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怎样做公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主持人:李庆英
嘉宾:雷颐
陶东风
乔新生
李林
话题缘起
无公民则无法治之国。塑造现代公民,既是建设法治国家、提高民族素质和提升国家软实力的要求,也是我们成功举办“人文奥运”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十七大报告的这一阐述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充分体现了我党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高度重视。那么,当前我国公民意识教育存在哪些缺失?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该从哪些方面入手?今天我们怎样做公民?请看专家学者的解答——
■培育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我国自近代启蒙以来就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主持人:对于“公民”一词,我们并不陌生,但“公民”这个概念并非孕育于中国传统文化里。那么,在我国“公民”这个概念是怎么来的?其具体内涵是什么?能否先就这些问题作些解答?
雷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一般认为,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其间,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欧洲封建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这个概念也就不再被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民”被重新提出,一些国家的宪法中普遍地使用了这个概念。
在我国,“公民”是到了近代以后才从西方传入的概念。我国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公民”就是在这种转变过程中才出现的。在“身份社会”中,皇帝高高在上,其他皆为其“臣民”;“臣民”没有独立人格,个人权利观念严重匮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说明了此点。而在“契约社会”中,人与人、人与国家在权利面前是平等的,即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这种社会结构中的“人”,是人格独立、具有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的“公民”。
陶东风(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公民”的含义与我们常说的“人民”不一样。“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民法通则》是这样界定“公民”的: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第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认为,这个界定是进行公民道德建设和公民教育的必要前提。
雷颐:培育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我国自近代启蒙以来就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1898年戊戌变法中,由新式知识分子主导的维新派,主张实行君主立宪。他们从理论上重新界说“君权”与“民权”的关系,提出君权尊则国威损。为增强民权,维新派又提出了“群”的概念,即后来所说的“社会”,进而从“群”的概念生发出政治民主、公民的政治参与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基本没有的内容,并把“群”作为与君权、国家、政府权力相对的扩大民权、实行民主的基础。有的知识分子还进一步认识到,在政治制度背后有一种更深厚的文化支持,具体表现为国民素质或曰国民性,比如,梁启超石破天惊地提出要造就“新民”。他认为,奴性、愚昧、虚伪、为我、怯懦等千百年来的“臣民”观念造成了中国人的人格缺欠,启蒙的任务就是要培养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培育现代公民这一历史任务并没有彻底完成。
■不落实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和公民责任只能是一句空话
主持人: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表明我党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高度重视。那么,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何现实针对性?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状况有了较大进步。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公民素质状况仍不容乐观。去年,一则国庆节期间天安门广场上留下60万块口香糖的报道,就反映了我国公民素质状况存在的一些不足。从个体来说,我国公民特别是年轻人比较缺乏一种成熟的公民人格,这从那些等着父母收拾宿舍的大学生、那些坦然当“啃老族”的青年人、那些生活没有底线的白领的身上可见一斑。从总体上看,我国公民还比较缺乏一种独立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缺乏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精神.风貌。比如,在观看一些高雅演出的时候,常常有人提前退场或者高声喧哗。这种现象在欧美、韩国、日本等国家是很少见的。这些状况说明,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素质是当前我国急需重视的一个现实课题。从长远来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助于塑造良风美俗,提升我们国家的民族素质和软实力;从当下的需求看,有利于展示奥运北京、人文北京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
主持人:那么,造成我国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是什么?
陶东风:原因很多,但我认为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由于我国缺乏民主传统。受传统社会封建意识的影响,以及“文革”的侵害,我国公民比较缺乏主体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其实,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或公民义务)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权利是基础。公民之所以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纳税、服兵役、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前提是自己是一个权利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而不落实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和公民责任只能是一句空话。很难想象一个人会发自肺腑地热爱自己不能当家做主的国家,遵守不尊重他的正当权利的法律法规。一个人如果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公民权利,或者虽然知道自己的公民权利却无法实施,结果必然是——要么在自己的正当权利遭到侵害时也浑然不知,要么对自己的公民义务和公民责任持消极态度。
乔新生:我认为,我国教育本身的某些缺陷也导致了公民意识的淡薄。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被灌输许多“大道理”,使其过早失去了率真的天性和学习的兴趣,结果到了成年也未必懂得一个现代公民所必须懂得和遵守的“规矩”,明确自己该享有什么权利和应承担什么义务,更别提学会对自己的社会行为负责了。无法对自己的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文化行为尤其是个人私生活领域的道德行为负责的人,也是无法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对此,近来有学者鲜明地指出:“由不知道怎样负责的人组成的社会是最危险的社会,任何突发事件都可能酿成惨剧。这是最大的国家安全问题,比政治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等要命得多”。
■不应把公民教育等同于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主持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从认识上来说应注意哪些问题?
陶东风:其一,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而法律具有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应该与特定的政党意识形态混淆在一起。这一点决定了公民意识教育和政党意识形态教育的区别。公民意识应是一种超越于特定意识形态之上的普适价值。因此,必须把公民意识教育和党员的思想教育区别开来,党员的思想教育应该而且必须体现党的意识形态要求,比如共产党员必须信仰马克思主义,但是把马克思主义当作我国公民教育的指导思想,可能就不很妥当。强调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我国公民意识教育与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教育是对立的,二者有交叉重合的内容。
其二,作为一种法律身份,公民身份和党派身份、职业身份、种族身份、性别身份等特殊取向的身份界定无关,它是一种更加普遍的身份认定。这决定了具有公民这种法律身份的人,数量必然非常庞大。而作为面向所有公民的道德要求,公民道德必然是普遍取向的、低调务实的、可以推广的基本道德或底线道德,而不可能是理想化的、个人化的、不可能推广或不应该推广的高端道德。比如“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应该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但是“无私奉献”、“淡泊名利”等就不应该成为对每一个公民的道德要求。因为一个人只要合理合法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没有违背公民道德,我们不应该像要求党员那样要求公民,不要把公民教育等同于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更不应该一味强调奉献而不讲权利。现在,在我国社会中,公民教育的提法已经不罕见,但是人们的表现并不十分积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的教育设置中仍把公民教育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对公民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
■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
主持人: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方面,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那么,报告中的这一阐述对于塑造现代公民有何指导意义?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在法律意义上,公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主人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体。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在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本身是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是在适应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主持人: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何在?
李林:一般来讲,公民意识教育是指培养公民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价值、知识和技能。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合格的社会公民,即“社会人”、“政治人”;从法学的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是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离开国家就无公民可言。因此,公民意识教育必须培养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知感,提高公民对国家和宪法的认同,增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信念与信心,让全体公民懂得,保卫国家、维护国家利益是公民的根本义务。用一句话来概括,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合格的现代公民,即有积极的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公民。
主持人:能否介绍一下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公民意识教育的情况?
李林: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很重视公民意识教育。例如,《美国公民学》是美国的公民读本,内容涉及公民初步、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经济义务、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与国际的关系等。德国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集体观念教育,权威感教育、民族感教育和劳作教育等。新加坡在1960年就颁布了公民训练综合大纲,1992年使用《好公民》教材。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国民精神教育”。我国香港教育署推出的《学校公民教育指南》规定公民教育从幼儿园开始,在内容、形式、途径、模式等诸方面都有详尽的要求。我国台湾地区在高中设有“公民与道德”课,以公民道德为经,公民知识为纬,范围包括教育、社会、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
■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注意自己权利的边界,在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主持人:那么,今天我们该怎样做公民呢?
李林:公民既是权利的实施主体,也是义务的履行者,这是一个成熟公民应具有的特征。作为现代公民,首先应知道自己拥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如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参与权等。这一方面,也是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某种意义上说,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就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
乔新生: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宣传公民这些权利,就是最好的公民意识教育。只有积极鼓励公民广泛参与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充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千方百计地实现公民的表达权、保障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公民才能真正感受到宪法上的权利,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参与权难以实现,而表达权在现实生活中变成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公民的批评监督意见没有及时得到回应,那么,他们的政治热情就会逐步降低,责任意识就会日益减少,注意力就会渐渐集中在权利的争斗上,而忘记了国家的宪法共识。
另一方面,作为现代公民,也必须明确自己对国家和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不是一个单纯强调权利义务交换的社会,而是一个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之上的道德高尚的法治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注意自己权利的边界,在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具体来说:在政治领域,每一个公民在发表自己政治观点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表达权利;在民事领域,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不能为了满足个人欲望而刺探他人的隐私,当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不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在商业领域,必须充分尊重国家的法律和交易习惯,严格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领域,必须充分尊重其他公民宗教信仰的权利,不得将个人的宗教信仰强加于他人头上。
总之,无公民则无法治之国。塑造成熟的现代公民,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也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之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