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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宪法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自1954年诞生之后,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别对宪法做过3次全面修订(重新制定)。其中,《七五宪法》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很多错误的观点;《七八宪法》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不久制定,实施不到一年,其中一些错误或不当的规定就被同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正确路线及其实践所扬弃;《八二宪法》则在继承和发展《五四宪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实际需要和正确路线指导重新制定,是四部宪法中较好的一部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又分别对《八二宪法》作了局部修订。历次制宪与修宪均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
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我国历次制宪、修宪对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规定,表明了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模式以及对所有制问题的认识程度,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制度的发展轨迹。
一
新中国成立之后,如何解决所有制问题,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模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走了许多弯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所有制问题的认识是基本正确的,提出对私人资本主义实行保护政策,并鼓励其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是保护民族工商业。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在中国的条件下,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之外,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才能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注:《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4年4月版,第961-962页。)
在建国前夕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又进一步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都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份,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注:《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4年4月版,第1322-1323页。)上述新民主主义基本经济纲领和基本经济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前夕被载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注: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11月版,第8页。)这一《共同纲领》所制定的经济政策,成为我国建国初期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经济生活的准则,国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在当时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自《五四宪法》开始,依照苏联宪法的模式及其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我国经济制度和重大经济政策均被作为宪法总纲的基本要素。此后,历部宪法都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五四宪法》规定我国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全民)、合作社所有制(集体)、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注: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11月版,第16页。),并在序言里明确指出,那时“是一个过渡时期”,而过渡时期的任务是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左”的指导思想占了上风,片面追求公有化程度;“文化大革命”又“继续革命”,“割私有制尾巴”,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格局。至《七五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注: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11月版,第34页。)在这部宪法中,计划经济、公有制、按劳分配等规定,都出现了脱离中国实际的极端化。《七八宪法》在经济制度的规定中仍然没有走出理论的误区,基本保留了《七五宪法》的内容。总之,从《五四宪法》到1978年之前,由于受“左”的思想和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我国在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严重偏差,片面追求公有化程度,偏离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脱离了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追求“一大二公”,搞“穷过渡”,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几乎绝迹,形成了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格局。
对于所有制,传统看法有两点需要辨析。一是越“公”越先进:全民所有制最先进,其次是集体所有制,再次是公私合营,私有制最落后甚至是反动的。出于这种认识,在历史上搞“一大二公”、搞“穷过渡”,急于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把私有改变为公私合营,进而改变为公有;把集体所有制也看作是过渡性的,急急忙忙向“大公”过渡,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这么一改变,生产力就会大解放、大发展,于是在全国搞“大跃进”、超英赶美,结果是“先进”的生产关系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并最终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个需要辨析的传统观念,就是认为“公有”与“私有”是水火不相容的,是有我没你、有你没我的关系。这种认识使我们为捍卫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纯洁性而急于消灭私有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那么,究竟如何判断所有制先进与否?究竟如何正确把握和认识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正确认识邓小平所有制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发展?这成为当前进一步解放思想的理论前提。马克思的全部经济理论是以所有制为前提构筑其基础的。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社会性质和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的经济关系。因此,早在1848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强调指出:“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7页。),“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马克思在其巨著《资本论》中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就是建立在剖析资本主义所有制本质的基础上,一方面阐述了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特征,另一方面揭示了所有制的一般理论。马克思对所有制一般理论的论述,概括起来包括三个方面:(1)所有制、生产关系、社会经济形态存续与否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紧密相联系。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水平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尤其是建立相应的所有制,才会推进生产力的发展;(2)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准则,所有制变了,生产关系必然随之变化;(3)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反映的是生产资料归属关系;所有制内部结构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是可以分离的。
马克思的所有制一般理论,是观察分析任何社会所有制合理与否的基础。只有从这一理论出发追踪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轨迹,才会构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所有制与生产力的关系,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前提和目的,而绝不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使生产关系任意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先进”。换言之,究竟什么所有制最先进?回答应当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什么所有制最能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什么所有制就最先进。
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理论界逐渐认识到,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远未达到可以实现全面公有化、消灭非公有经济的程度。由于中国经济还比较落后,需要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并存和发展,才能调动各方面力量,走出贫困落后状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打破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一统天下,私营经济、个体工商业逐步发展起来了。及至1982年,新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出现了新的变化:商品经济被引入宪法,多种经济成分受到重视,企业的合法地位开始被注意。中国宪法实施中经济制度的规定成为宪法的一个特色。正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推动了中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变革。《八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此后,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私营经济也很快发展起来,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作用。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88年八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注:顾昂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00页。)这既是宪法对于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同时也从积极的角度推动了经济制度的改革。1999年3月,九届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肯定第六条原有关于“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的同时,新增写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注:顾昂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06-108页。),把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写进了宪法。非公有制经济不再仅仅是“补充”,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这些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升华。
从建国以来我国对宪法所作的全面和局部的7次修订对所有制结构的不断调整,可以看出,1978年之前,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曾长期停留在下述公式上:社会主义=单一公有制+单一按劳分配+单一计划经济。社会主义经济等于公有制经济,这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最基本的理论。根据这个理论,社会化大生产与私有制不相容,必须用公有制替代私有制,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因而,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相对立的。与此同时,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又与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相一致的,其理论依据是,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将社会生产力置于全社会的管理之下,实行计划经济,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避免市场经济中产生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给社会资源造成的巨大浪费和损失。因此,公有制经济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前提,实行计划经济则是公有制经济的要求。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所以,公有制=社会主义也就成了天经地义。正是从上述教义出发,造成了对社会主义所有制“一大二公三纯”的盲目追求,超越阶段,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把前人对社会主义发达阶段的设想不适当地移植到今天,从而把经典变成了教条,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大,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随着改革的深化而不断调整成熟,并在修宪过程中变成法律条文,打破了一个世纪性的认识误区,即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不能结合;破除了两则流行一百年的公式:市场经济=资本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
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历史演化过程。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及其历史局限性,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任何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在适应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会与经济发展形成新的矛盾。公有制形式选择不是一次性,而是多次的。在发展初期,公有制主要采取国家制形式,国家所有、国家经营是这个时期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在经济基数较小、经济结构较简单时,计划经济、公有制程度高,能够集中国力干成一些大事,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经济结构复杂化,计划经济体制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从1979年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沿着两条主线展开的。一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确立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二是所有制改革,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基础,包括调整所有制结构,寻找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经过近20年的努力,中国前一方面的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运行机制已初步实现了从计划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后一方面的改革也有重大进展(见附表),其中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几乎从零开始,到1996年发展到占经济总量(GDP)的1/4,涌现出一些新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有益的探索。
年份国有经济集体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
1978年 56%43% 1%
1993年 42.9% 44.8% 12.3%
1996年 40.8% 35.2% 24%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
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内涵是,中国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下个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百年间,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初级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通过经济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逐步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确定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不取决于人们的美好愿望,更不能简单地去套用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预见的结论,应该从现阶段的生产力和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我国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内在地要求所有制结构相应调整,并在实践中进行卓有成效的所有制改革探索。然而,有人认为我国所有制改革是私有化,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和倒退,对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充满疑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化大生产与小生产并行,先进技术与落后技术共存,机械化水平不高,传统工艺占较强优势,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特别是传统的思想观念、小生产意识的烙印制约着人们的行为,这种生产力水平和人文条件决定整个社会不具有建立单一公有制的条件,只能建立与各层次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邓小平同志认为,要保证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对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也要积极扶持。在全面总结过去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他深刻地指出:“旧的那一套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237页。)。这里所说的一些不成功做法,主要是指搞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对个体、私营经济“割尾巴”等。同时,邓小平也反复强调:“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110页。),而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三资企业”“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138页。)。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149页。)。在讲到私营经济雇工经营时,他反问道:这“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伤害了社会主义吗?”(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91页。)邓小平同志对单一所有制局限性的揭示,对非公有制经济积极作用的肯定,精辟地阐明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一,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允许生存、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严格受到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约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朝着有利于人民大众的方向发展的;第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经济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其存在和发展在许多方面满足了人民的需求,是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第三,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经济实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有益于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第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解决了一大批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我国城市有大批待业人员,“九五”期间将有2亿多劳动力需要从农业转移出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缓解就业问题将起到明显的作用,有利于一些地方脱贫,有利于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五,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范围内通过诚实劳动和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起到示范作用,先富带后富,有利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第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了,给社会主义国家多缴税、多创汇,从经济上支持无产阶级政权,使国家更快更好地发展,使社会更稳定。总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企业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种方式,是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一种手段,是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经济成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综合经济基础,而不可能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基础。承认这种综合经济基础,才能使上层建筑不断适应这种经济基础的要求。否则,在人们的意识中,在国家上层建筑的行为中,就可能以陈旧的观念判断问题、制定政策、处理事务,对非公有制经济加以不必要的限制,造成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脱节,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有人可能会说,非公有制经济有剥削,剥削多了不是走向资本主义了吗?不错,资本主义社会是极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社会,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是,不可能要求一夜之间消灭剥削,需要有一个逐渐消灭的漫长过程。我国虽然现在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但由于生产力的原因,还不能完全消灭剥削。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也就意味着允许存在剥削,这一道理就像我们将来要消灭国家但现在还必须加强国家机器一样。
也有人曾指责,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已影响到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个说法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已赋予国有经济新的含义。他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目前国有经济在铁路、邮政、电信、民航、金融、保险、电力、石油、煤炭、冶金、化工、外贸、建筑等行业均占支配地位,因而仍然牢牢地控制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我国历次制宪、修宪对所有制问题的认识历程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半个世纪中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用了三十年的时间,经过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比较,才开始认识到当今中国还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实际。建国以后的前三十年,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发生了严重失误,归根到底都是由于脱离了这个实际。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二十年,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功,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符合了这个实际。”经过党的几代领导人及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最终在1999年3月的宪法修订中,在所有制理论问题上有了重大的突破,这既是对改革和发展成果的肯定,又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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