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政治伦理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关系的政治伦理思考_政治论文

当代政治伦理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关系的政治伦理思考_政治论文

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国家、社会、个人关系的政治伦理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伦理学论文,伦理论文,当代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简单说来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政治伦理。所谓政治伦理,就是指现实社会政治关系中的伦理问题,或者说是指社会政治生活中那些重大利害关系中的伦理问题。而要研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一个基本的关系则是这些重大问题的基础,这就是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所以,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政治伦理关系问题,是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对社会政治关系中伦理问题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从本质上说,就是探索政治人对自由追求与实现的基本条件和途径,归根到底是作为政治个体的人的价值的实现。关于这个问题,黑格尔有一些精彩的阐述。黑格尔的伦理学或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他的法哲学,其中包括抽象的法、道德、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黑格尔认为,法、道德、伦理,是人的意志自由发展的三个阶段,伦理是意志自由发展的最高阶段。而在伦理阶段上,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又是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他强调说,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成员的人是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在国家中,人在统一中返回于自身,人的意志自由才达到了真正的实现,因为,在国家中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统一了。[1] (P173-174)很显然,黑格尔这是以抽象的哲学语言在为普鲁士国家的合理性辩护,但是,作为一种政治伦理理念,不能不说是包含了很深刻的哲理。马克思在他的早期著作中,特别是关于人的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思想中,突出强调了个人的价值。他认为,在现实的社会中,那种作为公民的、具有明确私人利益的个人,才能说是现实的人。而在前资本主义制度中,这样的抽象的个人是得不到承认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正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所以,马克思说:“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他还指出,一般来说,政治解放一方面是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所谓“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政治解放也是“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这样,“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2] (P443)

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我们所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对资产阶级革命(自然是革封建专制制度的“命”)的一种继续,或者说是要在更高的历史阶段上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所提出的历史任务。这个历史任务的实质内容,就是真正确立个人在国家生活中、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并没有真正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这对于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来说,就更有现实意义了。这就是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和确立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规范等等,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仍然是政治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基本任务。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政治-伦理领域中的基本矛盾,也在深层次上反映为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所以,以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民主与法治,从伦理的角度,探索并逐步形成关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理念、原则、规范等等,这是当代中国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国家与社会

在我们关于社会的政治伦理结构问题的阐述中,经常使用的基本范畴是党、国家、人民、群众等。但是,对社会的政治-伦理实质内容进行这样的概括,是不全面、也不准确的。因为,在现实的社会结构中,作为社会个体的个人,才是最基本的实体。

与个人相对的主要是社会、执政党、国家和政府,但是,它们都是由个人以不同方式组成的、不同性质的群体。这是我们关于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概括。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一般所使用的“国家”,常常是包含着“政府”在内的,这样的“国家”可以说是广义的国家,它是由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个国家机器(本文中的“国家”,即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它是与社会相对的范畴。与个人相对的是社会,与社会相对的是国家。我认为,这应该是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基本关系。那么,这些关系的政治伦理实质是什么呢?为了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每个范畴的内涵和实质有一个基本认识。在这里,我们首先研究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

究竟什么是社会呢?我们可以发现,在大多数的社会学或政治学、哲学的词典、著作中,都认为社会这个概念是最普通的,但它的含义又是最不明确的;有的词典说“社会”(society)是那种似乎既意味着一切又什么都不是的概念之一。在相当一部分著作中,是把社会与国家这样的概念混为一谈的;只有极少数的著作对它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而且还从各个不同的角度作出了各种各样的限定。例如,有的著作认为:“除了组成社会的人以外,社会还有其自身的存在。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与角色、群体与组织、社会设置与社区得以产生这些概念被看成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社会的局部,而不是属于个别人的。”[3] (P94)有的词典认为,所谓社会,是“指具有特定目的的人们所组成的社团(他们在自己所从事的事业中作出某种有组织的安排)”。[4] (P348)还有的词典认为,“广义的社会被认为是人类在其中结成种种社会关系的一个构架或整体”。[5] (P732)。应当说,对“社会”的这些定义性质的解释,对我们了解什么是“社会”,是有帮助的。

那么,“社会”的本质与特点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在政治空间上,国家、政府等等机构,是在社会之中的;从历史发展的逻辑上来看,国家、政府是由社会中产生的。所以,人们在使用“社会”这个概念的时候,实际上常常是把国家、政府等也包括在其中了。但是,在现代的政治观念中,社会与国家又是有明确界限的两个不同概念,在理论上它们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它们又有着不同的功能。这就是说,社会是与国家不同的实体,它们是相对的东西。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的社会,就是与国家相对的社会结构,诸如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组织、文化团体等。如果再具体一点说,在现代社会中,就是市场、企业、学校、家庭,各个阶级、各种政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等的各种利益群体组成了社会有机体。由此可见,社会实质上是由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

在对“社会”范畴有了基本了解之后,我们再对“国家”范畴做些研究。像列宁早在1919年就说过,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难弄清的问题,是一个被弄得最混乱的问题。但是,国家是什么?国家的实质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又是无法回避的,“因为这是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只要涉及政治或经济,就会要碰到这样的问题。[6] (P24-25)那么,什么是国家(State)呢?长期以来,各派学者给“国家”下过不同的定义,比如,国家是个有效行使权力的工具,国家是一种立法机关,国家是控制着确定领土的有组织的官僚系统,国家是一种政治统治机构和公共权力载体,国家是与主权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共同体,等等。应该说,这些定义对认识国家的本质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析,则是更深刻的。恩格斯在他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以雅典国家为典型指出:“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同时,恩格斯在谈到国家与原始氏族社会组织的区别时,特别强调指出,这种区别在于,第一,国家“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这样同一地区的居民也就有了需要实现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与此相联系的第二个不同点,就是“公共权力的设立”,国家“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7] (P169-171)国家的产生,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但是,在人类的长期发展中,国家是产生于社会之中、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公共权力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很显然,这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一种不正常的、被扭曲了的关系。所以,在现实的政治生活里,国家与社会常常陷入很深的矛盾之中。

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民主主义革命中,一个重要历史任务,就是要探索摆脱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矛盾困境的出路。应该承认,资产阶级所建立的民主制度,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迈出了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一步:把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并以民主和法治的原则,力图以社会来制约国家。但是由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局限性,并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更高历史阶段上,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呢?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说法,就是社会公仆与社会主人的关系。所谓国家与社会之间是社会公仆与社会主人的关系的实质,就是国家(即国家机关)与社会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更不是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当然,在现实中,国家对社会的服务,是通过对社会的管理来实现的。管理就是服务,这就是民主与法治时代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政治伦理原则。

在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中。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的立法权力、行政权力,与社会的政治组织、社会的经济组织、社会的非政府团体的权力之间的矛盾。这主要是:第一,国家与政党(执政党)之间的关系。现代民主政治要求我们树立这样一个基本观念:政党是社会的一部分,而不是国家的一部分,这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的一个前提。经过20多年的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已经逐步寻找到了正确解决国家与政党之间矛盾的途径,那就是在民主政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原则下,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形成执政党与国家之间的民主法治关系。在我看来,这是政党伦理的一个重大课题。当然,完成这样的课题,我们还需要走很长的路。第二,政企关系(即政府与企业、党的领导机关与企业)。在这个关系中,通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政企不分的问题已经逐步得到了解决,但是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然没有真正处理好。问题的关键何在呢?从世界民主政治体制发展的基本趋势来看,那就是如何使国家(政府、党)与企业(以及各种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法治化,即使国家(政府、党)与企业(以及各种社会经济组织)都成为平等、独立的法律主体。使它们各自明确自己对社会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政府、党)为企业服务这个正常关系。第三,国家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说,社会团体是社会的一部分,是与国家、政府相对的社会实体,社会团体是国家、政府由以产生的基础。在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团体是国家、政府的附属品,前者只是后者单纯的管理对象。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状况。因为在现代民主法治时代,社会团体与国家、政府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作为社会一部分的社会团体,则理所当然地是国家、政府的服务对象。这三个方面,就是我们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实质的政治伦理分析。

人类文明虽然发展到了今天,但是,人们在认真研究当代各国(既包括资本主义国家,也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时,仍然面临着一个尖锐的政治课题:如何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里的所谓“主人”,就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可以随意压迫社会、支配社会,是对社会进行统治,而不是服务于社会;而作为“社会公仆”的本质特征,就是履行其服务职能。怎样解决这样的难题呢?当年,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的时候,曾经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8] (P12-13)

巴黎公社的这些具体做法,在今天的我国社会不一定有操作价值,但是,却有着思想方法论的价值。它的基本原则:一是国家机关的职位的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二是防止人们追求升官发财。这两条是仍然有价值的——可以有效地“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两条原则的实质,一个是官员职位产生和终止的彻底民主原则——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一个是官员职权待遇的严格法治原则——权限、薪金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代各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实践证明,这是保证国家必须有效地服务社会的根本途径,也是培养国家公务员社会服务意识的有效措施。所以,民主意识、法治观念,忠于国家、服务社会,这就是当代公务员的基本政治伦理素质要求。这里的核心内容,是公务员忠诚的社会服务意识。

二、国家、社会与个人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反复说明了这样的道理:社会是国家之本,是国家之源,换句话说,社会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据,是国家一切活动的目的。因此,我们把民主法治时代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归结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就是说,国家(和政府)的存在,就是为社会服务的,除此以外,它本身不应该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围绕着为社会服务这个中心。这就是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理念。我们可以进一步把这个理念表述为国家-社会关系的“社会本位论”。

国家-社会关系的“社会本位论”这个基本理念,要求所有的国家公务员坚持这样的政治伦理原则:社会利益高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国家至上论”是一种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观念。国家利益服从社会利益的这个观念,实际上是前一节论述的逻辑结论——国家要以社会为本位。这就是说,国家(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有服从社会、服务社会的基本观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借口而发生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因为社会利益高于国家利益。前面已经指出,现实的社会,实质上是由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这样,也就决定了社会与个人之间基本关系的政治伦理理念:社会-个人关系的“个人本位论”。从国家-社会关系的“社会本位论”,到社会-个人关系的“个人本位论”,这就是我们关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政治伦理基本原则。

本文所谓社会-个人关系的“个人本位论”,就是要求整个社会,即一切社会组织、企业、政党、团体等等,必须把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生存权利、人格尊严和自由,作为其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我看来,这就是我们所一再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真谛。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下面两个方面进行比较细致的研究。

第一,国家和社会必须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人权。

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中,几乎所有的暴政和各种野蛮行为,它的施虐对象最后总是那些弱小的个人。所以,保卫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一切国家和社会的最重要职责。这里的焦点,就是基本的人权问题。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沉痛教训后,在1945年6月26日制订的《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个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在这个宣言中写道:“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1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第6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18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第19条),等等。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重申和确认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人权的基本规定。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主要是由于政治原因,我国在人权问题上走过的道路比较漫长。但是,文明发展之路是不可阻挡的。所以,在《世界人权宣言》产生后,又经过了大约半个世纪的岁月,在总结建国以来政治教训的基础上、吸收了人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终于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郑重地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什么是人权?人权的实质内容是什么?长期以来,对此是有不同观点的。主要有所谓“集体人权说”,有所谓“国家人权说”,也有所谓“个人人权说”,等等。我们可以看到,这几种观点,都有自己能够成立的道理。这其中,我是持“个人人权说”的。我的主张是,人权的主体不是集体,也不是国家,而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以,人权的实质与核心内容,是指个人的尊严、人格、自由和权利。根据这个分析,我认为,我国宪法中所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质上是要说明,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尊严、人格、自由和权利。如果再简单一点说,就是国家(当然包括社会)的一个神圣职责是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个人。这就是我所说的社会—个人关系的“个人本位论”的一个理论根据。

第二,在现代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我们已经说过,社会是由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群体;而未来的社会,其理想状态则是一种联合体。不管是“利益群体”还是“联合体”,它的基本组成要素,都是一个一个个体的人,即个人。那么,这样的个人有什么特征、因而由这样的个人组成的社会联合体又有什么特征呢?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个论断,可能会给我们以启发。他们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 (P294)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个论断,理想状态的未来社会,其本质特征是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所谓“自由人”,就是平等、独立的主体个体。很显然,没有这样的“自由人”,就不可能形成这样的“联合体”;同样道理,要使社会成为这样的联合体,就必须保证它的每个成员是平等、独立的主体个体。现代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要使社会联合体实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全面贯彻民主法治原则。

现代民主法治原则之所以能够保证社会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这就是因为,民主、法治为每个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独立、自由的主体地位创造了可靠的政治条件,或者说,在民主、法治的条件下,每个人的平等、独立、自由,有了制度保障。这里的一个关键,是社会(当然也是对国家的要求)必须把使每个人真正成为“自由人”作为自己的最高职责。正如国家必须服务于社会一样,社会也必须服务于每个人。这里所说的“社会必须服务于每个人”,也就是把社会必须以人为本,具体落实到每个个人的身上,而不是代之以“民”、“人民”、“群众”等概念。所以,社会-个人关系的“个人本位论”,说到底就是社会要以每个个人为本,不是以抽象的“民”、“人民”、“群众”等为本。

我们现在提出并且倡导社会-个人关系的“个人本位论”,也就是要求社会(一切社会组织、企业、政党、团体等等)必须切实地保障每个个人的生存、自由、权利,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全面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实际上,上述这些基本要求,是启蒙时代的任务。继五四运动之后,我国在30-40年代曾经兴起过一个新启蒙运动。艾思奇、胡绳等一批青年理论家,热情号召打破中世纪的蒙昧,争取个性自由,尤其重要的是明确提出了“尊重个人”、“尊重自我”等口号。这些启蒙性质的口号,具有强烈的思想解放意义。胡绳认为,所谓现代民主精神的主要之点或者关键,就是尊重个人。他写道:“这从历史上可以得到证明,欧洲的文艺复兴从一个意义讲,可以说是一个‘人的发现’的运动。惟其发现了每个人都能、也都应有其独立的感情、要求、思想、意见,有其独立的生活价值,才能冲破中世纪的黑暗,而建立近代民主主义的文化。”他说:“尊重个人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是尊重自我,也就是尊重自己这一个人;第二是尊重旁人,也就是尊重除自己以外的旁的个人。惟其尊重自我,才能觉得自己必须堂堂正正地生活与思想,发挥自己的存在的价值,这样才能算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奴才。奴才俯仰随人,不觉得自己的存在价值,也不去独立地有所思想与感觉,无论他所追随的是风尚或权威,他都不能算是一个独立的人。惟其尊重旁人,才会承认旁人也有旁人的感情、要求、思想、意见种种,正如我自己一样,……所以必须尊重自己而又尊重旁人,也就是自己不做奴才也不把人家当做奴才,才能算是民主的精神。”关于尊重个人——尊重人的个性的这个重要意义,胡绳还进一步发挥说:“精神上的奴才与小丈夫是不能也不配过民主生活的。”[10] (P350-352)

这个意义深刻的论述,就是在今天也仍然是有现实价值的,因为严格说起来,由形成人的优美个性开始来培养一代新人的历史任务,我们还远远没有完成。这就是说,在我国,真正实现尊重自我,尊重个人,实现个性解放,仍然任重道远。就此而言,我们还有一个思想启蒙的任务。这个启蒙任务的实质内容就是,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执政党,我们的一切社会组织、企业、团体,都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每个人的平等、独立、自由和权利,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这就是关于当代政治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一个政治伦理原则。

三、简短的结论

对于上述观点,可能会有人提出异议:这个国家-社会关系的“社会本位论”、社会-个人关系的“个人本位论”,是不是有片面性?难道社会(即一切社会组织、执政党、企业、团体等)对国家、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吗?实质上,在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中,社会与国家、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权利和责任是统一的。很显然,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但是,现在的问题并不在这里,而在于在我们的现实政治生活中,许多人的思想仍然被一种陈旧的、甚至是前民主法治时代的观念束缚着。这些腐朽观念就是:国家-社会关系的“国家本位论”、社会-个人关系的“社会本位论”。这就是说,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政治生活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实际上是颠倒着的。

这样一些颠倒着的、反民主、反法治的观念,影响久远,流毒很深。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人们还会记忆犹新,当年的“运动”时期,侵犯人权、侮辱人格、任意抄家、抢夺个人财产,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可悲的不仅仅是在一个号称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竟然出现了这样的野蛮现象,而是一些当权者鼓吹的观念:只要党和国家不变颜色,个人遭受再大的冤枉也值得。很显然,这是一种很愚昧的观念。因为很难设想:在那种每个人的基本人权随时都会遭到侵犯、遭到侮辱的国家里,这样的党能说是“不变颜色”吗?这样的国家还能称得上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吗?

最近一个时期里,中国屡次发生震惊世界的特大矿难。为了制止矿难的再次发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特大矿难为什么总是制止不住呢?这是应该引起人们深思的问题。生产安全规定不可谓不全面,制裁措施不可谓不严厉,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安全会议开得不可谓不多,可是效果并不明显。我认为,这里的深层次问题,是自上而下的观念问题。这就是:对政府(国家)和企业(社会)的有些领导人来说,更高的煤炭产量,那是比矿工生命更重要的;如果用某些人的话来说,国家的发展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所以,尽管是从上到下都在大声疾呼:“一定要制止矿难的再次发生!”,而如果这个深层次的观念问题不解决——不真正树立起“人命关天”的观念,到头来还是等于空喊。所以,我认为,要真心实意解决矿难难以制止的这个难题,就必须要求上至中央政府领导人、下至企业的负责人,真正树立起这样的观念:每一个矿工的生命,都是至高无上的,为了保护每一个矿工的生命,必须不惜一切代价!

灾难性的政治运动,悲惨的生产安全事故都一再告诉我们:在国家(政府)面前,在社会(企业、社会组织等)面前,个人都是渺小的,脆弱的;但是,作为个体的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又是最高贵的,最重要的。这就是本文立论的根据。

标签:;  ;  ;  ;  ;  ;  ;  ;  ;  ;  

当代政治伦理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关系的政治伦理思考_政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