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事务不得干预台湾当局-对台湾当局制定的“港澳关系条例”(条例草案)的评论_台当局论文

港澳事务不得干预台湾当局-对台湾当局制定的“港澳关系条例”(条例草案)的评论_台当局论文

港澳事务不容台湾当局插手——兼评台湾当局炮制的“港澳关系条例(草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当局论文,港澳论文,草案论文,条例论文,事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4月8日,台湾当局当政者在一篇关于两岸关系的讲话中,表现出对港澳事务异乎寻常的“关心”,他表示,“1997年后的香港和1999年后的澳门情势,是我们密切关心的问题”,并声称要“进一步参与港澳事务”。这是多年来台湾当局领导人第一次如此毫不隐讳地对港澳事务作出“积极参与”的政策宣示,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切。

人们同时也注意到,近几年来,台湾当局已在逐步调整其对港澳地区的政策,摆出了“进取”的姿态,1993年以来,台湾当局开始炮制所谓的“港澳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其中的一个动作。据“条例”称,其宗旨之一,是要与港澳同胞“共同追求民主、自由、安定、繁荣”,云云。

台湾当局的这些言行包藏了怎样的用心?是有利还是有损香港和澳门的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是有利还是有害香港和澳门“九七”、“九九”后的稳定和繁荣?是推动还是阻挠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值得人们明察深思。

敌视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心态与作为

人们都清楚地记得,10年前的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当时,海内外的中国人都为之感到欢欣喜悦,盛赞这是宣告英国在香港殖民统治的终结,妥善解决香港问题的历史性文件,国际舆论对此也给予了高度评价。然而就在此时,从台湾海峡彼岸却传来不和谐的杂音——台湾当局的领导人对这一洗刷中华民族百余年来的历史耻辱、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具有深远影响的文件,竟声称“一概不予承认”!

结束外国在港澳的殖民统治,恢复行使对港澳的主权,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夙愿,也是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重大进展,就连外国人也称赞,按“一国两制”设想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是伟大的创造性工程”。相形之下,台湾当局少数决策人士“概不承认”的态度,深刻地暴露了其在维护民族尊严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欠缺起码的民族自尊心和责任感,这是与民族利益相悖的。

时至今日,人们从“条例”中仍会发现,台湾当局对中国政府恢复行使对港澳的主权这样一件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大喜事,不但没有丝毫赞扬和欣慰之情,反而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该“条例”在关于香港和澳门地域界定一条中,称“香港地区,指原英国治理之香港岛……及其附属部分”,“澳门地区,指原葡萄牙治理之澳门半岛……及其附属部分”。在这里,“条例”炮制者竟然漠视历史,仅以轻描淡写的“治理”一词,便草草掩盖了港澳地区长期遭受殖民统治的血泪史实。同时,“条例”通篇亦刻意回避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称谓,而对香港、澳门冠以不伦不类的“第三地”之定位。更有甚者,“条例”基于所谓“维护台湾地区安全”的考虑,通过“委任立法”方式及设置诸多“防卫条款”、“情势变迁条款”,赋予其“主管机关”相当大的行政裁量权,由其视港澳地区“情势变更”,决定对台湾与港澳间的经贸、航运交通、人员往来等予以限制直至禁止。由于对所谓“情势变更”可以随意解释,因此,这种规定为“九七”、“九九”后台湾与港澳地区保持各种民间往来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实际上使这种交往很大程度上系于台湾方面的主观认定一念之间。这一“立法”方式对台港澳同胞正当权益造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人们从“条例”炮制者以上种种“煞费苦心”中不难看到,台湾当局对谴责外人在港澳的殖民统治是何等的不忍心,对港澳实现“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是何等的不甘心,对“九七”、“九九”后港澳地区与台湾间理应正常进行的民间经济、文化往来,又是何等的不放心。他们以如此敌对、防范的心态面对港澳大众,又有什么资格充当“港澳同胞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呢?难怪有香港舆论一针见血地指出,台湾当局对中国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没有丝毫作为与贡献,如今却口口声声要“关心”港澳同胞,“参与港澳事务”,徒令人贻笑大方!

应当看到的是,由于两岸关系不断发展,每年都有上百万台湾同胞经由港澳地区回祖国大陆探亲、访友、旅游或从事经贸等其他各种活动,目前香港也已是台湾产品出口的最大市场,也是其贸易顺差的最大来源地,因此,对台湾来说,港澳地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这一角度来说,台湾当局与其空谈对台湾利益的“维护”、对港澳同胞的“关怀”,不如采取实际行动,取消“条例”对港澳地区与台湾地区正常交往的防范与限制,这样似乎更符合台港澳同胞的愿望与利益。

“条例”意在破坏安定繁荣

众所周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和1993年分别审议通过的香港、澳门《基本法》,是未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大法。这两个法律文件已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体制、社会制度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港澳居民享有的种种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宗教信仰、居住和人身自由等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为港澳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及居民的民主和自由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为确保港澳长期稳定和经济繁荣奠定了重要基础,得到了广大港澳同胞的支持与拥护。

台湾当局炮制的“条例”声言,要“与港澳同胞共同追求民主、自由、安定、繁荣”,是要承认并接受港、澳《基本法》所确定的“一国两制”的民主、自由制度吗?看来不是。“条例”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称都刻意“避讳”,更遑论什么“承认”了。台湾当局炮制“条例”,一方面是以伪“法统”作为“法理”基础、以“一国两府”为指导原则,试图通过单方的片面“立法”来规范“九七”、“九九”后的台湾与港澳地区的关系,显示其“管辖权”,体现与中央人民政府“对等”的地位,与《基本法》相抗衡;另一方面,则是祭起“与港澳同胞共同追求民主、自由、安定、繁荣”的旗号,以图“进一步参与港澳事务”,即通过插手港澳,破坏“一国两制”的顺利实施。

“条例”公然规定,对港澳居民“因政治上之紧急情况而致安全及自由受危害”时,将“提供必要援助”。这一所谓“救难条款”,与“进一步参与港澳事务”相呼应,其实质,就是为港澳地区的某些势力制造事端撑腰壮胆,对其破坏港澳地区“一国两制”下的法治秩序、破坏港澳稳定繁荣的行径给予庇护和支持,其恶果是不言自明的。

历史不会忘记,台湾当局以往在港澳地区的“参与”留下了斑斑劣迹。

1955年4月,台湾国民党特务企图谋害周恩来总理,在香港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克什米尔公主号”飞机爆炸事件,机上准备参加“万隆会议”的中国、越南代表团工作人员及中外记者共11人全部遇难身亡。

1956年10月,国民党在港特务纠集一些黑社会势力挑起事端,制造“九龙暴乱事件”,致使300多家工厂、商店和学校在骚乱中被洗劫或焚烧,300多人死伤,当地居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当时,台湾当局这些活动正是打着冠冕堂皇的“民主、自由”旗号进行的。

历史事实清楚地告诉人们,如果台湾当局按其“条例”“参与港澳事务”,必将损害香港和澳门的平稳过渡及政权顺利交接,也必将危害香港和澳门“九七”、“九九”后的社会安定和繁荣。

可以存在,但不能制造混乱

中国政府恢复行使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是当代中国重大的历史性事件。涉及香港“九七”和澳门“九九”平稳过渡与政权交接的有关事务,由中英、中葡两国政府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任何其他方面均无权插手。“九七”、“九九”后,香港、澳门分别成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由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香港、澳门《基本法》全权处理本地事务,其他任何人也无权插手和干预。台湾当局想插手港澳事务,是决不能容许的。

我国政府领导人早在1984年就已多次表示,“九七”后,在香港的国民党机构和人员“仍然可以存在”,“但是他们在行动上要注意不能在香港制造混乱,不能搞‘两个中国’”;他们“只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就和香港其他居民和机构享有同样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我们相信他们都是中国人,会站在我们民族一边,维护我们民族的大局,民族的尊严”;希望他们“对国家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保护香港的稳定繁荣做出贡献”。希望台湾当局清醒地看待形势,以民族利益为重,多做些有益于祖国统一大业的实事,少说些哗众取宠的空话,更不要做有损港澳稳定繁荣的事,只有这样,才不会愧对民族、愧对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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