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根本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是我国论文,为主体论文,原则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根本原则性问题。邓小平早在1985年就明确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1]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决不能被削弱或动摇。在当前理论界的争论中,似乎这已是个“淡出”的问题,颇有必要澄清理论,分清是非。
一、何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形态是指人类社会活动的总体方式,包括社会经济形态、社会政治形态、社会法律形态、社会文化形态、社会意识形态等。在社会形态中,社会经济形态是指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对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称为“经济基础”。在经济基础之上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形态、社会法律形态、社会文化形态、社会意识形态等称为“上层建筑”。
既然经济基础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关系为主体、生产资料非公有制生产关系为辅体所组成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总和。在这里,非公有制生产关系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关系,但是由于它们的总和在全社会的生产关系总体中必须处于非主体地位,所以,全部的非公有制生产关系的总和,必须处于辅体地位,不得在量上超过公有制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公有制生产关系总和作为主体生产关系所组成的经济基础,是必须始终保护和壮大的,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削弱和动摇,它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上层建筑,构成了作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那么,为什么必须以公有制生产关系总和为主体,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和谐呢?社会和谐,最本质的问题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和谐。这是因为,生产关系是决定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利益关系等最基本的东西。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这是一种以劳动为主宰的,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社会公平、利益分享的和谐社会。只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类社会协调发展的和谐景象。
从理论和实践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表现出了比私有制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大规模私有化和片面发展内外资私营经济,严重危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符合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我们应该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效率创造客观条件,进一步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
二、当前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被削弱和动摇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相关数据表明,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被严重削弱了。有关资料测算(国家统计局未提供全面数字):2006年,我国公有制与私有制经济占GDP的比重,分别为37%与63%,两者差距还在继续扩大;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与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比重,分别为32.5%与67.5%,两者差距也在继续扩大。
(一)从全社会总资产结构来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被严重削弱和动摇
近年来,在社会总资产中公有制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到2005年公有制资产比重下降到48.8%,远低于55%~60%的临界值(界定依据请参阅赵华荃的文章),非公有制资产比重上升到50.9%,远高于40%~45%的临界值。
1986年至2005年,全国社会总资产年递增17%,其中公有制经济年递增13%,低于平均增长幅度;非公有制经济年递增30%,远高于平均增长幅度。2001年至2005年,非公有制经济资产的增长呈越来越快的趋势,5年增长1.5倍,其中私营经济增长2.1倍,外资经济增长1.3倍;而公有制经济资产的增长呈越来越慢的趋势,五年增长38%,其中国有经济增长47%,集体经济增长18%。这样,公有制经济资产所占比重从1985年的94.1%下降到2000年的63.4%、2003年的55.8%、2005年的48.8%;非公有制经济资产所占比重从1985年的5.9%上升到2000年的36.2%、2003年的44.0%、2005年的50.9%。
(二)从控制力来看,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被削弱和动摇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集中体现在国有经济所拥有的主导作用上,体现在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上。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载体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领域和支柱产业,其作用覆盖全社会。
2005年,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领域和支柱产业(共16个行业)的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所占比重为63%左右。在属于关系国家安全、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共5个行业)的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占67%左右,其中采矿业占74%,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81%,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占56%,金融业占75%,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占78%。在属于重要的基础性行业(共11个行业)的实收资本总额中,国家资本占51%左右,其中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占63%,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分别占62%和5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只包括铁路、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制造)占59%,通用设备制造业(只包括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机械、主要通用设备制造)占51%。
但在市场化程度和利润率高、竞争比较激烈、举足轻重(占全国社会总资产40%左右,占工业总资产达80%左右)的制造业中,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还是过低了。据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资料表明,2001年在制造业的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只占28%(国家控制的资本占41%),其中东部地区经济发达的山东、福建、广东、江苏、浙江5省国有资本所占比重更低,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主体。这些地区的经济结构以轻工业为主,利润率高,主要是靠其他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的国有企业提供能源、原材料等支持的。然而后者投资大、利润率低,实际上是把大量的利润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特别是私营和外资企业了。
2005年,从产业来看,全国社会总资产中,只有农业和运输与邮电业(占全国社会总资产的14%)的公有资产占优势,而第二产业和不包括运输与邮电业的第三产业(占全国社会总资产的86%)的公有资产优势已经丧失。同时如上所述,在举足轻重的制造业中,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相当低的。从地区来看,不少省市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的省市,其公有制资产所占比重已下降到50%以下。同时,占全国人口60%以上,占国内生产总值50%以上的县域经济中,与农业现代化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退出了竞争性行业。由此可见,我国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已出现不足的情况,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受到威胁。
(三)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和动摇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快速下降,其主体地位被严重削弱,而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急剧膨胀,导致所有制结构的畸形发展,背离了基本经济制度,事实上已经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一系列严重问题背后的深层根源:
1.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是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深层原因。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已成为妨碍社会和谐、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矛盾。对于我国当前分配领域出现的不公状况,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中找到其深层原因。收入分配不公是由所有制结构的畸形发展所决定的。马克思指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3] 这就是说:第一,分配关系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并和生产关系相适应。第二,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第三,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同时也就决定着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得到了验证:近年来,我国公有制经济比重快速下降,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过快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快速扩大。由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的社会矛盾重重,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导致广大劳动群众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急剧下降,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改制后职工地位的变化,可以以报刊披露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假药案为例。这个效益曾经相当不错的国有企业于2005年10月彻底转制,仅仅以资产价值1442万元外加1000多万元的债务,就卖给了私人(而药厂2003年仅为完成GMP认证就投入3000余万元),此后,私营企业主解聘60%的正式工人,而使用工资水平低的临时工来替代,全厂上下人心惶惶;而临时工没有经过药品生产必需的专业培训,不懂药品原材料使用标准,企业主生产假药也就肆无忌惮了。
3.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是造成我国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混乱的基础性原因。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动摇,势必会影响上层建筑,尤其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引起混乱,动摇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近年来,在经济学领域,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方法观点竟然粉墨登场,在许多重要报刊成为主流;在政治学领域,出现了本不该有的“西主中附”现象,即把当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观点、原理作为教材主要内容,而把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内容放在极为次要的地位。这些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是联系在一起的。
4.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强大,是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物质基础。在多元所有制经济形式、多重利益关系存在的环境中,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支持力量的广大工人、农民与知识分子的利益,需要有强大的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作为后盾。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有一句众所周知的话:“为纳税人服务。”一旦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被严重削弱,为纳税人服务的财政天平,也就难以向广大工农劳动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了。当非公有制经济的业主们成为主要纳税人时,他们就必然会左右政府的行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削弱将严重削弱作为党的阶级基础的工人阶级的组织力和战斗力,严重削弱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的地位。公有制经济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公有制被削弱,必然会削弱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动摇其执政地位。
三、坚持和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对策
(一)全面正确认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重要性
党的十五大报告已明确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优势,这种优势不单指量的优势,更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为了使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成为人们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建议一要大力宣传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重要意义;二要大力批判和澄清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错误思潮。
1.大力宣传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重要性。洋务运动以来近一个世纪的历史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行不通。中国只有发挥公有制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优越性,才能走向共同富裕。只有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我们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收入分配关系,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而只有公有制贯彻的按劳分配方式在全社会的分配关系领域占主导地位,才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主义分配公平,真正保证社会有购买力的总需求与有效的产品总供给实现基本平衡,避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的经济危机。我们的报刊要像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一样宣传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责任,以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
2.抵制、批评和澄清各种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错误观点。从上述分析可知,是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关系到我们党我们国家今后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大是大非问题。既然我们今后的方向已明确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那么,就十分有必要批评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各种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错误观点。在这个问题上,当前学术理论界存在下列几种颇有代表性的有影响的错误观点,不得不加以澄清。
一曰公有制为主体“可以逐渐淡出”,主张先以“主导”取代“主体”。今年5月10日出版的《改革内参》(观察版)发表文章《以公有制为主导,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个提法,“是一个过渡性提法,旧体制的思维方法还明显存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残余痕迹并没有彻底清除”;“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提法已经明显滞后,不符合实际需要了”,“不如把‘公有制为主体’这六个字改为‘公有制为主导’”,“这可以管好多年”,“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坚持公有、私有并存就可以了”。这种观点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企图通过“淡出”搞渐进式私有化,目的是取消公有制,建立私有制。
二曰股份制等于公有制,主张以“股份制为主体”取代公有制为主体。2006年11月27日的《北京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坚持改革应正确界定三个概念》的署名文章。该文章中写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移位,即从国家所有制移位到股份制”,股份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股份制一方面是社会所有制,另一方面又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将个人所有制、股份制二者结合起来。我们党将股份制定性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既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又确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形式。这样,改革中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也就明确了”。意思是改革要以股份制为主体。判别这种观点的错误,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一句话:“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使”在这里的意思是“要使”,就是说这是一个有待研究探索的问题,并不是文章作者所说的“定性为”、“确定了”、已“最终确定”的含义。怎样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尚是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结论尚未出来。这是因为,如果简单地将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那有悖于常理。其实,股份制这一概念,与市场经济、自然经济等概念一样,属于“生产形式”(即生产力组织形式)的范畴,而不属于公有制、私有制等社会经济形式的范畴。有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同样会有社会主义的股份制。社会主义的股份制是什么?这正是我们需要探索的问题,中央文件中的要“使”的提法,正是这个含义。看起来,作者存在误解。
三曰“重建个人所有制”等于重建私有制。《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发表了谢韬、辛子陵的《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一文,文章明目张胆地将马克思关于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观点,歪曲为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走资本主义道路。
四曰应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南方周末》2007年5月17日发表了超然的文章《搞清楚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文章介绍了一些人新近提出的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例如,“普遍幸福社会主义”、“人民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反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其共同点是否定公有制为主体,否定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性作用,试图抽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社会主义不成为社会主义。
五曰主张用“二次分配”取代公有制为主体。例如,有人说,“收益权就是最终所有权”,“第一位的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第二位才是社会主义的间接公有制和直接公有制。前者是原生的,后者则是派生的”。“现在传统所有制的作用和意义正在不断削弱和瓦解。新型所有制无须以占有权为其存在条件”。“所有制问题的实质,不在占有,而在分配”。这是马克思早就批评过的分配决定论。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分配。生产关系(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这些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并没有过时。恰恰正在作为规律起作用。
由上述点评可见,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中否定公有制为主体,从而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已形成一种值得关注的错误思潮并严重威胁公有制的生存。
(二)转变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思路
1.发展与巩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为了保持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它占GDP的40%左右为宜,底线不应突破35%。关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问题,我们绝不能再走私有化的老路子。第一种思路是建立国有独资公司,无论如何改,它们仍是国有企业。第二种思路则是成立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虽然引进民间资本,但仍保持国有企业的性质。这两种我们都可称为国有企业。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国有企业,都有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与其中,纯粹的国有企业很少,只要国有资本占绝对控股的地位,就可称之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基本界限就是国有股是否超过50%,超过50%就是国有企业,在50%以下就是非国有企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在国有资本需要退出的国企中,可以考虑将其改造成工人所有制的股份制公司。“工人股份制”是在实行自主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工人在生产中居于主体地位,是工人支配资本,而不是资本雇佣劳动。同时,它的企业形式是股份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这样,公有制就可以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只有这样的股份制,才是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工人阶级通过集体持大股而占有资本,成为既是劳动者又是资产所有者的公民,取得劳动收入和资产收入,提高收入水平。
2.清算和回收流失的国有资产。对于已经“改制”过的国有企业,要依法划清公私财产界限,清查并收回非法流失的公有资产。由于一段时间以来的国有企业“改制”是地方政府推动的,责任不能完全由企业的当事人承担,因此,这类由公变私的新私营企业的企业主,只要在限定时间内,依法退还在“改制”过程中非法侵占的公有资产,除确实违法乱纪者之外,实践证明有管理能力而职工群众又信任的,可以重新登记注册,留在企业继续工作。清查后,因企业主个人资本数额较小,企业实际上是公有资本占大头,企业应转为公有资本控股企业;这类企业中确有管理能力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可以在重新登记的条件下,允许继续留在企业承担合适的管理工作。
3.慎重对待垄断国有企业的改革。针对目前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一些学者指责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过高,要求打破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甚至有人提出了私有化的改革方案。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主要是由行业特有的性质所决定的。诚然,当前的确出现了部分垄断行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而部分垄断行业的部分人员的收入又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使社会公众的心理产生了极大的不平衡。但我们应理性地对待这些问题,绝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将垄断国有企业私有化就可以解决问题。当前应采取的措施是:一要规范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秩序,绝不允许出现乱分企业利润的情况出现,以防止出现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二要将垄断国企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全部上交国库,只允许保留适当的比例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1.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隶属于全国和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按现行体制,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它是国务院的一个直属单位。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应该归属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资委归属于全国人大有以下理由:一是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利益的最高代表,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因而也是全国人民公有资产利益的代表;二是全国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及收益的分配会更加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三是全国人大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人民的利益;四是将国资委归属于全国人大更有利于全国人民对国有资产的运作进行有效监督。这样,当国资委隶属于全国人大以后,各级地方国资委在管理体制上就可以采取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口管理,同时按照上级国资委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2.加强广大职工在国有企业管理与监督中的作用。国有企业职工拥有参与对企业资产的所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能够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有着重要的意义。职工应该更多地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他们作为主人翁的巨大作用。因此,必须完善现行的《公司法》,从经济、法律制度上确保企业职工参与国有企业的管理与监督活动。一是规定每个企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二是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必须保证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主导地位,提高职工代表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三是把《公司法》中关于出资者委派董事与职代会民主推荐职工代表,然后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产生方式结合起来,以确保职工以主人身份参与企业治理。
3.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考核标准,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者队伍。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评价标准,这样有利于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管理和引导,促使他们更好地行使经营权以壮大发展国有经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经营难度不同,在评价时应有所区别,评价标准要建立在国内、国际同行业横向间比较的基础上,把宏观经济环境对企业经营影响的因素考虑进去。只要有了一套健全科学的评价标准,就能为奖惩经营者提供客观依据。国有资产经营绩效的评价指标可分为社会性指标和经济性指标两大类。社会性指标主要考察国有资产运营结果的“公共服务性”,而非盈利性;经济性指标主要是考核国有资产的盈利性和效益性,从而判断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状况和水平。
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者队伍是搞好搞活国有经济的重要环节。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往往忽视对经理人队伍的培养,而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证明,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的整体素质往往在企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今后国有企业应向社会招募更多的优秀专业人才,并有计划地培育思想道德素质高、视野开阔的管理层接班人。
(四)加快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二个飞跃”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大发展,解决了中国绝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这被邓小平称为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个飞跃”。但中国农村的长远发展还是要依靠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来实现,实行农业的集约化经营,这就是实现“第二个飞跃”。邓小平早就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4] 随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近30年的实践,我国的农业农村发展已到了停滞不前的地步。这需要我们壮大集体经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释放农业生产发展的潜力,实现农业的“第二个飞跃”。
加快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二个飞跃”,可以先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把分散的农民集合和组织起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二是要大力提倡将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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