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与构建--学科体系的逻辑框架_警察论文

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与构建--学科体系的逻辑框架_警察论文

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建设——学科体系的逻辑构架联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架论文,基础理论论文,学科论文,逻辑论文,警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警察学基础理论是研究警察治安的一般理论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是警察学的理论科学部分。就世界范围而言,西方国家偏重于警察学的应用科学研究,对警察学的理论科学研究则较少,而我国自1987年始对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十分重视,已出了一批论文,出版了《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一书。当然,它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这门科学有诸多问题,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为推进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建设,本文将对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的基本逻辑构架联系问题的拙见公诸同好。

我国自1987年全国首届公安学研讨会以来,就十分重视对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至今取得了不少成绩。警察学基础理论这门学科已具雏型。在我们为取得这样的成绩而引以自豪时,不妨冷静地、用科学的眼光审视一下,从中不难发现有一个重大问题迄今未能引起足够重视,那就是理论范畴的辩证逻辑推演和科学表述问题。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表述的非逻辑化,已成为警察学基础理论体系的致命伤和争取突破性进展的严重障碍。以探讨警察治安一般理论和规律为目的的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不应罗列、拼凑若干理论专题和警学常识,而应是经过严密科学论证的理论体系,即是追求科学性的高度学术性著作。应从阐述警察学基础理论对象的最简单、最本质也是最抽象的概念开始,经过对后继范畴一系列辩证推演转化,逐步上升为越来越具体的范畴,使警务工作丰富的多样性得到全面深刻揭示,直到警察理论的一般内容、整体的多样统一得到完整阐述为止。为此,我们就必须冲破囿限于非逻辑化的松散状态,走出搭积木式的堆积天地。

科学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要使一个理论为人们广泛接受,并作为一门科学存在,首先就必须对其理论的合理性作出解释。在社会科学的领域内。一门科学大体分为两部分,在两种不同的场合使用,一是基础理论:是该门科学的“内核”、“骨架”,是科学的“标准范式”,它需要科学界大多数人认同;二是应用科学。是实证主义所谈的科学,即知识要经受检验,各种命题构成一个整体,理论的解释力要不断增长,并且有某些指导、操作性。按照这两个标准衡量,我国的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至少属于正走在通向建立重要理论价值学术体系的科学道路上。那么,如何来看待我国警察学基础理论的构建呢?笔者认为,要避免两种倾向。一、当需前要摒弃在研究界流行的实证主义观点。因为,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的理论及理论体系,是以其自身具有的“基础理论”为属性。要把学科理论内容固有的内在联系揭示出来。揭示这种“内在联系”,需要运用哲学所特有的抽象性、超越性,以探求理论的勇气,根据现有的警察科学的丰富内容作出科学判断。如果总是以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基础理论”,结果就会沉溺其中,不能升华出来。这样构建的警察学基础理论只能停留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的初浅理论叙述层次上,而失去“基础理论”的特性。二、与实证主义观点相对的一端,“哲学化”的观点。在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建设中,在堆积的警学常识、警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做法上,人为地冠以类似哲学术语的高度概念,动不动就是公安主体、公安客体等。把一些概念抽象到极限,弄得似是而非,颇难理解。这两种倾向严重阻碍了警察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和成熟。为推进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建设,并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我们不能不予以重视。

任何科学理论体系都有一个基本逻辑框架。犹如人体除表皮、肌肉外,内有骨胳筋络框架一样。探讨警察学基础理论的学科体系,怎样塑建其基本辩证逻辑构架?笔者以为须在理论上处理好两个问题。

1.确定好逻辑起点。警察学基础理论是理论体系的展开,实际上就是辩证叙述,它要求确立反映对象深刻的本质,把本学科范围最抽象、最简单、最一般的范畴作为逻辑起点。此前发表、出版的文章、著作都缺乏确立逻辑起点的自觉。有的论及甚少,有的不明确。现提出的如“公共安全”、“社会控制”、“社会犯罪”、“公安工作的诸因素”、“公安现象”、“警察行为”等,这些范畴欠科学。前三个概念非警察学所独有。后三个概念只是反映事物的表象或形式而已,并不是研究对象的抽象,欠理论特征。笔者认为警察学基础理论的逻辑起点概念是“治安”,对它的论证,本文不再赘述。(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警察学逻辑起点刍论》)在这里着重要指出的是,不能把逻辑起点范畴与“核心范畴”等同,混为一谈。在警察学基础理论体系中,警察与违法、犯罪嫌疑人是一对核心的范畴,但“核心范畴”不等于起点范畴,也不能代替起点范畴。核心范畴,是就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所谓起点范畴,就是这个学说由哪个范畴作开端才能够辩证逻辑地展开其全部内容,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体系。起点范畴所反映的不是深藏在事物内部的东西,而是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因而它不需要用别的范畴来规定,但需要展开和深入。可见,起点范畴和核心范畴不是一回事,两者是有区别的。治安是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范畴,只有治安这一范畴才既符合辩证逻辑起点范畴所要求的“最初规定”,又符合逻辑起点同时也是历史起点这一双重要求。

2.确定好学科体系的辩证逻辑主线。任何科学理论体系都应根据特定的研究对象,把贯穿体系的基本矛盾作为辩证逻辑的主线,使全部范畴、命题原理集群串连起来,从而构成一个理论框架整体。目前研究界提出的警察学基础理论诸体系都缺乏这样一条贯穿理论体系的辩证逻辑主线。不能成为一个保存逻辑同一性的整体。在著作教材中,那些大同小异的范畴和命题竟然可被随便按不同顺序编排,有的内容可置于书中,或置于书后,逻辑的过渡和顺序表现出极大的主观随意性,有些也表现出逻辑界限的紊乱。各章节之间,不注意内在联系和辩证转化;或只讲表面联系,偶尔前后呼应,不作辩证的矛盾分析和系统分析,只是罗列观点、堆积材料,拼凑例证,不寻找复杂中介,直接从一般规律引出经验事实;或让经验现象迁就一般结论,这些违背辩证思维和辩证逻辑的作法,很容易陷入由粗俗的经验主义蜕变成形而上学和烦琐哲学。像这样的理论表述,即使有良好的愿望构建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也难于构成严密的科学体系。确立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的辩证逻辑主线的理论依据是: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基本属性,即基本矛盾,以区别于其它事物,以体现自身的存在。它贯穿于事物的始终。每门学科如果不能确立其基本问题,就无法认定该学科的性质。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基本问题存在于该学科之中,并贯穿于该学科体系始终,决定着该学科的存在与发展,它是学科理论内容联系的逻辑主线。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基本问题,笔者在《公安研究》1996年第4期《论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研究与建设》一文已有论述。此不赘述。

鉴于我国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的研究和建设的现状,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警察学基础理论体系的任务中,我们应该致力于把理论表述的科学化作为一个重要目标。这需要理论界不懈努力,长期付出艰苦劳动。笔者对警察学基础理论构建做过许多思考,至今才有些头绪,限于篇幅,以下只能简要勾勒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的基本逻辑构架,详细的逻辑推导姑且从略。

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科学体系按其内在逻辑次序可分为如下层次展开:

第一层次:从研究对象,安定社会,统治者维护自身利益,巩固政权的需要,自然地引伸出治理社会秩序矛盾的起点——“治安”,并科学界定这一概念,同时论证这是建立学科的首要前提。警察学基础理论是研究警察治安的基本理论及其规律的科学。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是警察、违法犯罪活动、对策系统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研究对象决定了学科的性质,规定了由什么条件才能承担,这就自然引伸出逻辑起点范畴。“治安”是警察依法维护社会环境、安定秩序,对违法(特指治安处罚条例)犯罪活动实施系统对策的社会状态。治安的涵义与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学科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十分确定。

第二层次:以“治安”为开端,揭示出基本矛盾。在学科体系中基本矛盾蕴现出逻辑主线。主要阐明其理论上的依据,在学科体系中的功能、地位。

第三层次:展开基本矛盾,即警察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关系的运动、变化、发展。主要阐述整个人类社会治安的发展,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特点、规律。这与基本矛盾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这一层次我们论述治安的历史起源、发展的同时,还可论述“治安观念史”,叙述治安观念的继承、发展。把“治安观念史”综合进去,是因为它是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学体系全部展开论证的逻辑基础,在按事物本质的相继性形态排列过程中辅之以其它逻辑形式采用重演性递转复制的方式来揭示出治安的历史特点、规律和治安观念史的特点规律。这样使学科体系逻辑框架更加完整。在这一层次(篇、章)切忌堆积史料,滥竽充数。

第四层次:按照由浅入深,由静到动,由简单到复杂的原则,依次展开由基本矛盾延伸的潜伏的各种治安关系,从而揭示出治安的主要方面,刑事侦察、预审、内保、政侦、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等理论与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的联系,并通过中介,逻辑地联串起有关概念、范畴、命题,以形成学科体系系统框架。

第五层次:按照展开的同样原则,依次对形成的结对范畴、基本理论、若干规律、原理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可用两大系统概括“治安”多样统一性的内容。(一)“治安的社会开放系统”,在这系统中提出“治安的社会性”、“治安的群众性”、“治安的文化性”、“治安的世界性”等范畴。(二)“治安的警察控制系统”,用若干重大关系(矛盾)概括警察控制系统多样统一的本质。至此,警察学基础理论的要素、结构、功能均得到基本阐述。

第六层次:辩证综合,循环的回归。揭示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的逻辑终点。所谓逻辑终点,也就是第二条思维道路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最终结果“思维具体”。笔者认为“治安效益”是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逻辑终点范畴。在对“治安效益”的阐述中:(一)可用若干关系,如“治安控制与违法犯罪的对立统一”等概括学科体系的多样统一的本质。这样,我们对“治安”的认识才比较具体完整。(二)揭示出:“治安社会效益”、“治安经济效益”等范畴,看社会、民众的评价如何。“治安效益”,也就成为包含事物丰富规定性的思维具体。警察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的内容被思维近似复制,达到“思维具体”。由此,推进治安新的循环发展。从而形成一个动态的开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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