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关于权利交换理论的中国验证及其启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迪论文,中国论文,权利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不完全统计,70%以上的人口,80%以上的工农业、95%以上的农村,受着多种自然灾害的严重威胁。然而与自然灾害相伴而生的“贫困”问题,也是束缚灾区普通老百姓生存的一件大事。世界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的研究中发现,80%以上的穷人并不是“总是穷”,而是“有时穷”,原因是脆弱的小农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当面临各种自然灾害袭击时难以抵挡,从而使他们陷入贫困或返回贫困的境地。事实上,自然灾害的发生,有其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周魁一,2004)。以往认为我国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给农业经济的发展或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危害,这是导致灾区人口家庭经济受损及贫困的根本原因,但灾害导致贫困的社会因素往往被忽视。阿玛蒂亚·森的研究成果《贫困与饥荒》(A.K.Sen,1981)用全新的视角,以南亚印度、孟加拉国等大饥荒为背景进行的分析和研究,揭示了贫困的根本原因是“交换权利”的恶化所致。本文沿着森的思路深入探讨,同样以权利方法为核心结合中国的贫困现象,对灾害、贫穷和社会机制进一步分析和验证,并从灾害经济学的角度重点论述导致贫困根本原因的社会因素。
一、阿玛蒂亚·森“权利交换”理论的核心内容
阿玛蒂亚·森的研究成果指出:贫困不单纯是一种供给不足,而更多是一种权利不足,即对人们权利的剥夺。森采用权利的分析方法,将贫困、饥荒问题与权利紧密相连;认为饥荒可能不是因为食物分配造成的,而是处于社会底层的贫民由于相对收入的急剧下降而失去换取食物的权利,从而成为饥荒的主要受害者。他把这种看似单纯的经济学问题首次与社会、政治、价值观念等因素综合考虑,突破了传统经济学仅从经济看问题的角度,使经济学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更加深刻。现代以来虽然饥荒与自然灾害有密切关系,但客观因素往往只起引发或加剧的作用,权利的不平等、信息的不透明等因素才是加剧贫困和饥饿的主要原因。在粮食供给或价格问题的后面是权利关系和制度安排问题。森的论述,给贫困发生的根本原因提出一个全新的解释,这里所说的“权利”是指人在社会中凭借一切权利和机会所能支配的商品组合。他将权利划分为两大类,即禀赋权利与交换权利,而交换权利的恶化才是贫困的根本原因之一,主要包括四点:(1)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即一个人有权拥有通过自愿交易所得到的东西。(2)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一个人有权拥有用自己的资源或在自己资源的基础上使用雇佣资源所生产的东西。(3)自己劳动的权利。指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劳动能力,并进而有权拥有与自己劳动能力有关的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4)继承和转移的权利。指一个人有权拥有他人自愿赠与的东西,但后者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是合法的(A.K.Sen,1981)。
前三个方面是基于市场的权利,它的大小取决于他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生产方式。森通过对1943年孟加拉国大饥荒发生期间农业工人和佃农相对优势的比较,说明了不同生产方式对交换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在灾害发生时,这一差别将造成截然不同的交换权利。影响交换权利的三个主要因素是:(1)资源禀赋。在每个经济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资源禀赋,即对于生产性资源和具有市场价格的财富的所有权。其中包括劳动能力、土地、资金、耐用物品、金融资产等,每个人都可以以一定的经济活动方式(贸易、生产或二者结合)将其禀赋转换成食品(生活必需品),从而实现权利的交换。对多数人来说,其仅有的、能发挥显著作用的资源禀赋是劳动力。(2)生产可能性及其利用。以土地和劳动力为形式的资源禀赋,可以直接用于生产食品,也可以通过挣得工资收入来购买食品,这取决于就业机会和现行的工资率,而这些又都依赖于农业、工业和其他活动的生产可能性。(3)交换条件。即出售和购买产品的能力,以及不同产品的相对价格。在经济发生紧急情况时,如干旱、洪水等,交换条件会急剧改变,从而导致饥荒的威胁(A.K.Sen,1981)。
森的权利方法揭示了一个鲜为人知的简单问题:从表面上看,贫困表现了人与物的关系,但实质是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用权利方法解释贫困根本原因的验证和分析
根据森的“权利方法”理论及实证研究,结合中国农民贫困主要现象分析,贫困的根本原因中至少存在着如下“权利关系”被弱化现象。
(一)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弱化
森所谈到的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一旦弱化,再加上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贫穷很可能发生。在中国历史上的重大自然灾害中,如1931年长江大洪水期间江苏、湖北、安徽等地粮价的变化(1930年能换50斤口粮的钱到1932年只能换35斤)说明农民所拥有的能够换取食物的权利相对于粮食价格的上涨而急剧下降,而且绝大部分灾区,政府补贴的低价粮食没有着落或杯水车薪(谢永刚,2001)。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基于市场交换的权利被政府配额所限制,农民根本没有获得这个权利的机会,大多数贫困人口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且政府还通过对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的控制,最大可能地保障城市居民或重点地区的粮食供应,广大农村地区则被忽略。如1959-1961年的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受灾最严重的四川、安徽、河南等农业大省,存在着严重的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弱化现象。
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弱化,我们还可以从农民收入与农产品价格关系中窥见一斑。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国家收购粮食的政策,在国家每次发生通货膨胀时农产品价格的增长相当有限,这就导致了农业收入的巨大收缩,从而导致不公平交换,农民无法得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收入。仅此一项,农民在1985年少收入27.6亿元;以后随着价格差距加大和收购数量增加,1989年这一项增加到304.3亿元,相当于粮食产值的13.9%;而另一方面,工业品在政策上利用产业优势赚取了价格差。如我国工农业价格差1952年为127亿元,1978年为364亿元,占农业新增产值分别为17.9%和25.5%。改革前1950-1978年的29年中,通过这一政策农民失去5100亿元(付光明,2006)。另外,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尤其是大宗农产品流通渠道实行垄断性管理,应该由农民和市场去做的事政府包办了,使得农民缺少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其结果是无论农民种什么,无论怎样调整种植结构,农业和农民收入这块蛋糕都难以做大,农村贫困问题都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2005年秋,陕西、山西等省份出现农民种芹菜、白菜等出售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这种“丰收后的灾难”说明交换权利不仅仅依赖于市场交换,还依赖于国家所提供的以贸易为基础的保障性的政策。
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弱化还表现在国家之间劳动力市场权力失衡。如富裕国家对农产品的补贴正在破坏贫穷国家以小农经济赖以生存的市场,使得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被压低,农民在贸易中应得的份额被剥夺。这一点国家应给予高度重视和考虑。
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成果证明,现在从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形式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被少数人所垄断的机会或“权利”逐步还给了普通农民或弱势群体,他们比以前有了能够分享创造财富的能力。农民不再只是务农,他们可以有自己决定进城当工人、当老板或其他的选择,而且各级政府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和有关待遇也在逐渐改善。如2006年末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大幅度工资上调,政府在平抑农产品物价上涨的同时,也采取相应措施调整政策,使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弱化
森指出,一个人有权拥有用自己资源或在自己资源的基础上使用雇佣资源所生产的东西。如果这种“有权拥有”被剥夺或权利关系恶化,就存在贫困的可能。历史上很多因灾害引发的饥荒现象是由于生产条件或基础设施条件的落后与不完善所致。在中国的很多地方,农民被强行集资修照明用电工程、公路、桥梁、农田水利设施、防病改水工程等等屡见不鲜,但产权却不明晰,产权收益自然很模糊。如果把农民投资投劳的水利、电力、交通、能源、通讯等等基础设施都让农民分享产权和收益,农民就不可能也不至于祖祖辈辈坠入“贫困陷阱”。地方政府扩大公共权利的偏好愈演愈烈,从而不断转嫁到农民身上,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被弱化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中国农村贫困地区还广泛存在着以生产为基础的农民权利弱化现象。如铺天盖地的开发区等基础建设开发,违反规定占用农民耕地的情况屡禁不止。在中国广大的乡村,基础设施条件的落后及基本生产生活的资源和环境条件的恶化是普遍现象,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对偏远乡村尤其是贫困的农民来说是一件奢侈品,何况农民本身在没有摆脱困境之前根本力不从心。最近,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广大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生产生活条件,这对于强化农村贫困人口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意义重大。
(三)劳动权利的弱化
森指出,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劳动能力,并进而有权拥有与自己劳动能力有关的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中国农民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剥夺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农民进城打工,拖欠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农民工职业技能不高加之时常发生欠薪问题,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很容易陷入贫困状态,进而使社会收入差距拉大。这种就业权利的缺失造成直接权利获得受阻,使得农民的直接权利的最后一点就是劳动力。我们通常讲的就业权利的剥夺不仅是指无法为农民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以满足其实现自我的能力,事实上他们的就业权利的剥夺应始于接受教育权利的剥夺,表现在人们对有限的教育服务这种稀缺资源争夺日益激烈。而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起步阶段,市场主体就会充分利用不完善的初级市场规律采用高价格将一批无钱支付的穷人挤出市场。使农民贫困的一种极端做法就是不给予受教育的机会,而另一种则是使他们背上沉重的受教育负担。大多数农民盲目进城打工,常常遭受住房、就医、子女就学等不公平的待遇。实质上,这都体现了贫困农民在以劳动为基础的权利上遭受的剥夺。
近几年,中国政府也在积极为改善贫困农民劳动权利弱化的状况而努力。例如,一个农村妇女坚忍不拔地常年为进城打工的乡亲们讨要工资,成为全国十大“年度经济人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贫困农民劳动权利被剥夺的问题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四)制度灾害使基本生存权利弱化
制度灾害是指由于不合理的制度或政策,使穷人权利受到损害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打击不亚于自然灾害的影响(谢永刚,2003)。森认为,饥馑经常看上去与自然灾害有关,人们也常常把饥馑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自然灾害,然而,一些遭受到自然灾害但制度较完善的国家却能有效地避免饥馑的发生。例如,在1979~1981年和1983~1984年间,博茨瓦纳粮食生产下降了17%,津巴布韦下降了38%,而同一时期苏丹和埃塞俄比亚的粮食生产只下降了11%和12%。但是在粮食生产下降较少的苏丹和埃塞俄比亚却发生了大规模饥荒,而博茨瓦纳和津巴布韦则安然无恙,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这两个国家及时和广泛的饥荒防范政策(A.K.Sen,1999)。这种防范政策的产生,正如森通过对撒哈拉地区干旱和饥荒的具体分析时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需要建立一种机制,即通过公共机构确保每一个人获得食物权利。这一权利不仅包括灾难期间的粮食分配,而且还包括通过社会保险和就业保障来实现较长远的食物权利安排。我们要做的事情不是保证“食物供给”,而是保护“食物权利”。这种机制如果没有,贫困人口则很难获得充分的“食物权利”,制度灾害随即产生。
制度灾害是导致贫穷的一个社会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贫困不是单一的社会经济现象,它往往是社会存在不公正、不平等的产物。由于每个人的体力、智力、教育经历、社会关系和机遇不同,一些人的权利扩张会削弱另一些人的权利(A.K.Sen,1999)。比如,中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像一道天然的屏障横亘在农民面前,挡住了贫困农民的去路、挡住了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原地踏步使得广大农民在家庭经济、信息交流、就业机会以及学习知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无法满足。目前在贫困地区至少有十几种限制穷人权利、导致贫困的不合理制度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检讨,对于地方政府设计的鼓励农民致富政策的多变性也需要我们重新审视。
三、森的“权利交换”理论对深入理解中国农村贫困原因的意义及启迪
根据中国农民贫困的特征及历史上多次重大自然灾害的社会经济影响,沿着森的权利方法的思路,使我们从以往忽视“权利”,更加了解和认识到“权利”的重要性。从增加或还给农民“权利”的意义上讲,进一步深入研究森的“权利交换”理论意义重大,至少有以下几点启迪:
第一,有助于理解贫困的真正内涵。中国贫困人口与其他国家有着不同的特征,中国的贫困是以农村为主体和重点,突出特点不仅仅是缺钱、缺物,更缺少机会。比如,大量的农村贫困人口普遍缺少就业机会,从而导致这些人不能主动创造收入,进而不能购买食物,或收入水平太低以至于买不起所需食物。政府制定出台其他政策(如城市人口大面积的工资上涨等)也要充分考虑是否损伤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政府扶贫策略或治本目标要在充分认识和研究贫困的根本原因基础上,重点解决穷人的“能力贫困”。中国贫困人口大多数缺乏基本的能力,如知识缺乏、营养不良、健康水平低下、没有可预防疾病的意识等。有数据表明,2000-2004年,在中国普通农民家庭中,平均有近一半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有疾病危害,由于缺钱而不能主动就医。由于“能力贫困”的存在,脆弱的小农经济一旦遭遇自然灾害的打击,返贫现象非常普遍。
第三,健全保障机制和农民的可融入机制。森的权利方法强调,交换权利不仅依赖市场交换,还依赖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因为,社会保障系统会影响到每个人可以控制的商品组合,是一个人交换权利的组合部分。这一点对我们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确有难度,但为逐步建立一个美好文明的和谐大国,人与人的关系和谐是前提和基础。推进这一进程国家的制度安排至关重要,但富人在优先获得资源和财富的同时,有责任在税收、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国家做出积极主动的贡献。使社会弱势群体有社会保障体制所提供的保证最低限度的交换权利,贫困农民才能真正感受和体验到现代化的气息,享受到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
第四,增加穷人的经济机会,使市场机制更好地有利于农民参与。鼓励农民参与市场,赋予他们一定的资产,这样才能改善穷人的脆弱地位,可以使他们更容易利用潜在的市场机会。如果贫困农民“通过自愿交易所得到东西的权利”、“拥有利用自己的资源所生产的东西的权利”、“有权拥有与自己劳动能力有关的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等得到认同和尊重,摆脱贫困的基本前提就有了保障。如果对贫困的原因有一个透彻分析并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认可交换权利恶化是导致贫困的根本原因这一观点,那么,扶贫减灾策略就要做适当的调整。
第五,建立交换权利失而复得的法律基础。如果农民的权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农民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进行维权,诸如农村义务教育的乱收费、基层政府忽视甚至侵害农民权益的乱收费和罚款等现象,农民可以在人大会上要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督,并对政府进行问责,那么乱收费就能大大减少;也可以要求听证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官员。这样,农民的权益就不会再受到漠视。实际上,交换权利是当今中国农村中最缺少也是最稀缺的资源,一旦社会建立起交换权利失而复得的法律基础,使农民合法地拥有这种权利,困扰贫困农民的诸多问题就可以顺利解决,农民就能够合理地安排自身的行动,而全身心投入到致富奔小康的道路上。
综上所述,森的权利交换理论对解释中国农村贫困的根本原因,尽管不是十全十美,但他看待问题的视角和分析矛盾的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对理解和解决中国贫困问题意义非常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