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承认判决”制度管窥
甘 勇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摘 要] 我国仲裁机构根据网上个人信贷合同作出的先予裁决在执行中引发了两大争议问题:一是争议还没有发生,仲裁机关能否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作出裁决;二是当事人能否放弃其接受通知以及进行答辩的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对这两个问题给予否定回答。美国法院作出的承认判决类似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先予裁决”,美国承认判决制度对上述两大争议问题持肯定态度;同时基于现代社会中保护消费者的目的,美国法院主张在涉及消费者的交易中,应该确保消费者放弃其程序权利的行为是有意、明知以及自愿的。承认判决制度是适应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在普通法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经由美国民事诉讼法的成文化发展而来的,其明确规定了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争议发生前就根据协议作出判决,并就当事人放弃其程序权利的合宪性给予明确肯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可借鉴美国承认判决制度法理,在未来对先予裁决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加以必要限制。
[关键词] 先予裁决;美国承认判决;程序权利;权利放弃;消费者保护
争议还没有发生,裁判机关就能够作出裁判(判决或裁决)吗?当事人能够协议放弃其程序权利如接受通知和进行抗辩的权利吗?这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先予裁决”在执行中引发的争议问题。所谓“先予裁决”,尽管没有准确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 年5 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下文简称“《关于“先予仲裁”的司法解释》”),是指当事人还没有违约或者争议还没有发生,也没有经过仲裁听审程序,而由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债务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对于此种裁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剥夺了债务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因而是无效的,不能强制执行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 第10 号,2018 年5 月2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 次会议通过,2018 年6 月12 日实施。 。
美国法律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尽相同。美国法律规定了一种“承认判决”制度(confession of judgment;cognovit judgmnet),根据该制度作出的承认判决,类似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先予裁决”,因此,也可称为美国的“先予判决”制度。在承认判决制度下,在争议还没有发生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协议,应一方当事人也是债权人的请求作出法院判决;同时,根据当事人之间同意作出承认判决的条款,债务人可以放弃接受通知,以及进行答辩的权利,只要债务人放弃程序权利是自愿的、明知的以及有意的,这种放弃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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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承认判决”制度,不仅有着长期的普通法基础,还为成文法所普遍确认。该制度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度被质疑有违反正当程序,但最终在1972 年得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肯定和确认。现在,承认判决制度,是美国各州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介绍美国“承认判决”制度的历史渊源、相关争议,以及发展现状,以引起我国法律界对“先予裁决”问题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一、美国“承认判决”制度的概念
承认判决,是一种由法院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书面协议作出的判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书面协议中,债务人承认其对债权人负有特定数额的债务,并承认(confess)法院根据这一协议内容作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以签署书面的承认判决条款,换取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延迟履行或者分期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债权人可以将协议提交法院,由法院根据此书面协议直接作出判决。后来,承认判决条款在各种信贷交易中得到广泛使用,债务人在进行交易的同时就签署承认判决条款,而债权人根据承认判决条款,在债务人还没有违约时就可以申请法院作出承认判决,一旦违约,可以对债务人立即执行。
目前,“承认判决”制度,已经是美国各州民事诉讼法上普遍规定的一种制度,作为诉讼法上的一种特别程序,一般规定在各州的民事诉讼法典中。美国各州的“承认判决”制度,其内容大同小异。以加州为例,“承认判决”制度规定在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的第三部分《民事特别程序》第三编《简易程序》的第一章《无诉讼承认判决》第1132 条至第1134 条② Code of civil procedure-ccp,part 3. of special proeedings of a civil nature [1063-1822.60](Part 3 enacted 1872.),title 3.of summary proceedings[1132-1179a](Title 3 enacted 1872.),chapter 1.Confession of Judgment Without Action [1132-1134]( Chapter 1 enacted 1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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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就已经到期或者尚未到期的金钱债务,或者就债务人担保第三人的附条件民事责任作出承认判决。任何县级法院均可作出承认判决③ 1132.(a) A judgment by confession may be entered without action either for money due or to become due, or to secure any person against contingent liability on behalf of the defendant, or both, in the manner prescribed by this chapter. Such judgment may be entered in any superior court. 。作出承认判决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声明,对其负债的事实进行简明扼要的陈述,声明承认法院就其所负的债务作出的对其不利的判决,同意并以宣誓方式认证该声明的内容是真实的(第1133 条);二是代表债务人的独立律师签署的声明,表明该独立律师已经审核过被告拟承认的判决内容,并告知了被告在承认判决程序下其对程序权利和可能抗辩的放弃,并明确建议被告使用承认判决程序(第1132 条)。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可以拟定承认判决内容,并附上被告声明和独立律师声明提交法院,同时缴纳30 美元的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拟定的承认判决内容,作出承认判决。被告声明和独立律师声明、原告的书面证言以及法院作出的判决一起成为判决档案(judgment roll)。
根据加州普通法,对于已经作出的承认判决,债务人可以请求推翻承认判决,不过债务人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债权人有欺诈,或者作出承认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要件。比如没有法律规定的声明书,或者其关于债务所由产生的事实混乱不足以证明债务事实。从加州民事诉讼法关于“承认判决”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争议发生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法院申请作出“承认判决”;而且一但当事人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书,法院必须作出判决,不能拒绝。美国所有其他州的民事诉讼法,都有类似的承认判决规定。
承认判决制度有三方面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债务人节省诉讼费用和取得有利的偿债条件。由于在普通法时期,一旦进行诉讼,不仅债权人要支付费用,债务人也要付出成本,比如申请询问命令要支付的费用,承认判决程序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务人作出承认判决的书面承诺,以避免债务人进行诉讼需要付出的成本,并换取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延迟或分期履行其债务的承诺① J.Archbold, 2 Archbold's Practice 16 (2d Amer. ed.1838). 。二是减少债权人诉讼的困扰。如果债务人作出书面承诺以后又不能遵守其承诺,债权人就能直接执行承认判决,而不需要再进行诉讼,也不会再有时间上的延迟② W.Tidd,1 Tidd's Practice 543 (4th Amer. ed.1856). 。三是有利于法院减少积案。由于承认判决程序可以帮助债权人避免获得胜诉判决需要进行的完整审判,承认判决程序也极大程度地减少了法院的案件积压。
显然,这种“承认判决”制度,就其允许在争议发生前作出判决,以及允许当事人放弃接受通知和进行抗辩的程序权利方面,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先予裁决”极为类似。这种承认判决制度,是在美国普通法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经由成文法改革和发展而来的。
二、美国普通法上的“先予判决”制度
美国普通法上的“承认判决”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其最早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威尼斯的商人和佛罗伦萨的银行家是文艺复兴早期商业贸易发展的主导因素,商业、金融和政治相融合产生了具有传奇色彩的佛罗伦萨梅迪奇体系。意大利银行家在英国的金融、政治活动,导致他们将合同、无形财产转让以及代理等要素融合在一起,创立了一种作为先予判决制度前身的流通票据制度。首先,意大利银行家是第一批将合同性质的文件引入英国的人;其次,在当时的英国人还没有转让无形财产的概念时,他们引入了债务证明文件可以转让的观点;再次,代理的概念在13 世纪的英国作为新生事物正在逐步发展,因为英国国王不能对所有事情亲力亲为,逐渐产生了由他人代理的实践和观念。意大利银行家融合了无形财产转让和代理的概念,创造了一种流通票据,以表彰有法律效力的债务承诺。记载该承诺的票据是在任何法院,不论英国还是外国的法院,都可以得到承认,按照该文书,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或者任何律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③ F.Pollock &F.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222-223(2d ed.1898). 。这种做法到13 世纪已经成为惯例,债务人任何以书面文字明示自己将支付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律师一定金额的承诺都具有约束力;债务人还授权债权人可以指派代表来向自己追索债务④ Supra note 5,224-225. 。此时,根据律师授权书作出承认判决的程序初具雏形。
上述做法虽然一直持续到18 世纪,彼时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记载了这一程序的发展。布莱克斯通认为律师授权书程序是一种不同寻常的特殊程序。他在对这一程序的描述中说:“为了强化债权人的担保,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律师签署授予一份律师授权书,授权该律师在对债务人提起的债务诉讼中,以缺席审判(nihil dicit)、承认诉讼(cognovit actionem)以及不要求通知送达(non sum informatus)等方式,就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的需要支付特定到期债权数额的事项表示承认,这种情况并不常见。”① 3 W. Blackstone,Commentaries,§397. 这种程序不寻常的原因在于,当时的普通法要求当事人亲自参与诉讼,而第三人受委托站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进行诉讼,对普通法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
英国成文法规定的变化进一步促进了律师授权书制度的形成。随着英国开始有成文法规定律师可以在诉讼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代表当事人起诉和抗辩② Id.at§26. ;成文法规定律师必须善意行事,并一意维护其当事人利益,律师代理诉讼的障碍得以消除③ Id.(W. D. Lewis ed. 1900) 1044 n.16. 。同时被告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就某些争议的法律或者事实问题承认原告的主张,或者指示律师承认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债务人有三种方式承认法院的判决,一是对被告直接作出缺席审判(nihil dicit);二是被告通过自认或者承认诉讼(cognovit actionem),承认原告的请求是正当的;三是被告的律师宣称他没有从被告那里获得任何对原告作出答辩的指示,这种形式被认为是缺席判决的一种特殊形式④ Id.at§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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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普通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上“承认判决”的实践,并发展出了“律师授权书”(warrant or power of attorney)程序。根据律师授权书,债务人授权一名律师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代表债务人出庭,并代表债务人承认法院判决,或者代表债务人对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表示认可⑥ W.Tidd,1 Tidd's Practice 545 (4th Amer.ed.1856). 。律师授权书中指定的律师可以是任何律师,在实践中,这些律师往往都是由债权人选定的。根据律师授权书作出的承认判决,不需要对债务人送达传票,也不需要通知债务人⑦ R.Klein, Judgment By Confession In Pennsylvania 6 (1929). 。后来,普通法还发展出一项规则,如果律师授权书在其做成后一年内行使,行使该授权的律师甚至不需要请求法官,只需要向法院书记员出示律师授权书,并代表债务人承认当事人约定的判决内容,书记员就可直接作出判决。
律师授权书很快成为一种有效的债务担保工具,在实践中通过两种方式加以使用。一种方式是债权人在给予债务人信贷支持的时候,为了确保债务偿还,直接将律师授权书作为一个条款加入到债务文件中⑨ Atlas Credit Corp.v.Ezrine, 303 N. Y. S. 2d 382,387,250 N.E.2d 474,478(1969). 。实践中,律师授权书常常是无条件的授权,即债权人律师可以在债务人违约之前,就根据律师授权书的授权,到法院去以债务人的名义承认法院作出的承认判决。等到债务人实际违约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该“承认判决”。在实际违约发生前就取得承认判决,可以使债权人能够以“一旦违约立即执行”的风险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⑩ Comment, Confessions of Judgment, 102 U. Penn. L. Rev. 524, 528 (1954). 。另外一种方式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为了达成和解,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债务人的律师授权书,而不需要进行诉讼。如果债权人能够答应债务人的一些偿债条件,换取债务人给予债权人律师授权书,这种律师授权书就可以在债务人不能遵守偿债约定时加以行使。根据律师授权书所作出的判决一般称为承认判决(cognovits judgment)① Comment, Confession of Judgment, 6 Arkon L. Rev. 63, 65 (1973). ,债务文件包含了律师授权书条款,则该文件被称为承认票据(cognovits note)。
丙组40例患者中,8例放射性肺炎,发生率为20.00%;10例放射性食管炎,发生率为25.00%;8例骨髓抑制,发生率为20.00%。
“律师授权书”程序的法律逻辑在于,债务人在根据律师授权书授权的时候,已经提前同意了两件事项:一是同意法院的管辖权,即同意债权人律师选择的任何作出“承认判决”的法院管辖权;二是债务人同意放弃其程序权利,即债务人同意进行诉讼程序时不需要通知债务人,也不需要给予债务人答辩机会就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⑧ Comment,Cognovit Revisited: Due Process and Confession of Judgment, 24 Hast.L.J.1045,1046 (1973). 。
经过调研分析,对于系统功能的需求主要分为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查询和操作功能、配方施肥决策功能和用户管理功能3个方面。基础GIS功能主要包括地图缩放及漫游、查询、图层显示及控制、测量功能;配方施肥决策功能主要包括养分含量查询功能、施肥配方决策功能、土壤肥力评价功能等;用户管理功能主要包括用户注册、认证、权限管理等功能。系统功能结构见图2。
三、美国成文法上的“承认判决”制度
随着普通法诉讼程序的改革,普通法上的“承认判决”制度也得到了成文法的采纳和确认。1848年纽约州法律委员会编撰的《菲尔德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菲尔德法典》”)标志着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改革② J. Fleming, Civil Procedure 16-17 (1965). ,它简化了普通法上僵化繁琐的诉讼程序,合并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也继承和发展了普通法上的一些诉讼程序,包括律师授权书程序。《菲尔德法典》是美国各州民事诉讼法的范本。《菲尔德法典》有关承认判决的规定与普通法原则的最大区别是,根据《菲尔德法典》获得承认判决无需进行诉讼,只要债务人签署一份声明并宣誓确认即可。债务人声明包括债务人欠债的事实和所负的责任,并授权对方当事人可以就特定数额请求法院作出承认判决,债务人对该判决表示认可③ See, N.Y.C.P. (Field Code) § 383 (1848). 。法律规定债务人声明必须要说明债务的具体细节,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对第三人也作出没有实际债务为基础的承认“承认判决”声明;通过说明债务的细节,其他债权人可以对相关承认判决的具体情形有所了解,防止债务人对第三人作出虚假的“承认判决”承诺,欺诈善意债权人,规避法律责任④ Johnston v. A.L. Erlanger Realty Corp., 296 N. Y. S. 89, 94 (1937). 。
尽管法典规定的承认判决程序和普通法上的律师授权书程序存在着法律上的继受关系,二者在保护债务人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律师授权书程序中,债权人律师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只要拿着授权书到任何法院,就能代表债务人承认判决内容,从而获得针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根据这种程序,债务人常常不知道程序的存在,也没有机会出庭和主张答辩,或者主张任何抗辩;另外,普通债务人很可能对律师授权书的法律含义和后果不甚了解,或其理解程度存在疑问,这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潜在的程序不公。《菲尔德法典》规定的“承认判决”制度则要求,债务人必须亲自签署承认判决的书面证言,否则所作出的“承认判决”是无效的⑦ 1st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Practice and Pleadings, 237-238, New York (1848); N. Y. C. P. L. R. § 3218 (a)(McKinney 1970). ;通过否定律师授权书程序中债权人律师代表债务人对承认判决表示承认的做法⑧ Atlas Credit Corp. v. Ezrine, 303 N. Y. S. 2d 382, 387-88; 250 N. E. 2d 474, 478 (1969). Siegal, Practice Commentaries,McKinney's Consolidated Laws of New York Annotated, vol. 7 (b) 1036, 1040 (1970). ,规定债务人亲自签署承认“承认判决”的声明,可以使债务人能够更加清楚其承认判决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美国各州都采用了《菲尔德法典》关于承认判决的规定。但对于法典关于“承认判决”规定与普通法上的律师授权书程序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认为法典规定的“承认判决”程序取代了普通法上的律师授权书程序,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⑤ Beards v. Wheeler, 11 Hun. 539 (N. Y. 1877). 。一种做法是既认可法典规定的“承认判决”程序,同时也认可普通法上的律师授权书程序,如科罗拉多州和新墨西哥州⑥ Cross v. Moffatt, 17 P. 771, 772 (Colo. 1888); First Nat'l Bank of Las Cruces v. Baker, 180 P. 291, 292 (N. M. 1919).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持有债务人承认判决的书面证言,可以在债务人违约之前就请求法院作出承认判决。法典规定,在债务人作出承认判决的书面证言后三年内的任何时间,债权人都可以请求法院作出承认判决。如果债务人的承认是无条件的,即使债务人还没有违约,债权人也可以立即将债务人的承认证言提交给法院并获得承认判决⑨ N. Y. C. P. L. R. §3218(b). 。
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承认判决”成文法合宪性的肯定及其适用限制
债务人承认“承认判决”的条款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信用扩张,迅速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有助于促进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防止争议发生。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侵犯债务人正当程序权利的担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 年通过“欧迈尔公司诉福利科公司案”(以下简称“欧迈尔公司案”)① D. H. Overmeyer Co. v. Frick Co., 405 U.S. 174, 1972. ,以及“司瓦伯诉兰洛斯案”(以下简称“斯瓦伯案”)② Swarb v. Lennox, 405 U.S. 191, 1972. 两个判例确认了“承认判决”的合法性,同时也对承认判决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的限制。
在“欧迈尔公司”案中,债务人欧迈尔公司向债权人福利科公司购买设备,但未能按时偿付货款;经双方律师谈判后达成协议,债权人就付款条件作出让步,换取债务人同意债务票据中的承认判决条款。该条款授权福利科公司(债权人)在欧迈尔公司(债务人)分期付款出现违约时,指定任何律师代表债务人,放弃诉讼程序的通知和送达,并承认任何法院作出的对债务人不利的判决③ D. H. Overmeyer Co. v. Frick Co., 405 U.S. 174, 180-181,1972. 。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福利科公司根据“承认判决”条款在俄亥俄州获得承认判决。债务人欧迈尔公司先后上诉到俄亥俄州卢卡斯县上诉法院、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张承认“承认判决”条款侵犯其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权利,但均遭法院驳回。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俄亥俄州地方法院根据“承认判决”条款作出判决前没有通知债务人,以及不举行听审程序,并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因为当事人可以放弃其程序权利,且这种放弃是有约束力的④ D. H. Overmeyer Co. v. Frick Co., 405 U.S. 174, 185, (1972). 。而该案中,债务人承认判决条款的约定是实力对等的双方当事人谈判的结果,债务人作出同意承认判决的承诺有债权人给予的优惠偿债条件的对价支持⑤ D. H. Overmeyer Co. v. Frick Co., 405 U.S. 174, 186-187, (1972). 。
通过“欧迈尔公司”案,联邦最高法院确定,只要债务人对承认判决条款是明知的、有意的和自愿 的(knowingly,deliberately,voluntarily),则 债 务 人放弃程序权利是有效的。因此,即使承认判决作出时,债务人没有得到通知,也没有获得答辩机会,承认判决依然是符合宪法的,是有效的。
在肯定商事交易中承认判决条款合宪性的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同年的“斯瓦伯案”中也对承认判决条款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在涉及消费者的交易中,承认判决条款是无效的。
“斯瓦伯案”是一桩集体诉讼。在该案中,原告代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县所有签署过“承认判决”条款的消费者,起诉被告包括费城县法院书记员、执行官和其他负责登记、执行“承认判决”的政府官员。其起诉书表明,每一位原告都曾经签署过某种消费者融资协议,其中包含承认判决条款,后来债权人根据这些协议获得了承认判决;每一位原告都因为对其作出的承认判决的执行而面临其房屋和个人财产被司法拍卖的困境。原告因此主张,宾夕法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关于承认判决的规定违反宪法,因为它剥夺了原告在被作出不利判决前获得通知以及进行答辩的权利;原告请求法院宣告宾夕法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的承认判决制度违反美国宪法;要求禁止被告根据承认判决对原告进行强制执行。
她与孩子外出,并不指导方向,总是默默跟随其后,观察,聆听,不受注意地保护他们,由他们活泼奔跑,做一切感兴趣的事情。他指责她对孩子的态度太过纵容和自由散漫,认为应该讲求规则。她说,真正的规则是人内心的信念。他们只能在实践中具备信念,而不是所谓的该往东还是该往西,该洗手还是该睡觉的规则。人要先把自己弄脏,弄痛,知道失望和伤害是什么,才会知道什么是真实。也许。说这样的话,也显示出一种理所当然的轻率。过程的复杂性总是会超过人的经验,但她依旧具备一种信心。
很显然,承认判决程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益处。债务人愿意承认法院作出判决,往往会以债权人减少其债权数额为代价,因此获得更为有利的偿债条件,而债权人也因此减少了诉讼成本。到维多利亚执政时期,英国已经出现了承认判决的成文法规定,被告作出授权法官作出判决的命令,原告根据授权签署后,必须在21 天内向王座法院的书记员提交登记,任何高等法院的律师必须代表作出命令的被告出庭并见证律师授权⑤ Id.(W.D.Lewis ed.1900) 1355 n.46. 。
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宾夕法尼亚州承认判决的规定和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并不违背,只要债务人在签署协议的时候理解并且同意了承认判决条款,承认判决就是合法的⑥ Swarb v. Lennox, 314 F. Supp. 1091, 1095, (E. D. Pa. 1970). 。法院应当确认债务人在签署承认判决条款时是否理解文件的内容,是否自愿签署这些文件。法院认为教育程度较低的原告可能并不知道其签署的合同中存在承认判决条款,或者即使他们意识到了承认判决条款的存在也很难理解这些条款的法律含义,因此他们不可能理解并同意承认判决条款。地区法院进一步认为年收入低于十万美元的自然人一般都属于教育程度较低的原告,宾夕法尼亚州有关承认判决的规定对他们适用是违反宪法的,因而对他们作出的承认判决无效。但是,地区法院认为,而年收入在十万美元以上的自然人原告,一般具有较高的教育程度,可以理解承认判决条款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因此他们被认为理解并同意了承认判决条款,宾州有关承认判决的规定对他们适用并不违反宪法。法院还认为其结论不适用于债券,以及抵押贷款文件中的律师授权书,针对这些债务人的承认判决是有效的① Swarb v. Lennox, 314 F. Supp. 1091, 1102-1103, (E. D. Pa. 1970). 。
实现美丽乡村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要从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变革入手,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走融合发展之路。
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判决,并最终认定,宾夕法尼亚州民事诉讼法有关承认判决的规定适用于消费者融资交易时,违反宪法② Swarb v. Lennox, 405 U.S. 191, 200, 1972.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宾夕法尼亚州修改其民事诉讼法将消费者金融交易排除在承认判决规定之外。并要求债权人在根据承认判决条款请求法院作出承认判决时,必须声明承认判决条款不是在消费者金融交易中作出的。
此案判决后,承认判决制度的合宪性得到了最高法院的确认,同时各州的承认判决制度也根据“斯瓦伯案”的意见进行了相应的修正。这些州的修订或者将消费者金融交易排除在“承认判决”制度适用范围外,例如宾西法尼亚州和纽约州;或者规定“承认判决”制度适用于消费者时,应采用特别程序确保消费者放弃其宪法上正当程序权利的意思表示是自愿、明知和有意的,例如加利福尼亚州。
五、对美国法上“承认判决”制度的思考
和普通法上强调争议解决的严格程序性不同,我国法律传统上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在我国的发展比较薄弱;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在借鉴大陆法系的基础上,由于法律文化的长期隔阂,对具有普通法传统的“承认判决”比较陌生。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虽然强调法院调解,但在程序法中并未规定类似美国承认判决一类的制度。应该说,承认判决制度的出现不仅有法律文化的原因,其更深刻的理论基础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回应,是法律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前所述,承认判决制度无论对债权人、债务人还是法院都有莫大益处。我国仲裁机构在实践中探索出类似美国“先予判决”的争议解决方式,正是因为仲裁机构深刻认识到争议解决服务机构的社会定位,努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结果。比如武汉仲裁委员会,在解决银行不良资产转让争议的仲裁实践中,就探索出了在商事领域进行“确认裁决”的经验,就是一种类似美国“承认判决”制度在商事领域的体现。这是对我国争议解决制度的创造发展,契合了普通法上争议解决经验。
其次,挖掘农村本土文化消费产品,和城市文化消费相比,如果能够找到具有乡村特色的文化消费产品,对这些特特色进行充分应用,可以促进当地文化经济发展。促使该地农村文化消费市场得到进一步拓宽,以不同农村需求为基础,大力发展特色文化[2]。
我国其他仲裁机构,力图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需要,将“先予仲裁”经验推广到了网上个人借贷领域。尽管这也是一种类似“先予仲裁”的有益尝试,但对消费者信贷中引入“先予仲裁”涉及的正当程序权利保护问题重视不足,恰好带来了美国“承认判决”法理所关注的消费者交易的问题。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出台的直接原因,是针对网上的小额信贷、消费者信贷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先予仲裁”的司法解释》体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消费者领域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保护的高度关切,与国际上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予判决”法理不谋而合,具有其合理性。
解决第一问需要利用“转化”的数学思想方法,将“面面垂直”的判定转化到“线面垂直”的判定.直观想象能力较强的学生能够找出PF⊥BF和EF⊥BF这两个关键的判定条件,进而利用“线面垂直”的判定定理推出BF⊥平面PEF,从而推出平面PEF⊥平面ABFD,最后书写完整的证明过程,因此该题第一问主要考查了逻辑推理素养.第二问则主要考察了直观想象、数学运算素养,整个问题对学生的空间想象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后一段则存在过度规范问题。该段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从而将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所有的先予裁决,包括在商事领域的先予裁决,这就将本来应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解决的商事领域的问题,也纳入到本来应该只是针对消费者争议中先予裁决的司法解释的规范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能够区分商事交易和消费者交易,而对所有的先予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一概予以否定,容易误伤具有法理正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商事领域内的“先予仲裁”制度,有可能限制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争议解决制度的建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适当时机,对这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理由进一步加以厘清,取消该司法解释的最后一段关于将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其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甚至进一步明确规定只适用于网上小额(消费)信贷。这必将有助于我国争议解决制度的健康发展,也将坚持捍卫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贯立场。
A Glimpse of Recognition Judgment Institution in USA
GAN Yong
(School of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Hubei,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two major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enforcement of the pre-dispute arbitral award made by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under the online personal credit contract in China:one is whether an arbitral award can be issued before a dispute even arises, the other is whether the parties to a dispute can effectively waive their rights to receive notification and reply. Chinese Supreme People’s Court gave a negative answer to these two questions.The confession judgment made by the U.S.courts is analogous to the pre-dispute arbitral awards made by Chines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however,the recognition judgmen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affirms the two controversial issues; based on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consumers,it requires that the consumers should be consciously,knowingly,and voluntarily abandoning their procedural rights. Acknowledging the judgment institution, originates from adapting to the needs of economic and trade development, and based on the long-term practice of common law, the culture of American Civil Procedure Law.It clearly affirms a judgment rendered before the accruing of disputes and the relinquishment by the parties of their procedure rights.Chinese Supreme Court can find inspiration from the jurisprudence of American confession of judgment,and restrain the scope of its Judicial Reply.
Keywords: pre-dispute arbitral award;Judicial Reply;confession of judgment in U.S;procedure right;waiver;consumer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 D997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304(2019)03-0069-07
URL: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65.1210.C.20190627.0030.010.html
[收稿日期] 2019-03-15
[网络出版时间] 2019-06-27 9:42
[作者简介] 甘勇,男,湖北公安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匹兹堡大学比较法硕士,中国、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研究。
(责任编辑:任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