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终身教育立法散论论文

当前终身教育立法散论论文

当前终身教育立法散论

刘大鹏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 西安)

摘 要: 通过立法对教育事业进行改革和创新并不是我国的先例,但在我国教育领域也是一种变革。随着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终身教育立法业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探讨的热点话题之一。本文将探究福建、上海、太原、河北、宁波等地终身教育立法的实际,寻找对国家层面终身教育立法可资借鉴的价值。

关键词: 终身教育;终身教育立法;教育实践

一 引言

终身教育立法随着终身教育的发展,业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探讨的热点话题之一。目前,福建、上海、太原、河北、宁波等先后颁布了地方条例,进行了终身教育立法的地方尝试。对这些已颁布的条例进行研究,可以对其他地方终身教育条例的制定乃至我国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起到参考价值。

二 当前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相比较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基础还非常薄弱,理论界也存在不少的争议,比如:终身教育概念的界定、终身教育法与终身学习法的名称之争等。即便终身教育立法业已成为当前教育行业探讨的热点话题之一,国家层面也已将其提上立法日程,但仍然存在些许缺陷和不足。没有法律的强有力支撑,势必影响到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 现有法律保障缺失

作为基本法的《宪法》和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中,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了表述。但是,基于《宪法》本身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其未能将终身教育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宪法对权利的列举,不能被理解为对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的拒绝或蔑视”,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表述,也可以认为是对公民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保护。但由于是原则性的保护,对于实践的指导价值就会打折扣。加之终身教育理念进入我国的时间尚短,《教育法》在起草过程对国外优秀的教育理念和立法方式并未有太多的参考,也未将终身教育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保护,只是笼统地规定“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在此基础上,现行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更未对终身教育做出规定。不难看出,现有法律体系对终身教育的保障非常缺失。

(3) 事实上,从不同孤石的赋存形态的计算可以看出,孤石的稳定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计算中的假设条件较多,对计算的精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目前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还不足,在后续的探索中,需将孤石的边界埋藏情况、水作用、周围土体的抗剪强度等因素考虑进去,建立更加完善的力学计算模型。

(二) 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过于滞后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终身教育理念的传播和推广,我国开始关注和重视终身教育的发展和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受此影响,我国在构建和谐文明社会过程中,也逐步确立了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目标。在国家政策层面、发展规划纲方面,均将终身教育推进和学习型社会构建列入其中。同时,自2005年福建省始,开启了我国地方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的实践。这些政策、地方性立法对于助推终身教育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基于政策与法律在性质、作用、执行性力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地方立法的地域局限性,它们作用的发挥毕竟有限。终身教育的发展现实,急需国家层面立法的尽快推进。

三 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原则

终身教育立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本着公民与政府并重的原则进行。终身教育立法不仅应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方面对政府经费投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制度制订等方面有规定,还应该在立法中突出体现激发公民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譬如确立带薪教育休假制度、经济援助制度等。

(一) 借鉴国际有益做法

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采取法律的移植是制订法律较好的方法。世界范围内,由于终身教育理念的深入,有些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终身教育法律,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在学习借鉴的过程中,切忌不能丢掉本土化的成分,简单说就是要结合我国终身教育发展的实际。

(二) 公民与政府并重

立法活动作为尤为重要的国家活动,需要有准绳来遵循,需要有内在的精神品格来支撑。就一般意义来讲,所有立法活动均应遵循的通用原则包含了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等。结合具体的立法实际,终身教育在立法过程中除了应当遵循上述通用原则外,常常也有一些体现自身特点的立法原则。借鉴当前国内外终身教育立法的实践,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终身教育立法过程有以下原则可供参考,进而推动国家层面终身教育立法的进程,也为地方立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基本遵循。

(三) 保障公民终身教育权益为主

已有的地方终身教育立法,在其立法过程均坚持了民主立法的原则,无不注重民意的反应,都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立的,其间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分析。此举,对建立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法律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和启发意义。在广泛征集民意的基础上进行法律的制订,不仅仅是民主立法原则的体现,更能激发人们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加深人们对终身教育法律的理解,提升法律的适用效率。

四 地方终身教育立法对国家终身教育立法的启发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学习需求日益增加,学习的渠道也趋向多元。结合我国的国情,城市在终身教育方面的发展相较农村正逐渐趋于完善。相比较于城镇居民,农村特别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人们接收教育的渠道和机会依然显得单一和贫乏。在进行国家层面终身教育立法的时候,应考虑基本国情,努力增加公民终身学习的渠道和机会,尤其应该关注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应该也享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

智慧课堂最本质的目的是促成学生的智慧生成,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教学模式上的转变,对教师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对成人学生来说又是一个全新的体验。“让智慧回归教育,让智慧唤醒课堂,让智慧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它是时代的呼唤,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需要,是课堂教学焕发生机与活力的契机,是新时期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使命。”[1]

(一) 努力增加学习的渠道和机会

福建省开启了我国终身教育地方立法的先河,这对其它省市终身教育立法的制订具有较好地推进作用。随后,上海、太原、河北、宁波等地相继颁布地方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对这些地方终身教育立法进行分析,我们能够看到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各有特色和优势,同样在很多方面也需要改进和提升。地方的推行对国家层面终身教育立法的制订具有很现实的意义,也有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

(二) 侧重体现全民意愿

常言道:“活到老,学到老。” 尽管只是平凡的一句话,但是体现了做人的大意境。这其中,实际上也渗透着终身教育的思想和理念,当然也是现代人应有的追求。法律的相关设定理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追求,从而规范相关权利义务。在进行终身教育立法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国家利益与公民现实需求的平衡,在保障公民终身受教育权利为主的原则下明确相关立法的内容。

(三) 增加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

已有的地方终身教育立法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倡导性质的法律条文偏多。这其实是各地方终身教育发展的现实反映和真实需要,立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在于助推。国家层面的立法在此基础上,应该有所改进。倡导性质的法律条文依然有其存在的意义,但可操作性的条文不能缺。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法律在制订时,应从法律的内容入手,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立自身的法律责任体系。这样一来,法律所涉及的各方主体方能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进而确保立法的价值得以实现。

五 结束语

终身教育立法是助推终身教育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站在公民的角度,接受终身教育是其不断提升自我的一项权利,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保护和推进,以便保障公民终身教育权益的实现。同样,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之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加快,终身教育的效能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因此从发展的视角出发,终身教育立法具有时代意义。

若Un≥0,表示该消费者愿意购买新产品,Ur≥0,表示该消费者愿意购买再制造产品,设Un≥0,Ur≥0,表示消费至少愿意购买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而当Un≥Ur,表示该消费者更愿意购买新产品,而不是再制造产品。同理Ur>Un,表示消费者更愿意购买再制造产品,而不是新产品。如果Ur=Un,表示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

按照已批复的广西水功能区划,南宁市邕江水资源规划水功能一级区划为开发利用区,起止断面为左、右江汇合口至邕宁县伶俐镇那车村,长度为117km,是南宁市及邕宁县较集中的生活、工农业用水区,现状水质Ⅱ~Ⅳ类,个别纳污河段达Ⅴ类。《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中水质目标为Ⅱ~Ⅲ类,个别河段按Ⅳ类控制。各内河的水功能区划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进行。除二坑溪、朝阳溪等发源于城区的用水功能为景观用水,水质目标为Ⅳ~Ⅴ外,其他的内河用水功能均为综合利用,既满足水生态,又满足景观用水要求,水质目标为Ⅲ类。

参考文献

[1] 黄欣,吴遵民.中国终身教育法为何难以制定——论国家终身教育法的立法思想与框架[J].开放教育研究,2014,20(06):36-41.

[2] 王宏.我国地方终身教育立法比较及对国家立法的启示[J].开放教育研究,2014,01:74-80.

[3] 林世员.我国终身教育立法探析[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1,05:59-61.

[4] 国卉男.我国地方终身教育政策机制创新的解读——以福建省的终身教育政策文本为例[J].当代教育科学,2015,17:36-39.

本文引用格式: 刘大鹏.当前终身教育立法散论[J]. 教育现代化,2019,6(52):81-82.

DOI: 10.16541/j.cnki.2095-8420.2019.52.038

基金项目: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2013年度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陕西省终身教育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3JK0095)和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我国地方终身教育立法比较研究”(编号:SGH1251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刘大鹏,男,汉族,陕西西安人,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学副教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远程教育、教育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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