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冲突与工会转型_劳动关系论文

劳动冲突与工会转型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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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江苏省昆山市等地相继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劳资冲突事件后,中国劳动关系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上述劳资冲突的发生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工人在工会以外自发组织的行动,工会在劳资纠纷中被边缘化,无法发挥调解劳资关系的应有功能。面对频发的劳资纠纷,人们认识到经济实力的增强不会导致劳资矛盾的自然解决;工会组织在劳资冲突中失语和缺席,不能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谈判,则凸显了工会与基层工人的脱节,也反映了工会在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中转型滞后的困境。可以预见,如果上述事件中暴露出的工会缺失问题不能在制度层面得到解决,类似纠纷及冲突将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重现,最终会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乃至社会的稳定。

(一)经济转轨引发劳资冲突

合作与冲突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掌控着一切资源,成为工作机会唯一的创造者和提供者。政府以父爱主义关系(paternalism)模式为工人提供工作和生活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政治、经济和个人生活诸方面形成“组织依赖”。换言之,在国家和工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心照不宣的社会契约。按照这一契约,工人接受这种政治制度,作为交换,国家提供终身职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大体平均的工资①。劳动关系表现为工人隶属于企业,企业隶属于政府“三位一体”的依附关系,工人、企业都被纳入“利益一致假设”的行政组织框架中。在这一框架内劳动者所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和服务被视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国有企业与工人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对立关系,劳动过程中的劳资纠纷及冲突自然较少。

改革开放后,家长式管理的劳动制度逐渐解体,政府从劳动关系的微观管理中退出,企业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劳动者也在就业领域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已基本形成,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出现,改变了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同时,市场体制下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承认,“利益一致”渐行渐远,工业化进程中的资本短缺使资本权益获得了极大伸张。由此,也使工人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受到巨大冲击,他们的身份认同重新回到受资本雇佣的劳动力这一市场经济的原点。所有的工人,不论他们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得不屈从于不受制约而且经常是专横跋扈的企业管理者,工人作为雇佣劳动者与资方以及企业管理者的矛盾逐步外显。市场改革也使工人(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因为国家职工在旧体制下拥有的种种权力已在改革中丧失殆尽,劳工权利广泛受到侵蚀已成为社会的严重弊端②。由此导致的劳资纠纷日趋增多,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近年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从2005年的31.4万件,攀升至2008年的69万件。各级法院在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28万余件,同比上升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上升30%③。可见,由劳资矛盾引发的争议纠纷日趋攀升已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工会职能定位成为当下劳动关系领域亟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劳资冲突倒逼工会转型

工会是随着生产和资本的集中而出现的一种以维护工人利益为主要职责的组织形式。韦伯夫妇将工会定义为工资收入者为维持或改善工作条件而建立的永久性组织。英国新马克思主义学者海曼认为,工会是一个代理机构和权力中介,它的主要目的是允许工人对他们的雇佣条件施加集体控制,迫使雇主在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时对工人的利益和优先权加以考虑,而这种集体控制是个体工人所不能拥有的④。上述学者都强调了工会的劳工属性,指出工会应该天然地代表和保护工人利益。但在中国,工会的职能定位则远非劳工权益的保护组织如此简单,特别是在体制转型期,工会职能归属仍面临诸多困难甚至冲突。要理清当下中国工会的角色定位,还需考察建国后工会的发展变迁。

中国现行工会体制成形于计划经济时代,在计划体制下,政府以强大的行政权力抑制了管理者的权力,并协调了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工会的存在并不是为争取工人利益而组建的与资本对立性组织,而是出于政治需要。工会由此进入了国家的行政建制,具有政治化、行政化的特征。基于工会的这一职能定位,1953年中国工会七大制定了“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会工作方针,确立了计划体制下工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受此职能定位和建制路径的影响,工会在社会中更多地担当了丰富职工业余生活、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的任务,利益代表或维权这一工会组织的要义则付之阙如。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应有位置被无形消解。

进入20世纪80年代,市场化改革使工人与资本的关系日趋紧张,由此引发的劳资矛盾日渐增多。面对上述情况,政府需要工会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工会内部要求工会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呼声也不断增加,社会上公开表达对工会现状不满的文章越来越多。比如批评工会的职责“含糊不清”,呼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重新定位”⑤。

上述种种压力迫使中国工会重新审视如何代表工人利益的问题,由此开启了一个逐步向工人利益代表回归的转轨过程。1988年中国工会十一大提出了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了工会的维权职能,将其表述为“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在法律文本上对工会的维权职能予以确认。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更加突出了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首要之责,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进入21世纪,面对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和劳动纠纷的频发,2001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启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以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此使工会在三方机制中取得了一个合法身份。2008年中国工会十五大将“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写进《中国工会章程》,把维护职能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制度和法律层面的规定赋予了工会有限度的“维权斗争”的合法性,工会可以依照政府认可的渠道和程序来维护工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工会向劳工组织的回归。中国工会上述工作思路的转变,诠释了工会在既定体制架构内尝试履行维权职责的努力。虽然也有学者分析指出,在中国有些官方文本的表述与具体实践间存在一定反差⑥,但工会这种官方话语的转变,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体制的变化。

(三)工会转型受制于现实困境

客观地看,工会组织在官方话语及制度层面做出某种转型努力的同时,在具体实践中其维权职能的履行仍面临诸多难题。因为,在现阶段工会被要求更多地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即努力在国家与工人之间寻求平衡,不应当向资方斗争争取利益。由此导致工会在劳资纠纷协调领域作用式微,并因工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所作为而被广为诟病。换言之,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会,在转型过程中,依旧困境重重。

首先,困境源于工会组织的行政建制悖论。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工会的“劳工属性”在平衡社会各阶层力量对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资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工会组织被纳入国家的政治体制,在政府组织序列中享有特定的行政级别,实际上成为一个官僚政治团体。工会进入国家建制导致的悖论是,从工会自身利益分析,它找到了更强大的靠山,也刺激了工会权威授权方向由下至上到由上至下的转变,但同时却弱化了工会对劳工利益的代表责任,因为工会不必经过工人群体的承认,也可以获得组织的权威地位。工会的这种行政建制一直延续至今,今天从中央、省、市到区县“总工会”,被赋予不同的行政级别,工会干部由政府任命。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会这一身份建制与职能代表间的内在冲突并不明显,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工会这一角色的内在张力将工会置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在国家属性的建制格局中,工会更多地成为国家的一个工具,它首先要服从国家的目标,而不是工人的利益。工会既不能反对那些不利于工人的国家政策,也不能动员和组织工人反对管理者滥用权力,哪怕后者已侵犯了工人的权益⑦。由此导致了工会组织功能的失衡,与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的职责相距甚远。进入21世纪,尽管维权成为工会话语的主要内容,各种维权机制也相继出台,但工会囿于身份建制的束缚,使其在劳资纠纷协调中成效不大。行政建制深刻地影响了工会组织的利益关系结构,以及基于这种结构构建的中国劳动关系的治理秩序。

其次,困境来自于工会职能的多目标冲突。工会在世界各国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直接需要。换言之,工会主要争取的是工人获得较高的工资、较好的工作条件以及有利于工人的法案等⑧。但基于《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则被赋予维护、建设、民主管理、教育四项职能,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组织行为学理论告诉我们,一个组织具有多重角色,容易发生角色冲突。“一身四任”的工会,往往就因为无法兼顾上述职能而最终损害其本质功能的发挥⑨。同时,在上述职能定位的影响下,工会的维权职责显然不是由其替代其他职责,或推行另外一种治理原则;一些强调工会维权的改革建议,用意也不是在倡导一种工会自治的建制原则。工会的职能多目标体现在实际工作中,突出表现为工会维权的原生职责更多地被建设、民主管理和教育等派生职责所取代,或者是在原生职责和派生职责间形成隔层(gap),这使工会产生了组织目标替代或组织目标冲突,进而影响到工会转型。

再次,基层工会的“空壳化”成为工会转型的掣肘。根据《工会法》规定,所有工会都要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近年来全总提出了“哪里有职工,就在哪里建工会”的口号,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与财力。在这一背景下,2008年中国工会会员已达2.09亿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会组织⑩。但工会拥有会员数量之众与组织运行有效却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今天中国工会在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工会会员的同时,却不得不面临基层工会“空壳化”的尴尬事实。因为基层企业工会并不属于一级政府机构,在组织架构中它实际属于企业的管理层。目前许多企业工会组织还不健全,工会的地位、职能不明晰,非公企业工会或者被雇主介入和控制,或者企业直接阻挠工会的成立。根据《南方周末》披露的数据,2004年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有48万家,其中有近六成外企没有建工会(11)。即使在组建了工会的企业,其维权作用也不明显。国有企业工会组织虽然相对比较健全,但它们却很难被界定为西方意义上的劳工组织,工会也参与企业内部职工利益的平衡问题,但其作用主要体现为意见征集、信息传达和决策咨询等议事层面(12)。更多的工会成为集体娱乐、旅游、休闲、喝茶、会餐的代名词,机构形态虽然尚存,但具体职能仍未摆脱维权职能“空壳化”的窠臼。基层工会的“空壳化”使工会的工作职责不能以工人利益为准绳,导致了基层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的虚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工会组织的转型。

最后,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制约工会转型。在我国,工会系统属于党群组织。按照现有的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管理都纳入公务员编制,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工会人员公务员的身份建制一方面使工会获得了社会合法性,也体现了政府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但另一方面也带来很多弊端。由于公务员在考录、考核、晋升等管理层面上的刚性规定,使许多有志于从事工会工作、维护劳工权益的人员难于进入工会系统,也使工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大都以工作稳定、职位晋升为职业目标,淡化了他们维护职工权益的职业要求。工会组织忽视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资本,它的工作目标越来越专注于上级的满意,职工维权就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据报道,有些工会领导在调研、慰问、走访中,一般不接触一般职工,纵然和职工有些接触,那也多是事先安排,蜻蜓点水(13)。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这些问题,已影响到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很多工会工作人员仍受计划经济体制工作模式影响,在工作中经常出现靠上级布置工作,靠会议发号施令,靠文件指挥维权的“三靠”现象,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与基层实际脱节,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工会组织得到有效的表达和维护。

(四)实现工会转型的路径选择

成熟的劳动关系必须包括劳资双方谈判、妥协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而这种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又必须以健全的工会组织为保障,唯有如此,专断的管理权力才能得到约束,劳动者权利才能得到维护,劳资之间协商性的关系结构始能确立。中国工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传统体制的沿袭使工会偏离了其在劳动关系中本应承担的角色,这既造成了工会组织身份模糊、代表能力衰退,也导致了劳动争议甚至劳资冲突的逐年增多。面对市场化改革后中国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中国工会调整传统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积极进行自身转型,已成为当下工会应对挑战的重大考量。

1.加强工会的独立自主性建设。国际劳工组织将工会的独立性视为劳资平等协商的先决条件,只有工会成为一个独立主体,具备了与企业相当的谈判能力时,劳资平等协商才能真正实现并发挥其效能。如果工会不能明确表达工人的苦衷和要求,最终结果要么是形成工会领导层的内部挑战、会员的冷漠和组织的瓦解,要么是被能表达工人不满的竞争性组织所取代(14)。如前所述,我国工会由于行政建制以及企业过度介入等症结,致使工会自主性缺失,在劳动关系协调领域成效不大,中国工会转型的重点应着力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代表性和群体凝聚力,这其中自主性问题最为根本。为此,要实现工会组织的转型,必须使工会成为一个独立主体,赋予工会独立代表劳方利益的资格。换言之,就是解决工会到底站在谁的立场,维护谁的利益,为谁说话和为谁办事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就可操作性而言,工会独立性建设还不可能抛开现有工会系统另起炉灶,可行的方法是企业的工会领导成员必须通过工人民主选举产生,杜绝行政任命或资方委派工会主席的现象,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允许工人自行建立基层工会,按照《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不受企业行政系统干预,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人利益。

2.进行真正的集体谈判。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是劳动关系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会运动二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中,集体协商始终是工会的核心工作,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资冲突的通行模式。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没有集体谈判便没有工会存在的必要。因为工人组织工会或者加入工会的目的,是为了在雇主面前具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工会在集体合同制度中要代表工人的经济利益。但在集体谈判实际推行的过程中,一些工会并未能摆正自己在集体谈判中的法律地位,颠倒了主体与代表的关系,致使集体谈判或难以推进,或徒有虚名。为此,需要积极推进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工会作为三方机制的主要参与方,要通过集体谈判解决劳资领域存在的问题。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和产业中,适时推进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协调谈判,扩展集体谈判的范围,体现工会作为工人利益代表的集体身份,使工会维权主体的地位得以体现和保证。

3.回归社会组织的建制本源。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市场条件下的劳资双方是两个具有各自目标函数和利益偏好的独立个体。历史上,工人组织工会都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对抗中产生的(15)。作为劳动者基于自身利益诉求的自愿结合体,工会首先是一种代表集体劳权的社会组织。实际上,中国工会作为社会组织的建制属性在工会章程和《工会法》中都有界定,《中国工会章程》总则规定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但在实践操作层面,工会更多地演变为国家建制中的行政组织,社会组织的建制本源被淡化。为此,要实现工会组织的真正转型,应以回归维权为中心,积极推行工会由一个行政性组织向社会组织转变。就具体思路而言,可以尝试在县以上总工会逐步实现从党政系统中独立出来的改革路径,使工会回归维护劳工利益的社会组织这一建制本源。

工会来自工人,由此决定了工会坐标系的原点只能是工人利益,而不能是工会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会的总体转型战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工会割裂了和工人的天然关系,远离工人,工会就背离了其建制本源,劳动关系领域谈判和协调机制也必然出现断裂,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劳资冲突频发。面对今天劳工保护的现状,中国工会必须正视导致维权困境的根源,明确自己的职责定位,主动回到工人队伍中代表工人进行谈判维权,而不能继续满足于劳工权益受损后被动的“事后维权”和“外部救济”。当然,实现工会转型的过程或许并不轻松,因为它不仅取决于社会的共识、工会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国家制度层面的支持。尽管现在我们还不能判断工会能否真正成为工人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我们可以断言,没有工会的转型与职能回归,就没有中国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与稳定。

注释:

①陈峰:《生存危机、管理者腐败与中国的劳工抗议》,载张茂桂、郑永年主编《两岸社会运动分析》,台湾,新自然主义公司,2003年,第320页。

②⑤Feng Chen,"Between the State and Labor:The Conflict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Dual Institutional Identity in Market Reform",The China Quarterly,No.176,2003.

③杨琳:《劳资矛盾忧患》,《瞭望》2009年第50期。

④Richard Hyman,Industrial Relation:A Marxist Introduction,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75,p.64.

⑥参见郑广怀《劳工权益与安抚型国家——以珠江三角洲农民工为例》,《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

⑦Feng Chen,"Between the State and Labor:The Conflict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Dual Institutional Identity in Market Reform",The China Quarterly,No.176,2003.

⑧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

⑨颜江伟:《行政化与回归社会:中国工会体制的弊病与改革》,《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

⑩《王兆国在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网,2008年10月27日。

(11)黄小伟、纪亮:《外企工会生存调查》,《南方周末》2006年5月11日。

(12)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前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13)钱传水:《中国工会组织有七大问题待整顿》,《南方周末》2010年5月20日。

(14)Richard Hyman,Industrial Relation:A Marxist Introduction,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75,p.200.

(15)Richard Hyman,Industrial Relation:A Marxist Introduction,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75,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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