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横向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以DD收购UD为例
王昕悦 北京邮电大学
摘要: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企业不断涌现出合并浪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其不断集中的需求和现状。但由于互联网平台较传统企业拥有更大的影响力,仍需进行反垄断规制。而其独特的盈利模式以及网络外部性等特点,使传统的法律监管措施与反垄断分析方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以DD合并UD为例,分析了互联网平台横向并购的特点以及反垄断困境,并对互联网平台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横向并购;反垄断
一、引言
DD于2016年宣布与UD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收购UD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并且DD和UD全球将相互持股。DD和UD作为中国网上预约打车的两大主要平台,此次合并并未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对于其是否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合并后是否会构成垄断,是否会出现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巨大争议。
近十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急剧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且不断涌现出合并浪潮。根据《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显示:在此前十年间,40个互联网垄断案例样本中有21起为并购案,“寡头竞争”和“限制性竞争突出”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竞争的两大特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不再只是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而逐渐演化为以用户资源为核心的互联网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互联网平台的合并伴随着用户规模的扩大以及数据资源的合并,这能帮助平台提供更精准的供需匹配服务。但由于很多合并的互联网平台本身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引来了很多对企业横向合并后强大的市场地位的忧虑。当一个企业拥有同行业其他企业无法获得的资源或者市场地位时,可以利用此获得更多的利益。由于市场的趋利性,企业很可能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互联网平台横向合并及合并后形成的垄断状况是否需要管制以及如何管制。
二、互联网平台并购的反垄断困境
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有诸多不同,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非中立性以及正反馈性等特点。因此企业价值和竞争实力与平台的用户规模呈明显的正相关性,这一特有属性决定了其不断集中的需求和现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需要反垄断规制。并且由于其存在双边或者多边市场、动态竞争的特点,且竞争实质有所转变——从传统的生产力之争转变为数据之争。在审查互联网平台并购产生的垄断问题时,传统的分析方法不再适用,反垄断执法也面临着挑战。
(一)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中,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垄断地位,首先要界定其相关市场。国内以往的反垄断案例研究中,常用需求替代分析或假定垄断者测试法来界定相关市场。但是相较于传统行业的单边市场,互联网行业一般是双边市场。双边市场拥有显著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一边的用户数量规模会影响另一边市场的用户数量及效用。并且两边市场的用户规模还会反作用于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在互联网行业,拥有用户数量越多的产品往往也将更容易吸引到更多的新用户,因为产品的适用性越广泛,越能降低消费者的使用成本,为了吸引用户,企业有动力将产品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将导致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外部性进一步增强。这样一来,即使更好或更廉价的产品出现,高额的转移成本也会阻止用户放弃原平台转向使用新产品。也就是说,对于双边市场的互联网平台,其网络外部性会带来用户锁定效应,这将降低价格波动对市场的影响力,使得需求价格交叉弹性法在互联网平台并购的分析中不再适用。同样,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实际是通过持续一段时间小幅提高价格来寻找可替代产品,并以此界定相关市场,也涉及了平台的价格问题。而对于采用免费模式和倾斜定价策略的互联网企业,对免费一方的市场无法使用价格进行分析。虽然有学者指出,可将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进行改进,对于其中一边采取免费模式的双边市场,不应将免费端的用户作为提价对象,而应将免费一侧的用户也包含在提供给另一侧用户的“商品”或“服务”中,直接在收费的一方市场进行测试。但是由于互联网络行业存在网络效应、用户锁定等特征,价格因素对互联网产业中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力不再显著。可以看出,使用传统方法难以界定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
在DD并购UD的案例中,各界对于其相关市场的界定也看法不一。其争议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对于DD这样多种业务并存的综合性平台,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是否需按不同的业务模式分类分析;第二,是否应将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的出行方式以及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归入其相关市场。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DD与UD合并所属的相关市场应为网约车市场,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和其他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不在此范围内。虽然网约车平台对传统的出粗车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挑战,但这更像一种传统行业被新兴行业取代的自然迭代,不能因此认为两个市场有需求替代性。除此之外,DD作为一个综合性打车服务平台,其经营范围有网约专车、网约出租车、快车、顺风车等,对于不同的服务,DD有着不同的市场属性以及盈利模式。其中出租车、顺风车以及快车是具有双边平台属性的服务平台,对于这三种业务,DD不提供车辆和司机,司机与乘客都是用户,平台的定价受双边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影响。专车服务由平台提供司机和车辆,收入来源于提供乘车服务,因此,笔者认为不可直接将其统一划为网约车市场,而应将专车服务与其他服务所属市场分开分析。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有待补充
保护装置中非选择性动作概率是指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跳闸的越级动作。越级跳闸的原因有很多种如环境,温度,电子元件参数的不稳定等。因而在设计电力保护系统设备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于可能发生的越级跳闸,要采用必要的方案对策。仔细研究对于因环境,温度变化或者元器件的损害导致的越级跳闸动作发生的概率,计算因这些因素导致的发生越级跳闸非选择性动作概率。
(三)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为难以认定
关于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否需要进行规制,关键在于企业并购后是否限制了竞争,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目前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理论还不成熟,并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多样性,还没有针对其明确的认定指导。由于互联网平台与传统行业的盈利模式不同,且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在相关看似限制竞争的行为发生时,其所造成的福利损失难以界定。其轻资产的运营模式和双边市场的特性,其边际成本难以统一衡量,因而缺乏对于市场势力界定的统一指标。DD合并UD之后,平台的价格明显提升,但无法判断,这种提价是由于在市场趋于成熟,平台用户规模稳定后,企业取消了之前为了吸引用户的补贴政策,还是由于竞争的减少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超额利润。
因此。在认定互联网平台并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应对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关键参考因素做出新的考虑和调整。由于互联网行业自身的特点,相较于传统行业具有更高的市场聚集度,容易出现少数企业拥有市场较大甚至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份额,在互联网平台并购的反垄断分析中,可适当提高市场份额的衡量标准。如根据传统的市场份额计算法,市场份额在50%以上的企业可以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对于互联网企业,可以将标准提高到70%甚至80%来判断企业是否占据市场优势。除此之外,还可改进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互联网平台的主要竞争优势来源于用户规模和用户数据,作为大数据平台,可以使用用户量、活跃用户数、网站访问量等数据指标来衡量市场份额。
根据营业额来判定经营者集中对于大多数的互联网平台已不再适用,因此需要引入一些适合互联网行业特点的标准。市场份额用于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对于判定经营者集中,不失为一种好的标准。因为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市场份额和用户规模的重要性远超传统经济。并且,市场份额相较于营业额信息更公开,更容易获取且难以造假。市场份额与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进入壁垒以及企业的竞争力也紧密相关。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互联网企业的融资若超出一定金额也要进行申报,因为融资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该企业的价值。另一方面,可借鉴国外反垄断案例中的一些做法,如在欧盟委员会审理google收购案中,考虑了企业合并后所获得的大数据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因为互联网平台的价值主要是由用户规模以及用户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次数决定的。用户数据是平台的隐形资产,也是平台的重要竞争优势。因此可用户规模以及用户行为所产生的大数据作为参考标准。在DD合并UD的案例中,截至2016年,UD就已获得十几轮融资共募集了百亿元美金,且在最新一轮融资的估值约为650亿美元。而对于DD,截至其并购UD时,已有1500万注册司机为近3亿用户提供多样化的出行服务,并且在合并后拥有90%以上的互联网出行市场份额,其并购UD后可以减少竞争形成寡头竞争局面。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DD合并UD完全符合经营者集中进行监管规制的内容,应在合并前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根据上文,以企业的营业额和利润来判定市场份额不符合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的特性,由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外部性、用户锁定效应、边际成本递减等特点,市场份额对其市场支配力的影响相对减弱,市场进入壁垒的影响相对加强,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外部性、用户锁定效应等特点以及资本壁垒、专利和技术壁垒成为新的进入壁垒影响因素。
对于互联网平台合并合并行为的反垄断审查,除了判定其合并行为是否实现了经营者集中,还要关注企业合并后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三、互联网平台并购反垄断规制建议
(一)补充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在我国传统行业中,判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垄断主要有两点:市场份额以及市场进入壁垒。一般而言,企业市场份额越高,持续时间越长,越有可能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仅以市场份额来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有时会出现偏差。对于市场进入壁垒较低或市场集中有利于经营者提高市场效率、提供更优质的产品的行业,不能从市场份额高低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互联网行业就是如此。互联网平台主要靠用户规模和技术创新保持竞争优势,这往往也是平台合并的主要动机。在互联网行业,用户规模越大,企业经营的市场范围越广,平台能拥有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高的匹配效率。另一方面,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平台间的竞争其实更激烈,更具动态性,竞争格局和决定因素也呈现出不少新的变化,更多表现为流量竞争和跨界竞争。由于其更新迭代迅速,容易被创新颠覆,其市场地位的优势往往是短暂的。并且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外部性与用户锁定效应的特征明显,这都使得市场份额对于互联网平台垄断势力的影响力降低,市场份额的高低难以代表企业的市场支配能力。而且由于互联网行业的根本竞争力来源于技术创新,其市场份额的大小最终依赖于市场中的用户对新技术的认可度与接受度。除此之外,在上文提到互联网平台并购的实质是数据驱动型并购,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其实是数据资源的竞争,而对于企业数据资源的市场份额是难以确定的。因此,对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难以仅凭市场份额准确认定。
(二)关于相关市场界定
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中,界定相关市场对确认经营者的竞争状况和市场份额至关重要。但由于互联网双边市场显著的网络外部性及其他特征,传统的界定方法出现局限性。因此,应当重新审视相关市场界定在互联网平台并购的反垄断分析中的意义和作用,借鉴国外的反垄断案例,引入新的方法界定市场范围。欧盟委员会在审理Home Benelux一案件中引入了盈利模式测试法,尝试根据互联网不同的盈利模式将互联网产业分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付费内容服务市场和广告市场,并根据不同的收入模式对这三个基本市场进一步细分。这种做法避免了复杂的技术或性能认定等专业技术的认定,也是目前比较受国内外学者认可的方法之一。不过,由于互联网平台大多是综合性平台,且业务模式各有不同,在使用该方法时,还需结合平台自身特点,注重个案分析。比如,对于DD合并UD,DD作为一个综合性打车服务平台,同时具有单边属性和双边属性服务两种模式,采用盈利模式测试法,可以将其不同业务模式所属的不同的相关市场准确划分。除此之外,双边市场由于自身特点,受到不同市场间的相互影响,市场范围有时难以准确界定。为了避免相关市场范围界定过窄,其实可适度降低对界定相关市场的精确度要求,进行一定的模糊化处理。当传统的界定方法失效时,若能通过其他的经济学工具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直接进行认定,也可弱化相关市场的作用。总之,淡化市场份额对于经营者支配地位的影响力,仅将相关市场作为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途径,而不是完全依赖其进行判断。
(三)关于平台合并的反垄断审查
1.改进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
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降低了企业之前因营业税的缴纳造成的部分税款重复的负担。同时,它也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
互联网平台横向并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经营者集中,一个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需要申报的一般标准和实体标准,凡符合申报标准的合并,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可看出我国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采用的是纯粹“营业额”标准。然而“营业额”在互联网企业的审查中面临很大阻碍。首先,对于类似DD这样的非上市公司,难以获得企业准确的财务数据。并且,对于互联网平台的营业额的计算方式也存在争议。在DD并购UD的案例中,其争议点之一就是营业额的计算,首先对于打车用户,其支付的费用包含了税费、司机费以及平台服务费,这些是否都应计入营业额。并且,平台从司机一方的抽成收入是否被计算在内。除此之外,由于双边市场的特点,很多互联网企业为了在初期获得竞争优势,在其中一方的用户市场采取免费模式来吸引消费者,因此很多平台在营业收入上显示亏损状态。DD就以自己和UD在上一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而否认形成垄断。显然,用营业额无法客观体现互联网平台的价值,不盈利也并不能作为申报豁免的理由。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制度是为了确定对企业合并后的市场地位以及企业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与企业是否盈利其实无关。并且有学者指出,在互联网平台并购中的重点其实是数据资源的合并,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并购一般是为了获得用户数据或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因此很可能开高价收购一些虽然没有盈利甚至亏损但拥有大量用户或创新技术的企业。所以,若仍以营业收入为主要标准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需要申报,一些会产生垄断的行为将容易被忽视,无法得到规制。
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想要更好地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融入情感教育,就要摒弃以往照本宣科的教学方式。通过将课本知识以灵活的方式展开在学生,从而学生对知识也会有更加深刻的理解。教师通过更加灵活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实际上也是在优化情感教学方法,只有教师自己自身的教学方式能够得到优化,学生的学习也才更加轻松自在。其中一种方式就是让学生们之间进行合作探究,运用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课堂教学,学生不仅仅学到了知识,而且还可以增进学生之间的友情。让学生在学习中接受到和同学互帮互助的情感教育。
一般认为,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由于不规则沉降、温度应力和浇筑工艺等原因会造成成品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纹甚至裂缝,并对未来的使用构成隐患。在本项目标段内吉隆坡中心车站,设计采用1.4m厚度的底板、0.8m厚度的中层板和1.5m厚度的顶板,单次浇筑混凝土量大,板体按照车站长度分幅浇筑,单幅浇筑时间持续长达12h。因此如何控制和防止混凝土板结构产生裂缝,是本项目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另一方面,应加大互联网平台市场进入壁垒的考察,引入新的进入壁垒衡量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规模经济及产品的差异性这些以往在进入壁垒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互联网行业却影响相对较小。而平台的网络外部性、用户锁定效应、资本壁垒和技术壁垒等成为了新的进入壁垒参考因素,且影响较大。因此在考察互联网平台的进入壁垒时,可重点考察用户的转移成本、融资情况及专利技术壁垒等,除此之外,对于存在双边市场的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本身就可构成一种市场进入障碍,其次,作为大数据平台,数据资源对于企业竞争力至关重要,数据获得成本以及新的竞争者能否从第三方获得数据的难易程度,也应纳入是否形成市场准入障碍的考虑因素。
1.2 仪器与设备 GC-MS-2010-plus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配有EI源,四级杆质量分析器;GC-MS Solution,日本岛津公司;NIST05版质谱图库;DHG-9070A型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上海一恒科学仪器有限公司;57330U型手动SPME萃取手柄及65 μm聚二甲基硅氧烷-二乙烯基苯(PDMS/DVB)萃取探头;20 mL精密螺纹口透明玻璃顶空进样瓶,美国Supelco公司。
2.从消费者福利角度分析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目前很多学者提出可以通过衡量社会福利或消费者福利的变动来判定互联网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从实际来看,消费者福利标准更具有参照价值。因为反垄断最重要的目标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并且,社会福利标准包含了消费者福利和企业福利,无法体现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转换。而消费者福利标准则重点考察企业是否以牺牲消费者福利为代价来获得更多的利益。除此之外,社会福利难以衡量,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的选择等因素却有具体数据,可以用来衡量消费者效用。因此可以从消费者福利角度考察互联网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DD一案中,DD合并UD后,价格明显上升,这个价格上升的行为是取消补贴之后的正常现象还是DD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提价,可通过计算双边平台的垄断模型下的消费者福利在平台垄断价格、交易量的影响下的变动进行判断。
四、结语
中国互联网行业近年来急剧发展,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不少恶性竞争的行为且不断涌现合并浪潮。由于互联网平台自身的特点,扩大用户规模或扩展市场范围有利于其降低成本、提升平台的匹配效率和服务质量。但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由于市场地位的提高,垄断势力的增强,企业可能出现不当竞争的行为。由于互联网平台多为双边市场,存在网络外部性、用户锁定效应边际成本递减等特点,且在其中一方市场常采取免费模式,使得传统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不再适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为的认定也较传统行业有所差异。本文以DD合并UD为例,分析了互联网平台横向并购的特点以及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困境,提出补充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引入盈利模式测试法等新方法,以及从进入壁垒的角度判定企业合并后的市场适配地位等建议。客观来看,“赢者通吃”是互联网平台竞争的一大特点,互联网行业容易呈现市场高度集中的格局,互联网平台的横向并购可能带来的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以及技术创新。因此笔者认为,从鼓励技术创新的角度,对于互联网平台横向合并行为,反垄断机构可以放开限制,但要密切关注合并后企业的行为。而对于平台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可以重点从市场进入壁垒是否提高,消费者利益是否收到影响等角度考虑。总之,反垄断执法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实现有效配置资源的同时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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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38.2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28-0018-03
作者简介: 王昕悦(1995-),女,四川人,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