁,如限制东道国贷款的限额、限制对东道国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等。
四 、结语
亚投行致力于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亚洲区域的互联互通,这同我国的“一带一路”倡议高度契合。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等因素的不同,充分考虑地域特点,选择最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借鉴国际上现有的成熟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运行保驾护航。选用外交手段和准司法手段同时并用,设置公平公正透明的争端解决程序,尊重当事方的意思自治,从而确保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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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9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600(2019)02-0083-05
收稿日期 :2018-10-03
作者简介 :王若愚(1994—),女,河南鹤壁人,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李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