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与制度变迁的“陷阱”--兼论转型的合法性危机_制度变迁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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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09)10-0014-13

一、引言

应用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是转型经济学的重要研究范式之一。然而应当看到的是,经济学家的研究更多的是通过对制度变迁所引致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析展开的,认为体制转型的最优路径和策略应该是使其成本最小化或收益最大化。但是一项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够走上制度变迁之路,并不是由独立于制度变迁过程之外的行为主体根据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出的,而是相关的具有不同行为动机的行为主体(个人、团体或政府)形成集体行动的结果。Davis和North(1971)认为,在组成集体行动的相关行为主体中,有两个行动集团的作用最为重要,即:(1)第一行动集团或初级行动集团。作为一个决策单位,第一行动集团或初级行动集团的决策启动了制度创新的进程。因为正是它们认识到,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会给它们带来额外的收益,而这些收益是它们在现有制度安排下所不能获得的。(2)第二行动集团或次级行动集团。作为一个决策单位,第二行动集团或次级行动集团会因为协助第一行动集团推进制度变迁而获得收益。①

我们所关注的就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利益集团,也就是Davis和North(1971)理论意义上的第一行动集团或第二行动集团。我们将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来分析作为第一行动集团或第二行动集团的利益集团及其经济行为。但与Davis和North(1971)主要关注一个更为有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相区别,我们主要研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那些无效率的制度均衡是如何形成的。换句话说,我们关注的是制度变迁在其进行过程中是如何掉进“陷阱”的。我们的分析对于理解作为制度变迁在其进行过程的体制转型的意义在于,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下,一个利益集团会在转型初期推动体制转型向前发展,但在体制转型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为了保证既得利益或进一步扩大既得利益,它会对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政策举措加以抵制从而阻碍体制转型的进一步发展,或使转型偏离最优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的利益集团,虽然在转型的启动阶段发挥着积极的影响,但是在接下来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却会妨碍制度变迁达至最有效率的状态,从而引发转型的合法性危机。因此,在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正确对待利益集团问题,及时关注利益关系格局的发展态势,合理调整社会利益结构,对于避免出现转型合法性危机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利益集团的利益

决定利益集团经济行为的最重要因素是它们的集团利益。根据来源的不同,可以把利益集团的利益分为两种:生产型利益和再分配型利益。生产型利益是指在分配方式一定时,由社会产出的增加而获得的利益。由于生产型利益与社会产出相关,所以对生产型利益的追求会促使利益集团关心社会生产,通过增加生产投入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产出的增长。再分配型利益是通过改变利益分配结构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分配结构的改变既包括对原有社会产出的重新分配,也包括对新增社会产出的重新分配。再分配型利益对社会产出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从积极方面来讲,再分配型利益是对利益集团利益的直接调节,可以通过分配方式的改变来打破旧的利益结构,理顺利益关系,调整激励机制,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上述积极影响的发挥,需要建立在对社会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对于个别利益集团来说,一般很难做到以“大局为重”,②只会从自身成本收益角度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这样,利益集团在追求再分配型利益的时候也会给社会产出带来消极影响:第一,再分配型利益与社会产出无关,会使利益集团对社会发展漠不关心,从而减少对社会发展的投入;第二,对再分配型利益的追逐会导致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斗,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未来的经济发展;第三,对再分配型利益的追逐会改变社会的激励机制,有可能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的不满,从而破坏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生产型利益和再分配型利益构成一个利益集团获得利益的总和,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引致的利益总和的变化量则是决定利益集团经济行为的关键。根据定义,利益集团利益总和的变化量r为:

简化之后利益集团的利益改变量r为:

r=T×y+t×Y(2)

制度变迁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和大调整过程,因此与制度变迁过程相伴随的必然是再分配型利益的变化。一般来说,一个利益集团能够占有社会总产出的份额越大,它就越有动力来为社会总产出的增长做出贡献,但是,这个利益集团占有社会总产出份额的增长也意味着其他社会成员占有社会总产出份额的减少,因而会对其他社会成员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的积极性造成消极影响。这说明对于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利益集团而言,对它的再分配型利益的调整存在着一个最优点,此时最能够调动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实现社会经济产出的最大化。从这一点出发,当该利益集团所占有社会总产出的份额变小时,那么再分配型利益的减少将会导致对其正面激励作用的减小,社会总产出也会因这个利益集团积极性的降低而有所下降;当利益集团所占有社会总产出的份额变大时,这个利益集团将会因获得过多的再分配型利益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社会总产出将会因其他社会成员积极性的降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社会产出水平Y与该利益集团所占社会产出份额T之间是一种倒U形曲线关系。进一步引申可得,与制度变迁之前的初始状态相比,社会产出增量y与该利益集团分配比例的变化量t之间也是一种倒U形曲线的关系,用函数表示为:

y=f(t) t∈(-c,1-c)(3)

如果把该利益集团在制度变迁之前所占社会产出份额的比例设为c,c∈(0,1)。那么将有t∈(-c,1-c),其中t=-c表示此利益集团没有获得任何社会产出,t=1-c表示此利益集团获得社会产出的全部。另外,设此函数的最大值点为(t*,y*)。

应当说明的是,曲线y=f(t)的弯曲程度取决于该利益集团的自身情况,而其具体位置则取决于制度变迁的初始状况。具体说来,当t=0时,表示此利益集团的再分配型利益没有任何的变化,此时即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相应地,f(0)表示原有的再分配型利益分配方式对社会经济产出的影响:如果f(0)>0,表示原分配方式是有利于社会产出增长的,也即制度变迁的初始状况是有效的;如果f(0)<0,表示原分配方式不利于社会产出增长,也即制度变迁的初始状况是无效的。另外,最大值点(t*,y*)出现的位置也会因制度变迁初始条件下利益集团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当该利益集团在原有条件下因占有的社会产出份额过少而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时,增加它的再分配利益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此时最大值点(t*,y*)应处于y轴的右侧;当该利益集团在原有条件下占有的社会产出份额过大时,减少其再分配型利益更有利于社会经济产出的增长,此时最大值点(t*,y*)应处于y轴的左侧。

具体来说,可以用以下六个图来表示倒U形曲线的几种不同情况。在图1、图2、图3中,f(0)>0,即制度变迁的初始状况是有效率的。但由于最大值点的位置不同,这三个图分别对应不同的调整方向。在图1中,最大值点在y轴右侧,此时增加这个利益集团的再分配型利益将有利于社会产出的增加。相应地,在图2中,最大值点在y轴左侧,减少这个利益集团的再分配型利益将有利于社会发展。在图3中,f(0)=y*就是社会产出最大值点,说明原分配方式已经达到最优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该利益集团不会成为推动制度变迁的行动集团。在图4、图5、图6中,f(0)<0,即制度变迁的初始状况是无效率的。在图4中,最大值点在y轴右侧,说明增加此利益集团的再分配型利益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在图5中,最大值点在y轴左侧,此时减少利益集团再分配型利益可以促进社会产出增加。在图6中,f(0)=y*就是社会产出最大值点,但此时y*依然为负值,这表示了某些特殊的情况,即某些利益集团对社会只存在消极影响,例如某些犯罪集团,剥夺它们所获得的利益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该利益集团也不会成为推动制度变迁的行动集团。

现在来进一步分析倒U形曲线的性质:第一,我们把社会产出和再分配利益之间的关系看作一个渐变的过程,因而图中的倒U形曲线是一条平滑的曲线,不存在折线的情况。换句话说,即曲线y=f(t)在开区间t∈(-c,1-c)上处处可导,f'(t*)=0,并且f''(t)<0。第二,在图中,倒U形曲线的左端点,即t=-c时表示此利益集团失去所有利益;曲线的右端点,即t=1-c时表示的是利益集团获得社会产出的全部,这两种情况下的社会分配都非常不公平,因而当t接近-c和1-c时,社会产出受到很强的负面影响,曲线变得十分竖直,相应地,其一阶导数|f'(t)|变得非常大。第三,一般说来,与t=-c不同的是,当t=1-c时全社会的利益受损者数量要大于利益获得者,此时的社会冲突要大于t=-c时,因而社会的总损失也将大于t=-c,所以在图形中,倒U形曲线的右端点远远低于左端点。

三、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的“陷阱”

制度变迁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社会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根据前文的分析,在点(t*,y*)社会总产出将实现最大化,因此这一点应当是制度变迁所追求的目标。将这一点代入(2)式,得到此时利益集团的利益变化量为:

r*=T×f(t*)+Y×t*(4)

但是对于作为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的利益集团来说,制度变迁就是在它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将会在它们能够取得最大收益的时候停止,除非产生新的第一和第二行动集团。这样,如果它们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不能同时实现最大化,那么由此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就会使制度变迁无法达致能够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状态,因偏离最优化的方向而掉入制度变迁的“陷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能够使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获得最大收益的那一点并不必然就是能够实现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那一点,因此,即使是启动制度变迁过程的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也有可能成为制度变迁向着最优方向发展的障碍。

四、基于中国转型实践的讨论:“变迁过度”、“变迁不足”与转型的合法性危机

以上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说明了制度变迁的“陷阱”的存在性,这一部分将主要以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为背景,进一步来探讨制度变迁“陷阱”的形成机理。

事实上,制度变迁“陷阱”的提出对于分析体制转型过程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它有助于我们深化对转型合法性的理解。转型合法性所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体制转型的认可程度。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决定体制转型能否取得足够的支持,从而能否不断向前推进的关键因素。虽然影响转型合法性的因素包括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乃至价值观念等多个方面,但从根本上来说,能否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并使更广泛的社会成员从中获益是决定转型合法性的最重要因素。这是因为,无论是前苏联、前东欧国家还是中国,都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逐渐显现、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受到阻碍的情况下进行体制转型的。在这种情况下,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给更广泛的社会成员带来福利增进,不但是体制转型得以存在并进行下去的基础,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为体制转型的主题和评价转型成败的根本标准之一。只有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能够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福利增进的体制转型才能够取得社会成员的大力支持,从而具有转型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转型过程陷入制度变迁的“陷阱”,从而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相背离,不能够给更广泛的社会成员带来福利增进的时候,就会出现转型合法性危机。

对于渐进式转型方式而言,避免出现转型合法性危机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渐进式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对转型效果进行多次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转型下一步的走向。因而渐进式转型要想持续进行下去,需要在转型的每一阶段都有足够强大的支持力量以给予转型持续不断的动力。缺少动力不但可能导致转型半途而废,甚至会使转型逆转。因此,对于渐进式转型来说,如何避免掉入制度变迁的“陷阱”,从而维护转型的合法性,使转型在不同阶段都获得足够多的支持力量,这在保证已有转型成果不被逆转,并推进转型不断深入、最终取得成功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正式分析之前,有必要根据前文的模型作一些说明:第一,对于体制转型来说,在转型正式开始之前,由于计划经济的弊端逐渐显现,所以原有的利益分配方式是无效率的,不妨认为f(0)<0。⑦第二,能够取得转型合法性的体制转型会将利益集团的再分配型利益调整到t*点,此时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y*。任何偏离t*点的调整方式,都是对转型合法性的损害,当偏离过大时,就会出现转型合法性危机。第三,能够实现利益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点(,)将出现在曲线y=f(t)的减区间上。

下面分三种情况具体分析在转型过程中对制度变迁起到关键作用的不同利益集团:

图7 阻碍转型的利益集团

图8 导致变迁不足的利益集团

图9 导致变迁过度的利益集团

在图7中,t*和分处y轴的两侧,此时体制转型只有使此利益集团的再分配型利益减少到t*,社会经济产出才能实现最大化,但由于该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点(,)在社会产出最大化的相反方向,这说明该利益集团在原体制下是既得利益集团,因此它将成为体制转型的主要阻力。这种阻碍作用在体制转型初期的体现尤为明显,正是对这种利益集团的关注,使得在早期的转型经济学文献中,一直认为利益集团的出现会增加转型阻力,阻碍转型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导致转型的失败。这也成为经济学界最初不看好渐进式转型方式的原因之一。但事实上在面对强大阻力的情况下渐进式转型方式往往更为有效。一方面,由于不是一下子地触动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渐进式转型方式不会使各种反对转型的势力在同一时期内结成联盟,从而有效缓解转型的阻力。另一方面,正如后来的转型经济学研究所表明的,由于制度变迁是在利益集团的推动下才得以实现的,因而利益集团的出现会对转型产生阻碍和促进两种作用,如果改革的顺序恰当,在改革当中就会不断地产生改革的受益者的利益集团来支持改革(热若尔·罗兰,2002)。渐进式转型由于更加注重转型的顺序,因而就更有可能利用利益集团的促进作用来完成转型。

在图8中,t*和均处于y轴的左侧,此时体制转型虽然也要使此利益集团的再分配型利益减少到t*,社会经济产出才能实现最大化,但由于其利益最大化点(,)在社会产出最大化的相同方向,因此该利益集团能够成为启动制度变迁的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由于t*<,仅仅在转型的早期阶段(,0)区间该利益集团的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容的,而在(t*,)区间该利益集团的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这样,该利益集团将努力使转型在点结束,从而使制度变迁在达至最优状态之前停止。我们将由此而产生的制度变迁的“陷阱”称为“变迁不足”,即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作为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的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制度变迁尚未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时就阻碍制度变迁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使制度变迁掉入“陷阱”之中。

这种利益集团在中国的体制转型中的一个现实例子就是中央政府部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因控制着社会经济产出的绝大多数而拥有较多的再分配型利益,但由于中央政府管得过多、统得过死,才使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效率低下,这对中央政府的生产型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当获得再分配型利益的增长不足以弥补生产型利益的下降时,中央政府就会主动进行体制转型,减少其再分配型利益。这也正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初期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实现放权让利、提高生产积极性的原因所在。但是根据前文的分析,利益集团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会随着其所占社会经济产出比例的减少而增大,因而当“国退民进”的举措开始触动中央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时,利益冲突的加剧有可能会导致“变迁不足”,出现改革不到位的情况。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就是在“国退”的过程中促进了市场的发育。时至今日,在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改革的重点随之转向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效治理的社会公共领域之后,如何在协调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顺利实现“国退民进”,避免出现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使政府的权力受到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已经成为转型新阶段的主要挑战之一(孙景宇,2009)。

在图9中,t*和均处于y轴的右侧,这说明该利益集团在原体制下受到压抑,因此通过体制转型增加其再分配型利益可以调动其积极性而有利社会发展。在这里,最优的转型目标依然是(t*,y*)点,利益集团利益最大化目标是(,)点。由于t*<,在区间(0,t*)上该利益集团的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容的,这说明在转型初期,该利益集团能够成为启动制度变迁的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当转型达到t*点后,转型本应当结束。但由于在区间(t*,)上该利益集团的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因此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该利益集团会继续推动转型发展到,使制度变迁偏离最优点。我们将由此所产生的制度变迁的“陷阱”称为“变迁过度”,即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作为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的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制度变迁达至社会利益最大化点之后依然不终止制度变迁过程,从而使制度变迁偏离最优点,掉入“陷阱”之中。

这种利益集团在中国体制转型中的一个现实例子就是地方政府部门。大量的转型经济学文献都表明,在中国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只是中央决策的执行机构,不享有足够的再分配型利益。进行体制转型以后,正是中央政府推行的一系列分权举措使地方政府拥有了对本辖区的资源和社会产出的支配权,这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再分配型利益,使其以罕有的积极性去推动制度变迁。但是根据前文的分析,随着社会经济产出的增加,社会上积累的可供再分配的利益在增加,从而利益集团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会增大,因此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就越大,此时如果不及时对分权体制进行调整,地方政府对再分配型利益的追逐可能会引发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从而使体制转型偏离最优点,导致“变迁过度”。

事实上,以上的分析已经对中国转型作了大致的描述。由于体制转型是社会利益结构重新调整的过程,因此一定会存在反对转型的利益集团,而只有具有合法性的体制转型才能够取得全社会的支持,获得足够的动力。但是制度变迁的启动和推进却是第一和第二行动集团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在中国,体制转型正是由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的中央政府发起,并在作为第二行动集团的地方政府跟进之后取得迅速发展的。本文所强调的是,即使是最初支持制度变迁的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其自身利益也有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从而使制度变迁掉入“陷阱”之中。由于在转型过程中,与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相伴随的是利益集团力量的变化,而那些支持转型的利益集团的强大固然有利于克服转型的阻力,从而推动体制转型进程,但与此同时,其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也要增加,体制转型掉入“陷阱”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因此,随着体制转型的启动和推进,充当第一和第二行动集团的利益集团越来越有可能成为使制度变迁掉入“陷阱”的原因,无论是中央政府的“变迁不足”还是地方政府的“变迁过度”,都有可能引发转型的合法性危机。可见,在体制转型进行到一定程度之后,如何及时调整政府治理结构,理顺政府部门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体制转型沿着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五、结语

与那些从产权和交易费用理论来研究制度变迁的文献不同的是,本文基于利益集团的视角,从经济行为与经济制度的互动中去理解制度变迁过程。这样,在我们的分析中,制度变迁并不必然是一个从低效率的制度安排到高效率的制度安排的过程,这更接近于现实,也更有利于我们理解制度变迁“陷阱”的形成原因。我们将利益集团所获得的利益区分为生产型利益和再分配型利益两种,并在此基础上说明利益集团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的存在性。这意味着,即使是启动和推进制度变迁过程的第一和第二行动集团,也有可能妨碍制度变迁达至最优点,使其掉入“陷阱”之中。我们的分析有利于深入理解政府治理在中国体制转型中的重要作用,由于中国的体制转型是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的中央政府启动的,又是作为第二行动集团的地方政府推进的,体制转型的深入使得中央政府倾向于“变迁不足”、而地方政府倾向于“变迁过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只有在体制转型深化的同时及时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才能够维持转型的合法性,使转型的结果不违背其初衷。

收稿日期:2009-06-18

注释:

①陈郁进一步将他们提出的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总结为5个步骤: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方案;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见陈郁为诺思的另一部著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的中文译本所作的译者前言。

②按照Olson(1992)的理论,只有当一个利益集团具有“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s)时,才会以大局为重。所谓“共容利益”,是指如果某位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的组织能够获得该社会所有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并且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遭受极大的损失,则该个人或组织在此社会中便拥有一种共容利益。这种共容利益给所涉及的人以激励,诱导他们去关心并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生产率。

③毫无疑问,利益集团为了获得利益自然要花费一定的代价,但在这里假定利益集团获得利益的成本为0,而在后面的分析中将会考虑更现实的情况,将成本纳入其中。

④因为f(t*)为最大值,所以T×[f(k+t*)-f(t*)]≤0。这样,当k<0时,Y×k<0,(6)式恒≤0成立。因此当k<0时,利益集团的利益与社会最优点相比不会得到改善。这也说明了使利益集团利益改善的k值只可能出现在k>0的情况下。

⑤因为函数f(k+t*)在k=0时导数为0,所以分析(8)式能否成立只需分析f'(k+t*)的最小值。如果y=f'(k+t*)的取值区间为(-∞,o),那么任何的负常数-Y/T都可以属于f'(k+t*)的值域区间内,从而存在某个k[,0]值使(8)式成立。

⑥如果a<0,则-a>-Y/T,此时f'(k+t*)>-Y/T,(8)式无法成立。但f'(k+t*)>-Y/T即T×f'(k+t*)+Y>0,这说明r(k)-r*=T×[f(k+t*)-f(t*)]+Y×k的导数大于零,即函数R(k)=r(k)-r*为k的增函数,因此,当k取最大值(即k=1-c-t*)时,R(k)=r(k)-r*依然可以取到最大值。在这种情况下,该利益集团只有占有全部社会产出才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由于此时该利益集团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也变为最大,在现实中往往其生产型利益会因为社会的分裂而承受巨大损失,因此严重的社会冲突很难使社会产出只下降有限的幅度。所以,这种情况不具有现实意义。

⑦当然,本文以下的分析思路同样适合于分析f(0)>0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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