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竞赛方式与竞赛纪律的法律规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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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1-747X(2009)03-0257-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80-05

精彩激烈的各种竞赛,是体育最为普遍、最显特色的表现形式,是体育最富生命力、影响力和凝聚力的魅力所在。体育竞赛既是参赛运动员竞技水平的激烈角逐,也是参赛者、参与者和组织者精神风貌与掌控能力的综合展示。良好的赛风赛纪,是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基本保证,是体育竞赛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体育文化与道德内涵的充分彰显。而现实社会的经济驱动和功利诱惑并导致对竞赛锦标的过度追求,又往往演化为不正之风造成对正常体育竞赛的侵扰。因此,加强赛风赛纪的建设和控制,成为现代体育竞赛管理的重要内容。而在依法治国、依法治体的背景下,将体育改革发展和体育竞赛管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同样需要进行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法律规制。笔者主要就中国重视和加强体育赛风赛纪法律规制的基本情况和进一步发展的有关问题,做一概要的介绍与分析。

1 体育竞赛进行赛风赛纪规制的法律需求

体育竞赛以激烈对抗的游戏方式,承载着人们在体育中的竞争冲动和需求,集中展示和生动演绎了人类的竞争文化。竞争作为社会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式动力和效益机制,可以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博弈过程中,极大地激发人们奋发图强、积极创造的聪明才智,并使竞争者承受不进则退、不优则汰的巨大压力而持续不懈地奋斗向前。然而,竞争具有双面性。对更大竞争利益的追逐和过大的竞争压力,又会诱发竞争者逃避竞争风险,采用不正当手段来谋求竞争的优势。维系竞争积极健康地发展,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创设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局面,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

体育以其鲜明突出的竞技性特点,更加推崇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始终充满和伴随于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奥林匹克宪章》明确将公平竞争命名为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与之相悖的各种行径。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抵制体育竞赛中泛滥的混乱和暴力、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引起了全球体育界的关注,随即在1963年成立了以“弘扬体育的道德价值与功能,捍卫体育精神——公平竞争原则”为宗旨的公平竞争国际委员会,并开展了一系列表彰和教育引导活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曾任该委员会名誉主席,为捍卫公平竞争原则和治理奥林匹克运动中的有关问题而不遗余力。罗格上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后,提出“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的奥林匹克新格言,高举反恐怖、反兴奋剂、反裁判腐败的“三反”大旗,强调对操纵比赛和使用兴奋剂等行为决不手软。

然而,对公平竞争精神的弘扬和不良赛风赛纪的抑制,仅进行道德层面的宣传说教和一般性的教育感化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进行规范有力的制度构建与保障。制度是人类群体的社会化结合方式,可以整合社会意志,确定和控制人们活动的边界,为容许的各种利益博弈提供运行规则。在体育竞赛相关的制度安排中,最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竞赛规程和规则构成的技术规则制度系统,在基本的自然与技术活动层面维系着体育竞赛活动的运行。其次是各地各国普遍建立的体育行会等专业组织的规章制度所构成的内部组织制度系统,以专业组织内部的自治自律方式保证着体育竞赛活动的开展。

与此同时,当体育发展及其竞赛活动被纳入现代国家的法治体系之中,又必然地形成了对体育竞赛予以调控规制的法律制度系统。现代体育竞赛与社会各方面形成了广泛的互动关系,各种经济社会利益追求和人身财产权利诉求日益增多,许多体育竞赛的权益性纠纷需要在法律的层面上予以解决。在体育竞赛的各种赛风赛纪管理中,由于复杂多元的社会因素的广泛渗入,使得裁判不公、资格做假、操纵比赛、滥用兴奋剂等体育竞赛中的不良现象,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而具有了法律规制的意义。而在坚持依法治体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制度安排中,各种体育行会的规章制度也要服从和衔接于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使法律成为最为重要有力的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规制手段。而且,对赛风赛纪的规范和治理逐渐发展为一项超越国界的世界性行动。1975年以来,国际奥委会单独颁布制定或与联合国携手制定的《公平竞争宣言》、《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奥林匹克宪章》、《公平竞争宪章》、《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等先后出台,使坚持和维护体育竞赛中的公平竞争,成为国际体育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体育竞赛活动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加强体育竞赛和赛风赛纪的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2001年中国足坛“假球”、“黑哨”风波、2004年中超足球罢赛风波,到2005年第10届全运会出现的“假摔”等事件,使体育竞赛赛风赛纪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并引发了体育界和法律法学界对其进行多视角的法律分析,呼吁对其加大法律治理的力度。加强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严格管理,同样受到中国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纳入管理日程,反复强调要将赛风赛纪作为比赛的首要工作和重中之重,采取了包括加强法制工作的多种应对措施,甚至将整治赛风赛纪,与净化体育环境、迎接北京奥运紧密地联接起来。

2 规制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法律法规依据

总体而言,中国立法对加强体育赛风赛纪管理有着多层次的明确规定,是竞技体育和竞赛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方面,1993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市场经济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除了可以在商业比赛中予以适用外,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对加强体育竞赛管理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则以体育基本法的专业角度,对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作出一系列规定。它在竞技体育的规定中特别申明“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表明了与世界同一的法律立场,明确要求“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明令禁止利用体育竞赛赌博和使用兴奋剂,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各类主体在竞技体育中弄虚作假等、使用兴奋剂、利用竞技体育赌博和贿赂、诈骗、组织赌博等行为的违法与违纪责任,从国家法律层面为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设定了坚实的保障。

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在过去有一些散见规定的基础上,200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一些综合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多次对加强体育队伍作风建设,纠正体育不正之风,维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和纯洁性等作出规定。2004年,中国政府切实履行反兴奋剂的国际义务和承诺,颁布实施了《反兴奋剂条例》,使中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专门进行反兴奋剂立法的国家之一,获得了良好的国际评价。该《条例》确定了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和一系列指导原则,规定了体育和各类机构反兴奋剂的管理职责以及兴奋剂相关物质生产、销售、进出口的严格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类主体的反兴奋剂义务和运动员的行为规范以及兴奋剂检查的机构与程序,并设立了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为有力开展反兴奋剂斗争提供了重要的法规支撑。

在这之前,中国政府的体育部门已在赛风赛纪方面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法规。1986年,原国家体委就纠正不良赛风问题作出了《关于争取赛风根本好转的决定》,其后又为在足球比赛中落实,专门制定了《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为了开展反兴奋剂斗争,原国家体委在1989年就发布了《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暂行规定》,1995年又进一步发布了《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和《对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教练员处罚暂行办法》。1998年原国家体委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后,第1号令发布的规章即是《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经修订的《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对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的竞赛纪律以及违法违纪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决定实行体育竞赛督察员制度,对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进行监督检查。为加强第10届全运会的反兴奋剂工作,国家体育总局还印发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一些综合性体育法规,也有许多有关体育竞赛赛风赛纪方面的条款规定。

以上这些相互联系衔接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地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构成了中国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的法律法规系统,再加上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风赛纪管理与处罚方面日臻完善的规章制度,为全面进行体育赛风赛纪的依法规制奠定了基础。

3 对体育赛风赛纪问题的法律评析与责任追究

中国体育竞赛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贯彻实施,有力地保证了体育竞赛活动的依法进行和有序发展。同时,由于复杂社会原因的综合作用,不良体育赛风赛纪的问题也不时发生,造成了对体育竞赛乃至体育事业发展的侵扰。以2005年中国第10届全运会为例,尽管某报官方评论这是赛风赛纪最好的一届全运会,但因赛风赛纪出现了一些影响较大的问题,还是为其蒙上了一层阴影。

中国当前体育竞赛赛风赛纪方面的问题,存在于多种主体之中,有着各种内容与形式的表现,诸如运动员使用甚至组织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裁判员执裁不公、运动员参赛资格作假、运动员运动队打假比赛、运动员教练员等利用比赛赌博或其他原因操纵比赛、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受贿,以及不尊重对方甚至伤害斗殴、赛场观众骚乱、赛场秩序严重混乱等等,不一而足。这些不良赛风问题的核心,是对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原则的偏离与违背。

竞争作为体育竞赛的生命和灵魂,必须以公平为其方向和保障。各种体育赛风赛纪所出现的问题,恰是对公平竞争原则形成的阻滞与伤害。建立体育竞赛法律制度,其根本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所确立的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将公平体现于竞赛的全部内容,落实于起点与过程的各个环节。首先,为保证体育竞赛的竞争起点公平,必须使各竞赛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而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在年龄、身份和其他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使参赛主体在竞争起点上就不公平,因而无法做到公平地竞赛和竞争。同时,公平竞争也不能容许任何享有特权的竞争主体。而现行中国全运会实行的“协议计分”制(为促进运动员交流,符合条件的运动员经协议其成绩可在两个代表单位各计50%),却使得占据主场之利的东道主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成为其最大受惠者。这些地区利用“协议计分”中的地位优势,形成了资源占有量上的非合理差异,使中国全运会在各地的竞争起点上已显失公平。其次,还必须维护和实现体育竞赛的竞争过程公平,通过设定公平合理的竞争条件,使竞争行为摆脱无序状态,为竞赛各方的平等胜出提供可能,依法规制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当等不公平竞争行为。而裁判员执裁不公、玩忽职守,运动队之间搞“君子协定”、进行虚假比赛或操纵比赛甚至搞赌博交易,某些裁判员、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都无法使竞赛主体之间保持公平的竞争局面而走向异化,如此产生的竞赛结果更毫无公平而言。十运会中出现的柔道比赛“假摔”事件和拳击、摔跤等比赛多起主动认输和弃权事件,虽披有规则允许的合理外衣,仍受到不公平竞赛的社会谴责。

当我们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上述体育赛风赛纪问题进行合法性考量,其中像使用兴奋剂、收受贿赂、赌博交易等明显触及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的违法性自不待言。而对诸如虚假资格、虚假比赛、执裁不公等不良行为,人们一般只做违纪和道德评价,甚至对那些被认为是钻规则空子的不良行为,对其的违纪定性都很困难。然而,如果我们进入法律的视野,对其进行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和反对弄虚作假规定的法律评价,就会看到它已与法律相悖并产生危害客体而构成了事实上的违法。体育竞赛中这些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诚信虚假行为,侵害了正常的体育竞赛秩序,可能危及特定与不特定竞赛对手、广大观众以及赞助商等个人和群体的切身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坚决地制止和纠正。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和体育组织不断加大对体育竞赛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努力净化体育竞赛风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中工作力度最大的是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惩处。中国长期坚持反兴奋剂的“三严方针”,将反兴奋剂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了成熟的反兴奋剂责任制,按照严格责任标准不断加大对兴奋剂事件的追究和处罚。近年来,中国体育部门果断处理了多起影响较大的兴奋剂案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国进行兴奋剂检查数量逐年增加,从1990年的165例到2007年居于国际领先的10 238例,阳性率从最初的1.8%降低到目前的0.4%,大大低于2007年国际上1.97%的平均水平。在纠正和打击体育竞赛中弄虚作假、消极比赛等违规违纪行为方面,中国各运动项目组织依照有关法规和组织章程,积极采取相应的惩戒处罚措施。仅以中国足协为例,2001年对甲B联赛5队的处罚和2004年对职业俱乐部罢赛的处罚,虽存有一定争议,但对加强赛风赛纪管理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05至2007年,中国足协共做出了50余项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体现出必要的治理力度。对裁判员收受贿赂“黑哨”的处理,最有影响的是2003年足球裁判龚建平受到司法审判的案例。虽然该案至今仍存有争议并没有后续实践,但毕竟开创了司法解决体育赛风问题的先河,在中国体育法制史上留下深刻的印迹。

4 完善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法律规制体系

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生动主题,建设法治体育是中国体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在这一框架下的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建设与管理,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要形成并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由于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涉及多个方面并受制于多种因素,对其法律规制也需动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因此,坚持系统化的多元思维,需要从加强相关立法与执法工作相结合、提高体育组织内部管理水平和拓展司法介入等外部方式相结合、严格违法违纪惩处与实施有效的维权救济相结合等多个方面,妥善处理好体育赛风赛纪法律规制中的各种关系,切实提高工作实效与水平。

(1)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体育竞赛赛风赛纪方面的立法。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对体育赛风赛纪的原则条款和《反兴奋剂条例》等对使用兴奋剂管理处罚的专门法规外,涉及规制弄虚作假和不公平竞赛行为的法规文件和相关条款十分有限,数量较多的是各全国性的运动项目组织(包括协会和中心)的相关内部规范。这不能适应加强体育赛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相应的立法需求迫在眉睫。

(2)要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各运动项目组织关于赛风赛纪管理的内部规范。这些运动项目组织的内部规范是法治化管理的实施基础,是依法治赛的延伸和补充。目前国家的社团管理虽有着对体育协会章程规则进行审查的形式要求,但实际上工作尚有很多缺位,在违规违纪处罚中取证、听证等必要程序并不健全,甚至可能存在着与法律法规的某些冲突,而且各项目组织之间也不够平衡。政府的体育和相关部门应重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贯彻法制统一和依法治体的原则,不断提高运动项目组织内部规范的建设水平。

(3)要进一步按照公平竞争的法制精神加强赛制改革,促进赛风建设。不同的体育竞赛体制和制度会产生浑然各异的引导与激励机制,决定着赛风赛纪的发展方向。有效的体育竞赛制度安排,将会抑制不良赛风赛纪的滋长,压缩不正之风存在的空间。比如,在不同类别竞赛中经常可看到同一运动员以不同身份参赛的现象,大量耗费资源实际获取的只是部门政绩却无益于运动水平的提高,必须从端正竞赛取向和深化参赛资格管理的竞赛制度改革层面上加以扭转。现实竞赛中一些让赛、弃权、假赛现象的存在,均应在完善“协议计分”、“双计分”等类似的竞赛制度中寻求解决方案。

(4)要进一步发挥体育行政组织的体育竞赛执法与监督职能。为了加强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管理,国家建有各种相应的管理与检查监督机构,如中央政府中跨部委的兴奋剂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大型赛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各赛会组委会的监察机构以及各参赛代表团的监察机构等。根据中国现行的体育管理体制,这些机构均处于强势的行政管理地位,具有明显的约束控制力。要充分发挥这些专门竞赛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对体育竞赛过程实施有力的行政干预,必要时应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

(5)要进一步引入司法力量,严厉惩处体育竞赛违法行为。司法权是国家追究违法责任的重要权力,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能够充分利用高能高效的国家资源获取证据,辩清事实,具有依法制裁体育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和权威性。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将司法公权力的行使与体育行业自治加以结合,甚至有些国家还建有专门的体育法庭。中国体育界和司法界都应转变现有观念,建立司法规制体育赛风赛纪上的友好合作,发挥司法在惩处体育违法行为中的优势作用。

(6)要进一步加强对体育竞赛处罚的权利救济。权利救济是现代法治重要的民主诉求。对体育竞赛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也必须为其搭建伸张意愿和请求救济的平台,以维护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而现实中很多体育组织内部尚缺乏通畅的救济渠道,甚至出现诉至法院而不予受理的尴尬局面,对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当前,要下大力量建立和完善体育组织内部多级化的申诉处理制度,同时要开辟多元化的外部救济渠道,重点是建立适合体育专业需求的体育仲裁制度,并积极推进必要的司法救济。对此的相关研究已有很多,重要的是如何操作可行而尽快地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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