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所有权”与“要素贡献”——论“按要素分配”问题的实质与衡量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素论文,所有权论文,实质论文,分配论文,贡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656(2003)03—0033—06
我国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根据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以及这些不同生产要素在财富的生产中所作的贡献产生的一种分配形式。“要素所有权”是生产方式的前提和起点,它决定生产资料和社会成员在各生产部门间的分配,是“按要素分配”原则存在的依据,“要素贡献”是按要素分配原则的最终决定因素。在按要素分配理论中,正确认识“要素所有权”与“要素贡献”两者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是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条件下,确立“按要素分配”的原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它直接涉及到市场经济效率问题,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能否实现,在一切社会制度中,分配都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的分配是生产资料和社会成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分配,在这里,分配的方式决定生产的方式,其分配的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另一种分配形式则是产品的分配,生产决定分配。由于生产的分配是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为前提的,所以分配关系必须由所有制关系决定。在当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的条件下,强调按要素分配并不影响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分配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按要素分配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应是按照各类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一、生产要素与我国新型的市场经济分配原则
要素的所有权决定了按要素分配的必然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则决定了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按要素分配已成为我国新型市场经济分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生产要素、价值形成与社会财富的创造
生产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02.),是物质资料与劳务的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各种因素的总和,也是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和条件,其中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构成一般人类劳动过程最基本的生产要素。马克思将生产要素归结为“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人的因素”即劳动性生产要素,在劳动产品形成中起决定作用,当劳动力发挥作用生产商品时,“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34.),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物的因素”即非劳动性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只是在价值生产中转移其价值而不会形成追加的新价值。不过,它以物质要素使用价值功能的发挥为内容,在劳动产品形成中起着特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作用。资本(包括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土地或自然资源等都应归为非劳动性生产要素,它虽不是价值的源泉,但却是价值的物质载体——使用价值的源泉。“物的因素”与“人的因素”是价值创造不可或缺的条件。马克思指出:“虽然只有可变资本部分才能创造剩余价值,但它只在另一部分,即劳动的生产条件被预付的情况下,才会创造剩余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0.)
马克思在肯定威廉·配第“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论断时,又科学地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价值的源泉与财富的源泉不是一回事,如果在肯定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时,更进一步将劳动也作为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如果把价值的源泉和价值的条件混为一谈,认为非劳动性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并以此作为按要素分配的依据,其结果必然陷入萨伊“三位一体公式”的泥潭。在肯定活的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时,决不应排斥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其他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和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能够更好地吸收高质量的“人的因素”,并与其他非劳动性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减少劳动耗费,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按要素分配是我国新型分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然财富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创造的,非劳动要素所有权又被社会承认,具有合法性,那么就应有一个按某种标准获得要素收益的制度安排。社会财富的最终分配,在当前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也就不能仅仅以劳动作为唯一的衡量尺度。参与价值形成的生产要素是多元的,生产要素结构又具有多层次性,这就决定了分配关系的多样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着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而生产要素所有权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因此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所遵循的原则应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当前我国存在的具体分配关系主要有: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的自劳自得、其中按劳分配制度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主要分配制度。实践证明,在当前条件下,单一的分配不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只有劳动性生产要素与非劳动性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才是我国分配制度选择的必由之路。
实行按要素分配,允许和鼓励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利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具有按劳分配所不具备的新特点:(1)市场机制调节分配。生产要素直接受市场配置资源的影响,在市场的作用下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品产出。(2)分配形式多种多样。由于要素品种呈现出多样性,我国要素分配市场上出现多种不同的分配形式,如经理人年薪制、期股期权、股息红利、技术入股或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3)分配结构多元化。过去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按要素分配的主体则是各个不同的要素。(4)分配呈多层次性。受劳动生产率及市场不确定因素影响,分配水平具有一定的弹性。
此外,按要素分配常常受要素的一些特点所影响,如生产要素的生产有用性、普遍稀缺性、产权明确性、使用增值性、发展变化性等。生产诸要素的结合在形式、内容和效果上都受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影响,更受现代科学技术的深刻影响。目前,我国要素分布格局表现为劳动力丰富,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相对稀缺,企业为了更多地创造财富,必须按生产要素现代结合方式的客观规律组织生产,使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组合,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不断的技术创新中迅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与完善社会分配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将生产要素引入分配领域,使生产要素对国民经济增长及生产率的提高的作用得到了肯定的评价,进而推动了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使收入分配体系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
二、“按要素分配”的实质:“要素所有权”与“要素贡献”的结合
关于按要素分配的实质,目前理论界主要持两种观点:要素所有权论(即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和要素贡献论(即按要素贡献分配)。此外,还有人将按要素分配解释为按要素的购买价格分配。但是,无论是“要素所有权论”还是“要素贡献论”都没有客观分析要素所有权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因而导致在“要素”的名义下混淆了按要素分配的真实内涵。
(一)要素所有权是按要素分配的经济依据
生产要素所有权,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权利,其在经济上的实现表现为人们因占有生产要素而获得的物质利益,反映了因要素所有权的存在和使用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关系。要素所有权是按要素分配的经济依据,这是因为:
要素所有权的产生有两方面的原因:(1)生产要素具生产有用性,在生产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或极为重要的。(2)生产要素具有普遍稀缺性,它不可能随意得到和无限制地使用,而人们对生产要素的需求却具有无限延展性,因此人们不能无偿地和普遍地占有,只能归部分特定经济主体所有,并被法律或社会规则认可而予以保护。
要素所有权的存在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劳动要素所有者有偿转让要素经营权,是以获得产品剩余索取权为目的的。在生产过程中,要素所有者对要素的投入使用有以下两种形式:(1)出让要素所有权,获得要素的购买价格,并因此失去了要素所有权。(2)转让要素经营权,保留所有者地位。在社会资源由市场配置情况下,要素所有权本身并不直接参与生产与经营活动,它与价值及社会财富创造的关系是间接的,而生产要素的经营权也不等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其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多少与拥有要素所有权的状况相关。要素所有权是按要素分配的经济依据,但却不是这种分配方式唯一的和最终的决定因素。
(二)“要素所有权”、“要素贡献”在按要素分配体系中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97.)要素分配是在一种特定生产关系条件下进行的分配,因此,正确理解“按要素分配”,必须首先理顺“要素所有权”与“要素贡献”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劳动产品分配之前,存在生产资料与社会成员在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其实质是要素所有权在生产起点的分配,这种所有权的分配方式决定生产的方式。在产品生产与分配之前,要素所有权是一种生产关系的存在方式,其本身并不创造收益,只是把各生产要素的收益转移给要素的所有者。只有当生产要素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各个生产部门和生产单位并按一定比例结合起来进行生产时,才有生产成果(产品)可供分配。因此,要素所有权是生产与分配最终产品的经济基础,特别是个人收入分配的经济依据。离开了要素所有权,按要素分配就是一句空话。
然而,要素所有权只是决定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取得收入。但收入的大小不能仅凭所有权来说明。乔冶·拉姆塞将分配区分为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并提出初次分配的两个问题:“初次分配是指不同财富源泉的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分配。那么第一个问题是谁是这些财富源泉的所有者?第二个问题,也是远为复杂的一个问题是,这些阶级成员中的个人所分得的份额在整个产品中所占的比例是由什么原因决定的呢?”(注:拉姆塞。论财富的分配[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1.)。财富源泉的所有者参与了分配,但所有权不能决定“所分得的份额在整个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在分配要素报酬的量的规定时起决定作用的,是受生产力状况制约的“要素贡献”。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要依靠要素收益权。不同的企业在生产规模、生产技术、生产资料占有数量、要素结构、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水平等方面存在着差别,会改变各要素在生产过程发挥作用的质和量的比重,从而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益,表现出要素贡献的差异。尤其是随着资本市场结构性变革,使出资者、创业者与管理者相分离,要素所有者可以把要素所有权或经营权以委托、承包、转让、租赁或者拍卖等方式让渡给不同的法人实体或市场经营主体,但最终的分配则取决于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与贡献、各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与贡献、各类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贡献。实践证明,以往那种收入分配同企业经济效益无关的状况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在当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状况下,对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来说,真正可供分配的产品只限于从总产品中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生产资料的部分之余的净产品(或国民收入),对于再次分配来说,可供分配的产品是扣除用于支付各种生产成本后的净利润。在这里,这个“净产品”与“净利润”的量的大小,是由受生产力状况制约的要素贡献来决定与衡量的。要素所有权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范畴,影响了要素经营权与收益权。要素贡献作为生产力发挥作用的结果,决定了社会生产产品的最终分配。因此,我们要用市场的方法客观评价要素所有权与要素贡献二者的关系。
三、“按要素分配”合理性的衡量标准:要素贡献
马克思认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成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92.)。既然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那么分配方式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能分配的只是生产成果”,因为产品的最终产出才是社会分配的真正开始。检验按要素分配现实合理性的最准确的衡量标准是“要素贡献”,即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质和量。
当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使不同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比重发生了重要变化。从主观性生产要素看,按要素分配首要的是按劳动者(包括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才能、贡献、管理水平和知识技能进行分配;而客观性生产要素因生产过程中资源结合体系的变化,其配置效率也是大大不同。因此,主观性生产要素应依据其复杂与熟练程度及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参与分配,客观性生产要素应依据其稀缺程度及其在财富形成与价值形成中的贡献参与分配。
劳动性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获取报酬是必然的,但土地、资本等非劳动性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其衡量标准也必须合理。事实上,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数量和质量,可以通过要素的边际收益加以反映。因而,边际收益反映了要素的贡献,其量的大小决定了要素的报酬。
对于劳动收入来说,其量的大小则取决于劳动性生产要素边际收益量的大小,同时受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影响。在不同的部门,由于劳动要素的供求由市场自发地调节与配置,当同一劳动要素投入某一生产环节,在生产力状况优于其他生产环节时,其生产的单位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边际收益则大于其他生产环节的边际收益,相应的劳动报酬就会大于其他生产环节,边际收益就是衡量该劳动要素贡献大小的标准。在同一部门正常生产情况下,在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必要劳动、劳动熟练程度、劳动强度以及劳动复杂程度高的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中所作的贡献较大,边际收益产品也就高。
对非劳动收入来说,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取的报酬同样也取决于这些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其量的计算最终取决于非劳动性生产要素边际收益量的大小。例如,地租是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它是由某一类土地要素在劳动生产中的贡献决定的,土地要素贡献的衡量标准则是该类土地的边际收益产品;租金和利息是资本所有者的收入,该收入大小的量的规定取决于该资本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量,而该资本要素贡献量的衡量标准是该资本要素在生产力作用下取得的边际收益产品。
当然,边际收益是衡量要素在财富创造中贡献大小的标准,不能以此认为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了价值,从而陷入边际生产力价值论的缺陷之中。
四、坚持“按要素分配”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按要素贡献分配,就是要从理论上和分配制度上体现出不同产业、不同生产环节中劳动要素和非劳动要素的贡献,特别是体现出科技和管理的重要作用,体现出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当前,完善新型分配体系,在分配中充分体现出“要素的贡献”,必须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必须解决要素所有权主体的落实。按要素贡献分配必须理清谁是要素的合法代表,要素属于哪个经济主体所有。资本、技术等要素所有权不明确,在实践中容易造成紊乱,从而影响分配制度的公正合理性。我们应肯定生产要素合法占有,同时强调要素的有偿使用,以保护所有者权益。我们既要承认要素的合法所有权,又要反对要素的非法所有权,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杜绝一切非法收入,只有这样,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才能体现其公正性与合理性。
第二,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必须具有生产有用性、普遍稀缺性以及人们的需求性等特点。这些特性决定它们只能归特定的经济主体占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的使用只能是有偿的让渡,通过市场进行合理配置,其使用要遵循有偿使用原则,否则按要素贡献分配则无从谈起。当然,并非一切生产要素都能参与分配,我们应在实际分配中剔除一些不具有稀缺性、不被特定经济主体占有、无法纳入分配的一些要素。
第三,必须科学合理地评价要素的范畴,要素的界定必须限定在劳动生产范围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确认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离开了生产活动,要素的贡献就无从谈起,按要素分配更是一句空话。对各种要素贡献的评价,也必须以有利于对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为标准。在理论上不能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第四,要高度重视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要素之间的合理配置,因此,必须对各种要素的贡献有个综合的评价体系。为了提高要素贡献,应允许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投入,从劳动创造的价值中分配到一定的收入,以鼓励生产要素有效、合理的流动,提高要素(如资本)的使用效率,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同时高度重视新型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分配中充分体现科技和管理劳动的价值,使“人的因素”与生产中“物的因素”有效结合。
此外,按要素贡献分配的方式也要采取多样化,必须考虑到不同要素的具体特点,根据其特点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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