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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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要求,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经济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一切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劳动力也必须商品化。这既不是“非此即彼”,也不是“二律背反”,而必须是“亦此亦彼”。换句话来说,既要实行按劳分配,也要劳动力成为商品,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关键的问题是,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下,如何实现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收入的量怎样界定?这个量在哪里得到实现?

一、与问题有关的几个理论前提

(一)劳动者——自由人假设。自由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最高目标。自由人的特征,一是他能够自由支配自身,二是他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其中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是自由人的中心内容。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自由人就是拥有财产自由的人。作为财产自由就是指财产主体自主支配财产的权利,即根据一定的条件自主选择并决定支配、使用财产的方式进而获得利益或满足。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但起初对自由人最有意义的是他的劳动力财产,即劳动者对他自身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那么劳动者也就丧失了自由支配自身的基础,更谈不上自由支配其它的财产形式。正因为如此,劳动力所有权问题以及劳动者主权问题受到经济学家们的高度重视。当然,自由人自由度的大小,不仅涉及到劳动力财产,而且还涉及到劳动资料财产。一个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自由人”,还不能算是一个完全的或真正意义的自由人。必须指出的是,无论“自由人”的自由度大小,其中已经包含了“理性经济人”的假设,特别是对只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自由人”来说,为了扩大自己的自由度,都在随时随地、自觉地核算劳动力的成本和收益,全智全能地追求个人利益——收入最大化。但是,无论在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中,个人收入的货币报酬额度都不会达到其所创全部价值的程度,而且只是其劳动成果的一部分。

(二)劳动力——使用权商品假设。我们知道,作为商品它以所有权为前提,然后才通过市场。商品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交换关系。不过一般商品的交换体现的是所有权交换关系,伴随着商品所有权的让渡或转移,同时也就让渡或转移它的使用权。虽然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关系也是以其所有权为前提的,但其与一般商品的交换关系有所不同,它只是一种单纯使用权商品的交换关系。劳动力所有者在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时,没有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即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出卖劳动力所有权,实质上这里是劳动力使用权表现为商品。显然,劳动力商品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特殊性质的另一种意义上的商品。土地、资本也具有这种商品的性质。对劳动力商品所有者来说,劳动力所有权与劳动力使用权、支配权的分离具有特殊意义。由于它们的分离,使得劳动力所有权概念的外延缩小,从而产生狭义的劳动力所有权。作为狭义的劳动力所有者,当他把狭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让渡给别人时,他主要是行使剩余索取权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以防止他人的侵犯。因此,作为本文中心概念的劳动力所有权是狭义的,是在狭义上的权能分离状态下的所有权。

(三)劳动力——资本商品假设。一提到资本,人们往往把它与物质资本联系起来,其实人的劳动能力也是一种资本。首先,劳动力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当劳动力被使用的时候,它会比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比它所消耗的价值生产出更多的价值。也就是说,它具有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的能力。其次,劳动者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商品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劳动力对劳动者来说,一方面是使用权商品,另一方面是所有权资本。第三,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具有预付性质,在劳动者得到劳动力使用权商品的价格之前一直为买者提供这种信贷,这正如货币资本的让渡一样。因此,我们可以把劳动力看成是一种既可以保值又可以增殖的资本商品即劳动力资本。劳动力资本是凝固在劳动者身上的生产要素,它具体表现为劳动者的体力、智力、知识、技能、经验、组织管理水平等,它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本投资的产物,劳动力资本理论的研究证明,随着现代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劳动力资本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物质资本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小。劳动力资本的特点是劳动者个人所有。无论是谁对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本的投入,也无论投入多少,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本的个人所有特征是不会变化的,变化的只能是随着劳动力资本投入的增加——劳动力素质提高——劳动力资本收益递增——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提高,除了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消费外,收入的储蓄倾向和积累能力也大幅度提高。

在上述与问题相关的理论前提下,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劳动力使用权价格加劳动力所有权收益。

二、按劳分配不等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但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劳动力使用权价格构成按劳分配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劳分配不等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

第一,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理论基础是生产要素价值论。按照劳动价值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者的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率是百分之百。当然劳动价值论不能也不可能决定一个社会的分配方式,但是,当一个社会的分配方式能够与劳动者的劳动紧密联系起来,应该说这种分配方式更具有它的合理性(尽管不是也不可能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劳动价值理论不能决定按劳分配,在马克思那里也找不到把按劳分配和劳动价值论相联系的根据,但不能由此否定劳动价值论客观上为按劳分配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不仅劳动创造价值,而且资本和土地也创造价值。收入是按贡献分配的,每种要素所有者所得的份额都等于该要素所创造的份额。这里,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率被大打折扣,同时,劳动者分配的个人收入——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相应份额。

第二,按劳分配是以劳动者为劳动主体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以劳动力为劳动客体的分配。劳动本身和劳动要素是不同的,从劳动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劳动的客体,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单纯以劳动力为劳动客体的分配,存在于人的独立性阶段,劳动者只能得到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它只是相当于劳动力消耗的补偿性收入,补偿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使用权和支配权的交换关系,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关系没有发生作用。而以劳动者为劳动主体的分配,存在于人的自由个性阶段,劳动者不仅要得到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再生产出劳动力,而且还要包括发展他自由个性的一部分收入。它体现的不仅是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使用权和支配权的交换关系,而且还包括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关系。

第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事先分配”,按劳分配既要“事先分配”也要“事后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收入——工资取决于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其中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培养、教育费用和维持其家庭成员生活的费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个量是一定的,而且是能够直接计量的。尽管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会使劳动力价格偏离劳动力价值,但它并不表现为“劳动报酬”或“劳动价格”,因为在劳动力进入企业劳动之前,它已经在劳动力市场上被事先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实质是使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对等,因而按劳分配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显然,这里作为按劳分配实现的收入,是“劳动报酬”或“劳动价格”。因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在实现原则上是相悖的,其两种分配的结果——劳动者的收入在量上是不等的,劳动力价格只是“劳动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未必一定要完全一次性“事后分配”。由于劳动力价值本身是劳动者的劳动再生产出来的,又由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收入小于按劳分配的收入,因此,“事先分配”与“事后分配”有可能是商品型按劳分配都要遵循的规律。

可见,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不等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决定了按劳分配收入的量不等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收入的量,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收入的量——劳动力使用权商品的价格,只是按劳分配实现的收入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说,按劳分配收入的量必须大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收入的量,而不能等于,更不能小于。当然也不能排除现实经济生活中,在劳动者投入的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变量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发生按劳分配收入的量等于甚至小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收入的量。问题是,按劳分配的收入大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收入的那个量由谁来实现?在哪里实现?

三、按劳分配不等于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但劳动力所有权收益构成按劳分配收入的另一个组成部分

从生理学意义上来讲,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拥有所有权,既是天经地义,也是不可分离的。但是,如果我们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考察,劳动力是其劳动者可利用的一种资源、一种财产。作为财产——劳动力又是相对独立于劳动者主体的意志而存在的客体对象,它可以与劳动者主体相对分离开来。由于所有权对象——劳动力资源的稀缺问题(它至少不是无偿供给或无限存在的),从而也就产生了劳动力的所有权关系及其由此派生的各种权力关系。这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制度的安排和制度结构的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和制度变迁的结果。

任何所有权的存在都必然要求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因为,所有权是一种索取权,是一种利益分配的要求。比如: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货币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利息,利息是资本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劳动力所有权也是这样,也必须在经济上得到实现。那么劳动力所有权如何实现?在哪里实现呢?传统的观点认为,土地和资本所有权在剩余价值(M)中实现,而劳动力所有权只能在劳动力价值或价格(V)中实现,其实这是误解。因为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使用权商品,劳动力所有者只让渡它的使用权,没有出卖其所有权,V只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 这种价格仅仅是劳动力使用时发生损耗的补偿价值或叫做劳动力成本。对劳动者来说,只是维持其基本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再生产出他的劳动力;从分配关系上说,劳动力所有权并没有介入,它只是劳动力使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并没有实现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

问题的症结在于,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错位,即劳动力价值或价格不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而进一步分析又在于我们使用流行的思维逻辑来理解劳动力所有权所要求的分配关系,把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关系看成是一般商品的交换关系,把劳动力商品使用权的交换规律看成是劳动力商品所有权交换规律。一言以蔽之,用劳动力商品使用权交换规律代替了劳动力商品所有权交换规律,代替了决定和影响劳动力所有权介入分配关系的所有规律。对资本主义社会来说,问题又归结为,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吞噬”或“掩没”了劳动力所有权。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特点不能只由一般商品的交换规律去理解。特别是联系到分配关系,我们既要从一般商品的运动规律来理解,也要从资本商品的运动规律去说明,还要从其本身的特性——“资本的资本商品”角度来把握。商品交换关系本身并不说明商品生产者内部如何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总收入在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换句话说,既在流通过程中,又不在流通过程中,既外在生产过程,又内在于生产过程,只有抓住劳动力商品特性这个“切入点”,才是解决劳动力所有权如何实现、在哪里实现的科学思维逻辑和方法。

现代产权理论关于人力资本产权特征的阐述,已经从理论上证明了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的可能性。该理论认为,人力资本不是一般的商品,而是未来满足或未来收入的源泉,因而应把它看作是投资品。既然劳动者与股东等一样把自己的体力与智力作为资本投入企业,那么他就不仅应获得相当于要素价格的固定收入,还应拥有对投资风险的补偿及对自己产权权益的保护。〔1 〕当今经济发达国家企业组织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和收益分享制已在实践上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在分享制发展的广度方面,日本到1988年发展到91%,美国在30%以上;在分享制发展的深度方面,日本员工分享额占公司利润的比重在42%~67%之间,而美国经理人员的报酬结构中,固定工资、年末奖金和股票选择权的比例大体在4∶3∶3左右。〔2〕实际上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这一内在本质在企业产权契约关系上的逐步体现。这里,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实现,不仅和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是统一的,而且对于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企业为主体的按劳分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四、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是按劳分配实现的两个层次

市场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资源的合理配置就是通过这种经济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实现的。分配关系包含着资源配置,这是理解按劳分配方式积极的历史意义的一个关键。分配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基于所有权的分配关系,分配关系是否使资源能够实现合理配置,是否有利于发挥各种资源的效益,最根本的就在于这种所有权关系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是否提供了一种利益动机或一种利益调节机制,是否使这一利益成为合法性要求。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一样,不仅是一个社会公平范畴,也是一个经济效率范畴。

劳动力所有权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一旦离开了这个关系,劳动乃至社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劳动者所有权的实现是通过自由人联合劳动中的个人劳动实现的,并且是同个人劳动的劳动贡献成比例的。谁的劳动能力强,投入的劳动数量多、质量高,获得的分配权就大,从而个人收入就多,反之则相反。也就是说,谁劳动、谁拥有产权,从而谁就有收益。谁劳动贡献大,谁拥有产权多,从而谁就收入高。因此,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也叫做劳动力产权的实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叫做劳动所有权或劳动产权的实现。显然这一点是和按劳分配一致的。按照劳动价值论,无论是代表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工资收入,还是代表劳动力所有权在价值剩余中索取的部分,其实质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从量上来看,劳动者按劳分配的所得等于在企业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扣除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就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加劳动力所有权收益。

按劳分配的实质是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及其所有权分配,由于劳动力商品使用权与其所有权的分离,因而它的实现包括两个层次:第一,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即按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分配,劳动者得到劳动力消耗的补偿性收入,由此实现其劳动力商品使用权。它是“事先分配”,在此对它发生作用的是商品流通的交换规律。事实上,如果不把按劳分配放在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市场环境中去考虑,很多问题是难以解释清楚的。第二,按劳动力要素的所有权即财产关系或按劳动力所有权收益来分配,是劳动力所有权在价值剩余中的真正实现。它是“事后分配”,这实际上是对第一层次——事先分配的劳动收入的矫正和补充,当然不排除事后分配的收入大于事先分配的收入量。同样如此,如果不把按劳分配放在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的结果上去考察,很多问题也是难以理解的。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它既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也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它的实现程度如何不仅涉及社会的公平问题,而且涉及到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按劳分配实现的两个层次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分配主要体现的是公平,因为一般来说,劳动力价值是通过劳动者的的学历和工龄来反映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力价值的差别很小。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主要体现的是效率,因为它是以劳动者的努力程度和劳动力投入的多少为前提的。但这并不是说,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体现效率,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不体现公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从劳动力商品使用权角度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它说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而不是对社会财富(价值剩余)分配的规定。事实上其中也包含了效率,因为产生于商品交换过程基础上的劳动力价值分配本身就是一种效率的提高,特别是在联系到按资分配,它所引起的效率就是利润最大化。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是从劳动者狭义所有权角度体现了对商品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等量劳动”(剩余)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它是对社会财富(价值剩余)分配的规定,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显然从结果上看,这里既包含了效率,又体现了公平。不过与上述市场经济公平不同的是,社会公平包含着对社会经济活动条件和结果的共同规定,既强调过程的合理性,又强调结果的合理性。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作为按劳分配实现的两个层次也恰好反映了这一点。

注释:

〔1〕杨瑞龙、 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兼评张维迎、周其仁及崔之元的一些观点》,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2〕翁君奕:《支薪制与分享制比较》, 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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