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任意解除权也在原有基础上面发展了一定变化,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任意解除权自身也开始逐渐出新型特点,为了能够满足任何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要求,任意解除权自身也需要进行一定调整,明确自身所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合同法;任意解除权;思考
1导言
自我国颁布《合同法》以来,合同解除问题就一直深受广大社会群体的关注。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一项十分具有特色的制度,非常值得法律工作者思考和研究。合同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制度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中解放出来。而任意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其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合同类型,同时,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人也只是某些特定的当事人。
2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概述
2.1概念
合同法内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合同解除,同时合同解除也在合同法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人员对于合同解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任意解除权虽然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内容,但是还与传统解除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合同法》对于任意解除权也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在逻辑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定漏洞。
任意解除权具有一定法律解除权的特点,自身也是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事人双方内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内所具有的权利,但是要是从产生角度对于任意解除权进行分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别。传统法定解除权规定,双方当事人内任何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在合同无法落实的前提,可以自行申请解决合同,进而当事人能够从合同内解脱出来,重新寻找合作机会,进而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建设。任意解除权实际上是能够让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能够解除合同权利。
2.2基本特征
任意解除权所具有的特征较多,但是最为基本的特征就是使用范围有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相比较,仅仅能够在少数类别合同内应用。现在任意解除权能够应用的合同类别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及旅游合同,我国仅仅认定委托合同及承揽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权。
3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类型及行使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有着明确的解释和分类,对于单方基于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我国合同法上将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一种是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而后者中所谓的“法定解除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一般法定解除权,即是指的规定于合同法总则之内,对所有合同均适用的合同解除权;特殊法定解除权:即是指的规定于合同法总则之内,但仅对一些特定的合同适用的合同解除权。之所以会产生法定解除权,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两点:一者,因不可抗力而引起;二者,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引起。我国的法定解除权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日本等国家是将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合同无法履行作为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而我国则是将之作为产生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另外,我国《合同法》中还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也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一项条件。
在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场合下,双方当事人均拥有及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场合下,只有守约方拥有及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在约定解除权的场合下,则只有当事人拥有及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解除权的场合下,到底是约定解除权大于法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大于约定解除权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之间的关系应当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以单纯的谁大于谁来解释。
4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完善
4.1限制行使条件
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赋予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性,在本质上与合同法中某些原则是相背离的,若是没有进行合理的行使限制,容易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为此,在实践过程中,应当明确限制当事人恶意的任意解除权、限制适用的时间条件等,避免由于当事人不道德的解除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时间限制等,而产生一系列的另一方当事人财产受损且得不到有效赔偿的问题。此外,还可在限制行使条件的基础上建立信赖性的合同关系,明确规定一方破坏信赖关系,另一方有权要求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4.2明确适用范围
根据不同行业性质,应当明确不同行业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例如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提供服务,而旅客自行支付费用的一种新型合同,类属无名合同。而在许多国际公约及国家立法中皆有涉及到旅游者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明确规定旅游者不受时空地点限制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对旅行经营者所造成的影响要自行补偿。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合同,必须要明确任意解除权的使用空间,将其控制在法律的范围之类,避免影响经济稳定及交易秩序,使合同变为一文不值的废纸。例如部分旅行者已签订了旅游合同,但从自身情况来看已经不适应旅游了,而旅行社继续履行旅游合同,那么不仅导致人力社会资源的浪费,更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所以,明确规定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是很有必要的。
4.3明确赔偿标准
为了更好地维护非解除方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好的限制滥用或是恶意使用任意解除权的接触人,有必要明确赔偿的标准规范,并充分发挥任意解除权在社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调节作用,在考量任意解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其赔偿范围应当与当事人的主观错误与否相适应。如此,才能避免合同解除后,所得的赔偿范围局限于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这两部分,当事人主观错误所引发的损失理当划入赔偿标准内。
5结束语
总之,正是由于我国《合同法》在任意解除权上面规定尚不明确,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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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文亮.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探究[D].南京大学,2015.
[3]陈柳青.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J].理论观察,2015,04:83-84.
论文作者:费婷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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