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理性与情感——兼论应用伦理学中理性与情感的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性论文,情感论文,伦理论文,学中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7-0079-06
按照传统哲学的分法,人通常具有知、情、意,与其相应,人能追求甚至创造真、善、美。因此,知、情、意,以及真、善、美的相互关系问题就成了中西哲学史上的重要问题。西方哲学(形而上学)重点探讨了真与善的相互关系,从苏格拉底的“美德就是知识”一直延伸到康德关于“道德世界”与“科学世界”的分离;中国哲学(儒家哲学)虽然没有系统探讨真与善的关系问题,但却一直把情感直接与道德联系起来,将仁爱作为道德原则的基础内容。本文试图围绕“道德”探讨道德与理性和情感的关系问题。
一
从道德、理性、情感的各自特征来看,道德与理性和情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理性(这里指的是科学理性)与知(智)相应并且以知识(真)为对象。知识、真理之所以是知识、真理,就在于它们“符合”对象的客观内容或者普遍规律。知识、真理的这一情形使得它们具有了“客观性”和“普遍性”的特征。理性既然以知识、真理为对象,那么,它也应该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情感与情(感受)相应并且以愉快(美)为对象。愉快、美之所以是愉快、美,就在于它们“符合”主体的主观意欲或者特殊情绪。愉快、美的这一情形则使它们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的特征。情感既然以愉快、美为对象,那么,它也应该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的特征。这样一来,我们便会发现,理性与情感恰好具有相反的特征:前者侧重于客观与普遍;后者则侧重于主观与个体。至于道德,无论在主观性和客观性方面,还是在普遍性和个体性方面,它都介于理性与情感之间。道德与意(意志)相应并且以德性(善)为对象。德性作为善的德性,它取决于特定的人对于善的特定理解,它离不开特定的人理解和规定“善”的时候的道德处境,因此,德性与善总是与人之主观的道德处境相关,从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的特征;但是另一方面,德性和善无论被视为一种“美德”还是被视为一种“规范”,作为一种道德学说,换句话说,作为一种本质上能对人们起到普遍规范作用的学说,它都必须具有某种普遍性,即对人们(某种群体甚至人类)普遍有效。为了获得这种普遍性,道德学家们总是力图赋予自己的道德理论(德性和善)以“客观性”特征,甚至把自己的道德理论提升为某种本体学说(例如中国儒家的“天道”,以及西方哲学作为道德基础的“逻各斯”),以此来确保道德理论的普遍有效性。这样一来,道德就同时具有了主观性和客观性、个体性和普遍性双重特征。一方面,它与理性不同,它不具有理性、真理的那种比较纯粹的客观性(事实性),以及与这种客观性相应的“客观”普遍性;另一方面,它又与情感不同,它总是具有某种普遍同意意义上的客观性(价值性),以及与这种客观性相应的“信念”普遍性。根据道德与理性和情感上述的不同特征,我们可以看到道德与理性和情感的确定差异,因而,在内容上,我们不能将道德与理性和情感混淆起来,它们各有自己的特殊领域。
尽管如此,道德介乎理性与情感之间的特征同时又提供了道德与理性和情感在内容上相互结合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可能性还因理性与客观性、普遍性的对应关系,以及情感与主观性、个体性的对应关系可能存在的某种弱化而得到加强。从理性的角度来看,理性的客观普遍性与真理的客观普遍性相关,但是,理性(乃至真理)的客观普遍性最终还是基于客观对象的客观普遍性,而客观对象总是处于纵横交错、异常复杂的因果关系之中,任何理性知识和客观真理都是关于客观对象某种或者某些因果关系的正确反映,并且排除了其他起“干扰”作用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与客观对象的真实面貌相比,没有任何理性知识不带有某种作为主体抽象作用的“主观特征”,没有任何客观真理没有“例外”,因此,理性知识和客观真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都是“有条件的”,因而也就具有了某种意义上的主观性和个体性。从情感的角度来看,情感的主观个体性与愉快的主观感受性相关。然而,从人类的角度说,人类的个体特性不能完全排除人类作为一个种群所具有的某些共同的愉快感受;而从某些特殊群体(例如民族、国家)的角度说,共同的生存环境和文化背景,以及通过教育等的作用,也会促使他们具有某些属于他们群体的共同的愉快感受。因此,情感,尤其是情绪虽然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个体性特征,但是,这也不能成为否定某些情感在某种意义上能够相对客观化和普遍化的理由。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理性(真理)虽然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但是,它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逐渐主观化和个体化;同样,情感(愉快)虽然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的特征,但是,它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逐渐客观化和普遍化。由于客观普遍的理性能够逐渐主观个体化,以及由于主观个体的情感能够逐渐客观普遍化,所以,它们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与那种介于主观与客观之间、个体与普遍之间的道德相互结合。其实,任何道德都必须以某种“真实性”为基础,尤其要以“诚实”为基础,诚实本身就是重要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因此,“把美德视为知识的见解是一种本质上的希腊的思想方式”①,并且长期影响着西方传统哲学,这一思想方式虽然具有某种局限而遭到康德的否定,但它也有某种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任何道德都以某种“道德感”为基础,尤其是以“爱”(以及“恨”)为基础,任何道德原则都内在地包含着爱恨情感。正是如此,道德感构成了道德哲学的重要内容,并且可以直接引申出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中国儒家的“仁爱”理论就是直接由爱的自然情感发展而来的道德理论和道德哲学,并且构成了中国儒家道德理论和道德哲学的中心内容。
由此可见,从道德内容来看,道德与理性和情感之间既有区别,也有结合。一方面,道德与理性和情感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它们各有十分清晰的内容领域,因此,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绝对的、必然的;另一方面,道德介于理性和情感之间,并且理性虽然具有客观普遍的特征,它也有着某种主观倾向,情感虽然具有主观个体的特征,它又有着某种客观普遍的倾向,因此,在由道德介于中间而形成的从客观普遍的理性到主观个体的情感的连续的轴上,道德的某些内容(例如“诚实”)向客观理性方向的延伸能够与理性偶然结合起来,道德的另外一些内容(例如“仁爱”)向主观方向的延伸能够与情感偶然结合起来,因此,它们之间的结合是相对的、偶然的。
二
理性和情感不仅在内容方面与道德有着偶然的联系,而且它们还以自己特有的优势影响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在道德判断中,理性的优势在于它能帮助人们更为准确地做出道德判断,甚至使人们的道德判断成为可能;情感的优势则在于它能影响人们道德判断的程度,使人们的道德判断表现出一定的韧性。
我们先来看理性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我们知道,任何道德判断都是关于某种道德现象的判断,它都必须以对于道德现象的认知为基础。换句话说,在一个完整的道德判断中,其实包含两个问题,一是对于道德现象之“是否真实”的认知,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二是对于道德现象“是否应该”的判断,这是一个价值问题。这里,“是否真实”的认知乃是“是否应该”的前提和基础。假如没有对于道德现象“是否真实”的正确认知,即使我们出于道德的动机,也有可能做出事实错误的道德判断,有时甚至难以做出任何道德判断。因此,正确的认知便构成了正确的道德判断的事实基础,甚至成为道德之可能性的事实基础。理性作为科学理性,它是关于事实的认识,因而它也就是道德现象之“是否真实”的认知基础,正如休谟所说:“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②。理性对于道德现象的认知,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有助于道德判断的正确性和可能性。从定性方面说,理性的作用就在于认清道德现象的事实真相,让道德判断不至于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做出。在我们的道德生活中,大量的道德现象都是十分复杂的,并非轻而易举地就能辨别它的真假。在我看来,“唐僧现象”应是能够说明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所谓“唐僧现象”,指的就是那种由于不能辨别事实真相、因而总是出于道德动机做出实际上违背道德的行为的现象。从定量方面说,理性的作用在于“定量”地权衡道德现象之具体情景中的各种利弊因素,让“定性”的抽象道德规范能够有效地应用于复杂的实际道德生活,并能做出合理的道德判断。人们面对的实际道德生活要比抽象的道德规范复杂得多,假如仅仅局限于“定性”的抽象道德规范,不去“定量”地权衡其中各种复杂的利弊因素,道德理论常常难以适应实际道德生活的复杂性,甚至面对实际道德生活的复杂性根本不能做出道德判断。例如,“义利”关系构成了中国传统伦理学的中心内容,人们在理论上很容易对于义利关系做出“非义即利”的简单选择,但是,一旦进入实际的道德生活之中,简单的“非义即利”的道德选择常常显得苍白无力,因为“义”、“利”都有自己的程度和等级,即使像“人们是否应该说谎”这样一个简单问题常常也是人们充分权衡谎言的“危害”程度和谎言带来的“获利”程度的结果。
一般来说,强调理性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与功利论的效果论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假如说理性认知的定性作用对于道义论依然有效的话,那么,理性认知的定量作用则主要对于功利论的效果论有效,因为它所权衡的内容,主要就是各种功利大小对于各种程度的道义的利弊关系,以及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的各种可能效果。当然,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确实有些道德现象难以区分功利程度,特别是不同类别道德现象的功利大小难以相互通约。正是因为如此,功利论才遭到了道义论的批评。然而尽管如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仍然能够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理性用“量化”的手段权衡各种道德现象,并且使一些复杂的道德判断成为可能。因此,阿马蒂亚·森在批评功利主义(福利经济学)的单纯“量化”思想的片面性时依然没有忘记它的积极作用,认为“工程学”的方法对于弥补义务论伦理学的局限具有重要作用,因为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的“……义务论结构可能不大适用于社会道德……中普遍存在的相互依赖性等这类复杂问题的解释”③。
我们再看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假如说理性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是“外在于”道德判断的话,那么,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则是“内在于”道德判断的。这就是说,理性的作用,无论是它的定性作用还是定量作用,虽然属于能够做出正确道德判断,乃至能够做出任何道德判断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它并不直接参与道德判断;情感与其不同,它直接参与了道德判断,影响着道德判断的程度,使人们对于同样的(例如违背道德规范的)道德现象做出宽容的道德评价(原谅)和过激的道德评价(过激反应)。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乃是因为情感是道德判断的“内在”基础(以区别于“理性认知”的外在基础),它构成了道德判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哲学史上,有些哲学家(例如休谟、斯密、哈奇森等)专门研究过道德情感的问题。休谟认为心灵中只有知觉,其中包括爱、恨等等情感活动,并且,情感作为一种知觉,“是指任何祸福呈现出来时,心灵所发生的一种猛烈和明显的情绪”④。在他看来,我们正是借助于这些情感(知觉、情绪)才能区别道德上的善恶,做出道德判断。具体地说,休谟主要是通过“快乐”和“痛苦”的知觉(情感)来对善恶进行道德判断的,在他看来,一个行为、一个情绪、一个品格之所以会被视为善的或者恶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看到它们时就会产生一种快乐或者不快。所以他说:“因此,只要说明快乐或不快的理由,我们就充分地说明了恶与德。”⑤ 既然情感作为道德判断的基础,能够通过快乐和痛苦区分善恶,从而影响道德判断,那么,它就能对道德判断的强烈程度起着调节作用。当人们在理性认知的基础上依据道德规范对于某种道德行为(以及动机)进行道德判断时,对于同样的违背某种道德原则的行为,道德情感(尤其是爱恨情感)的不同会使人们或者对其做出宽容性的道德判断(原谅),或者做出过激性的道德判断(过激反应)。
与理性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尤其是它的定量作用)大多与功利论的效果论密切相连的情况相反,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则与道义论(义务论)的动机论密切相连。毫无疑问,道德行为的客观效果(善恶)肯定会影响着人们的情感,进而对于道德判断产生作用。然而,由于情感带有情绪特征,所以它对某种道德行为的“动机”的反应通常更为强烈,并且因此会影响对于同样的道德事件的评价。所谓的“范跑跑事件”(亦即2008年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的语文教师范美忠不顾学生独自抢先逃命的事件)曾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绝大多数人都对范美忠的表现表示谴责。假如我们细心留意一下就会发现,绝大多数人对范美忠行为的强烈反应是在“逃命事件”的“范氏表态”之后。范美忠对于自己的“逃命事件”做了这样的表态:“我……不是一个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⑥ 虽然这是一种“真实”因而“诚实”的表态,但是,范美忠对于“逃命事件”动机的披露(亦即有意识地不顾学生甚至母亲)引发了绝大多数人的不满情绪,他们难以容忍,因而做出了特别强烈的道德反应。
三
在应用伦理学中,理性和情感所占有的地位应该远远高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尤其在应用伦理学的道德判断中,理性和情感起着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在于应用伦理学所研究的问题的特殊性。
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作为一个兴起于当代社会的伦理学的应用学科,它所研究的问题通常是随着当代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那些“紧迫并且重大”的问题,例如环境问题、克隆问题等等。这些“紧迫并且重大”的问题一般具有“复杂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传统的理论伦理学所研究的问题也会具有“复杂性”和“公共性”的特征,但是,具有这些特征的问题并不属于传统理论伦理学所研究的常态问题但却属于应用伦理学所研究的常态问题,并且它们在应用伦理学的视野中还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当代特征。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所研究的那些“紧迫并且重大”的问题大多属于当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当代社会由于科技、经济的全新发展,引起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事关“公众”甚至“人类”的全新问题,这些问题因其全新而无法套用传统的理论伦理学的原则和方法而现成地解决,所以显得“紧迫”;同时,这些问题因其事关“公众”甚至“人类”,所以显得“重大”。同时,由于这些问题“全新”而且涉及“公众”甚至“人类”,所以又具有了“复杂性”和“公共性”的特征。正是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公共性的特征,促使人们在有关这些问题的道德认知尤其是道德判断中更多地借助于理性的力量,并且也使情感在其中发挥着更为重大的作用。下面我们将以两个案例来分别说明理性和情感在对应用伦理学问题的道德判断中的不同寻常的作用。
应用伦理学所研究的问题的复杂性特征,大大增加了人们对于它们的认知难度。应用伦理学问题的复杂性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它所涉及的“应用领域”。所谓应用伦理学,其实就是伦理学在某一或者某些专业领域的应用,这些专业领域或者是新出现的领域(例如基因技术),或者是随着当代社会发展而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全新特征的传统领域(例如经济领域),无论是新出现的领域,还是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全新特征的领域,它们都已成了高度专门化的领域。对于这些高度专门化的领域,“专业知识”已经成为能够有效进入这些领域的基本条件。在分工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中,不同专业的人具有不同的专业知识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因此,伦理学家在研究应用伦理学的问题时,要么自己花大气力去学习专业知识,要么借助专业人员已经具有的专业知识。这样一来,他们对于自己面对的道德现象(应用伦理学所研究的问题)就出现了远非传统理论伦理学所能比拟的认知困难。并且,假如他们不能有效克服自己的认知困难,他们就不能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更不用说权衡包含在这些复杂问题中的各种利益之间的利弊关系了。例如,关于经济伦理中的“产品安全”问题,看似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并且传统社会的生产领域就已具有这样的问题,但是,它在当代社会中却是一个常常需要专业知识才能认知的问题。当人们说三鹿奶粉因其含有过量的三聚氢胺而是“风险产品”时,似乎“风险产品”是一个很容易做出事实判断并且因此很容易做出道德判断的问题,其实,“风险产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它们包含了十分复杂的认知问题,并且这些认知问题会直接影响着人们的道德判断。我们日常使用的煤气、电力、水火,我们日常乘坐的汽车、火车、飞机等,无一不是风险产品。那么我们要问:究竟什么样的风险才是消费者可以承受因而合乎道德的风险呢?这里至少涉及到三个问题:其一,产品的技术标准问题。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技术标准才是合乎道德的产品;其二,产品的技术标准的道德性问题。产品的技术标准一定就是合乎道德的标准吗?谁能保证产品的技术标准本身是合乎道德的标准呢?其三,产品的技术标准的制订主体问题。产品的技术标准究竟应该由企业制订,还是由政府制订,谁来保证产品技术标准制订者的道德动机?从认知的角度说,虽然第一个问题属于纯粹的技术问题,亦即看似与伦理学家并不相干,但是,立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伦理学家必须理解技术标准的相关问题才能判断技术标准是否合乎道德的问题;而立足于第三个问题,伦理学家应该强调任何技术标准(无论由谁制订)都须接受伦理评估,并且向社会大众公示,为此伦理学家必须具有更多的相关知识,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总之,正是由于应用伦理学所研究的问题通常都是十分难以认知、并且常常需要专业知识才能认知的问题,因此,它们必须引入理性对其辨别,需要专业人员和伦理学家秉着理性的态度、根据理性的程序、依靠理性的知识、通过理性的协商和权衡,才能对其正确认知,从而做出恰当的道德判断。假如没有上述的理性认知过程作为前提,那么,伦理学家们就很难对于自己所面对的道德问题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甚至可能会依据“道德原则”做出违背道德原则的判断。
同样,应用伦理学问题的公共性特征,大大增加了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地位。应用伦理学面对的问题一般是重大的公共问题,这些问题通常总是受到特定社会区域(地区、全国甚至全世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大众情感在关于这些问题的道德判断中通常总会互相感染,无论是针对合乎道德的问题还是针对违背道德的问题都会在相互感染中被无形放大,从而使情感有力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判断。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当代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的广泛运用,能够十分有力地刺激和渲染人们的相关情感,因而能够异常强大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判断。雀巢婴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总部设在瑞士的雀巢公司是一个世界范围的大型企业集团,因而它的一举一动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雀巢公司的雀巢婴儿奶粉是20世纪20年代开发出来的母乳替代品。该产品经过科学的配方,成为六个月以下的儿童最为理想的替代母乳的婴儿食品。1957年以后,随着西方世界婴儿出生率的不断下降,雀巢公司开始寻找新的市场,这些新的市场包括远东、非洲和南美洲。但是,那些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却因对产品使用不当导致了一些婴儿死亡事件。这些国家的消费者由于贫穷,或者在奶粉中掺杂了一些别的东西进一步稀释奶粉,以使同样数量的奶粉用得更加长久;或者用不卫生的饮用水稀释奶粉。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有人怀疑婴儿奶粉的生产者对发展中国家婴儿的高死亡率负有责任。1974年,一个英国慈善组织出版了一本28页的小册子《婴儿杀手》,书中批判了瑞士雀巢和英国盖特两家公司在非洲轻率的营销活动。不到一年,设在德国的第三世界工作小组改写并且出版了《婴儿杀手》的德语译本,并把标题改为《雀巢是杀害婴儿的刽子手》。于是,雀巢总部控告这些激进分子诋毁它的名誉,审判历时两年之久,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最终,雀巢公司赢得了官司。然而,对待像雀巢婴儿奶粉事件这种一直处于公众舆论高度关注之下的公共事件,雀巢作为一个具有世界影响的大型跨国公司理应更加慎重,承担更多的道义责任,平息人们的情绪,给社会大众以情感方面的慰藉,但是,雀巢公司非但没有在这些方面努力,反而忙着通过“官司”保住自己的所谓声誉。这样的做法触怒了消费者的情感,这种情感通过媒体的传播和消费者的相互感染,结果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于雀巢公司的共同声讨。世界各种组织和消费者开始强烈批评雀巢公司的营销方式。例如,它们指出,穿白大褂的营销代表往来于各个病房散发免费奶粉,将会误导产妇以为她们是护士因而接受奶粉;同时大量的婴儿奶粉广告对于白人母亲起着这样一种诱导作用,即似乎用奶瓶而非母乳喂养婴儿才是一种时尚。在这些广泛的批评之下,人们也开始了对于雀巢产品的广泛抵制。1977年7月,美国组织了一次联合抵制雀巢产品的活动,不久这种联合抵制活动发展到了其他9个国家,并且活动持续了两年之久,给雀巢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通过雀巢婴儿奶粉案例,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从理性的角度来看,雀巢婴儿奶粉是一种最好的母乳替代产品,它因使用者的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婴儿死亡事件确实不应由雀巢公司来承担道义责任,这也是它能够赢得官司的关键原因。但是,它在道德上的不作为,却激起了人们在情感上的普遍反感,最终导致了道德判断上的过激反应。由此可见,针对应用伦理学所研究的重大的公共问题,虽然理性能够帮助辨别真伪,从而为正确的道德判断打下基础,但是,情感则在道德判断中起着另外一种重要作用,它能十分有效地影响道德判断。正如雀巢公司的一位高级职员所说:我们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却在公关上遭到惨败,因为公司讲的是科技和营养,而抗议者讲的则是政治和情感。⑦
注释:
①④⑤ 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伯尼译,商务印书馆,1991,第45页;第476页;第511页。
②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498页。
③ 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73-74页。
⑥ 参见“百度百科”“范美忠”条。
⑦ 参见罗伯特·F·哈特利:《商业伦理》,中信出版社,2000,第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